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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拆解我办理的鹦鹉案,这个案件当时也是赶上了庭审直播开庭视频,经常和另外一起金华鹦鹉案的照片鉴定 dna 被很多网友捡到一起,流传还比较广, 其实这是两个案件呢,嗯,网友呢,当时还戏称今天讲的这起案件是带不动的被告人,那本期就来讲讲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甚至有点带不动的情况下,律师该怎么办呢? 这起案件我们要讲的罪名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当时这个案子一审已经被判了五年,我是在二审记录的, 辩护是一种思维,辩护思维决定辩护方向。首先还是来听一下基本的案情, 张三呢,因喜爱鹦鹉,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购买了十五只和尚鹦鹉,这个和尚鹦鹉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养在了自己家里面的一个养殖场里, 医生法院认定它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除了有期徒刑五年。第二部分看一下有些什么证据。 第一,张三的供述,看一下他怎么说的,他说他经营了一家特种鹦鹉养殖场,营业范围呢,不包括国家保护动物。 他在买鹦鹉之前向林业局申请过驯养繁殖许可证,但是没批下来。他很喜欢鹦鹉,就从李四的那个地方购买了十五只和尚鹦鹉来养。 李四跟他说这些鹦鹉是他自己驯养繁殖的,不是野外抓的鸟。张三他表示不知道购买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有李四的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 也是显示证实张三分六次向李四转账,共八千元。李四说,我从五年前开始养鸟,对外卖的都是和尚鹦鹉,张三是通过微信给他转过几笔钱,但他不记得这些钱是干啥的了。还有 搜查扣押的笔录显示呢,办案机关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号开验养殖场发现了十五只和尚鹦鹉,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七号和九月二十二号分别在张三养殖场扣押了十五只鹦鹉。第四份是动物园出具的接收证明, 呃,显示二零二零年的八月三日收到林月菊伐木鸟类十五只。然后最后一份是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呢,显示,张三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送到动物园,十五只鸟经鉴定为和尚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单只的价格是一万块钱,一共是十五万。这个是案件的证据部分。 然后第三部分来进行一个简陋的法律分析。第一个问题我们想要搞清楚的是 这个罪名,他规制的行为主要是两类,第一类是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二个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犯的对象就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意思就是人工驯养繁殖的群种,照理说是不应当在野生动物之类的。 这个就是这一类案件的争议最大的焦点。那是为什么司法实践当中把大量人工驯养繁殖的种群纳入到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内呢?就是因为二零二零年呢,最高法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 在这个罪名当中对野生动物的定义进行了扩大解释,就包括了驯养繁殖的动物,这导致了多年来动物案件大幅增加, 卖鸟比卖人都盼得重,成为了一种现象。二零二二年四月的时候,新动案件司法解释出台了,终于增加了出罪条款。如果说涉案动物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并且驯养繁殖的技术成熟,有一定的繁殖规模了, 那甚至很多人是作为宠物来买卖运输的。比如这个案件当中,张三也是表示他喜欢鸟,然后所以就去找李四购买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嗯,我们这个案件我们是二审介入吗?当时是二零二一年的时候,那个时候虽然新的司法解释的确还没有正式出台, 但是政策层面已经有所松动了,各类的指导意见也已经出台了,要求办案机关要综合考虑驯养繁殖技术是否成熟, 物种的野外存活情况以及涉案人的行为是否有危害性等等来审慎定罪量刑。 尤其是二零二一年,国家林草局对河南林业局出具了一份附函,明确了对人工驯养繁殖的和尚鹦鹉等四类鹦鹉啊,可以凭标识销售运输。 嗯,司法实践当中呢,当时鹰潭中院也已经出具了一份无罪的判决,这也是后续大家通过庭审视频,也看到我们极力的在庭审中要争取宣读的那份判决书。但是尽管有政策依据,也看到我们极力的在庭审中呢,还是 比较机械的去适用了。法律认为张三当时还没有拿到驯养繁殖许可证,又实施了购买的行为。而涉案的鹦鹉又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即便是可能是人工驯养繁殖的,但仍然认为它构成危害珍贵,并未野生动物罪。 并且呢,本来按照法律的规定,你购买和尚鹦鹉十只以上,你就可以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了,就是可以在十年以上量刑的。这个就是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一种非常让老百姓不能接受的现象, 十只鹦鹉就有可能判十年的有期徒刑。当时医审法院呢,是基于张三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对他进行的减轻处罚,是医审判处的是五年有期徒刑。第四个部分就是变思维了, 这个案件比较特殊的一点是,在我介入之前,张三已经认罪认罚, 而且他也比较害怕,如果不认罪的话,之前给他的自首就没有了,那是不是就要面临十年以上的重刑?所以张三自己本身对认罪认法是比较坚持的。但是我综合分析案件之后啊,我认为他这个案件涉案的鹦鹉他是人工驯养繁殖来的,不是野生来源, 而且和尚鹦鹉这个品种在当时已经是比较公认的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尤其在河南已经开始试点带标识合法销售了。 再加上这个案子的证据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涉案的鉴定意见存在很大的问题,他整个涉案鹦鹉的扣押、送检、鉴定以及送动物园整个过程都是证据,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所以我盼着这个案子是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的,于是我 独立的做无罪辩护, 这个案件当时是我和曾心玉律师一起辩护的,简单来说就是他认他的,我们辩,我们的 认罪认罚确实是很多案件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最高检的官方数据啊,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适用率维持在了百分之八十以上, 这个比例还是很高的。那我们很多案件就会面临要不要认,什么时候认?认了之后再如何做辩护,这个往往确实是考验被告人家属和辩护律师三方的共同难题。 有时候的确在谈好的基础上认对认法律师独立的做无罪辩护是更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 但有时候被告人需要坚持对真相的追求,如果他认得罪,反而不利于整体辩护。所以辩护策略如何制定,需要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判断,而不是一一头扎进。嗯,一定是认或者不认的陷阱当中。 那么嗯,第一个我们可以重点的以这个案件为例吧,按照我刚刚说的那几个方面来做一个简要分析。第一点就是要不要认,要不要认来怎么判断呢?我认为首先还是要看事实层面的争议大不大, 案当中对于购买涉案合上鹦鹉的这个事实,其实争议不大的,被告人一直也是公认不会,所以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被告人的认罪认法对于案件的影响不是太大, 因为关键这类案件还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吗?并且他自己也是可以对行为的性质提出相应的辩解的。那么第二点要看有没有 合适的退路。这个案子当中呢?嗯,此前一审的时候,办案机关提出来,你如果认罪认罚,我就能给你自首。 虽然自首其实不应当和认罪认法挂钩,但不可否认,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办案人员都会以被告人不认罪为由,很有可能就不给他认定自首了。 所以如果在那样的情况下认罪认罚,能够直接拿到自首,这样的降党量刑情节是可以考虑先任的,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考虑被告人自己的意愿。 像本案当中,张三他担心面临重刑,要求保留认罪认罚的情节,我们当然作为辩护律师要尊重他的选择,但也会全面的给他分析认与不认这两个行为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当然,有的案件我们确实也会建议当事人先认,以换取优惠,但当事人如果坚持不认, 错过了谈判机会,后续庭审都开完了,又反过头来求着减法要认罪的话,这种情况就相对比较被动了。第二个问题是,被告人认罪的律师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律师当然是有独立的辩护权,这个问题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啊。但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办案机关会要求被告认认法的,同时,你辩护律师也得认, 你就不允许再发表无罪辩解意见了。甚至我们看到有一个地方有有某些地方直接将这一点写进了省级指导文件当中, 就是说在法庭审你过程当中,只要律师对主要事实提出意见,甚至可以撤销被告人的认罪认法,这肯定是背离认罪认法制度设置的目的的。人民法院案例也收录了典型案例,对这种情况进行的点名批评 案的办案机关倒是对我们律师去做独立的无罪辩护没有提出疑议,但是大家也看到张三的庭审表现确实是也有点拖后腿啊。就是按照规定, 本来他即便自己认罪认罚了,他也有权对于个别情节,尤其是对他行为的性质提出辩解。但张三在庭审过程当中就是一阵到底, 对于一些存疑的就不需要他来进行主观评价的问题,他也非得要进行肯定回答。所以庭审视频播出来了之后,有很多网友就说,呃,甚至是认为,是不是律师我们在庭前没有跟他做工作呀,没有跟他沟通好啊?为什么他当庭那样子一个表现啊? 