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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启坤,电阻的作用有哪些?分压分流对电流有一个阻 碍作用,做下没有。说完安捷电阻为两 k, 电流为五毫安,电压是多少就不做下。回答正确,王琦琦, b 八零 b 还有没有不同答案的?零赫菲律梁林强, b c d 马文强, a c d 吧,应该不对的。陈德文, b c d。 如果我继续喊下去,估计后面还会有错的。 b, c、 d 是 对的啊。来,门外走起,保持距离。好。来,趴下。 开始。一二三四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好。

二零二六年教师法的修正定了,最受关注的就是教育惩戒,正是你纳入教师的基本 权利。以前呢,老师他不敢管,家长也管不了,课堂纪律成了老大难。现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就明确了,表彰、奖励、批评、惩戒,这个都是老师的法定权利。 这不是给体罚开绿灯,教育局早就有规定,击打、辱骂这些是绝对禁止的。合法的惩戒是 短时站立、课后训导这类,有边界,有保护。那么对家长来说,这是给教育撑腰啊。那么对孩子来说呢,这是立规矩,明底线。那么你支持老师来依法惩戒吗?

今年国家要大修教师法,那么最重磅的一条就是教育惩戒,写进了教师的基本权利。怎么理解呢?就是老师终于不用再不敢管,呃,不愿管,怕被投诉了, 以前老师有多难呐,学生捣乱不敢说,呃,批评了两句,怕被网爆,这管严了吧,怕丢了工作,最后呢,就变成什么样了呢?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受害的是孩子,是课堂。 那么这次修法直接就定调了,表扬、奖励、批评、教育惩戒,这个都是老师的法定权利,这不是特权,这是底气。 那么重点来了,那么有权管,这可不等于可以乱管呢,法律写的是清清楚楚,可以管的有哪些呢?比如说点名批评,呃,责令检讨,暂停活动,呃,课后的训导等等。 还有呢,就是有那种严重违纪的,按照程序停课不超过一周,校内即过等等,这些都可以。那么绝对禁止的是哪些呢?比如说体罚,呃,变相的体罚,辱骂人格,连做惩罚,因为成绩来罚学生。 像这种有边界,有尺度,有程序,既维护了老师,也护了孩子。这个可不是小改,是全面的升级。 第一我们来看身份的升级,公办的中小学教师明确为国家公职人员。第二呢,就是待遇硬保障,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动态挂钩,优先拨付。第三就是门槛大提了,幼儿园专科起, 呃,中小学本科起,非师范生要补师范课。第四呢,就是失德,一票否决,失德终身进教,清理不合格的教师。第五呢,就是教师是真检负啊,严控填表营检,回归教书主业。 我们说好的教育啊,从来不是放养,也不是体罚,是言辞相济,管教有度,给老师一把有尺度的戒指,给孩子一个有规矩的成长,支持教育,惩戒入法。那么你支持老师合理的管教吗?

老师惩戒学生,公安机关能否做出治安处罚?或者说什么情形下才可以做出治安处罚?首先我们要知道,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 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老师对学生实施惩戒是教育法法律物语,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 但是老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不能超出界限。 老师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对学生进行惩戒。即使惩戒有些过度,老师的行为没有明显的殴打、伤害、故意,也是不能被治安处罚, 应当按照教务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教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教职员工体罚、变相体罚,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两部法律均未规定对惩戒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如拘留法官也未指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达到刑事犯罪的情况,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老师的惩戒行为如果脱离教育,惩戒目的就有明显的伤害、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违法行为, 若只是被认定为惩戒过度,无伤害、故意的职务行为,由教育部门行政处分。一句话总结, 正常履职中,惩戒过度、体罚公安不能进行治安处罚,由教育主管部门行政处分。 脱离教育目的的故意伤害、殴打,公安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甚至追究行责。网友们,你们认为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老师的行为属于故意殴打、伤害学生的行为呢? 例如扇耳光、拳打脚踢针刺、用书本砸头揪、拎耳朵、吃吞异物等等。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记得点赞关注哦!

这些年,因为老师惩罚学生而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成为家校关系中一个集中的矛盾爆发点。 所以,在这次新修定的教师法中,直接把教师惩戒权写进国家法律,可不是一件小事。 很多人可能还记得,去年温州瑞安的林老师,在教室里被一个学生用水枪自立,因为管教这名违纪学生家长报警,结果老师被行政拘留。这事当时在教育圈炸了锅,无数老师心寒又无奈,为啥会出现这种荒唐的局面? 说白了,老师管学生,在我们的观念里,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里,根本没有给老师惩戒学生的合法权力。 现行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条例只是教育系统内部的一项规定,他不是法律。 也就是说,老师管学生没有法定的惩戒权力,只要惩戒力度稍微把控不好,哪怕是为了学生好,哪怕是为了维持课堂秩序,都能被扣上违法的帽子,直接套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老师教书育人的履职行为,反倒成了违法风险。这个逻辑让正常人很难接受。 正是因为没有法律撑腰,现在有多少老师陷入了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的困境,调皮捣蛋的学生不敢批评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不敢惩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了常态, 看似息事宁人,实则毁了班风,耽误了一整个班的孩子,这才是教育最大的悲哀。而这次新教师法修正,直接打破了这个僵局, 正式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明确写入了国家法律。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老师对学生的合理管教,正式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履职行为,谁也不能再随便给老师扣帽子、乱处罚,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他从法律层面给老师撑了腰。当然,老师也不能随意处罚学生,咱们要的是清晰可执行、有尺度的惩戒清单,让老师管的有依据、有分寸,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这才是法治的本意。 除此之外,还有个关键点,希望教育界和法律界的专家能够重视,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增设例外条款。老师正常履行职务的惩戒行为,只要没有恶意伤害、没有实质性人身损害,就不该纳入治安处罚范畴, 彻底斩断老师管教学生会违法的荒诞逻辑。从法律上赋予老师惩戒权,绝不是给老师滥用权力的尚方宝剑,而是给铿锵执手的老师一个法律盾牌。教育需要言辞相济,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但失控的惩戒也很可怕。 新教师法的修正,就是在寻找那个平衡点,他让老师敢管、会管,让学生知道犯错要承担后果。让家长明白,配合老师合理的管理,才是对孩子真正的负责。 这不仅是一线教师的春天,更是中国教育的春天。当老师能够有尊严、有保障的站在讲台上,当合理的管教得到法律的保护,受益的终将是每一个孩子和国家的未来。让我们共同期待,也共同守护这份来之不易的戒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