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交易的竟项不得抵扣,这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那这个新规到底什么意思呢?很多人都是云里雾里的,我们先看法条,然后用一个案例把这事啊给他讲清楚。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他说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应税交易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的经济利益,对应的竟项数额不得抵扣。看不懂?没关系,咱们上案例, 假设有一家 a 公司与客户 b 公司于二六年一月十日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一百万,双方约定于二六年一月三十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若违反合同,需支付对方违约金二十万元。到了一月二十号的时候, b 公司单方违约,货物不要了,那 a 公司肯定不乐意了呀,我货物都已经生产到一半了,你现在跟我说不要了, 你得赔我违约金二十万。为此呢,专门找了律师和对方进行交涉,进行沟通,最后成功收到违约金十万元,同时支付律师费一万元。那问题来了, 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所以十万元的违约金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 a 公司呢,确实取得了经济利益,这个时候律师费所对应的竟项数额就不得抵扣。 接下来我会持续讲解增值税法,各位有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同时祝大家元旦快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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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交易一定会成为二十六年的税起生意的重点,所谓非应税交易,就是不征增值税的交易。注意,不是免征,是不征啊,免征是本来应该征的,需要申报增值税的收入,但是可以享受免征的优惠。不征是本来就不征,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应税交易以后要区分为可抵扣非应税交易。所谓可抵扣非应税交易,应该指的是以下这三项非应税交易之一, 一、不属于经营活动的分红利交易。二、没有取得相应经济利益的分红利交易。三、属于公司现金、行政规费征收补偿、存款利息。这增值税法锁定的四项的分红利交易, 这些不征增值税的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反之,既属于经营活动,又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还不属于法定四项公司行政规费征收补偿息的非应税交易,就是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 我十二月三十一号的时候就说,很多事务所都在那一天接到客户的电话,因为之前啊,有公司转让所涉的股权的这样的交易找过律所啊,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还有自然评估事务所, 要求他们尽快就咨询费、评估费开局转票,就是怕新的一年对应进项税不让抵扣。因为股权转让从字面理解就完全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定义。类似的还有债转让也是这样, 属于经营活动且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还不属于法定思想的非现金交易。前几天我做串讲的时候解释过这个问题,其中经营活动这个词啊,非常模糊,解释空间巨大,可以解释的很窄,也可以解释的很宽。 接下来请大家务必关注一下后续总局配套公告的解释口径啊,大家可以讨论一下啊!看以下这些非现金交易,哪些属于不得抵扣?非现金交易,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保险赔付、接受赠予、股息红利、债务豁免、会对收益、资产盘盈利案买卖现金折扣、非保本理财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向 和收入数量不挂钩的财政返还,已经不再是同销售的无偿提供服务,已经做自然损失扣入之后又收回来的应收款。向 资产重组中的打包转让啊。资产与关联的股权、负债、劳力打包转让。合同没有正式履行情况下,购买方或者销售方所收取的违禁。合同已经履行情况下,购买方收取的违禁。 哦对了,还有各种场景下的代收款项,你看这个项目可抵扣或者不得抵扣,判断的难点主要就在于对经营活动的定义。

