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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一生攒下的钱,生前没有救自己的命,生后甚至不能给自己买个像样的墓地。还记得那个生前躺在 icu, 银行有存款,保险公司有保费却取不出来救命的蒋女士吗?我在十一月十五号评论过,上海的独身突发疾病倒在 icu 的蒋女士毫不意外的 去世了。假设存在一种紧急预案,能在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社区或警方核实其社会关系后,启动一个特殊的资金 提取或保险预付通道,蒋女士是否有可能得到更及时、更充分、更优质的治疗呢?他的结局会不会有所不同?这件事很残酷,但我们必须面对。蒋女士的遭遇,绝对不是一句命运弄 人能带过的悲剧。他是照出了我们社会那些选择独身或者被动独身的个体,在生命最脆弱的关头所面临的系统性的无 先看最急迫的生前困境。蒋女士倒下的时候,银行里有存款,保险公司有重疾险,可这些属于他的钱,却在他最需要的时候集体沉默了。为什么呢?因为缺一个法律上的签字人。 这个看似简单的程序要求,在无尽亲属异定监护人这个事实面前,成了一堵无法逾越的高墙。远房、亲戚、热心同事甚至愿意担当的居委会,在法律和金融机构的条框面前,通通没资格。我们当然理解金融机构需要防范风险,但当一个 活生生的人命悬一线,急需用自己的钱救命的时候,这套以防范他人为核心逻辑的流程是否过于冰冷和僵化呢?假设存在一种紧急预案,能在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社区或警方核实其社会关系后,启动一个特殊的资金 提取或保险预付通道,蒋女士是否有可能得到更及时、更充分跟优质的治疗呢?他的结局会不会有所不同?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财产,但当保护财产变成阻碍救命,这就构成了一个残酷的悖论。这不是责怪某个具体的银行或保险公司,而是整个应 对极端各异的应急机制存在空白。当钱等人变成人等钱,且等的还是一个几乎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程序的时候,我们失去的可能就是挽回宝贵生命的最佳时机。接着看更令人唏嘘的深厚难题。 蒋女士不幸离世后,他的远房表弟和好友想用他自己的钱为他办一场有尊严的告别,购置一块墓地,这个愿望合情合理吧?但现实再次给了一记梦棍。民政部门作为法定的遗产管理人,给表哥的 回应是,不可能。顶多海藏在媒体介入以后,表态虽然缓和了很多,但依旧很谨慎,说可以申请,但花费要合理。好了,问题来了,什么是合理呢?站在亲戚朋友的角度,他们再不济也属于一起吃年夜饭的关系,也为他垫付过医药费,忙前忙后, 情感上希望送他最后一程。他们认为,用逝者的积蓄选择一个好一些的安息之所就是最大的合理。而站在民政部门的立场呢,处理无主或者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必须严格合规, 避免任何可能的后患与争议。这里没有坏人,只有两套无法对接的合理逻辑,于是,事情必然陷入僵局。蒋女士辛苦一生攒下的钱,生前没能救自己的命,生后甚至不能按照关心他的人的意愿给他一份最后的体面,他的财产仿佛陷入了一种悬 质状态,谁都觉得棘手,谁都无法顺畅处置。这不仅仅是对逝者的不尊重,更是对生者善意的消耗与打击。所以,问题的根子在哪呢?我们当然不能把板子简单打在具体办事的居委会、银行或者民政局身上, 他们很大程度上是在既有框架内按章办事,这点无可厚非。真正的正结在于我们的一些社会政策和服务流程。其末日模板仍然是传统家庭结构,即一个人出事,总有配偶、 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作为自然的行为人和责任人。但蒋女士的案例尖锐的指出,这个默认模板已经覆盖不了另一个日渐显现的群体了。 随着几代独生子女进入中年,加上个人选择带来的不婚不育群体,类似蒋女士这种社会性孤岛状态,虽然眼下还是极端恶劣,但为了 来,很可能演变成一个不容忽视的小趋势,我们的社会准备好迎接这个趋势了吗?对于生前救命钱问题,必须推动建立极端情况下的紧急资金启动机制,这需要医疗、公安、社区金融、保险等等多个机构联动,设计出一套在法律监督下, 社会关系证据确凿时的快速响应方案,让自己的钱救自己的命,不再被程序卡死。 次。对于身后事安排,在完善一场管理人制度细则的同时,是否可以考虑引入更人性化的弹性?例如,在有多方证明无争议的情况下,允许逝者生前指定的意愿,如有 或者长期来往的友人在合理范围内执行丧葬事宜,而非一概陷入最低标准的机械操作。更重要的是,要大力普及预定、监护等法律工具,鼓励独身者提前规划、 指定信得过的人在自己失能的时候行使权利。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法律工具普及需要时间,而意外从不等人,所以社会的安全网必须比个人的未雨绸缪织的更密一些。 杨女士的不幸警示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独立生活的朋友们,绝对的独立,在复杂的社会系统中可能存在脆弱的一面,更警示我们的社会管理者政策的温度恰恰体现在他对那些偏离常规的个体的包容与关照上。

