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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个视频讲到的上海蒋女士的事件,有人问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事情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内,而是发生在国外,结局会不会不一样?那我做了一些调研,以北美国家为例,尽量客观的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们一起来互相借鉴一下。 首先,在北美的医疗体系里面,有一个非常明确也被广泛适用的原则叫推定同意。 推定统一的含义是什么?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病人已经失去意识,生命处于危险之中,那么医生是可以合理的推定。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同意为了保命而接受必要的医疗措施。 因此呢,医生可以直接进行手术或者抢救,而不需要家属的签字,也不需要监护人到场。这一点在北美国家的法律框架和医疗理论当中都是被明确支持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抢救生命是默认选项,先救人是系统的第一反应。 那接下来又会有人问,如果蒋女士同样是单身,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也已经去世,医院也找不到任何的直系亲属,那么该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医院会介入医疗社工体系,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会去启动一个叫医疗轮理委员会。这一机制的核心目的并不是替病人去找家属,而是确保医疗决策有人负责,确保流程可以继续推进。 如果病人事先没有指定医疗代理人,那么医院会在合规的前提之下,由这个轮椅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医疗的决策。做决策的时候唯一遵循的原则就是以病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这个医疗行为不会因为关系不清、身份不明而被迫中断。 另外还有很多人同样关心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跟钱相关。那大家知道北美国家的医疗费用会很高,如果蒋女士的钱一时半会拿不出来,会不会影响抢救?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在国外很多国家,医疗行为和费用支付是分开的两件事情。在急救的阶段,医院不能因为病人有没有保险,有没有人签字而拒绝就诊,这是比如美国的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当然账单最后一定是会产生的,但是那是事后的事情,而不是决定当下能不能救命的前提。所以如果说蒋女士,比如说在美国有存款,但是当时没有人被授权可以去动用,那么他的资产确实也是会被暂时冻结的, 但是不会陷入彻底无解的状态。就最后法院他会启动一个叫遗产认证程序,也就是我们英文里面所说的 private, 然后由法院去指定一名遗产管理人,依法去处理相关的事务,包括医疗账单、丧葬费用等等。这个过程呢,确实是比较慢,也会需要支付一定的法律或者管理成本,但是它是一个可以运转的制度流程,而不是完全被卡死。 当然我也必须强调,即便是在其他国家,关于这件事情他也并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国外有很多很现实的问题,比如说医疗费用很高,法律的程序很复杂,律师的费用很昂贵, 如果一个人什么提前准备都没有做,后续的处理依然会非常的折腾,而且耗时间,而且费用很高。但是 呢,这里面我觉得存在一个非常本质性的差别,那就是很多西方国家的制度的基本假设,他是个人先于家庭存在的,而不是默认每个人背后一定有一个随时可以兜底的家庭结构。 而蒋女士的悲剧啊,我觉得恰恰发生在一个我们社会目前正在经历的一个过渡的地带。我们中国社会,尤其是在大城市,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单身化、独居化、多元家庭结构并存的这个阶段。 但是不少的制度的设计,他依然是停留在家人一定在家庭自然会兜底的这样一个假设之中。所以当这个假设失效的时候,这个系统就容易出现空转。 不过呢,即便是在我们国家当前的制度框架下,我们普通人也并非是完全无能为力,我们仍然可以提前去做一些现实的、合法的,可以操作的准备,来尽量避免类似蒋女士的情况发生。