其实我们庭前跟张三是进行了很多次沟通和辅导的,但是他可能本身性格的一些原因吧,加上你到了庭审的过程当中,你在那个位置之后,你的思绪很难冷静的去处理很多问题 就造就了我们看上去的被告人使劲往回圆的名场面。第三点就是认了之后 律师还能做什么?这个是我认为可能今天我们需要拆开了重点要讨论的一个问题啊。首先我认为即便是认罪认罚 认完之后,我们律师仍然还是要坚持还原事实的。那你认罪认罚案件坚持无罪辩护的时候,一个难点就的确在于怎么还原事实,就是你很多 我们要想坚持的事实和公诉机关他们认定的事实,这个之间是有差异的。而认罪认罚要求认可的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是法律规定的也很明确啊,就法律上没有障碍,你认罪认罚不能够降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标准。 所以在这个案子庭审中,尽管张三表示认可一审认定的事实,我们还是通过发问的方式让他说出了部分疑义。比如说有的鹦鹉他,他不是从李四那买的,他是别人送的, 但是他的笔录由于记录的是全部都是从李四那买的,我们就要通过发问让客观的事实还原在法庭上。 而且张三也对当时比如为什么这么做进行的合理解释,说是办案人员,嗯,对他有一些非法取证的情况,导致他没有能够实话实说。再比如,整个扣押过程呢,根本就不是办案单位进行的,而是让张三 自己从养殖场的那个一百多只鹦鹉当中去挑出来十五只涉案的鹦鹉,然后再送到动物园,也没有签署任何扣押决定书啊。扣押清单,这个也是庭审过程当中我们发生比较大的争议的一个点。 第二点呢,我认为还应当要坚守证据裁判原则。 当然这个嗯,看上去是审判机关要坚守的一个标准,但其实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也要思考如何推动促进审判机关去坚持这个标准。比如说动物类案件当中,最关键的定案依据就是关于 涉案鹦鹉的品种啊,价值的鉴定意见,但本案当中的鉴定意见竟然是动物园出具的,显然不具有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这类鉴定意见你必须是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出具,动物园你显然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嘛, 而对于鉴定人员呢,也是要求有这个技术主管,检验员呐,技术员呐,嗯,等等这些相应的要求的。而本案的 鉴定是动物园的一名普通兽医做的,兽医显然不是合法的鉴定人员嘛。其次,呃,涉案的剪裁也是来源不明,也就是送去鉴定的鹦鹉,他很有可能不是张三购买的鹦鹉。 在刑事案件当中,我们所有涉及到物证的鉴定的,你送检物证必须要与嗯,扣押的物证具有同一性,以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处罚的正确 大本案当中,剪裁的来源出现了多个版本,我在练证据的时候,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啊,我读了三份关于扣押鹦鹉的证据,但是这三份证据关于上岸鹦鹉的描述都不一样,扣押笔录说的是办案机关八月七号 去扣押的鹦鹉,但动物园呢,说他们是八月三号就收到了,你甚至是早于了扣押的时间。 鉴定意见就说张三是先将鹦鹉送到了动物园,那到底是哪个版本是事实,为什么会出现三种不同的说法?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这个细节啊。那这个很显然就是我们要去提出很可能这个案子存在着鉴定的物证与扣押的物证不具有同一性的, 很这个很重要的一个证据上的问题。而且法律规定啊,涉案动物扣押之后,他还要设置一个 唯一物证标识来进行区别,确保物证的统一性。但备案的办案机构显然没有按照规定去做这个物证标识,已经无法区分鉴定的鹦鹉是不是张三送去的这批鹦鹉了? 针对这个情况,我们一边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一边大范围的去控告了这家违规出具鉴定意见的动物园,所以庭审中就出现了明堂殿, 由于办案机关他不希望重新鉴定嘛,所以他就希望通过向张三发问,用他来确定涉案鹦鹉是不是和尚鹦鹉,会不会有其他品种的可能。 我们当庭提出强烈反对,不管当事人他认不认识这个品种,到底是什么样的品种啊,他都不应当是确认涉案鹦鹉物种的权威机构啊, 他的判断当然不足以来代替鉴定机构这种法定机构啊。而且民间俗称的和尚鹦鹉和 就是张三他主观意识上认为的和尚鹦鹉到底是不是国家所保护的,而且保护动物的和尚鹦鹉,这个也不一定呢。但是张三他在比较紧张的状态下呀,就是一直非常确定的回答说,凭我的经验不会认错,是岸鹦鹉就是和尚鹦鹉。 我们当时听到张三这样的回答,也是有一种不理解,恨铁不成钢的感觉啊,就是只能说是更多的去强调鉴定的概念啊,作用啊等等。因为司法他是很严肃的过程,你不能说我靠着被告人他自己的肉眼判断 来确定涉案鹦鹉的品种,进而进行定罪量刑嘛。第三个需要坚持的就是仍然还是要坚持程序正义的底线。就在我们想要对本案的呃相关证据发表意见的时候啊, 尤其是涉及到的鉴定意见呢,搜查扣押笔录啊等等。法庭突然决定直接进入到辩论环节,就跳过了质证环节,我们表达了强烈意见,律师 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我们就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我们表示我们要发表这个质证意见, 经过一番争取呢,法庭最终同意我们发表质证意见了。就为什么庭审视频中啊,我们为什么要那样积极的去争取质证和辩论分开呢?因为我认为庭审本质上 它还是一个说服的过程。你多说一遍,办案人员的理解可能就更加深一层,很多案件我们可能还要争取创造环节来争取到更多说服办案人员的机会。 比如说我们还要通过把实体问题揉进到前面的程序环节去强调,更不用说这么重要的质证环节肯定是不能放弃,必须要和辩论环节分开。尤其是案的涉案鹦鹉的扣押、送检、鉴定存在那么多问题,我们更得要充分的强调了。 而且这个案子在我们庭审中大家也可以看到,在我们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之后,其实出庭检查员也表示了认可。第四点就是不放弃任何说服和议庭的机会。 这就是为什么在那场庭审中,我非得要坚持宣读案例的原因呢? 除了鉴定以外啊,本案的关键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涉案鹦鹉到底是不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要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就我们认为涉案鹦鹉既不珍贵也不濒危,更非野生。张三买的这些鹦鹉啊,是多代人工需要繁殖而成,他花了几千块钱就买了十五只。 那么国家林草群呢,也认可和尚鹦鹉,它属于需要繁殖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了,也已经成规模的品种。 公诉机关指控的落脚点无非还是回到我前面说的两千年的那一份司法解释。在近年来,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对这个司法解释进行的一些纠篇, 所以庭审中我们就要坚持宣读这些政策文件以及司法案例当中做出来的一些更加符合我们对法律的认知的这种更加先进一点的判决。但法庭他认为你提交书面就可以了,你不需要宣读, 我们还是坚持了几个环节之后,最后还是让我们读了。其实宣读立案判决这个时间其实很快,如果我没有被打断,可能我们在争取的这个时间我早就说完了。 最关键是为什么我们要坚持宣读啊?一方面我们国家的行政程序他本身也不是书面审你,我们当天发表的内容,他和审判长你事后停后再去看我们提交的书面材料,那个冷冰冰的文字效果是不一样的, 而且庭审的内容还要记录笔录,这个也是可以作为后续的我们去上诉啊,去申诉啊等一些其他动作的材料。另一方面呢,只要是对辩护有力的观点,哪怕是再小的点,我认为也应该坚持,这样也是给办案人员 形成一个更立体的形象吧。就这个案子是可能是真的有些问题的,而且律师、当事人家属也是每一个点都不会放过的。最后这个案件的一个结果呢,就是 出庭检查员他当庭其实已经发表了一个认为涉案的证据是不太充分的,并且建议法庭发回重审的这样的一个出庭建议,但是法院他当时没有采纳这个建议啊,直接改判的,所以他当时在庭后他其实 做出了一个呃,从五年改判到一年半的判决。当然法院在那个情况下能够做出改判也还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他毕竟也是突破了法定刑嘛,需要去报高院复合的。 但是这个案子在复审的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因为复审程序当时是拖了比较久吧,大概可能快一年还是一年多,所以在这个时间就 迎来了我刚刚说的二零二二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高院最后裁定复合不通过,就是你一年半我也不通过,你发回中院再继续重审吧。 但发挥之后,法院本来还应还打算开庭的,我们在接到通知之后呢,庭还没开,那检察院就主动撤诉了,最后是以法律发生变化而有所出的 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张三就无罪了。我在想复合拖这么久,我想也是,高院释放出来的司法的善意和温情也是了解到了,将在不久的将来,新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能够帮张三迎来最终的公平和正义。

女性要不要勇敢呢?大家好,我是何志娟律师。今天我们不谈行变,聊聊姐妹们关心的话题。网友们对我一直有个标签,那就是刚。 所谓刚,可能就是一种勇敢吧。那谈一谈我对勇敢的理解,勇敢是什么呢?我的理解和体会就是勇敢,他不是某一种性别或者职业特有的品质。勇敢既不等同于鲁莽,也不排斥温柔。像我们办案过程当中, 敢打敢拼是一种勇敢,但是如果能身段柔软的谈判型期,这更需要勇气,而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当局的权益。那么女性要不要勇敢?我觉得当然需要啊, 可能日常生活中没有庭审对抗,那么刀光剑眼不需要随时保持战斗姿态, 但生活里有着数不清的框架、规则和标准,如果我们不对此有所察觉、警醒, 便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训话,被同化。希望所有的女性都能勇敢的做自己。那要如何勇敢呢?勇敢的去追求一些什么东西呢? 我觉得勇敢他肯定不是口号吗?必须伴随实际行动。与其向外寻求建议,不如静下来问问自己的内心。只要你想做,哪怕别人给出了不合适的建议, 我们可以做的就是捂住耳朵不听建议啊,试试嘛。人生本来就是无限可能,忠于自我的选择就是最优选。如果我们在短期内无法做出判断,那就从小事做起, 哪怕坚持日常工作中的一些细节,也可以做到坚为支柱,水滴石穿。就像我们行遍律师的工作啊,无罪判决那是一瞬间的事,但堆积在背后的可能是无数个彷徨无措的瞬间, 有时候我们也无法分辨哪一招哪一式能够奏效,我们能做的可能就是穷尽一切可能。这的确是个笨办法,但也是个好办法。 总之,我认为勇敢是一种选择,它服务于一个更核心的目标,就是塑造一个更自信、更自洽的我们。 他让我们从被动的接受者成为主动的塑造者,最终获得一种深沉而坚定的力量。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启发和参考。我和抖音精选一起祝福每一位女性朋友节日快乐! 愿你有勇气开始,有勇气坚持,更有勇气结束。愿你勇敢追梦,活出自我!