独居女子病逝后,遗产被民政部门赞冠,亲友想用遗产给他买块墓地都成了问题。近日,上海四十六岁独居的蒋女士因突发脑出血不幸离世,但他的身后事却成了一个难题。 他父母早逝,自己没有子女,一直是独居状态,连在医院抢救时签字都靠的是一个很少见面的远房表弟吴先生。但吴先生也不属于他的近亲属,所以他的遗产就处于无人继承的状态。 那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由于蒋女士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所以他的遗产就由民政部门代为接收了。但吴先生和蒋女士生前的好友希望用他留下的遗产给他办一场追思会,并为他买一块墓地,好让他也有个归宿,却遭遇到了困难。 原因在于财产已经由民政部门暂管,要想动用财产为他购买墓地的话,必须得法院来裁定合理支出的数额,民政部门才能执行。 也就是说,孤寡人士去世后,想用自己的钱买一块墓地,还得靠诉讼程序来争取费用,否则可能就得海葬。这对于现在不婚不育的人群,还真不是一个好消息啊, 毕竟未来这类没有监护人又没有继承人的人群只会越来越多,一旦他们突然离世,如果事前没有立下遗嘱,那像蒋女士这样连遗产都不能给自己办身后事的情况就不再是个例了。 法律设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由民政部门代管的初衷是避免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长期处于无主状态, 因为无人处置就会导致财产价值损耗、资源浪费。而国家接受后,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遗产转化为货币资产,纳入公共财政用于公益事业,可以让原本沉睡的财产重新进入社会流通,发挥最大的社会价值。 当我认为,虽然财产所有人离世,但这些财产毕竟是死者生前用自己的创造或者劳动换来的,那么用于死者本身,既能体现财产的私人属性,也同样能促进遗产重新进入社会流通。这本就该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 但却因为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而导致死者自己的钱不能用来给自己办身后事,这就属于制度的缺陷了。 那目前虹口区民政局已经牵头联合法院、司法等多方着手研究无监护人临时拖地之意,希望为类似情况建立可操作的处理机制,当然也更希望能从法律层面、制度设计上多为那些孤寡人士做好临终的保障。 那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标准的情况下,对于独自生活的人,最好还是留下一份明确的遗嘱,或者签署一份遗赠抚养协议。