下面呢,我给大家整理了三点我们普通人可以提前去准备做的。 第一,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个法律概念叫一定监护。一定监护指的是成年人在神智清醒,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之下,通过公正的书面的协议,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多个自己信任的人。这个人呢,可以是亲属,比如说配偶、子女,也可以是非血缘关系的人,比如说朋友、同事, 在将来我们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能够去担任我们的监护人,从而实现未雨绸缪的自我保障。 同时呢,也可以去立一份公正的遗嘱,明确一名遗嘱执行人。当然了,前提是你需要提前去确认一到两位愿意承担责任的人,并且与对方提前去充分的沟通。那这个情况里面比较理想的组合呢,就是公证遗嘱再加上公证的异地监护协议, 前者是解决前和事,后事怎么安排后者呢是解决谁能够到时候替我们做决定,那么这两者结合,才能够去形成相对完整的风险闭环。具体的操作细节啊,大家可以向当地的公证处咨询。 第二呢,我们可以在社区的委员会以及我们自己城区的医院去登记一位我们信任的紧急联系人, 像我们家孩子在幼儿园啊,幼儿园也会要我们啊,登记一个紧急联系人,就是万一出现什么紧急情况啊,学校找不到我们家长,他可以去联系的那么一个人。 还有第三点,就是纯粹在财务层面,其实有些银行他是允许设置联名账户的,或者可以办理一个账户授权委托。当然这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支持,规则也不完全统一,但是我觉得值得提前去咨询去了解清楚, 至少可以为突发情况之下的紧急垫付和过度性处理预留一个空间和时间。总而言之啊,如果你选择单身 独居或者丁克的生活方式,请一定要在清醒和健康的时候,替未来那个脆弱的自己多做一些制度内的准备,留下一条在现行的规则之下可以真正走的通的通道, 这样子做呢,并不是悲观,而是为自己在万一意外来临的时候,多保留一份尊严,一份体面,也多留一份希望。

上海四十六岁独居贾女士突然病逝,遗产由民政部门依法接收。他的远方表弟想用贾女士自己的存款为其购买,目的 却遭到阻拦。尽管表弟曾垫付三万元医药费,仍未能挽回他的生命。而贾女士留下的三百万元存款,静静地躺在银行,无法辨与他自身的后事。依据规定, 遗产收归国有,亲属甚至不能动用死者的钱为死者办理后事,最终只能选择海葬或生态。这样的事,于情于理, 恐怕大多数人都难以接受。这让我想起发生在芬兰我身边的事。我男友阿瑞的父亲五年前双目失明后,已将财产管理权交由阿瑞。三个月前,老人突发疾病两周内离世,未能及时留下遗嘱。按照芬兰民法, 在医院发出死亡通知的当天,民政局会通知银行冻结账户。从那一刻起,阿瑞无法直接动用父亲账户中的资金, 必须等待税局完成遗产清算后依法继承剩余财产。然而,在阿瑞父亲去世前后产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养老院开支、追悼会与亲属接待安排、殡仪馆、殡墓、火化墓地等身后事的所有费用,以及生前未结清的保险、通讯费、税款等账单 都会自动掌握。阿力父亲生前的银行,银行会负责跟进并支付这些开销。这样的流程,既体现了对死者最后的尊重,也给了家人实实在在的慰藉。薄情不同,制度自然有所差异, 他在法律框架之下,如何融入更多人情味与人性化考量,或许是每一个社会都需要面对的课题。蒋女士的遭遇, 也为许多独自生活的人敲响了警钟,无论身在何处,都应提前做好规划,指定值得信赖的财产管理,或提前定立遗嘱。如此一来,即使意外突然降临,也不至于让生命最后的篇章显得如此苍凉。

同学们,我刚下飞机就刷到说,四十六岁的上海独居的蒋女士留下了三百万的遗产,现在全部依法归公,由民政局来接管。他的远房表弟因为不是直系亲属,所以没有继承权。 表弟和亲友呢,想为他举办追思会以及购买墓地都受到了阻力,理由是身后事的支出呢,需要符合合理的范围。 看到这条新闻啊,我,我突然很心疼蒋女士,一个四十六岁的单身女性,能够存下三百万的存款,这其中要付出多少的努力?我相信每一个工作过的人都能够想象,要多少次的熬夜加班,多少次的委曲求全,是吧?办公室的政治,勾心斗角,升职加薪没有一样是容易的, 平时他一定也是省吃俭用,遇到喜欢的东西估计也不见得舍得买,不然也不会年纪轻轻就能省下这么多钱。最后到头来是这样子的下场。同学们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我来快速的说两点啊, 我第一时间能够想到的第一点是能有家庭。咱还是组建个家庭吧,能有孩子还得有个孩子,说白了,你得有至亲啊。 我承认有些人和我不一样的想法,对吧?他们认为自由自在很好,他们认为找不到十全十美的人,不想委曲求全,他们也觉得养孩子好麻烦,成本又高,这些我都认同,我也尊重。