今天为大家拆解一起诈骗案的辩护思维,所以罪名就是刑事案件当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了,诈骗罪 辩护是一种思维,辩护思维决定辩护方向。今天讲的是一起销售型的诈骗罪, 这个案子我介入的时候啊,一审已经被重判了十一年,所以我是在二审介入的。这个案件呢,是一起典型的以打程序为主的油烧变化案例。 首先呢,我们还是来听一下基本的案情, 案情也非常简单,二零一一年的时候,张三成立了一家公司,代理一款洗护产品, 这个产品有什么特点呢?它宣传具有污发功能,就是可以使头发变黑, 但是很多消费者购买了之后,认为达不到宣传的那个效果,于是就去报案了,公安机关也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我介入的时候也已经判了十一年,所以这是基本的一个案情啊。 然后第二部分呢,再看一下简单的一个证据情况。首先当然要听一听张三怎么说了, 张三说他退伍了之后,用积蓄加盟销售了这款产品,当时和厂家品牌商谈代理的时候,人家跟他保证了这款产品确实是具有无法功能,而且说这个产品是由药监局的装字号的批准的是一款育发产品。 然后被害人怎么说呢?被害人也就是购买洗发水的消费者说,有多名消费者称,购买产品的时候啊,客服说有黑发乌发的作用,但用了一个月左右觉得没有效果,就感觉被骗了。公安机关还对品牌的经理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理呢,他的正言显示,这款产品确实是由厂厂家来统一定价,统一发布宣传视频和广告语,产品也拿到了装字号的批文,这个是一个简要的证据情况。 第三部分就是做一个简要的法律分析。 前面也说了,诈骗罪是我们非常常见的经济类犯罪,当然除了诈骗罪的这个罪名哈,比较常见的有合同诈骗呢,贷款诈骗呢?骗取贷款啊等等。通常刑法上面的诈骗还是要从它的四个构成要件入手来分析, 第一个呢是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欲入手来分析,第一个呢是由虚构事实 或者说是隐瞒真相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呢,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 进行了财产的处分。看上去四个构成要挟环环相扣,似乎可以帮助我们很好的去诓另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但实际上由于他和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欺诈,以及行政法律关系当中的比如虚假宣传等有交叉的领域, 导致我们在判断一个案件他到底是可以属于经济纠纷或者民事欺诈的行为,甚至上升到了刑事诈骗的这个程度,其实这个中间是存在模糊地带的,所以也导致司法实践当中诈骗罪日已沦为了一个口袋罪的性质。 那我们这个案子来看一下公诉机关他为什么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犯罪啊?首先呢,他认为张三实施了什么样的诈骗行为呢?认为他有虚构 成功案例的一个虚假销售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可能在销售的时候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些对比图, 比如说你看这位张小姐,她使用前头发是这样的一个状况,然后可能与以 p 图或者其他的方式,再附加了一个使用后的一个头发变化的照片,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消费者的信任。然后呢,认为 消费者基于虚构成功案例的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产生什么样的错误认识呢? 就认为消费者会将销售人员当做是专业人士,会对他们的一个推销行为产生极大的信任,进而做出的财产处分行为。那很简单嘛,就是买了洗发水嘛,购买了洗护产品, 同时认为张三主观上是明知这款产品有可能无法实现他们所宣传的效果, 所以你看他认为四个构成要件都符合。最后呢,医生呢,是以诈骗罪指控,并且判除了十一年的有期徒刑,这个是基本的简要的法律分析部分。那么第四部分 来到我们最重要的辩护思维的部分, 这个案子啊,首先我们面临的阶段是在二审阶段,二审阶段的特点是 法院可以使用书面受理的方式来受理案件,也就是我不开庭,我虽然也组成何一庭,但是何一庭经过审查,案卷审查,你们的辩护材料经过一个讨论了之后,我可以直接作出判决的,所以当时的情况非常紧急,具有急迫性。 那么基于这样的一个急迫性的话,我首先制定的一个总体的方针就是要打程序,因为在这样的一个急迫性的状况下,如果我把所有的注意力都花在 去跟他去进行这个观点上面的讨论很有可能我会错失一些机会,所以这个时候一定要非常的果断,很坚决。 首先经过阅卷会见,我认为这个案子实体上还是有很大的问题的,认为他构成诈骗的话,确实还是判的太重了。 但是呢,是不是说对于实体上有比较大的空间的案件,我们就能够相信只要把法律问题和司法人员充分认真了,就能够得到理想的结果,显然这是一种 非常理想,或者说甚至是近乎天真的想法。所以当时我制定的 打程序的辩护策略了,程序上的问题是面对的法律硬性规定可以作为很重要的抓手。那么确定好了打程序的总体的方针了之后,具体就是这个二审程序怎么打,这也是我们一般二审案件面临的一个通常的选择, 就是选主要打开庭还是打发回开庭呢?法律规定就很明确了,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那些情形, 除了死刑案件必须开庭,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必须开庭,那么我们通常使用的最多的就是,嗯,原审的被告人、 自出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当然包括辩护律师,对原审的事实证据提出很多疑议,并且这些疑议呢,可能影响到定罪量刑, 但是选择权最后落脚在于说我们提出来的这些疑议,他到底能不能够起到一个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那这个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手里? 同时还有一个第四款兜底的条款,其他情形。当然我们这个案件肯定是符合应当开庭的这种情形啊,但是我还是选择了主打发挥, 既然我们前面制定了以打程序为主的总体方针,那么发挥他通常针对的是一审程序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然后这个程序违法包括比如说彩信的未经举证制证的证据,比如说我何一亭组成有严重违法。 之前我们还有碰到案件,这个庭开着开着和一庭换人了,换人了之后呢,这个庭审又没有从头来过,那么这些都是属于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如果有这样的严重的程序违法,达到这个程度了的话,那就可能直接能够触发发挥重审的这个机制。 所以结合我们当时阅卷的情况啊,我们确实发现的这个案件存在比较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比如说这个案子 违法的适用了简易程序,就他在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之下,使用了简易程序的方式来申请案件,所以我们确定好打发回之后,那么就是 发回怎么打的?刚刚提到我们发现了这个案子医生违法适用简易程序,那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这个之间是什么区别呢?简单来说,简易程序就是在 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并且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与认可争议不大,那么我对很多庭审程序就进行了简化, 比如说我甚至连送达起诉书这种程序可能都简化,然后这个过程当中的举证制证呢?法庭辩论呢,都会非常简化,但是普通程序是要求每一个程序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这个完整的程序来走, 所以对于保障被告及辩护人诉讼权利的程度来说,简易程序肯定是会在一定程度上 削减他们所享有的法律诉讼权利的,所以前提一定,为什么说要求要被告人同意适用呢?被告如果提出一意就不能适用这个案子。我们看了 一审的庭审笔录之后,我们发现其实元审的时候被告人是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在这种情况下,你肯定是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即便是最开始被告人同意适用了,你适用的过程当中发现他又做了无罪辩护,还要给他转回普通程序, 所以这个点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就抓着这个点就开始和二审的法院进行了一个非常密切的沟通,包括提交详细的各种法律文书啊。一开始法官跟我们沟通的时候呢,他找了一个借口,他说是由于一审的书记员错误的把 普通程序记录成了简易程序,书记员他也是属于法庭的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规定赋予你的义务就是你要完整如实的记录庭审过程当中发生的所有的事情。明明是一个普通程序的案件,你把它错误记录成了一个简易程序, 那这样的法律后果也应该是你司法机关来承担呢,不能把这个后果转嫁到当事人身上。同时我们也顺着法官的这个说法继续往下挖,看还能不能挖出其他的东西来。 所以我们也去跟法官沟通嘛。我说既然如果说现在你们提出来这样的一个辩解意见啊,那这个问题也很好查询,我们只要把一审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调过来就可以了,但是这个时候法院又找了很多借口, 就一会又是没有保存呐,又是又什么覆盖了呀,设备又进行损坏呀,就确实我们录像也没调来, 但是为什么我们明知有可能调不来的情况下,我们还要不断的去向法院表达这个诉求,不断的要去争取调取?其实就跟法官在这一系列的交涉过程当中,我们一方面可以获取到更多信息,比如说司法人员,他可能会找很多理由来解释现在已经出现的严重程序违法, 那么他们找的这个理由很可能是不成立的吗?那又将成为我们新的认为他们 惩治违法的新的点。所以这个也是为我们的辩护在收集素材,我认为也是一一个很重要的去积累有利与案件解决的积极因素的过程。所以往往很多时候一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很多辩护人或者说是家属的辩护工作啊,你看上去 他很难起到一个立竿见影的作用,甚至你可能看上去都是徒劳无功的,就觉得这个事这个动作做了可能一点效果都没有。