各位广州老板、会计同行们注意了,增值税法落地后,非应税交易的镜像处理简直就是把百分之九十九的会计都给绕晕了! 今天我就用大白话结合案例给你们捋清楚,就用三个方向,个个都是重点。先说明白一个,什么叫做非应税交易。说白了就是你收到这钱,但这钱不用交增值税。举个例子,公司的车被撞了,转让股权收到的假款, 客户违约给的违约金,这些都是跟销售额没有关系的,这些都算核心,就是 收了钱,但不应该交增值税,这就叫做非应税交易。第二个关键分类,非应税交易分两种,净向处理,天差地别,这是重点中的重点,老板们也得听明白,不然容易多交税。种类一,可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镜像不用转出,正常抵扣这其中又分了两种情况,情况一,法定的四条就是增值税法明明白白规定的四种不征税行为,员工工资、政府收费,拆迁补偿, 还有存款利息。就比如公司付房租,拿到了专票,这笔镜像能抵扣给员工发工资,不用交增值税,房租的镜像也不用转出,正常抵扣就行了。种类二, 不是正常营业活动的经济利益流入,比较典型的就是保险赔款,跟营业没有关的违约金。比如公司的仓库被淹了,拿到的保险赔款,之前买仓库的材料镜像照样能够抵扣,不用转出。 第二种来了,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镜像,必须转出,不能抵。这得要满足三个条件,是,营业活动产生的,加上有经济利益流入的,再加上不交增值税。 举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公司转让股权,找评估机构做评估,付了评估费,拿到了专票。转让股权是经营投资行为, 是经营活动。而拿到了股权转让款,是经济利益的流入。而股权转让不交增值税,这是非因税。 所以这笔评估费的竟像是一分都不能抵扣的,必须得要转出。第三个来了,前后政策对比, 别再按老套路做出账了。增值税法出台前,根本没有非应税交易这个明确的分类,不管什么情况,只要是不交增值税的收入, 对应的镜像大多都是能正常抵扣的。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增值税法把它分成了可抵扣,还有不可抵扣两个种类,差一个字,处理方式完全相反,搞错了,要么多交税,要么被预警,这可得不偿失。 这里不要嫌我啰嗦,老板们可不要觉得这是会计的事,你搞懂了才知道公司的镜像税能不能省,会计们要记得更牢,这可是做账报账的关键坑呢!留非应税交易镜像,我发你整理好的抵扣判断表,一看就懂。

不能抵扣的情形。他说当事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绩效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看这条我们提到了一个概念,叫什么非应税交易,而且是第六条规定的非应税交易。那么如果我采购的时候取得了可以抵扣的凭证, 但是我的用途用到哪去了呢?用到了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情况下,那我的绩效数额是不能抵扣的。 言外之意,我们可以联想到的就是,如果我取得了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但是我用到了哪去呢?用到了是第六条的非应税交易,那是不是我就相当于是可以抵扣的呀? 那么第六条指的是啥呢?我们来看看增值税法的第六条,说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第一个是员工为受雇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和薪金的服务,咱们每天上班,单位给我发工资,我取得的工资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第二个是行政事业性的收费以及政府性的基金,这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还有一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另外一个就是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啊。 首先在假设啊,我取得了一张增值税的扣税凭证,比如说是专票,那我目的是什么呢?是用到了我的第六条里边的其中一条,比如说用到了第三条里边的依法律被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 现在我们单位呢,来有土地或房产,被政府把它征用了,征收了,那给我的这个补偿显然是不需要去缴纳增值税的。但是为了要这个补偿,之前呢,我把我的那个房产、土地重新做了一个测量,重新做了一个评估, 那我取得了评估公司测量公司给我的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那你说现在我拿到的这个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增值税啊? 按照我们这条的规定,是不是相当于你的迹象是用到了第六条的非应税交易啊?那就可以抵,对吧?那如果用到了非第六条的应税交易,那我们就不能抵扣了。