但是你想过没有, 我们的社会的组织结构是默认家庭作为最小的单位形式存在的,所以整个社会他的运行法则都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去建立的。那么当你脱离家庭,独善其身的时候,你这个情况他都不在当下的社会运行法则的覆盖和保护之下。同学们, 然后当你脆弱的时候,谁来护你周全,对吧?上海蒋女士,他这个事件真正可怕的地方不在他的独生这个事情的本身。我相信他独生的时候,他过得很好的,自由自在,一人吃饱全家不愁。但是当意外来临的时候,制度流程关系链突然间失灵了。 那么这里我也想跟大家讲,就是我觉得退退一万步讲,呃,家庭生活也不全是责任吧,他也是有乐趣的。那我今年四十头,我有四个孩子, 我也还在拼工作拼事业,你说辛苦吗?当然是辛苦的,但是我觉得和家人孩子相处的快乐踏实,对吧?还有养育孩子的成就感也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第二点呢,就是真的要对自己好一点,有句话叫什么叫花掉的钱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钱。我觉确实是这样。所以啊,想吃什么现在就去吃,想穿什么呢?今天就去穿,喜欢什么马上就去买,买来也不要压箱底,要尽自己最大心意的去享用,物尽其用。 人不是只有老了才会死的。人生有意义吗?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没有意义,但是也有意义。意义是什么?意义就是当下,人生就是一场游戏,只有当下有意义。

大家好,我是孙伯贞女士,今天想和大家聊一聊一个既沉重又现实的话题, 当一个人独自生活,无配偶、无子女、父母离世,如果他突发疾病离世,那他的财产和医疗决策乃至身后事应该由谁来负责呢?最近引发广泛关注的上海蒋女士事件,正是这一问题的缩影。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十六岁的蒋女士因突发脑溢血去世,他名下有近三百万元的资产,却因无法定继承人而最终由民政部门接管。但令人唏嘘的是,他病重时因无人签字,医院无法推进部分的就诊, 医药费也只能由他的远房表弟进行代付,事后想用他的钱来购买墓地办理追思会,民政部门却表示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明确该费用为合理支出。 这合法吗?合法。这个事件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应对孤独死现象中的三大制度短板。第一,法定继承范围扩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人仅限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堂表亲等远房旁系表亲却被完全排除在外,一旦脱离传统的家庭结构,个体就有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孤儿。 第二,临时监护权限模糊。居委会或民政部门虽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提供临时的生活照料,但却无权代为签署重大的医疗决定或动用大额资金,导致有钱难救命。 第三,遗产管理缺乏人文考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 但未明确指出是否包含了必要的丧葬费用,于是连安葬死者这样最基本的人道需求,都要走司法程序审批。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认为解决问题不能只靠道德和同情,而要靠制度补位。要第一,尽快出台依法监护实施细责, 允许成年人提前指定生前信任的人或机构,在施能时代为决策,并建立社区公证绿色通道。 第二,修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为维护人格尊严所必需的丧葬、追思等支出,属于遗产管理的必要事项,并设定合理比例,由遗产管理人直接审批。 第三,建立紧急医疗财产授权制度。在医院出具紧急救助证明、社区联合确认的前提下,银行可先行划拨一部分资金用于抢救。 第四,要尽快推动地方立法试点,像上海等超大城市,可率先制定独居成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建立台账加智能预警加社区响应的支持网络。 第五,要加强公众普法,把一定监护生前预嘱纳入医保和社区健康服务体系。 蒋女士的遭遇不是个案,根据民政部门的数据,我国独居人口已超一亿,其中大量是中青年单身群体。我们无法预测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但我们可以提前做好法律安排。 法律的意义不在于定分职称,而在于守护每一个平凡生命的尊严。如果你身边有独居的亲友或你自己正在独居,请务必提前了解立定监护遗嘱、生前预祝等。