但是我有个理论,就是 可以简单的说就是一个水缸理论吧,就比如说我们要想把这个案件解决,有一个目标就是用瓢往这个水缸里面舀水, 直到把这个水缸里面的水装满了,等水漫出来的那一刻,可能将迎来这个案件有一个重大的转折。那么在这个水水缸里的水,它满到溢出水面的那一刻,之前你咬进去的每一瓢水, 对于最后的结果你都是看不到有任何直接相关的,所以你只能是鼓着一股劲,或者说是抱着这种的信念不断的去积累这样的积极因素, 那等到有一天可能最后一瓢水舀进去的时候,然后他的水漫出来了,甚至可能前面已经经历了好几个律师辩护工作,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效果, 然后去接力的律师,他如果说能够继续的按照这种辩护辩护思路去走,可能最后他成为了收获成果的那一个,你也许可能得出一个简单粗暴的结论说,哎,最后这个律师不错,他的辩护策略起到了效果,但其实你也不能忽略前面律师所做的工作,这是一个需要不断积累的过程。 那么这个案件,嗯,我们不光庭内和办案人员进行这种充分的沟通交流,我们庭外呢,也展开了积极的庭外辩护工作,包括家属去通过各种方式去向各级的办案人员进行反映,向领导进行诉说这个案情的冤的地方。 所以,呃,后续呢,我们也迎来了一个气机,二审法院就找到我们,说这个案子我们现在可以决定要改判了, 但是我们不想开庭。这个其实对对于我们来说,当时也确实是比较有诱惑,因为二审你你不开庭的情况下,你能够改判,这也是很难的,但是我们认为在你不开庭的情况又没有发挥的情况之下,你改判能不能够降到我们想要的那个结果,其实风险也很大, 所以我们当时就坚决反对。最后在坚持了四个月之后啊,法院做出了发挥重审的决定,重新回到原医审之后呢,那情况就没有那么紧迫了,因为毕竟医审还要经过一个完整的停审程序嘛。那这个时候呢,可能就要从 猛打程序的这个撤纵点,要回撤到一些实体上的问题,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做出了一个实体上的一个选择,到底是继续做无罪辩护呢?还是做罪行辩护? 这个案件我前面也说了,由于诈骗类的案件呢,它是属于刑民刑交叉的案件,就是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交融的,衔接的很复杂的关系。 所以这个案子尽管哈,我认为肯定是不构成诈骗罪。我们也做了大量的案例减少,包括案发当地的司法机关,同样的案情做出的民事判决我们都提交了很多, 但是不是说有很多有利于我们的变点,我们要以民事欺诈的这条路来走。这个也是很多当事人来咨询我的时候,会经常问我的一个问题啊。何律师,你看我们这个案子, 哎,不过我们就是宣传的稍微过了一点吧,怎么他们就把我们搞成诈骗呢?这么重呢?从规范议层面,我确实也是认可他们的观点的,但是一个刑事案件已经走到这一步了,民事纠纷可能还是不太足以成为我们的一个抓手。 所以当时结合案情呢,由于销售型诈骗案件的一个特点,他确实通常还有一个退路,就是虚假广告罪, 就是我可以承认我的宣传过程当中稍微有些过了,有一些不符合实际,那么我最多也是构成一个虚假广告的行为,但虚假广告也既有行政法律,行政法律关系里面的一个行政处罚,也有刑事犯罪的一个虚假广告罪啊。 所以后续,呃,我们经过权衡就确定了最轻辩护的方案,就是去改打虚假广告罪, 呃,由于虚假广告罪他是在两年以下,就他最高就两年,在两年以下量刑,又结合我们这个案子已经依审判了十一年嘛,这两个刑期相较的话,那也可谓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中间也是差的很大的。所以确定好了这个辩护策略之后呢?最轻的辩护策略之后,那我们来 怎么打呢?是不是又回到我刚刚说的一开始制定辩护策略的那个思路,是不是我们把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给他论正清楚了,他就能够说服司法人员能够认可我们的观点,能够实现 改变定性的目标?我觉得可能还没有到这一步,就目前整个案件的 形势,虽然呢有了一些进展,因为毕竟是发挥重审的嘛,但是还没有明朗到我们可以放松警惕的程度,所以当时我仍然还是认为要 利用好现有的案件的证据的问题,程序的问题来实现改变定性的目标。 那么我们怎么来实现这个改变定性的目标的呢?我们在重医省阅建过程当中啊,发现了检察院给我们送了一个大礼, 他在重医省开庭不久吧,移送了一个大概五十个 g 的 电子数据,我们在这个茫茫大海的电子数据里面找啊找啊找,就找到了一份非常关键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这份情况说明呢?什么内容?就是在案件一开始的时候,侦查人员就全国各地找了很多鉴定机构,希望就涉案产品到底能不能够起到污发效果进行一个功能性鉴定,但是最后找了一圈之后,发现确实没有办法做这个鉴定, 后来就给检察院出了一个情况说明,说,嗯,目前全国尚无鉴定机构能够进行这样的鉴定,对于控方来说,他们没有办法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款产品实现不了宣传的效果。 可能侧面的会找医院的医生来出具一些证言,说认为可能通过这种外涂的方式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但是他没有办法很直接的对这个产品的功效进行鉴定的话,那我们认为你就没有办法说他进行的虚假宣传嘛。然后 从医审开庭的时候呢,又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当时我的当事人呢,他是被带着手铐脚料,并且穿着识别服被带到法庭上来的, 这个在当地非常普遍,但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啊。当时我就立即提出了严重的疑议,法院和检察院都还在纠结的时候,法警队长不乐意了,说这个是我们的内部规定,就算你法院让我打开,我还不同意呢。然后这个时候我就非常凶的跟法警队长吵起来了。 然后吵起来之后呢,沈坝长还出来打圆场,后续也把他的手铐脚铐解除了。但识别服的问题不好解决呀,因为他已经从看守所带出来开庭了,说要回去换个衣服的话,那也挺浪费时间的,最后就跟我商量说能不能把他的衣服翻过来穿,因为识别服的话前面是有那个序号的嘛。 后来我就同意了,但是同时又把这个问题作为了我们继续打管辖申请回避的点,又开展了一系列的辩护,开了几个小时之后,法院就决定休庭。 修停之后,我们又立即去找检查官沟通了,我们也非常友好的进行沟通,并且我们直接抛出台阶,就说我们现在不要无罪,我们现在就要改变定性为虚假广告,只要你能改变定性为虚假广告,我马上劝说可以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后续 这个案子应该是在开庭之后没多久半个月吧,检察院那边就打电话通知了,说经过汇报讨论,最后同意把张三的这个定性给他改变,从诈骗变成了虚假广告。所以最后的一个结果 就是从诈骗改变定性为了虚假广告, 刑期也从十一年变成了一年九个月,时报时销了也当时也挺感慨的。嗯,我记得当事人出来了之后呢,我当天发了一条朋友圈,就说虽然 他被关了一年九个月,但对于一九九四年出生的他,未来的路还很长。然后这个案子 看上去哈,转折点来的很突然,他其实是一点一点的累积下来的。最后呢,我还是想说一下,从重一审减法的这个改判来看,我认为这个案件能够改判成虚假广告,还是体现了 减法的担当,真正的公平正义啊,他要体现在这个罪行相适应上面, 就这样一个销售洗发水的行为,他到底值不值得用诈骗这样的重罪去定罪量刑,能不能够让老百姓理解这个其中的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 他们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一个判决他不仅是要符合法理,他还得要符合情理。 只有让大多数老百姓能够理解的,或者说能够感知的公平正义,能够感知到的罪责形相适应原则的一个适用,才是真正意义上面的公平正义。

大家好,我是何志娟律师,今天开个新课讲辩护思维, 辩护是一种思维,辩护,思维决定辩护方向。 因为啊,近一年来,有不少的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咨询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我也发现了很多共性的问题。 接下来呢,我将一托我们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例,用听、看、稀变四个关键字为大家具体解析一下这些案件,希望通过一种比较更通俗易懂的方式吧,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那么今天第一期我们讲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阶段呢? 我当时接手的时候是处于重审一审阶段。 那么第一个部分,听听什么?听案情, 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我就简单用起因、经过、结果吧三个方面给大家介绍一下。首先起因, 起因是张三和李四多次发生口角 经过呢,这个是在案发案发当日之前哈,曾经发生过的口角,因为他们两个人在同一个公园,有晨练的习惯。 案发当日的一个经过呢,冲突升级了,当时是张三和李四呢,发生了一个相互抱在一起扭打, 扭打过程中李四倒地, 倒地后他的腰部撞到了摆在地上的一根平衡木金属管,平衡木至腰部受伤, 这是经过,结果呢,李四当天送日送往医院了, 但是在十八天后死亡了,这是一个基本案情。第二部分,我们看看证据,有哪些基本的证据呢?第一个是目击证人, 不羁证人王武,他看到了什么呢?我看一下自己怎么说的,他说他看到了整个打架过程, 也证实张三和李四之前发生过矛盾,双方结了仇。案发当天呢,他却是看到张三主动过去找李四,双方发生口角,接着就起了冲突。 他看到是李四先动手打了张三一拳,后来两个人扭打在一起,过程当中,李四往后退的时候,绊倒了地上的平衡木金属管,两个人都摔倒了, 李四的后腰刚好撞到了金属管上,李四摔倒站起来之后,腰有点不好,行动比较缓慢。第二个证据看张三是怎么说的。 张三说和李四的确有过口角,案发当天,李四用挑衅的眼光一直看他,他就走到他的面前,问他什么意思啊? 然后李四就左手抓住他的胸前衣服,右手抡起拳头就准备打他,他挣脱之后往前跑,李四追上他之后,准备用拳头打他,他说他就还击了几下。 后来他们两个扭打在一起,撕扯的过程当中,由于重心不稳,一下子一起摔倒在了地上。李四的后腰部的确撞到了地上的平衡木,具体的部位可能他就不太清楚了。李四站起来之后, 跑到他的电动车后备箱里面去,拿出了一把刀准备来追他,而且嘴里面还喊着说要杀了他,然后他就回家报警了。第三个证据是法医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呢,证实了死因的确是由于腰部外伤继发了巨大血肿, 进而导致腹腔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但同时认为李四有自身基础疾病,其长期服用抗凝药物,对死亡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不仅有刑鉴定意见书啊,证据里面还有一个关键证据是鉴定人的笔录,并且当时一审庭审的时候,法庭还通知了鉴定人出庭作证, 他想证实什么内容呢?