不得抵扣增值税交易对应的公共倾向,你转出了没有啊?最重要的是判定哪些是可抵扣,哪些是不得抵扣增值税交易啊。对于可抵扣和不得抵扣增值税交易,今天也有了一些新的想法。 首先,不得抵扣增值税交易肯定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个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一是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三是不属于法定事项。三要素中,判定最模糊的就是其中的经营活动啊,到底怎么理解? 有这样一种理解方式啊。呃,经营活动应该是主动实施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性的经营行为,而不是被动接受的单向给付的非商业行为。你看,增值税法前我们叫应税行为,现在都已经改为应税交易。非应税交易显然在强调对价型, 那么这种情况下,程序性的、行政性的事务操作,显然不属于经营活动的认定范畴。 在这个大原则下,我们再来重新看一遍这些非应税项目啊。这些交易非应税项目,有部分项目虽然有收入,但恐怕他连交易都算不上啊。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这应该没什么争议啊,是主动实施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性经营行为。有趣的相关经济力又不属于法定的思想,他应该是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啊。相关的专项,比如说针对股权转让所做的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税务咨询, 是不能抵扣的。如果是有公共金项,那么需要分摊进行转出。货物期货的买卖平仓 啊。货物期货是在实物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的,那买卖平仓收益属于非盈亏交易,而且它是经营活动,有经济力,又不属于法定的四项,他应该是不得抵扣非盈亏交易。 离岸买卖啊,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只有货物的起运地或者发货地在境内,我国才有增值税的征税权。如果是全球买,全球卖的模式是经营活动,有取得经济力,又不是法定思想,但属于不得抵扣增值税效应。 非保本理财收益不保本,所以他不是债性的,他是股性的。嗯,所以属于非营利交易。那他又有主动性的商业操作,是经营活动。嗯,有取得相关性的利益,还不属于法定私向,那肯定算不得抵扣非营利交易。 很多公司进行集中的资金管理的,可能会有大量的非保本理财收益啊。要注意一下公共金箱的分摊,转出 现金折扣收入,选择提前支付采购款向,以获得这部分财务收益啊。这个应该是属于程序性的,事务性的操作。那按照这回的理解的话,应该是可以抵扣的, 会对收益,它是程序性的,被动的,无对家性的,应该是可以抵扣的。资产盘盈收入也是程序性的,被动的,无对家性的,应该是可以抵扣的, 和收入数量不挂钩的财政返还啊,或者是和资产相关的补助,或或者是即升即退收,这些他都应该是程序性的,被动的,单向即付的,没有直接对价性的,应该是可抵扣的。保险赔付, 这肯定是程序性的,被动接受的。单向即付的,肯定是可以抵扣的。还有接受赠予收入啊,债务豁免收,他应该是程序性的,被动接受的,单向即付的,属于可抵扣的。 股息红利呢?在所得税上属于免税收入,在增值税上属于非应税收入,但是它是程序性的,被动的,无直接对加型的,它应该不能算交易, 所以它应该是可抵扣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以做资产损失之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这两种应该都是程序性的,被动的,无对家型的,可以抵扣资产重组中的资产债务、股权、劳动力打包转让啊。十三号公告明确确认为是可以抵扣的。法定四项工资、薪金、行政规费、征收补偿、存款利息都是可抵扣违约金。 合同没有正式履行情况下双方收取的违禁啊,或者合同已经履行情况下购买方收取的违禁。注意不是销售房啊啊,这应该也是程序性的,被动的,无直接对价性的,应该是可以抵扣的。 无偿提供服务。嗯,应该算经营活动,但是没有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也没有办法进行分摊,他现在很难分类啊。嗯, 你看你要是按着这个方向去理解非现金交易,他就没剩几个不得抵扣了,基本上都是可以抵扣了。这个事情吧,争议太大了,最终怎么理解还是得看总去发文件来明确。以上只是其中的一种解释观点而已, 这些项目里面他的判定结论能相对确定的,我已经标注出来,其他的大家只能自行判断。 涉及到公共进行的部分,需要按照十三号公告购进货物服务分摊的那个计算规则,按照销售额和收入进行分摊,对,不得抵扣费用。交易对应的那部分进项要及时进行转出。好在二月份征期还挺长的啊,一直到二月二十四号呢。

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增加用于非应税交易,这就是我们现在争议特别大的,炒的超级厉害的一个东西。那么什么是非应税交易? 在增值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第一个,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工资薪金的服务。这句话很重要哟,亲爱的, 如果没有这句话,我们以后的人生轨迹都会发生改变,如果没有这句话,我们以后找单位领工资的时候要给单位开发票呦!为什么?如果没有这句话,是不就属于因税交易啊? 因税交易那不得开发票吗?正是因为有了这句话,我们领工资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是不是正确范围? 所以我不用缴纳增值税,不用给单位开发票。第二个,行政涉嫌收费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的补偿,然后还有一个就是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啊,那么这些是不属于应税交易,或者叫非应税交易。