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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秦晓宇导演拍摄监狱来的妈妈在监狱部分。嗯,是实景当中,是真实进行,那时候小红还没有出监狱,还是个犯人。我在。呃,我拍摄的这个监狱 待了有四个多月的时间,专门去采风和观察,去写这个剧本。

监狱来的妈妈这部电影为啥能在真实的监狱里边取景?里边的服刑人员究竟能不能参与电影拍摄?而且这部电影号称得到了司法部的支持,究竟是不是真的?这背后难道真有人开了后门吗? 其实啊,真相早就藏在电影导演秦晓宇接受的一次采访里,他咋说您听,他们最初啊,是打算到监狱拍纪录片,进去之后才有改变主意要拍故事片。也就是说啊,秦导是以拍摄纪录片的名义获得了审批,这样的审批 没毛病。服刑人员参与纪录片的拍摄啊,其实很常见,比如咱们经常看到一些法治节目,那中间就会有视频穿插采访啊,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啊,当事人身穿着囚服,坐在那抹眼泪,说自己多么多么多么后悔。 那这些啊,真实记录监狱生活的纪录片,本身就具有教育警示意义,而且人家没有用于商业盈利偏方,按照流程报批,获得审批之后,同时在尊重拍摄对象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完全可以进行合法合规的拍摄。而秦岛的操作多少就有点让人震惊了, 在他进入监狱之后,突发灵感,决定要拍一部故事片,哎,还私下采用两种拍摄方式,一种是正常的纪录片,另外一种呢,则是按照故事片的方式写剧本,设计分镜头。之后啊,更是直接推出一部商业类型的故事片,还要去电影院供应赚票房。 你看,这就完全不符合他们当时爆批的内容了,也违反了司法部审批的公益目的,涉嫌以七大手段获得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撤销对他们的行政许可。监狱里的妈妈践踏的法律红线其实还不止刚才说的这一点,还有啥?第一,涉嫌泄露国家秘密。 监狱啊,那可不是普通场所呀,可以随意拍摄,你还放在电影院,你还在全球供应,那比如监狱里边的布局,哪里是监视,哪里是操场,内部的警力部署怎么样,监控分布在什么位置,那都有可能涉嫌泄密,给监狱的管理带来风险,同时会威胁到社会安全。第二,这部电影还涉嫌侵犯了肖像权。 秦导啊,在采访中提到,他所遇到的服刑人员,除了赵某红,几乎人都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被曝光。你别说拍电影了,纪录片人都不想上镜。原因很简单,他们虽然是服刑人员,但是也有羞耻心啊,人家只想低调,不想给家人抹黑,可以理解。 而电影你既然在监狱中取景,那进入镜头的可能就不止赵某红一个人吧?偏方有没有获得其他服刑人员的许可?有没有给人家进行面部打码?那按照民法典规定,只有新闻报导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而你拍商业电影,如果你未经同意使用别人肖像,那涉嫌侵犯对方的肖像权,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第三,不符合电影的审批流程。 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电影在拍摄之前就应该向相关部门备案,那这部电影一九年开机,二一年才完成备案,属于典型的先拍后备程序违法,电影主管部门应该给予取缔,并且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还要进行罚款。 目前面对网上的争议,国家电影局工作人员作出回应,已关注到相关情况,正在处理。当然,这部电影最大的问题其实还在于有被于法律认定的事实,涉嫌侵犯死者的名誉。 人家去世的人虽然不再拥有严格意义上的名誉权,但你也不能被随意造谣被抹黑,那人家还有名誉利益,一旦受到侵犯,他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那这里死者的配偶也就是赵某红啊,咱就不指望了。但人家的儿子,人家的母亲还可以向偏方主张维权。 毕竟这部电影啊,在偏方宣发过程中,反复强调渲染赵某红长期遭受家暴,偏方又号称啊,电影是根据真人真事改, 那你就得拿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长期的家暴,确实让赵某红被迫持刀反杀。不然你就是编造谣言,是误导观众,是抹黑逝者。用网友的话来说就是赵某红杀害她的丈夫,其实是杀害了两次,一次夺走了她的生命,一次抹杀了她的人格。法律无悔,柴米油盐。关注书范给您说法。

这两天呢,被一部电影叫监狱来的妈妈,他给刷屏了啊,我刚开始也没留意到这个消息,我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是说某某明星因为推广这部电影被禁言,所以我就去搜了一下。这部电影呢,号称是真实事件改编,而 而且是由事件当中的服刑人员亲自出演,而且呢,这部电影好像是在海外还拿了一些奖项。看完之后我就会发现啊,这个问题其实还是有点大的,它号称呢,是根据真实事件的改编,它宣称的简介是什么?就是一个女性啊,她遭遇家暴,在反抗家暴的过程当中失手把自己的丈夫给 吓死了。那么为什么会比较严重呢?因为根据我们在案的文书显示,这个女性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了十五年。