他想证实说没有看到依原性因素,也就是明显的医疗介入因素,比如说医疗过错对李四的死亡结果产生影响, 也强调了和鉴定鉴定意见一样的结论,说李四的自身疾病及长期服用抗灵药物的这个情况,对他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的大小呢,应当平定为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期间,这个是主要证据的一个情况。 那么现在有了这个基本的案情和主要的证据之后,可能大家对于张三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罪名,每个人心中可能都有一个自己的想法,那我们来看一下当时指控的 思维是什么样的,所以第三部分吸吸什么呢?做一个简要的法律分析吧。 第一部分还是要从罪名入手啊。首先讲一下这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吧, 故意致人死亡罪,首先还是按照通常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进行一个简要分析啊。首先客观要件上呢,我们需要他有 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有相当于有实施伤害的行为发生,然后也有死亡的结果发生。并且呢,这个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还要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那么主观要见呢,他肯定一定是一个过失的主观心态。这个案子还有一个还有一个细节啊,当时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时候,不是以过失致人死亡起诉到法院的,当时检察院是以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的,依审法院最后认定 是以过失致人死亡判处的两年有期徒刑啊。那么第一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区别, 其实主要区别就是在主观心态上,到底是持有故意的心态还是过失的心态。但是主观心态我们肯定是要结合具体行为来进行分析,在这个案件当中,显然就要围绕张三的行为的程度来 反推他的心态上,主观上是持有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我们可以从张三和李四的一个矛盾发生的起因入手。 他有不有故意伤害他,甚至伤害他致其死亡的主观心态呢?有不有这样的现实动因呢? 很显然是没有的,他们两个人就是一起在同一个地方晨练的。嗯,这个这个其实之前是没有任何宿无矛盾的陌生人,就普通的老百姓去那里,去那个地方锻炼身体,然后双方只是因为发生口角有有一些纠纷, 所以他没有一个要追求导致其死亡的现实动因。呃,据具体的结果上来看的呢,他们两个人当时呢是 也是一个偶发的,由于因为再一次的冲突升级,然后最开始呢也是李四先动手去准备打他,然后他也是有一个逃跑的情况,李四追上他之后,双方才扭打在一起。而李四倒地的原因呢,也主要是由于双方扭打的过程当中由于身体重心不稳摔倒的, 只是没有想到刚好摔到了地上的一根平衡木,导致他的后腰撞击到了平衡木,最后发生了一个死亡后果。所以一审法院纠正了检察院故意伤害的 指控,认定虽然张三有实施致人伤害的行为,而且这个行为和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行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认为他的主观心态上是属于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为他应当预见到当时他们两个人发生扭打的那个场景,说他眼神应该漂到地上摆了一根平衡木,他就应该要起到更多的注意义务, 又应该应当要预料到他们两个倒地有可能撞击到平衡木,然后有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所以最后是以过失致人死亡判了张三两年有期徒刑。 那么这个里面还有一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呢,原审律师及当事人也提出了这个辩护方向,他辩护方向呢,是原审律师认为是意外事件, 主要就是针对刚刚我说的,法院认为张三主观上能够预见 那个平衡,不给我可能致人死亡。对这个,对这个情况应该主观上有一个预见,元神律师是认为是预见不了的, 所以认为这是属于不可抗拒或者说无法预见的结果,所以认为是意外事件。其实这个观点我也是比较认可的,但是我后面会说,可能这个还不是这个案件的重点。当事人一直坚持的观点是什么呢?是正当防卫 他认为他的行为啊,是由于李四先对他实施了一个不法侵犯,他的还击也好,躲避也好,或者双方扭打不小心摔倒也好,都是在他为了制止李四的不法伤害过程当中实施的行为 发生的以及发生的后果,所以他认为他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但是不, 不管是意外事件还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这三个层面的法律适用都没有被一审法院给予采信。最后法院还是认定这个行为更加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个是 控方的指控逻辑的一个分析哈。最后我来谈一下我对于这个案件的看法吧,也就是我对于这个案件的辩护思维。 我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呢,已经是处于重审一审阶段了,我拿到这个案子的第一时间,我审查完全部的案卷材料之后, 我认为首先还是应当要回到事实本身进行考量。 我在一上来的时候再给大家介绍案情部分,给大家讲述了一下案情, 但是这个案情当中呢,有我认为非常非常重要的案情,是案件结果这一部分的案情 就我当时看到了之后由于他的死亡的原因是腰部撞击到平衡木导致的死亡,然后我又去实地进行走访,查看了案件现场。所以第第一个方面我还是要回到案件事实。 然后案件事实呢,又分为客观事实 和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简单来说就是真相, 真相只有一个,除非有上帝之眼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个真相的唯一版本,而我们普通人、凡人能做的都是通过证据去回述一个法律事实,但是法律事实的特点呢,它是具有变化性的。 所以大家有没有发现回到我一开始给大家介绍的案情,首先应该要提出疑问, 这个案情讲的这部分事实是属于谁提出来的法律事实?是控方的法律事实还是变方的法律事实呢? 要控方还分好几个办案机关呢,有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这个案子由于已经处于重审一审阶段了,一审法院也已经做出认定,那还有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那这个事实到底是哪个事实? 所以我们首先要产生这样的疑问,但不管是侦查机关的,审查起诉机关的,还是法院机关的,我们认为首先都是应当要抱有一个极大的怀疑的态度去看待这样的事实,所以这是我的第一个观点。所以回到 回到这个事实部分的话,我当时觉得,嗯,既不能够是按照当事人所认为的,他们双方发生扭打经过的这份事实,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一个伤害行为,我认为这个可能不是重点, 我当时认为重点第一反应认为重点的还是死亡结果的这部分事实,要打一个很大的疑,很大的疑问。因为李四当时当天就送医了呀,然后他在十八天之后才发现了死亡的后果,而他的一个伤情呢,只是腰部撞击到摆在地上的平衡木, 所以我第一时间也去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我到了现场之后 发现地上的这个锻炼身体的平衡木,他距离地面的高度是很低的,确实是不存在一个能够很容易预料到这个平衡木有可能致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这种情形。 那么为什么李四还是在送医十八天之后发生了死亡的结果呢?所以我当时的初步的判断就认为这个案件辩护的重点应该是因果关系的,这个点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到底张三的行为和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中间有没有其他的介入因素导致了因果关系中断, 那么就要回到这个中间的一个就医过程呢,因为中间的介入因素当中起到最大作用的就是医院的作用了。这个辩护的观点呢,其实 之前不管是办案律师还是一审法院也其实有所注意,所以一审法官才会在判决书里面重点强调了 要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而且出庭作证的内容就是强调说这个过程当中没有医疗过错,但实际上 我们是不是拿着这样的结论就直接可以用了,所以还是应当要去提出一个进一步的一个审查。我又仔细审查了案卷,我发现当时案卷当中是缺失当时医院的原始就诊病例的, 缺失原始就诊病例 这个疏症就非常关键了,这个能够去搞清楚到底医院在治疗过程当中存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以我当时就坚持要求调取原始的病例,并且坚持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但这个期间有一个小插曲啊,就发生了,我们辩护人的思维和当事人的自我辩护的思维之间出现了一个很大的冲突啊, 因为当事人呢,他就坚持认为这个因果关系中断这个点不重要,他认为他就是一个正当防卫的行为,当时他的一个一个行为都是为了去制止李四首先对他进行的不法侵犯, 所以他就要求我必须坚持的按照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来进行辩护。但是这个, 嗯,这个观点我是不能够认同的。我经过了全面的分析,我认为正当防卫的变点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所以我还是坚持要按照因果关系中断的这个理由来进行辩护。 我们当时产生了一个比较激烈的这种争执吧,最极端的一个情况呢,甚至中间还有一段时间是解除了辩护的,但后续解除完之后呢,他也 尝试了找了其他很多律师,最终他还是认为我最适合办理他的案件,又回过头来找我,也跟我推心置腹的进行了沟通。