然后有细心的同学你就会发现一个问题,我们以前是双向都叫非应税交易。然后有细心的同学你就会发现一个问题,我们以前是双向都叫非应税交易, 员工给单位提供服务不叫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单位给员工提供服务是不是也不叫应税交易?所以我们以前有一个典型的行为。还有一个,请问同志们, 你们单位有没有食堂?在食堂吃饭咱们要不要付钱啊?不付钱这个事就就不能够愉快的聊下去了,不付钱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但是我们很多单位,你员工吃饭是不是要付钱的?但这个付钱呢?付的金额又比较少,比如说一顿二十块钱餐标,像我们单位这个教工食堂,号称一顿二十块钱的餐标,然后我们只需要付多少?只需要一顿付五块钱。 好,那么以前这种情况是属于单位为员工是不是提供服务?以前这种情况他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所以他不用缴纳增值税,哪怕收了钱,他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当然 这个餐厅对你们单位以外的以外的人来吃饭,他付了钱,这个当然是应该缴纳增值税, 但是这一次就取消了。取消以后,于是有人就提出这个问题,那个问题,以后你们单位有食堂,食堂吃饭你要打卡的, 你要刷卡的,而且现在更厉害的很多不是刷卡,很多是直接用手机,是不支付,就相当于你们单位是不是给每个员工发了点钱吗?然后你们吃饭的时候又付给了 这个单位吗?那么这种情况要不要交增值税?食堂要不要交增值税?你看我们很多视频当中都在解释这个问题,说,注意呦, 如果免费吃,免费吃是不是相当于单位无偿给员工?是不是提供了服务? 哎,提供了,是不是餐饮服务嘛?而我们刚才又说了,无偿提供服务,在新的增值税法下,不算是同销售, 所以免费吃这种情况是没有问题的。那如果是要付钱,要付钱可能是低价,也可能是市场价。我们之前由于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 他属于非应税交易,所以我们之前也没有交增值税,但是在新的增值税法的框架下, 他没有说这种是非因税交易,他实实在在的给咱们是不是提供了餐饮服务的,他也实实在在的是收了钱的。那么这种情况从明年开始就有可能要求你缴纳增值税,那要求缴纳这这个明明是一个福利啊, 对不对?而且是一个集体福利啊,他怎么又变成缴纳这个增值税了呢?或者说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那我们怎么样去规避这个问题?我建议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包括具体的文件出来以后,你们可能要考虑改变食堂的经营方式。

你一月份大概率有应该转出进项税,但没转出,因为你没有考虑不得抵扣增值税交易,这个是很容易忽略的,注意一下,二六年一月一号以后不得抵扣增值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没有专属进项,但是有公共进项的。公共进项也需要按照销售额和收入占比进行分摊转出,比如说房租、物业费、水电网费、办公软件年费、年度审计费等等,诸如此类啊,这是增值税法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你看一下我进来说的这些分红利交易,你们单位有没有说实在的?里面有一些我也没有办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不得抵扣分红利交易呢? 不得抵扣分红利交易,按照增值法时条例的规定,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经营活动,二是经济利益,三是不属于法定思想,也就是行政规费征收补偿和工资薪金存款利息。好,那么一个一个看一下。 股权转让是经营活动,有经济利益啊,不属于法定的思想,属于不得提供分红税交易。股权转让也是 后期货啊,他在实物交汇环节来赠人税,他在买卖平仓这环节属于分红税交易。那他也是经营活动经济利益啊,不属于法定的思想,属于不得提供分红税交易。会对收益啊,这个应该算经营活动吧啊,取得相关经营利益,不属于法定的分红税交易,还有资产盘盈收入, 这个我不敢确定啊,按理说他应该也属于经营活动。嗯嗯,取得相关竞争力,不属于发行思想,属于不得提供利润交易。 礼宴买卖啊,就是跨年电商搞的那个全球买全球卖。这个显然是不得提供利润交易。现金折扣收入啊。这个应该也是不得提供利润交易。非保本理财收入。有主动操作肯定算属于不得提供利润交易。 无偿提供服务,应该算经营活动啊,但是没有取得相关经济利益。没有取得相关经济利益的话,就没有办法进行分摊。这这个东西他现在位置很尴尬。合同没有正式履行情况下,购买房或者销售房收到的违约金,这个 算不算经营活动?我觉得应该算啊。应该算,可能算是不得提供费用的交易。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购买房所收取的违约金。那这个应该也算经营活动吧。嗯,属于不得提供费用 和收入数量不挂钩的财产返还。嗯,这个算不算经营活动啊?如果算经营活动的话,那应该算是不得提供费用的交易。 法定四项啊,都是可抵扣分红收益,这个就不需要管了,保险赔付收入纯被动的。个人认为应该属于可抵扣分红收益。接受赠予啊,也是被动的。个人认为也属于可抵扣分红收益。债务豁免啊,也是被动的,其实它跟赠予没什么区别啊。个人认为属于可抵扣分红收益。 股息红利。哎,这不是免税吗?