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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有个人叫陈峰,他提出器官捐献应该是以下职业做表率优先登记, 也应该为老百姓起一个模范带头的作用。第一个新法与政策的制定者,就是决定捐献制度框架与资源分配的。 第二个是行政管理与执行者,也就是卫生系统的官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第三个是核心医务工作者,也就是医职科的医生协调员, icu 的 医护人员。第四就是那些公开倡导者与意见领袖。我觉得这个提议特别特别棒, 因为这四类人的共同特征是,他们的言行直接影响制度公信力与社会的认知。陈锋先生的这个主张呢,他的深层逻辑在于,任何一项依赖高度社会信任与广泛公众参与的公共政策,尤其是涉及这个生命规律的。 他的倡导者与执行者的率先垂范,不是道德高的要求,而是制度有效性的逻辑,前提特别棒。首先我们看这四类人,一个是立法与政策的制定者,他们设计制度框架、分配公共资源、 定义社会价值的导向,那他们是制度的建筑师,如果自身不参与所立之法呢?便缺乏了最根本的信念感与共担风险的诚意,容易被视为管理他人而非共同遵守的这个规则。 第二个是行政管理与执行者,也就是卫生官员、红十字会啊等等的,他们负责制度的日常运行、资源调配与公共的沟通。他们是制度的运营者,他们的行为是公共感知制度公平透明的第一窗口。 如果自身置身事外,那所有的宣传都将被质疑为动员他人豁免自己的虚伪管理,这个提议也非常棒。第三类人群是核心医务工作者,也就是医师科,什么 icu 啊等等的。 他们身处捐献与移植的一线,掌握专业信息与实操权力,那他们是制度的关键技术枢纽与信息的优势方。 他们的选择是基于最全面专业认知后的行动,那对公众呢?有最强的说服力和示范的效应,反之,则会严重动摇公众对医疗公正的信任。第四类是公开倡导者与意见领袖,他们是塑造社会认知,影响公众的态度,引导舆论方向, 那他们是制度的扩音器,还有信任的代理,他们的公信力呢?来源于言行一致。如果只是呼吁他人风险而自身回避,那所有的倡导都会立即被结构为虚伪的道德表演,损害整体社会信任。 那陈峰先生提出的让这四类人优先做表率是非常正确的。四类人的共同特征是共同垄断,或者是深度参与了制度的定义权、执行权、解释权与创造权。 他们的选择不是个人私事,而是制度论理的公开测试,非常有必要。不仅如此,我也觉得尘封原则可超越器官捐献,应用于任何依赖公众信任与参与的领域。 比如说环保领域。倡导这个检牌的官员,他们的公务用车与出行方式是否率先绿色了呢?还有税收改革、设计税制的专家与官员,他们的个人税务是否公开透明? 这个堪称典范呀。还有像教育改革制定减负政策的教育管理者,他们的子女是否脱离了内卷战场?有没有去国外?有没有率先的带自己的子女去减负?所以你看,核心逻辑一以贯之,掌握规则制定权与话语权的人,必须率先承担规则所倡导的最大责任。 这是现代法治中获得合法性与公信力的不二法门,也是最简单行之有效的。陈锋先生的倡导,实质上是在为现代社会的公众信任来定价。信任这个东西,只能以同等的公开承诺和责任共担来购买。 当立法者、执行者、专业人士和倡导者都愿意将自己的名字写在捐献名单的前列时,他们对公众所说的每一句话才具有了沉甸甸的不可辩驳的分量。 这不仅仅是道德呼吁,这更是政治智慧与社会工程学的关键一环。一个要求民众奉献的制度,必须由设计者和执行者用自己的身体率先签下名字, 这或许才是从我做起这句话在公共治理领域最严肃最深刻的含义吧。那你们支持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