独居女子去世后,自己的钱却不能用来给自己买块墓地。最近,上海一位四十六岁的蒋女士 因突发脑出血不幸离世。他一生独居,父母早已过世,没有子女,也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类为人继承的遗产将归国家所有,由当地民政部门掌管。然而,他的远房表弟和生前好友希望能用他留下的遗产为他办一场简单的追思会。 买一块墓地,让他入土为安,这个在人情上再合理不过的愿望却卡在了现实里。钱已经由民政部门暂管,都用它来办私人的身后事,没有现成的标准和流程,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更倾向于推广海葬等生态安葬方式。而亲友们想从遗产中支取一笔合理费用, 目前可能面临一条复杂的路,提出申请,甚至需要通过诉讼,由法院来裁定具体数额。这无形中给本就悲痛的好友增添了难以承受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这说明,现如今随着不婚独居人群的增加, 未来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如果他们生前未立遗嘱,突然离世后,其财产如何处理、身后事由谁操办,都可能面临类似的困境。目前,当地民政、法院等部门已开始联手研究, 希望为这类无监护人的情况制定一个可操作的指引。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你对此事怎么看?评论区聊聊。

上海一名五十三岁独居女子因突发脑梗离世,留下近六百万元拆迁款无人继承。 他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无尽亲属。因无人签字手术,医院曾一度保守治疗,后由居委会担任临时监护人,但女子最终抢救无效去世。目前若无法定继承人,遗产将由民政部门接管。

有人让我聊聊上海蒋女士的事情啊,我看了一下,确实让人唏嘘啊,他生前在上海有房,我们朴素的认为,像这样的人,他身后事应该会办的很体面吧,但并不是很有可能他最后连一块墓地都买不到, 因为他没有继承人去世之后,那套房产被民政局接管了,这套房变成了国有资产。民政局也有他的顾虑,如果随便批几十万去买块墓地,这算不算国资流失?所以他们倾向于海藏或者生态藏,这成本最低。所以你看出问题来了吗? 根本问题是我们的丧葬成本太高了,一块墓地几万到几十万,还有使用期限,这些问题我们喊了很多年,但是好像没有改变。我有个不成熟的想法,像这种把财产留给国家的,我们能不能参考经济适用房,给他留块经济适用墓地呢?一来降低了丧葬成本,二来也让这些人没有后顾之忧。 我们说会蒋女士,他显然是来不及了,他的问题是没有遗嘱,没有明确告诉民政局他选择哪种丧葬方式。这时候啊,我觉得可以引入法律上我们常用的合理判断了。从人之常情考虑,猜测蒋女士的真实想法。 什么叫人之常情呢?就是民政局的人,你们可以想一想,如果蒋女士是你的至亲,你会为他选择哪一种丧葬方式呢?

万万没想到,对同样的事情处理确实天差地别。这几天很火的新闻,上海徐汇区五十三岁邓女士突发脑梗离世,他父母伤亡,未婚无子女,留下六百多万遗产,无继承人,无遗嘱。 上海徐汇区居委会主动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当天宣判,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负责清债,处置遗产,十二天就处理好了。去年二零二五年,上海闵行区孤老圈先生疾病离世,生前房贷六十六万,无遗嘱,无继承人, 银行起诉,无人应诉。二五年十月二十九号,法院指定闵行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过去几个月了,同样是上海独生人士离世, 一个是有存款,一个是有贷款,一个只有十二天就处理好了,一个是几个月了还在推猾,处理速度天差地别。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哈哈哈哈。

无继承人情形下,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法妞生活指南自媒体平台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刊发。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越来越大, 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基于我国社会的现实和当前的国情,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如非律师解答,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的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股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 人民法院执行。如非律师补充,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亦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程序清查遗产财产,制定遗产财产清单,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给继承人审核。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继承人的要求,向继承人报告遗产财产的清查情况、保管情况、分配情况等等。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事件中,民间借贷的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有遗产的,债权人可向遗产继承人主张权利要求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不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在遗产管理和分配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遗嘱的规定, 充分尊重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的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邓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均已过世,呃,最终判决指定徐惠民政局作为邓女士的遗产管理人。 目前呢,我们已经发了这个公告,向社会公告,我们民政局是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主要就是帮他处一些债权债务的关系,最后才是会有这个收归国有的这样一个程序。 我觉得合理,因为只有政府管,他没有亲人,所以他应该就给政府了。我个人认为是不太合理的。不合理我们可以让 那个同时聚会或者国家那个基金会来管理啊。我觉得是合理的,因为他身边现在是孤身一人,他没有亲人朋友。 在去年的八月份,我们就出台了一个关于公职监护的呃联动的 工作机制和指引,在实施过程中呢,碰到了像邓女士这个情况,那么我们也在想把这个机制进一步的去呃完善,然后尽快的去进行落地。