哎,那个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免税,增值税上它属于增值税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又有经济利益,也不是法定四项。这好像是不得抵扣增值税交一样。可是。嗯,这个股息红利拿来分摊的话有点怪啊。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向个人认为他这个不是经营活动,应该属于可抵扣增值税,已做自然损失扣除之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这个是不是经营活动不好说,但是社会拐向这个动作,按理说应该你们是有一些主动操作的,对不对?那应该是付出了劳动的应该是经营活动吧,那这种情况下他应应该属于不得抵扣风险收益, 资产重组中的打包转让啊。这个十三号公告明确了说是可抵扣 风险收益的定义里面所谓的经营活动 这个词,它的定义太模糊了,有待于进一步解释。其中很多项目的判定目前都存疑,但是一月份的申报购进货物服务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增值税,现在已经需要分摊转出了,就先自行判断一下吧。

增值税要大变天了,里面有一个新概念叫非应税交易。这个词听着有点绕口,但是你要是没搞懂它,你公司啊,可能就要为一笔本以为稳赚的生意交上一大笔冤枉钱。嗯,二零二六年起,对于那些不交增值税的业务,你公司财务团队的自动巡航模式必须得关掉了。 你现在就是机长,每一笔这样的交易,你都得亲自判断,看它到底该降落在哪条跑道上。自动巡航必须管比,这个说法很形象。那行,我们就先从那条安全的跑道开始说吧。第一种情况也是大家比较乐意见到的,就是有些交易虽然不交增值税,但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你还是可以照常抵扣的。 对这部分你可以理解成是一切照旧,你之前想收到的税收利益是安全的。这类交易的特点通常是被动的,或者说是一次性的事件。最典型的就是两个例子,一个是收到银行存款的利息,另一个就是你刚才提到的,收到政府主导的那个拆迁补偿。好的,那我们就快速过一下拆迁这个例子, 我公司拿了五个亿的补偿款,这笔钱本身不叫税,但是我那个厂房还有里边的机器设备,当年买的时候可是花了大价钱的,对应的增值税进项也都抵扣过了。在新规下,这部分已经抵扣过的税还安全吗?完全安全,这笔拆迁补偿就属于可抵扣进项的分应税交易。 结论就是,你当初为厂房和设备抵扣过的所有进项税,都不需要做任何处理,不用转出,也不用补缴钱,你收着税也省了,这部分的利益是稳稳的保住了。我明白了,这基本上就是个好消息。专区。 听起来政策也觉得这不是你主动去经营赚的钱,所以就网开一面了。但是,呃,这个听起来机会有点太好了。那另一条,那条比较危险的跑道是什么样的?这应该才是真正让公司的 cfo 们睡不着觉的地方吧? 你问到关键了,真正的雷区就在这第二类交易里,它的官方名字叫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你听听这个名字就感觉很严肃,我们拆解一下啊,非应税交易我们懂了,就是不交增值税的业务,那不得抵扣具体是指什么?是指我收到的这笔钱不能抵扣吗?不不,这个误解很常见, 不得抵扣指的不是你收到的钱,而是说为了完成这笔不交增值税的交易,你花出去的那些成本和费用,比如说咨询费、评估费、手续费这些, 这些费用里面包含的增值税进项数额,你不能用来抵扣了。更要命的是,如果你公司的会计不了解新规,按老习惯已经给抵扣了,那事后查出来就必须做一个叫进项数额转出的操作,说白了就是把已经抵扣的税再给退回去。等一下,您的意思是, 我公司的会计可能完全是出于职业习惯,很诚信地申报抵扣了一笔进项税,结果一年以后,税务稽查来了,跟他说,你不仅要把这个税全补上,可能还得交滞纳金。这听起来像个财务陷阱啊。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思维模式需要转变,我们还是用你开头的第二个例子,转让股权, 假公司要把他持有的已公司的股权卖掉。股权转让本身不交增值税,这个是标准操作,对,这个很清楚。但是为了把这个股权卖个好价钱,假公司请了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径直调查,又请了资产评估所来估值,这两笔费用加起来三十万,对方肯定会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在二零二五年之前,会计拿到这个发票,大概率就直接认证抵扣了。但在二零二六年之后,这笔股权转让恰恰就落入了不得抵扣,如果抵了,就得退回去。 这个对比也太鲜明了,拆迁补偿过去抵扣的进项税没事,卖股权为了卖股权,新发生的进项税反而不能抵,这和以前到底有什么不一样?感觉像是把一个以前的福利给收回去了。核心差异就在于分类处理。 二零二六年以前,规则是一刀切的,简单说,只要是不征税的收入,那相关的近向税基本都能抵。所以不管是拆迁还是卖股权,大家处理方式都差不多。但新法实施之后,你不能再这么做了,你必须在入账之前先做一个判断,这笔交易它到底属于哪一类?这个判断的动作是从无到有,是新增的一项强制性的税务责任。 好吧,既然这个判断这么重要,那标准是什么呢?公司都是收到了一大笔钱,表面上看很像啊。 税法到底是从哪个根本性的角度把这两件事给区分开的?问问题非常核心,当然不是靠感觉,而是靠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刚性条件。