最后呢,我觉得, 嗯,既然我们能够达成一致,并且他也表示认可我的辩护方向,那么我又重新接受委托,继续按照我原先的判断来进行辩护。所以这个案子的转折点就出现在最后,确实是因为 办机关重新找到了一家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的占比进行了一个元音力鉴定。 最后鉴定出来的结果呢,一,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存在医疗过错。第二呢,医疗过错 与被鉴定人的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当时他们判定的因果关系的占比呢,是百分之三十,也是认为是吃药因素。最后的转折转机就出现了这一份第二份鉴定报告。第二份鉴定报告出来了之后, 当时医生还没有进行开庭的情况下,检察院就已经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结果,是无罪 检察院认定的一个无罪的理由呢,是认为在案证据当中有两份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且未找到其他同意重新鉴定的机构。 第二份鉴定意见虽然不能明确医疗过错行为和被害人自身病情叠加因素对因果关系影响比例, 但是不能排除张三的过失行为被上述因素阻断了因果关系的可能。 所以认定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就相当于是由于第二份鉴定报告的出现,这一份关键证据的出现导致了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随后进而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所以这起案件呢,嗯,大概就是这样的一个经过, 我希望通过嗯,这个四个方面吧,大概其实也是我们通常分析法律的一种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的过程,来对大家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那么讲事实的部分就是第一部分,听案情的部分,摆证据的部分呢,就是 第二个证据的部分,最后呢是息和变,这两个部分呢,就是我们断是非的过程。但是这个断是非的过程呢,我要把它分成控方 指控思维的一个分析过程和我们作为变方思维的一个分析过程。希望通过这种控方指控思维和辩护思维这两个不同的层面为大家进行一个案件的分析,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大家好,我是何志娟律师,也是行变女团团长。这里是行变女团的官方账号,接下来我们将在这里分享办案心得,解读法律知识,讲述行变故事。法律不冰冷,辩护有温度,记录本身就是力量。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账号,让大家看到刑事辩护的真实模样,也传递更多专业理性的声音。如果你对法律感兴趣或正在关注某个法律议题,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我们会认真聆听,也会选举一些典型问题在后续内容中与大家深入交流。欢迎大家关注行变女团。最后打个广告,行变女团刚柔相济,努力把每一个案子辩护到极致。

今天为大家拆解一起非法采矿案的辩护思维,罪名是非法采矿, 辩护是一种思维,辩护,思维决定辩护方向。这个案子在侦查阶段就介入,首先还是来听一下基本的案情, 这起因呢,就是某矿企的合作伙伴张三举报了这个矿企的股东李四王五涉嫌非法采矿。举报之后,公安机关就以非法采矿立案侦查了, 结果张三李四王五三个人都被拘留。初步审计呢,涉案金额是一千八百多万。然后再看一下一个基本的证据, 有哪些证据呢?书证,有采矿证显示许可的采矿面积是一百亩草原作业许可证,许可的草原作业的面积是两百亩。 有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显示处罚的是无证开采的行为,两份显示处罚的是越界开采的行为,但是每次处罚的金额都在五千元以内。还有卫星影像显示这个地方呢,有严重的盗采问题。 还有国土局、草原局的执法工作笔记以及用车记录显示呢,涉案期间曾多次到矿区去检查, 还有一份矿产储量报告显示,省市级机关曾经指出过涉案公司存在越界开采的问题,但未进行处罚。 第二部分是证人证言,有牧民的证言呢,表示说关于采砂场无证开采的情况,曾经有很多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是有关部门的反馈是说是经过上级部门同意的。还有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说曾经也进行过行政立案, 当时呢,行政处罚的时候,他们鉴定出来的数据和他们当时肉眼估算的一个数据啊,存在了一个比较大的差异,但是因为三方机构嘛,出具了一个测量数据,他们领导也没有提疑,就按照测量的那个数据来进行的行政处罚。 还有草原局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办理完草原作业许可证之后呢,就可以施工了,我们单位认为是合法的。这个案子还有很多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我当时粗略的数了一下,大概从分数上来讲的话有二十多分, 但一看这么大的数量,是不是办案人员办理这个案件证据收集的工作做的非常充分啊,但恰好就是这么庞大的一个数量,我的第一反应更加显示这个案件存在很严重的问题。 嗯,这个案子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回头都可以单独讲一期,我就只强调其中有一份关于涉案金额的鉴定意见,金额是高达一千八百多万元,这个是证据的情况。那么第三个部分是进行一个简陋的法律分析啊, 非法采矿案的法律规定很明确啊,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是这么几种情形,比如说你 无证开采的情形,或者说你虽然有证,但是超出了范围或者超出了量,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个案子就简单来说,就是涉案的矿企啊,比如说涉案在这个地方拿了一个采矿许可证, 同时呢他又拿了一个比较大的草原作业许可证,大概这么大一个范围,现在指控的一个开采行为是发生在这个区域, 就相当于是在财矿许可证的旁边,就按照表面上的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个确实是有可能是触犯到了法律的规定啊。那么具体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子到底是不是如检察院所指控的这个事实, 就那到我们最重要的一部分法律思维的分析。 那么首先我拿到案件呢,尤其是有这种有办案现场的案件,我第一反应呢还是应当要去现场, 所以第一步是到现场,到了现场之后,确实会被当时现场的一个情况感到非常震撼。当时涉案的矿区是在距离那个城市主干道旁边没多远的一片草场上面, 股份制控的非法开采活动的行为呢,在草原上面挖出了一个坑,然后逐步的有机水呢就形成了一个看上去是有点像一个小的湖泊。第一反应就是,哎,这个案件具有极特殊的地理位置, 这个特殊的地理位置第一个就体现在它的矿区是露天的性质, 这个露天的矿区就决定了它本身就很容易存在盗采的情况,当时四周也没有被围起来,也没有被采取其他的一些防范盗采的措施, 果不其然。后续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拿到案卷之后,也印证了我们的猜想,就是当年当地政府就是为了解决当地这个涉案矿区存在的严重盗采的情形,所以才引入了这家矿企,给他们批了刚刚说的那一块 采矿许可证,然后同时又帮他们和当地的村民签订签署了草场租赁协议,然后呃也给他们划了一块很大的草原作业许可证, 那么涉案指控的矿种呢?是建筑用沙,是认为草原作业许可证所包含的一个作业行为呢,就包括采土、采沙和采石,这个是一个露天的一个特点,还有一个特点是什么呢?就是我刚刚说的距离城市主干道非常近,并且呢 这条主干道距离城市中心又非常近,换句话说,这个涉案的矿区距离主城区甚至是主管相关部门的直线距离都是非常近的,相当于是在政府部门的 眼皮子底下实施的开展活动。为了印证我们刚刚的一个呃判断吧,我们让团队的小伙伴用无人机 进行的一个勘查,经过无人机勘查的结果显示呢,他距离国土局的直线距离是一公里, 距离草原局的直线距离是一点五公里,就这么近。所以这时候我们就首先来会有一个极大的疑问, 难道说在距离相关主管部门这么近的地方实施违法开采活动,又长年累月,就不说一天两天是很多年的,并且这个张三举报李四王五的这个时间啊,已经是在他们自己有证的那部分矿区都已经被坑了好几年之后了,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第一个疑问就是政府工作人员到底是不是知情的?如果说政府工作人员知情的话,那么非法采矿罪所要要求有的 政府不明智,或者要求有的擅自开采的这个擅自行为,那怎么来构成呢?所以我们可能当时就能得出第一个能够去支撑我们去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的实体上的观点就是政府明知 有了对案件实体的一个总体判断之后啊,就开始进行下一步的辩护工作。 由于李四这个企业家在当地还投资了一个大型的支柱产业,而这个项目呢,当地政府也是非常支持和看重的。那因为他被张三举报之后,突然声言令语,导致企业面临一个很严重的经营困难, 所以当时我们非常急切的一个动作呀,就是想要想办法先把李四给取保出来。我们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沟通工作,包括这个案件的实体的辩护工作,还包括 抓着政府明智的这个点,也展开了一系列的控稿。后续很快也和检察院达成了一个方案,就是李四只要是先认罪认罚,可以同意先给他办理一个取保。 这个时候我就非常高兴去看守所里面会见李四,把这个好消息带给他,但是李四结果又不同意了。李四说何律师 这个事从头到尾是合作伙伴,张三在抄词的那几年,他一直是在忙其他的房地产等项目,说这个涉案矿区到底他们拿证的这一部分的范围在哪,或者实际开采的范围又是在哪,他根本就不清楚。他认为所有的行为都是张三实施的,他认为自己不构成犯 罪,所以就死活就不认。哎,这个时候我又开始给他全面的进行分析啊。首先我认为, 嗯,他的这个辩解啊,对于共同犯罪行为人其实通常都会有这样的情况,谁应该承担的责任重,谁或者谁应该承担责任,谁不应该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个都是第二个层次的辩护逻辑了,就相当于你已经从罪与非罪退守到了到底这个事是谁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呢? 