独居女生突然离世,六百万遗产没人继承,最后居然要这么处理?现在单身的人越来越多啊,真别觉得意外离自己很远,一旦突发疾病,没人签字就治,身后财产怎么安排,全是特别现实的问题。 那很多人以为没亲人财产就归远房亲戚,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法律上的规定比我们想的要复杂的多。举个例子啊,上海徐汇区的邓女士,无儿无女无配偶,突发脑梗去世,留下了六百万拆迁补偿款。 他发病时情况危急,没人能签字,手术管理、医疗费用。最后呢,是民政局指定居委会担任临时监护人, 法院也确认了监护资格,才解决了就诊和费用难题。可就算有了监护人,办理社保,查询银行账户,依然遇到了不少制度的阻碍。等他离世之后,这笔遗产无人接管,法院最终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也算是国内无继承人遗产处置的一个典型案例, 后续会公示身份、清理债务、制作遗产清单。但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这笔钱最终该如何处置,却向依然没有个定论。这件事看似是个个案,却给上亿单身人群提了个醒。 我们的监护和遗产管理制度在进步,但依然存在不少空白地带。真正靠谱的,从来不是出事之后靠外界补救,而是自己提前做好规划。 法官也明确建议,独生人士可以提前签定义定监护协议,也可以立下遗嘱,把医疗决策、财产安排都写清楚。对自己多一份提前规划,就是对自己多一份安心和保障。

近日,上海一位四十六岁独生女子的身后事处置引发关注。如果没有继承人留下的房产,怎么处理?身后事?该由谁来操办?上海民政部门给出最新答案,如果逝者没有继承人, 谁能当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身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比如,李老伯是一名上海户籍孤老,不幸离世,没有继承人, 他生前住所地的区民政局依照法院判决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委会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 遗产会直接收归国有吗?答案是绝对不会。根据二零二四年出台的上海市相关若干利剑,民政部门当遗产管理人后,会依法清理管理遗产,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分配。 比如,有人帮死者操办了丧事,花了费用,或者和死者有财产关系,这些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从遗产中支付。 只有等所有该处理的都处理完,还有剩余遗产,民政部门才会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法院判决认定是无主财产后,才会收归国家所有。如果逝者没有近亲属,他的丧事谁来操办? 这方面上海已有明确规定。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死者的定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即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死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民政部门经法定程序担任遗产管理人, 能够购买墓地吗?当然是民政部门不能直接处置遗产用于购买墓地。但是,关于遗产的分配,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适当理由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利害关系人诉请的,民政部门应根据法院判决 或裁定执行。以李老伯为例,尽管法院已经判定区民政局是他的遗产管理人,但根据规定,民政部门不能直接处置遗产用于购买目的。如果上市承办人为他购买了目的,支付了相关合理费用, 可以向法院申请主张该费用。如果法院支持,民政部门就按判决执行,从遗产中划钱。