一项业务要被归为不得抵扣的那一类,它必须同时具备,第一,它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第二,这项活动有经济利益流入。 嗯,经济利益流入这个好理解,就是公司收到钱了,或者收到了等家务。但是经营活动这个词听起来有点模糊,我怎么界定?是不是说只要是为了赚钱,就算经营活动 问的好,这里的经营活动有更具体的指向,也可以从几个角度去判断。首先,这件事是不是写在你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比如说很多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里就明确写着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 其次,它是不是公司为了获取对价,主动地、常规地去开展的业务。对一家投资公司来说,买卖股权就是它的日常,而不是十年才遇上一次的偶然事件。这个性质就和厂房被动地被政府征收完全不同了。 我好像有点明白了,您的意思是,关键要看这件事是不是你的主业之一,是不是你为了赚钱而主动去做的常规业务。就拿卖股权来说,如果我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偶尔卖一次参股公司的股票,这个算我的经营活动吗?感觉这里的界线似乎有点模糊。你提到了一个实践中非常重要的点, 这正是我们说的会计人员需要做出判断的地方。通常来说,即使是制造业公司,如果他为了获取投资收益而主动出售股权,这依然被视为一项经营活动,因为他符合为了取得对价而主动发商这个核心特征。 当然,这也是我说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叛逆会越来越重要的时代。一些混合型的交易,比如一个协议里,既包括了资产转让,又包括了股权变更,未来的界定会更复杂。明白了,所以判断标准就是,第一,这是不是一项主动的、常规的经营行为? 第二,公司是不是通过他收到了钱?两个答案都是,是,那为他花的钱对应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了。那除了卖股权,还有哪些常见的例子会掉进这个坑里?还有很多, 比如公司为了快速回笼资金,把应收账款打包卖给保利公司。再比如说,你作为股东,从你投资的公司那里取得了现金分红, 这些业务本身都是不交增值税的,但要完全符合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流入这两个条件,所以为这些业务支付的任何手续费、咨询费,他们对应的进项税以后都不能再抵扣了。这个框架清晰多了,但这里有个特别有意思的地方,是不是所有公司收到的钱都能被框进这两个分类里? 我记得还有一些特殊的收款,好像不适用这个规则。对,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补充,也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些钱虽然公司收到了,但它被明确地排除在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之外。最典型的两个例子就是收到保险赔款和收到合同违约金。哦,就奇怪了,我公司仓库着火了,保险公司赔了我三十万, 这不也是经济利益流入吗?为什么它就能被豁免?难道是因为赔的钱不够多,和钱多钱少没关系?关键又回到了我们刚才的第一个判断标准,经营活动。你想想看,有哪一家公司的商业模式是靠着自家仓库着火,然后去找保险公司赔来赚钱的? 这显然不是一项经营活动,对吧?保险赔款的性质是对你已经发生的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你主动追求的一个经营成果。这么一说我就懂了,它不预备经营活动的这个属性,所以就不满足那两个必须同时成立的条件,完全正确。 我们把这个场景说得再具体一点,你有一批货物因为意外毁损了,注意啊,不是因为你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 当初你买这批货的时候,增值税进项已经抵扣过了,后来你从保险公司拿到了三十万赔款。现在的问题是,你为这批已经没了的货当初抵扣的进项税要不要转出去?按照刚才的逻辑,因为赔不属于经营活动,所以不需要转出。满分回答,这笔保险赔款它不是用不得抵扣的规则, 所以你之前为这批货物抵扣的进项税安然无恙。你看,这和卖股权的例子形成了多么鲜明的对比。同样是公司收钱,一个是为了卖股权花的钱不能抵扣进项,另一个是货物毁了拿到的赔款,结果之前为这期货抵扣的进项税反而能保住。 根源就在于对经营活动这个属性的认定。这个区分太关键了,它告诉我们不能只看钱进来了这个表面现象,而是要穿透这个表面去分析这笔钱的商业市值。违约金应该也是一样的道理吧?收到违约金是因为对方犯错了,是对我损失的弥补,而不是我的常规业务。完全是这个逻辑 性质决定了税务处理方式。这背后其实也是体现了增值税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全责对等。既然一项业务本身不为增值税的链条做贡献,因为它不征税嘛,那么未知向业务付出的成本,原则上就不应该去抵扣其他正常交税业务产生的销项税。 当然了,对于那些非经营性的、补偿性质的收入政策,也给了人性化的豁免。那么今天我们聊下来核心要点已经非常清楚了,从二零二六年起,当你处理公司那些不直接交增值税的收入时,脑子里必须得多一个判断宽开关。你需要先问自己,我现在处理的这样业务,是像拿拆迁款那样是一种被动的补偿,还是像卖股权那样,是一种主动的经营? 关键点就在于它到底属不属于一种常规的,为了获取对家的经营活动。