各位朋友,今天我们来聊一个比较悲伤的故事,关于独居者的困境。去年的十月十四日的上午, 蒋女士的同事突然收到他发来的请假短信,说他有点头晕,需要在家休息。他的同事都知道他是一个人独居,所以不放心,下班以后就到他家来看他。打开门以后,发现蒋女士瘫坐在地上,神志不清,于是赶紧把他送到了医院。 蒋女士得的是罕见的烟雾病,而且他的血管结构复杂,需要立即开颅手术。这个时候,第一个困境出现了。 蒋女士因为他的父母早已经离世,也没有结婚,他没有任何近亲属,但是开颅这样的手术是需要家属来签字的。 幸好张女士的同事知道他有一个远亲,于是立即联系了他的远亲吴先生。吴先生代表亲属在手术通知书上签了字。手术很成功, 张女士顺利的脱离了危险,但还没有恢复神智清醒,仍然需要每天进行治疗。经过一个多月治疗,累积的治疗费用已经到了二十一万, 接下来每天还需要花费五千到一万元的治疗费用。前期所有的费用都是杨女士的公司和吴先生垫付的。在这种情况,吴先生表示他已经没有办法来垫了,毕竟也是远方亲戚,对杨女士没有抚养的义务。 但呢,蒋女士不仅有银行存款,也有房产,而且还为自己买了大病医疗保险。第二个困局出钱了,尽管有资产,但是却没办法用来治病,因为没有人作为监护人,代表他在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取他的存款和保险金。 遇到这个困境以后,吴先生找到了社区,希望通过社区来推他的民事监护人。蒋女士属于典型的独居孤老的情况,但社区想帮蒋女士处理问题时,发现问题远没有想象那么简单。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只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指定监护人,但是在指定监护人之前, 必须先认定蒋女士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而这个程序是通过法院才能实现,时间周期也会比较长。经过医院的不懈努力,蒋女士的情况逐渐好转。 在这种情况,蒋女士被转到了社区的康复医院。不料,在进入康复医院后,蒋女士的病情急转之下,于十二月十四日不幸离世。 第三个问题出现了,蒋女士的遗产如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独居者如果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有遗嘱,他的遗产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吴先生希望能够给他买一块墓地,同时给他办一个体面的葬礼,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只能给他进行海葬。吴先生不甘心又找不到民政局。民政局表示,吴先生可以用合理的遗产为他购置一块墓地, 但是后续的维护费用必须由吴先生自己承担。吴先生和他的同事都非常不理解,蒋女士有自己的房产,也有自己的存款,也有保险,有这么多资产,但是却没办法来办一个体面的葬礼,也没办法买一块墓地安享最后的安宁。 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向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为蒋女士指定遗产管理人,虹口区法院也在最快的时间内作出了裁定书,指定民政局为蒋女士遗产管理人。虹口区民政局也表示将在十二月底为蒋女士举办追思会, 同时妥善处理蒋女士的后事。故事讲到这里就完了,但这个问题背后所反映的社会现实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来证实。 根据公开的数据,中国已经于二零二一年进入了深度老龄化社会,也就是说整个社会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人口已经超过了六十五岁。同时,中国有大量的独居人士, 因为中国没有相关的统计数据,我们只能根据日本的数据来推断,二零二五年,日本的单身家庭就是一个人,独居的人士已经超过了一千八百万人。 按照这个比例,中国的独居人士数量应该在两亿五千万到三亿人之间。这么多的独居人士,各种各样的意外或者紧急病患的情况肯定是大量存在的。那么作为独居人士如何来应对呢?我们有以下五个建议。 第一个,一定要有自己的紧急联系人,现在已经有大量的可装载设备,他可以监控使用者的状况,在他遇到车祸或者是突然晕倒等意外情况时,可以自动来通知紧急联系人。 第二个,有一个书面的医疗预注,就是说在自己遇到紧急情况时,需要采取哪些措施,谁来代表他签字, 以免由于无人签字而耽误了手术的最佳时机。第三个建议是指定一份异地监护人, 也就是说在独居者出现失智或者失能的情况下,这个异地监护人可以利用他的资产来进行相关的救助或者是康复措施。第四个建议是要有一份自己的遗嘱,也可以叫一个利益分配清单,也就是一旦 不幸离世,有哪些医院需要来用自己的遗产来实现的,包括如何来办理后事,自己以什么样的方式与这个世界告别,剩余的资产如何来分配,这个都需要书面的一个安排。第五, 立遗嘱时,同时还要指定一个遗嘱执行人,如果你的遗嘱执行人本身就是你的继承人,那么我建议你的遗嘱执行人最好同时是两个人,这样能够确保独居的遗愿可以得到顺利的执行。