判决如下,指定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作为邓久的遗产管理人。三月三十一日,上海五十三岁的独居女子邓女士遗产管理人案已重定音。这里有个关键词,要注意,独居! 今年春节,独居的邓女士突发脑梗昏倒在出租屋内,被房东送到医院后,因无监护人签字,治疗无法推进。邓女士在急救留观室孤身躺了小半个月,病情出现反复,最终去世。谁来签字,成了邓女士不得不面对的第一道坎。 两地居委会就临时监护权相互推位,直到当地民政局明确处置原则,公证处出具临时监护公证书,才有人来给治疗签字。但这个时候已经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 邓女士最终离世。为什么有人出来管那么难?社区履职无合法凭证、资金受限,救助风险较高,都是毒点。但脑梗这样的紧急救助,怎么能等漫长的程序? 邓女士离世后留下了约六百万的遗产,怎么处置又成为焦点。因为邓女士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邓女士的身后事这才有人来管。 可是,假如一开始就有人给等待治疗的邓女士签字呢?这起事件,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司法救济只是最后一根底线,我们为什么不能往前跨一步,为独居人士的生命托底呢? 邓女士的个案是独居群体风险的集中爆发,要避免下一个邓女士重蹈覆辙,需要的不仅仅是同情,更是制度的完善。 首先应当完善监护衔接,明确跨辖区临时监护责任主体,简化公证流程,让基层敢管、能管、不能人都躺在抢救室了,还在讨论该谁管。第二,设立专项紧急救助基金,解决医疗费用垫付难题。 第三,强化普法与基层联动,引导独居人士提前办利益、定监护、定立遗嘱。 唯有补齐短办、明确全责,从各案特办到制度完善,才能守护好独居人士的生命尊严与合法权益,才能让身后事不再成为难办事。

三月三十一日,上海徐汇法院当庭宣判,五十三岁独身女子邓女士突发脑梗去世后名下近六百万拆迁款,因无遗嘱无法定继承人,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很多人只看到钱归国家, 却没看懂背后的残酷真相。邓女士长期独居,父母双亡,未婚无孩子,病倒在出租屋时连签字缴费的人都没有。居委会先当临时监护人,再走司法程序,才让她体面走完最后一程。 要我说啊,这六百万不是无主财产,而是当代独居群体的生存预警。法律兜底、民政接管是制度进步。但我们更敢反思,咱们总在谈财富积累,却忽略了身后安排立遗嘱,故意啊!做一定监护, 指定信任的人料理后事,不是悲观,而是对自己负责,不要等有钱没人管时才后悔。大家怎么看独居人士的遗产与身后事评论区聊聊。

上海独身女子离世留六百万遗产,法院判了!五十三岁的邓女士独身一人,无父母,无配偶、无子女, 突发脑梗不幸离世,留下了约六百万的巨额遗产。法院最终宣判,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钱到底归谁?远方亲戚能不能来分呢? 居委会能不能拿走?咱们展开说。首先啊,无法定继承人遗产是不是就被国家没收了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并非进入财政随意支配。 上海已有明确细则,这类资金呢,将用于孤寡老人救助、孤儿保障、社区养老等公共服务,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次,远房亲戚能不能跳出来分六百万呢?很多人担心的剧情是, 马上就有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戚来抢钱。从法律上明确说,邓女士的叔伯姑姨堂表、兄弟姐妹,通通不是法定继承人。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两类,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邓女士两类继承人均不在旁系亲属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没有任何法定继承权。 在此,遗产管理人制度到底解决了什么智慧痛点呢?对邓女士这类案件啊,管理人要做四件事, 遗产清点、清偿债务、税费、办理丧葬、最终上缴公益。这套制度既保护当事人利益,也防止遗产流失。但背后也暴露一个残酷现实,你不规划人生,法律就只能按照规则兜底。 郑女士手握六百万却租房独居,未立遗嘱、未做一定监护,未指定遗产管理人,最终只能由法律按默认程序处理。这给所有独身丁克、 独居人群敲响警钟,这些法律工具要提前用起来。一定监护能解决失能后的签字问题, 遗嘱能决定财产给谁,遗赠抚养协议能换晚年照料,遗产管理人能避免身后纠纷, 最后回到备案法院指定民政局管理遗产,这笔钱最终用于公益,也是邓女士留给社会最后的温柔。 人生最大的稳妥不是账户余额,而是清醒时做好安排,别等意外来临,才想起给自己一份法律保障。关注张辉律师,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