是的,这个判断宽夸必须成为一种金融陷阱里。说得很好, 其实我最近跟一家专门做资产重组的公司的财务总监聊天,他就很焦虑。对他们公司来说,买卖子公司股权就是日常的经营活动。 但他意识到未来所有并购交易里付给同行律所的那些巨额顾问费可能都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时候,他直言,这会彻底改变他们对一些交易成本的侧算模型。这就是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他提醒我们,合规不仅是事后补救,更是事前的战略规划。是的,所以最后我想给你留下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我们今天看到区分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经营活动,但我们也提到了,在实践中,这个界限有时候是模糊的。随着商业模式,特别是金融工具和投资行为在企业经营中越来越普遍, 一项业务它究竟是常规的经营活动还是一次性的资本运作,这两者之间的界限会越来越暧昧。那么这就给你留下了一个挑战, 你应该如何从现在开始就审视和记录公司的各项业务?比如在合同条款、董事会决译和快递凭证里,如何更清晰地描述他的商业目的和性质,以便在未来能够有力地向税务机关证明你的判断,从而在风浪中稳稳地开好公司的船,既能合规,又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税圈最具争议的话题来了,最近在视频里也是吵得沸沸扬扬,就是增值税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二条,里面有一个词啊,叫做非应税交易, 把人搞得晕头转向。今天中午呢,还跟我老师一起讨论这个问题,说这个词啊,争议太大了,咱先捋捋思路, 非应税交易啊,在增值税法之下,分为可抵扣的非应税交易和不可抵扣的非应税交易呢,是指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第一个呢是不属于经营活动, 第二呢是没有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第三个呢是属于工资、薪金、行政规费、征收补偿和存款利息当中的一种,只要符合上述其中的一条,都是可以抵扣的。 而不可抵扣的费用税交易呢,要同时满足属于经营活动,而且呢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而且呢,不属于上述所说的不征税的四四项。所以说啊,这个判断的难点就落在了判断这样活动是否是经营活动这个事上, 这个词啊,解释空间就相当的大了,没错,就是这四个字,经营活动绝对是二零二四年最具争议的四个字,目前还没有配套的解释文件,有些人呢,已经把新华词典里边的解释都搬出来用了。 所以对于企业经常会遇到的这些非应税交易,你比如说像转让股权、转让股权合同、违约金等等, 他对应的进项到底是可以抵扣还是不可以抵扣,关键就看是否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属于呢,则不可抵扣,不属于则可抵扣。哎,让我们静待后续的解释文件出台吧!

不允许抵扣项目增加用于非应税交易,这一条很重要,那我们现在在增值税法当中,他提出来一个不属于应税交易的这个概念, 增值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什么意思呢?这四项我们仍然是把它看成是一个交易,但是由于他比较特殊,我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听明白, 第一个是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取得工资、薪金的这个行为,这是一个交易,这是我们员工是为单位是不是提供服务,只不过他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听明白了吧? 第二个是什么?收取行政审批收费、政府性基金。第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第四,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那在条例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说的,纳税人赃及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分红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的分红税交易,对应的进项数额不得从销项数额当中抵扣。第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到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请大家把经营活动几个字框起来, 一定是第三条到第五条以外的这个经营活动,然后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重点是要有,第一是经营活动,然后第二有经济利益,然后接下来第二,一个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那么相当于我们增值税法第六条,就是刚才这四项法定的非应税交易,虽然他没有销项,但是他的进项是可以,是不是正常的?是不是抵扣的?

