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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能不能定罪?首先我们先解释一下,通俗我们所说的钓鱼执法,就是指公安机关的特勤引诱公安去安排一个县人跟犯罪嫌疑人去接触,然后让你完成犯罪,公安就获得了你违法犯罪的证据。 至于说能不能定罪,这个要分情况讨论。在特勤引诱之前,你已经有了饭议,你正在准备实施犯罪, 这个时候特行引诱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机会完成这个交易固定证据,那么这个证据是合法证据啊,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相反,如果刚开始你根本就没有这个范义,而是在特行反复引诱的情况之下, 并且提供渠道制造这个贩卖导致你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是不会作为犯罪处理。打个比方,公安机关掌握了一些线索,认为你可能有贩毒的行为,但是这个时候你根本手上没有毒品,你也没有去寻求进货渠道, 突然现人跟你讲他需要毒品,要你去购买毒品,然后卖给他,这个时候你本来就没有贩卖毒品的意愿啊,因为这个现人反复引诱你,让你觉得有利可图,然后你再去实施这个贩毒的行为, 那么呢,你们交易达成之后,这种行为啊,他一般是不会作为犯罪处理的。还有种情况,你本来手上就持有毒品啊,现人他要求你给他提供五十克的毒品, 你本身就没这么多,然后在现人以高价等这些因素引诱之下,让你去购进更多数量的毒品卖给他,这个时候呢,你就对外购买了四十克,你全部五十克的数量卖给了这个现人, 这个时候你是能够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但是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只有十克,而不是五十克。四十克的差额是超出了你意愿之外,超出了你能力范围之外的数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