并且当时呢,还有对他不太有利的客观证据,因为他自己以他名义实名开据的银行卡呢,也是被用于了公司这种经营活动的,所以我认为他自己主观上认为,即便是可能没有怎么管公司的事, 但是现有的证据来说不足以支撑他的这个变点,所以我认为他还是可以先同意检察院的这个方案,人先出来再说。后来经过我们的这个一个全面分析吧,他还是认可了我们的观点, 后来就和就配合检察院做了一个类似于认罪认罚的这种口供吧。但是出来了之后,因为当时他没有直接签署认罪认罚拒绝书嘛,他只是配合检察院做了一个口供,结果他人出来了之后,他又不同意认罪认罚了,这个时候呢, 又加上嗯,本身法律就是赋予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可以独立的做无罪辩护,所以我们也提交了很多文书, 然后没过多久,结果我们得到一个消息,就检查官就换人了,之前那个检查官就他就没干了,因为他取保出来了之后,不是就没有再和检察院签署正式的认罪认法拒结书吗?所以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的这么高的一个刑期起诉到了法院, 整个案件给我们造成了一个很大的心理负担,所以我们基于当时的一个变故策略,就是要以 打管辖等程序抓手来,以时间换空间,先把案件的节奏让他慢下来,然后在个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再去放大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的证据问题,然后是以获取一个相对完善处理案件的 方案。其实管辖的理由我们当时提的其实也还是比较充分的,一系列的证据能够显示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他们的开采行为可能是明知的,那既然明知又不管,可能就会涉嫌到包括滥用之权呢?或者说是呃妄图执手啊等职务犯罪行为, 我们就提出了提级管辖的理由。那法律适用可能也是有一些争议,比如我们已经取得了当地草原局许可的草原税务许可证,而且原草原局的局长作证也表示在他们的执法活动当中,认为 取得了草原作业许可证,就可以实施草原上的裁土、裁杀、裁事行为。所以我们认为这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定性。上面的争议有可能基层法院不一定能够处理好这个问题,如果能够提及到中级人民法院的话,也许可以形成一个呃具有示范效益的裁判文书。 这个打管辖也打的比较激烈,就前前后后可能我们开了有那两次庭前会议,三次庭审就围绕这个问题反反复复也开了很多次庭,那具体的细节就不表了。总之我们初步的以时间换空间的目的达到了, 最后这个案件怎么解决的,还是要基于证据上面的重大问题作为一个突破口。那么突破口还是又回到了打鉴定上。 我刚刚也说了,这个案子很蹊跷啊,他有二十多份鉴定意见啊,评估报告等等,但是最后解决案件的就那么一份, 就是我刚刚说的关于涉案金额的那一份鉴定意见。那份涉案金额的鉴定意见出现了一个什么严重的问题呢? 最开始我们到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网站上面去查询啊,因为所有的审计报告你都必须要进行统一编码赋码。我们在网站上去查询,发现这一份鉴定报告 弹出来的弹框是说这个这个报告已经被撤销了,马上紧急开展了一系列的控告反应工作。 最后呃,庭审过程当中也也把这个作为了一个很重要的抓手,在各个环节展开,包括把它前置到打管辖的程序环节去讲,然后也把它作为一个非法证据的环节去讲。我们光这个问题应该都 我们几个辩护律师都都讲了好几天。最后检察院承认说确实鉴定报告确实已经被撤销了,不用了。 但是他们马上同时又拿出了一份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金额呢,和那一份鉴定报告的金额是一模一样。并且经过对比,我们发现这一份新的审计报告,他的出具时间和原来的那一份鉴定报告是同年同月同日,连文书号都一样。 仔细对比是发现只是把原来那一份鉴定意见当中的鉴定两个字权文替换成了审计两个字。 当然这个问题是非常明显的问题,检查官必须要进行解释,他是以侦查机关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来进行解释哈,那份情况说明说当时 这家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之后,他们当时就发现和他们要求会计事务所去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这个要求不相符合,所以立即要求他们进行一个更改。 但是他更改的方式呢?不是说好我,我又按照审计就是会计师的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来出一份审计报告, 而是我时间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我当天我就在 word 的 那个版本上面进行了一个呃鉴定两个字替换为审计的这种替换工作,然后紧接着就把那份审计报告给出来了,这肯定显然是不行的嘛。 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这完全是两码事啊。司法会计鉴定其实我们刑事案件当中比较能够认可的,它的结果具有确定性的,具有刑事案件证据采信标准的这种 鉴定意见,但审计它只是一个辅助性的,虽然我们现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案子都是采用审计报告这种方式来处理,但是我们这个案子,既然 你已经前面出具了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那么你前面那份报告所有的内容,我们肯定推定你是按照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的。如果说你要把它改成审计报告的话,那你肯定重新要走一个审计程序啊。 很显然,从他的出具的时间和文书号这些细节就可以判断出来,他根本就没有走这个程序,所以这个就成为了一个很大的抓手,审判机关还是非常有担当的,也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然后一起来推动解决这个案件。后来检察院终于把第二份这份审计报告 也申请撤回了,然后重新又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相对来说更加客观的审计报告。那因为,呃,之前的那个审计报告啊,有一大部分的金额是缺乏相应的审计底稿率支撑的, 所以最后出的第三份审计报告呢,就是采取了最严格的具有完整的司法会计底稿的这种标准,最后审计出来了一个金额,涉案金额呢值就变成了二十多万, 就相当于这个案件就从上岸金额的一千八百多万降到了二十多万,那显然我们要想达到的辩护效果也就不言而喻,就实现了。最后的结果呢, 我当事人从最开始的五年的量刑建议啊,最后法院是判处的五个月零二十天, 因为他前面已经被关了五个月零二十天嘛,所以相当于是时报时销,实现了这个辩护效果。嗯,这个案子呢,我认为就是关于政府明知这个点的确是非法采矿案件当中比较常见的一个辩护点。因为非法采矿案前面也说了,就是要求要擅自开采, 这什么意思呢?擅自?很显然,根据文艺解释的方式,你肯定是要偷偷采嘛,你要背着执法部门的监管,要 在他们没有发现的情况下你去开采。但如果说支棱部门就是明明知道你在实施开采活动, 我相应的税收我收着,然后你该批的炸药我给你批,或者从项目的选址开始,到环评的审批,到炸药的审批,我都给你放了绿灯, 然后最后因为其他的原因,我要来追究你非法采矿的刑事法律后果,那我们显然认为这个就是不合适的。所以非法采矿最可以通过是否存在擅自开采这个点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实体上的突破点。 如果说我们有大量的证据能够证明直男部门对于你的开采活动是知情的, 因为你任何这个知情的行为他都可能会留痕。他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留痕呢?我认为是一种反向印证的方式来留痕。 因为首先职能部门对于你的开采活动是要进行一个严密的监管的,每一个职能部门他每一年到底应该进行多少次检查,他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开展检查,就规定的非常明确,就一年我要来公司来几次, 我每次我要怎么样的方式检查?如果说是煤矿企业或者非煤金属类企业,我还要下到矿井下面去,我至少我要查看你的所有的相应的文书吧,比如说你的采矿许可证,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些我肯定要看,然后结合我的现场检查,我肯定可以发现你到底有没有实施非法开采的活动。 如果说你所有的书证显示每一年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接受了职人部门的检查,他们检查完了之后没有提出任何疑意,你们也没有实施刻意隐瞒的行为。并且你们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经营经济效益,包括所产生的税收收入,你都是如实上交给国家的, 那我觉得这些都是一个能够证明你们没有擅自开采的情形的的理由吧。所以这个往往可以成为去突破非法采矿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实体上的突破点,那么今天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

大家新年好!我是何志娟律师,除夕夜向诸位致以诚挚的问候。首先,我想向所有深陷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家属问好,这条路上常有绝望,坚持到底,穷尽路尽,相信新年能有新气象。 其次,向师友们拜个年,行遍之路五道不孤,不少同行素不相识,却能在庭内外相互伸援支持, 做对的事,有很多同路人。最后,感谢屏幕前的各位,因为你们的关注和鼓励,我的记录变得更有力量, 望来年在办案之余,传递更多专业理性的声音。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愿正义如光,照亮更多角落!

有没有人能给三十家的女律师指条出路呀?我刚刚在绿鞋参加活动,接到一个电话,对方需求生活会见律师。嗯,简单聊了一下需求之后,我说可以做。然后最后对方问了我一个问题,说王律师,你那个到三十岁没有?我说我都三十多了呀。然后 对方说,那不行呀,我们里面那位要求找一个三十岁以下的年轻女律师,我这我也回不到三十以前了呀。 然后前两天又有一个案子也是谈的差不多了,对方说,嗯,那个王律师你多大年纪?我说三十多了,不到四十。嗯。对方又说,哎呀,你这个太年轻了,我们想找一个年纪大一点,经验丰富的律师, 我这三十多岁不上不下的年纪怎么接案子呀?各位当事人们到底有什么样的需求呀?