上海蒋女士的身后事现在有了下文。十二月二十一号,上海红火官微发消息,对蒋女士的不幸离世深感惋惜,相关善后工作正在着敬意与温度逐步推进,全力守护逝者尊严,保障相关权益。第一件事,办一场告别仪式。 居委会与蒋女士生前单位远亲联系,在充分协商基础上作妥善安排,预计十二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送逝者安享最后一程。这就是我上条视频里面主张的,生者与死者要有一场体面的告别。第二件事,处置遗产。蒋女士没有法定继承人,十二月二十二号, 居委会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法院已表示确保当天受理立案。后续如果民政部门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股权债务。这就是我在上条视频里面说的,银行和保险不能做避让官,要把人家医院和远方表弟的账给平掉, 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让温暖得以延续。没有提购买目的的事,看来是会选择生态藏或者海藏。不管如何,这件事算是有了一个结果,即使这不是最好的结果,也是一个不坏的结果。 愿逝者安息,愿这件事对我们的制度和观念带来改变。二零二四年,中国单身成年人口突破二点八亿,独居一人户。 希望坚定的单身主义者要为自己的生活和未来做更加周全的安排。预案,希望暂时单身的人群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 从我个人来讲,我不同意从西方传来的一个观点,他们说单身不是问题,而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我以为社会进步应该是每个人在可能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单身是一个选项,而不是标志,更不应该成为标榜。 西方古老的传说中,亚当离不开夏娃,东方古老的歌谣里唱的是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如果单身成为社会风尚,最后的结局不难想象。这个话题不再多说,衷心的祝愿各位过上幸福的生活。

我不同意啊,我从小带大的孩子,不可能让他们养。最近啊,深圳蒋女士的遗产纠纷案件引发了大量的关注,很多人都在问,到底什么样的遗嘱才算有效呢?其实法律上看,遗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刑 事要件加实质要件,缺一不可。先说实质要件,第一,定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蒋女士定立遗嘱时神智清醒, 前夫主张他神志不清,法院没有采信。第二,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受到欺诈或者挟迫。案是公证遗嘱, 明确是蒋女士本人自愿处分财产。第三,遗嘱只能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不能剥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分额。蒋女士为未成年女儿保留了三千万,符合法律规定。再来看刑事要件,遗嘱在法律上有六种法定形式, 公证、字书、代书等案是公证遗嘱完全合法。但这个案子最关键的一点在这里,遗嘱里写了,希望有人照顾女儿, 法院认为这是道德期许,而不是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负义务,必须写清具体的义务履行方式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否则遗嘱不具有强制力。这个案件呢,给了大家两个提醒, 第一,如果你要定立负义务的遗嘱,那么措辞一定要明确,最好公正。第二,离婚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责任,遗书里的希望不能替代法定责任。法治互善意,遗嘱守初心。我是田律师,关注我,学习更多实用的法律知识,守护您和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