a 公司将闲置的一百万存入了银行,取得了存款利息,这部分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第六条规定的法定 非应税交易,也就是不征增值税。我的问题是,那么我因为要管理这部分的账户信息,所以银行向我们收起了一万块钱的账户管理费,开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迷糊了吧?迷糊了吧。因为在上一条视频,我们还说的是政府补贴 发生的评估费利息,专家费不可以抵。那为什么存款利息发生的那个管理费又能抵了呢?我跟你讲底层逻辑啊,原因是因为存款利息它虽然属于非应税交易,按理说它对应的这个部分的管理费不可以抵扣,但是它属于增值税第六条的四种情形之一,所以它不遵循那个原则,它又可以抵扣了。 什么意思呢?如果你这个非应税交易属于增值税第六条法定规定的那四种情况,那么你对应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不遵循我们那个原则,有真就有底的那个原则。哪四种情形?第一种不要工资薪金, 第二种是行政事业单位去收费,第三种因为拆迁补贴呀,等等啊。第四种就存款利息,听清楚了吗?是存款利息啊,不是贷款啊,是存款利息,他不遵循那个原则。

这是对于一般纳税人非常大的一个变化啊,现在这个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里面对于不能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他主要指的是什么呀?就首先这个活动是一个经营活动,他不是投资活动,也不是筹资活动啊。那么第二呢,就是这个非应税交易,他不是增值税法第六条所列示的那几个。 那这里面主要用常见的是什么情形呢?比如说甲乙双方签了一个合同,这个甲呢要从乙啊要去购买一批货物,那这就是一个经营活动。 那么现在合同约定呢,说这个甲需要提前付一笔这个预付款,假如说付二十万, 付完之后呢,作为这个乙方呢,他需要在十天之内把这货给发出去,结果呢,这个乙呢就一直没有发货,迟迟没有发货。后来呢,这甲呢就去多方催购啊,这个乙呢还是不给还是不给,乙就违约了啊。 那么对于甲来讲呢,说你违约了,你得给我赔偿。双方原来合同约定呢,这个一方违约的话,那你得需要这个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呢,比如说我们约定十万块钱违约金, 后来呢,这个贾呢就给你要啊,说你不但把那我原来给你付的这个预付款,你得给我啊,你要同时还得再给我十万的一个违约金,那也不给啊,不给呢,贾呢就找了一个律师,找了律师事务所来帮他去 追查,后来呢,经过律师的多方周旋,把这个钱要回来,不仅仅是前期的二十万的预付款要回来,违约金呢也要回来。那么这个时候对于贾来讲,他收到的这十万的预付款要回来,那么这个时候对于贾来讲,他收到了这十万的预付款要回来,那么这个时候对于贾来讲,他收到了这十万的预付款要回来,那么这个时候对于贾来讲,他收到了这就是一个非应酬, 因为假收到这十万违约金,他并没有给予销售任何货物,也没有给予提供任何的服务 啊,他不属于这个征税范围之内的,属于非应缴教育,他也是个经营活动,所以说呢,这种情况就满足了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里面不得抵扣的非应缴教育,他历史的情形啊,这记项税就不能抵扣了啊。

非应税交易就是不征税交易,它分为两种,一种是可抵扣非应税交易,另一种是不可抵扣非应税交易。可抵扣非应税交易又规定了事项, 员工工资、政府收费、拆迁补偿、利息收入这四项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他前端的镜像不做任何处理和调整。不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他要求的是前端的镜像税是不可以抵扣的,如果抵扣了,也要做镜像税转出。 但是这个是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的,第一就是他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第二要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第三经济利益是不交增值税的。满足这三个条件,那他就可以称为是不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举个例子,比如股转, 当我们股转时,我们需要资产评估,我们这个资产评估对应的发票是不可以做进项税抵扣的,因为我们股转他没有缴纳增值税,他也是经营活动产生,有经济利益流入。 还有我们股转可能你会涉及到咨询,如果你收到咨询发票,他也不可以做进项税抵扣的,如果你抵了,也需要进项税转出。 对于这一块的非因税交易,两种情况你都清楚了吗?记得关注我,分享更多财税干货!

在增值税法里有一个新词叫可抵扣非应税交易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那这个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应用呢?咱们今天科普一下。 这里面说的非应税交易,指的就是你单位收到的那些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收入,那这类收入其实有挺多,你比如说收到客户的解约赔偿金, 或者说你们单位买卖股权,取得了股权转让收入,那这些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你单位来说,这就叫非营税交易。那这里面说的是收入端文件中所说的可抵扣也好,不可抵扣也好,说的是为了取得这笔收入而在前端发生费用的进项税能不能抵? 你比如说刚才说的你单位取得了股权转让收入,那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呢,他可能为了实现这笔交易,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那在支付这笔钱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进项税能不能抵呢?文件其实要表达的是这个意思, 当然这个例子本身是不得抵扣飞行税交易,所以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咱们后面再说,那有不能抵扣的,那就有能抵扣的。咱们看一下政策,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说同时符合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及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就不能抵扣。 那咱们需要翻译一下他说的是什么意思,说白了就是哪些非应税交易进项税是能抵扣的,那就是以下这些。 那第一个就是法定的四项,员工取得的薪资,收到政府性的费用,依法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以及各种征收补偿费、银行存款利息,那这四条是能抵扣的。 以及咱们另外总结出来的第五条就是不是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非营税收入也能抵扣。 你比如说收到客户的解约赔偿金,那这并不是说企业一项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以他对应前端的进项税就是能够抵扣的。 那再有就是刚才所说的股权转让收入,那这其实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如果说前端产生了比如说评估费之类的费用,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或者说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