就是你不信任这个律师,你又不把他换掉,打也不敢打,谈也不敢谈,既不敢对抗,也担心一味的妥协会换来不好的结果。 大家好,我是何志军律师,接着回答大家的问题,网友问何律师,你碰到带不动的当事人会怎么办? 嗯,带不动的感觉大家是受刑台英武案的影响吧。嗯,也不光是我吧,我觉得刑辩律师肯定难免都会碰到带不动的当事人,甚至带不动的家属,这个都很常见。 嗯,在我看来,带不动可能大概体现在这么几种情况吧。第一种呢,就是比较迷糊, 就是涉案了之后呢,不管你律师会见也好,或者说是他面对办案人员的提审也好,面对这些程序,他始终处于一个就迷迷瞪瞪的状态,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然后律师给他的建议,他始终可能听不到重点,也抓不到重点。 然后呢?呃,第二类呢,可能就是比较迷信关系,那这样的话,他在不管是在考虑选择历史的类型的时候,还是在考虑辩护策略的时候,他就始终处于这个摇摆的状态。 呃,打也不敢打,谈也不敢谈,既不敢对抗,也担心一味的妥协会换来不好的结果。 然后呢,第三类呢,就是这种喜欢指挥律师的当事人和家属。嗯,这个呢,就是可能不管到哪里去,听了一点风吹草动的,马上就回过头来问自己的律师,我们这个案子可不可以这样做,甚至是直接拿着去通过 ai 查询的结果, 然后一二三四的拿过来跟自己的律师探讨。然后第四类呢,就是不信任律师吧,对于这种情况,有的是律师费,觉得已经付了好几个阶段了,哎,我也不想换律师,或者说其他的原因我没有找到更好的,就是你不信任这个律师,你又不把它换掉,就处于一个很拧巴的这种状态, 这样的情况可能就会出现。我们认为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去形成合力的话,就比较难的, 用刑事案件面临的就是一场很残酷的这个程序,那如果你还不能够团结一心,不能够形成合力的话,那显然导致出来的结果就是互相觉得对方带不动,所以,嗯,我觉得说到这个 解决的方案的话,如果说在律师、当事人三方不能形成合力的情况之下,可能给彼此的一个感受都是觉得彼此带不动, 所以,嗯,我给到当事人和家属的一个建议啊,就是你们在跟律师每一次的沟通的过程当中,也尽量的把自己比较好的一面展示给律师面前。我们经常说律师要取得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 但是其实反过头来基于大家要形成合理的这个诉求的话,你家属和当事人也应当要唤起律师的斗志。 比如说我们经常会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这个过程当中,看到当事人自己非常丧的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当然会非常努力的去给他打气,希望唤起他的斗志。 但是如果说你一而再再而三的都是表现出来一种丧失斗志的这种情况,其实对于律师来讲也是一个很沉重的打击。就律师也会觉得,那我们对这个案件是不是还要拼尽全力的目的是在什么地方呢?拼尽全力的动力是在什么地方呢? 或者说对于有一些嗯案件客观事实的一些坚持,你如果说 本代律师都已经给你辅导的很好了,你应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必须要坚持,不要轻易的去说出很多这种猜测性的,猜测性的主观评判的内容,这个很有可能被记录到笔录当中,就变成了能够服务于侦查目的的内容。 但是律师反复给你强调了之后,你再面临提审还被拿到了很多对你不利的口供,那对于律师辩护起来也会觉得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那自然会觉得你你有点带不动。 还有包括家属跟律师的沟通也是就是不要老是想着说你要拿其他对案情不太了解的人对这个案件的一个判断,一个指导,拿过来去一一种指挥的这种口吻和方式和律师交流,就哪怕你有一些你自己拿不准可能对 案件有推动作用的建议跟律师充分进行探讨的,但你不能说你没有一个基础的判断,你就随便听到一点风吹草动,你都拿出来跟律师去要求去沟通,那这个时间久了也会引起一些不能说是反感吧,但是也会 影响一些律师办理这个案件的激情。所以一方面当时和家属应该还是要稍微重视一些和律师的每一次的沟通和交流,同时呢也还是要提高一些自己的认知就有些。嗯, 比如说可以到底在这个刑事案件程序的过程当中,你面临的能够给你所谓提供通过关系去解决案件的这种途径, 你当提高认知了之后,你会有一些基础的判断,就是这样的所谓的关系,他是不是有可能能够触碰到你的案件,有可能能够解决到你的案件,你是具备一些基础的逻辑的,你不是不可以做一些基础的判断的, 对提高自己的认知也是非常重要的。总之,刑事案件的一个辩护过程呢?这个过程当中呢,当事人和家属的心理压力也非常大,所以难免有时候也会 就主观上肯定是希望律师把每一分每一秒都花在自家的案子上面,就巴不得律师就不要干别的了。但这个要求确实也不现实, 因为你与事同时可能也会办一个两个或者说两个三个案件同时进行,因为刑事案件的周期是比较长的,但是不要天然的觉得 这样的情况下,律师就一定会就对你的案件倾注出来更少的精力,因为每一个案件面临的节奏是不一样的,紧迫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该什么时候干什么样的事,如果说一个专业的律师,他心里面是有杆秤的,他是能够进行把握的。而且呃,我也更推荐 当事人和家属去找有团队的律师,这样的话,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尤其是涉案的案件比较多的这种案子, 你说实话,你真的光靠一个律师在他的一个程序内内点时间去把案件吃透,并且还要拿出时间去调查取证,有时候是不太现实的。但如果说他是有团队进行辅助的话,这个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进行一些分工的,团队的律师可以去做大量的这种基础性的工作,这样的话大家可以在 更好的发挥自己的精力的基础之上,能够更好的配合,共同去实现案件的有效辩护的目的。嗯,这个问题就跟大家聊到这里吧,下期我们再找点其他有意思的问题继续跟大家分享。

但当事人举报了他人的犯罪线索和法庭最终认定构成立功表现,这个之间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认为至少要面临三道关。 有网友问,我的家人举报了他人犯罪线索,为什么法院最终没有认定他是立功?我们应该怎么做? 嗯,实践中啊,这的确是一个比较常见也比较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很多案件最后想要妥当解决落地啊,就可能需要给办案机关大好能够重新减轻的台阶。 法定的重新减轻情节呢?包括自首啊、重犯啦,立功啊!刚刚网友问到的还有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终止、犯罪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 那今天就来讲一讲立功的问题吧。立功的情形当中,最常见的就是刚刚网友问到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了,但当事人举报了他人的犯罪线索 和法庭最终认定构成立功表现,这个之间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认为至少要面临三道关。 第一道关就是这个立功线索怎么提我们都知道啊,就刑事案件经常说一旦启动就很难刹住车,这其实也同样导致 启动的那一步其实也是非常艰难的,尤其是具有一些案外因素干预的案件,有时候控告成功的难度甚至不亚于辩护成功。所以提出立功线索,并非只是简单的将立功线索 交给办案机关,而是要从怎么提的这一步开始,就要做好一些充分准备了。嗯,一般我们的当事人可能是处于被挤压的状态,那么对于他的辩护人来说的话,首先肯定要去看守所制作会见笔录嘛, 你要围绕他要举报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详细记录的,当事人是怎么发现这个线索的?在什么时候提出过举报,还有哪些人知道这个线索能去收集一些什么样的证据等等。犯罪线索呢?应当是内容越明确越好, 包括比如时间呢,地点呢,人物啊,行为呀,这些要素都要非常具体。第二道关就是怎么能够让办案机关能够立案侦查。有了明确线索之后,怎么才能 立案并且启动侦查呢?这又是一个难题啊,很多控告就是卡在这一步了,甚至再往前倒就是我们去提交犯罪线索的时候,有时候连一份涉案回执都拿不到。 说起涉案回执,我想起前一阵我们在山东办理的一起也是控告案,侦查机关此前已经呢出具了一次不予立案决定了,我们介入之后就又重新你虽然是以相同的事实,但是我们以另外一个罪名来报案的, 侦查机关一开始也不想受理,认为属于同一事实,我们拿着法条坚持了一天之后,最终还是涉案的。这个是涉案是立案的第一步, 因为一方面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吗?只要提出犯罪行为就得要受案呢?另一方面我们在报案的时候确实也要尽可能的提供非常详实的材料,你不能说只是按照受案的标准,甚至我们有时候是奔着够起诉、够判决的标准来努力。 再比如最近我们近期啊在东北办一起案件,我们是作为辩护人介入,但是当事人其实他在援一审过程当中就多次提出过要举报一起挪用资金的案件, 但是他的整个过程我们看的材料就是,呃,限于比较简单的提出,可能在庭审过程当中提出了一下结果,办案机关压根就没有重视我们二审介入之后,第一件事情就要抓这个立功。 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从当事人的地方拿到线索之后呢,就结合他提供的情况,询问的所有愿意配合的证人,制作了多份律师调查笔录,收集了大量证据形成的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且还提供了呃,很多份内案的参考判决书。 对于有一些可能确实不太愿意配合律师取证的证人,我们也列了详细的名单,告诉侦查机关可以去向他们取证。 做了这些充分准备之后,我们才去报案,但是由于涉及到的金额比较特别巨大,侦查机关也很慎重啊。经侦的领导其实看了我们材料之后,也很坦诚的表示说材料写的很充分,嗯,就直接说如果你们提到的内容属实的话,应该可能是够罪的。 但是沟通之后也出现了一些小插曲啊,说由于你们举报的这个事涉及到是上亿的资金,数额太大了,我们可能办不了,我们就先不受案,先跟上级汇报,看上级有不有可能提及管辖。 在侦查机关去内部走这个管辖流程的这一周里面,我们在当地待了一周,每天都会打电话向他们询问进展, 也每天都在想还有不有更多的线索去收集一些证据啊,或者提供更多的线索给办案机关啊,最后的结果呢?这个案子是很顺利的受案并且立案了。 嗯,前两天我们跟报案机关联系呢,他表示说他们认为可能我们提供的挪用资金事实有可能是确实是存在的,基本上这个报案的事情就比较顺利的可以往下推进了。第三道关就是怎么才能算查证属实? 侦查机关正式立案启动侦查之后,接下来这个犯罪事实是否被查证属实的标准,各地呢?又略有差别,不太一样。 比如我们看到广东省高院呢,就曾经发布过指导意见,认为被检举的犯罪行为在这个侦查阶段的,只要侦查机关出具比如说情况说明,把这个情况说的很清楚,并附有相应的一些主要的证据,就可以认为查证属实了。 但是我们又看到这个浙江高院的指导意见,他们认为这个检举对象需要被批捕才能够被认定为查证属实。 还有的法院甚至会认为,只要被检举的犯罪没有经过法院最终的判决生效,那就不能算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 当然,我们认为这个显然是对法律的一个错误理解啊。其实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明确,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你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就是他的书面查证情况来认定, 就可以去认定是否查证属实,不是说一定要有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才能认定查证属实的。而且我们最后这个判决要求的指控的标准,就是我们指控以及判决的标准是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嘛,但是审查立功情节采取的是优势证据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有主要证据证明被告人提出来的立功成立,即便存在部分的事实是有疑点的,也应当于认定。 一般情况下,在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构成立功之后,这个情节会通过,比如说直接在提述书上面体现,或者是直接在量刑建议上面体现,或者如果你起诉之后,如果你才查实立功线索的,那可能会呃有一个变更起诉的决定。 那么以上就是关于立功这个话题的一个简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