那么在判决文书当中,并没有认定这个女性她是因为反抗家暴致死, 反而在案的证据,不管是被害人的家属还是被告人这个罪犯这一方的亲戚朋友,都没有提及到这一个被告他有被家暴的情况。他们都说的是两个人感情不 错,偶尔有口头争执,但是并没有说产生到所谓家暴的程度。而且呢,也没有任何报警记录或者是就医记录或者照片视频 证实过这个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过法律意义上所谓的家暴。虽然有被告人的过述跟辩解说他有被家暴过,但事实上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或法律证据与证明。 这样子呢,一审判完之后,他就上诉了,上诉他的理由呢,是应该认定他的自首,争取从轻处罚,而不是说他有被家暴的证据,没有被采纳。那么也就说这个出现一个什么样的点啊?就是你电影上想打造的是一个受到家暴被迫杀人的情况,实际的法律事实 是什么?法律事实是没有家暴的情况,那么这个处于出路就很大了,区别就很大了。如果你是因为长期遭受家暴,不能忍受,那么你就有可能是正当防卫 过道,他是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的。但是如果说你是因为夫妻之间的偶发矛盾,偶尔口角,因为吃个床这种小事情,一个刀子就把他给捅没了,捅死了,那就没有任何防卫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那么这个不是最严重的,还有一个最严重是什么?我们可以看到他的电影啊,根据宣传简, 这个电影啊,他的拍摄场景在哪里?在监狱里面,在监狱里面就意味着什么?就这些服刑人员到底能不能出境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所谓的主演人员,他呢是被判处了十五年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力到二零二三年。那么这个电影拍摄是二零一九年到二零二一年,也就是说他是处于正在剥夺政治权力的时期,剥夺政治权力,他是不能够接受采访或者拍摄电影这些的。那么我也很好奇的一个点,为什么我们说犯罪的猎奇艺人,他是禁止出现在屏幕当中的, 那为什么犯了罪的人反而能够出现呢?到底是监管不严,其实不是,是电影的相关的人员,片方人员 骗取了行政许可,因为他向上面报备的是我要拍一个纪录片,既然是纪录片,那么符合一定条件,他是允许你拍摄相关的服刑人员, 也允许你在特定的场合进行拍摄,比如说监狱里面,因为你是纪录片,他起到的更多的是一些对社会的警示作用,无法作用。 那么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这个电影的相关人员,他以纪录片的形式骗取了行政许可,获得了特殊人员跟特殊场所的拍摄,之后他又以商业片的模式他 进行了播放。那么据网上有些消息说,其实采取了两套拍摄,他通过纪录片的拍摄方式骗取了相关的许可,进行了拍摄。之后他又另外一方面有商业片的视角再进行了欢迎,也就说他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了行政许可, 是可以被撤销的。这个片子是事先先到海外进行的放映,而且还获得了相关的奖项。据说啊,所谓的导演,他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了一些比较越界的话, 比如说问到了监狱的一些管理啊,什么这的时候他一点都没有意识到,他是骗取了行政许可,以纪录片的方式获得的消息,然后再以商业片的模式对我们的相关的一些制度啊,一些管理场所的介绍是有偏向性的, 可以说达到了抹黑的程度,那么这个性质就更严重了。那么你既然不是纪录片,你是商业片,那这个所谓的醉犯,他在服刑期间能拍电影吗?他能够大肆的做宣传吗?他在剥夺政治权力的时候,他有这个资格吗?第二个就是醉犯的其他人员,他的 出境获得许可没有,如果你是商业片的模式,人家同意你得到了保障,没有获得审批获得同意没有,如, 如果没有的话,那么这个时候是不是违法?当然有人会说有没有可能涉嫌犯罪,具体的情况呢?我们以官方通报为止,我们不知道他在为了拍这部电影或者拍完之后他做了什么,其他的行不清楚,那么这个时候我们也看到很多其他的相关人员也在通通发表声明与他做切割。当然我们在事情当中也得看透过线下看,本质就是 实际当中到底多少人是知情并且参与,有多少人是因为不懂法然后帮他宣发,而有多少人是知道之后法律一时淡薄没有当回事,然后呢?他把这个进行宣发。 我觉得艺术是可以加工创造,我们的艺术也是可以来源于生活,甚至高于生活。但是如果已经有明显的生效的法律判决的时候,你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你不能够以真实事件改变为由,还把所有的原型人物拉出来出镜来进行的一个渲染。 这个时候会引发的是什么?那是对司法公正的一个质疑,那除非说你能够把这个案子申诉成功,认定他就是家暴,这样子你才能够进行改编, 就是你的改编,你的艺术家工必须来源于现实,不能够违背司法认定的生效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追究的法律责任,我个人认为还是要追究的。大家好,我是刑事律师王吉祥,有什么不同意见大家可以打在评论区。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嘴巴也不饶人,群众一眼看出监狱来的妈妈是个杀人犯。等到一波为电影摇旗呐喊的出品的纷纷出来做切割,群众在网上嘀咕了一句,哦,有事切割,无事分钱吗?强烈的质疑声中,来自大河报等多家媒体的报道称, 国家电影局工作人员回应已在进行处理,暂不方便告知。而在此之前,确实有人出来切割了。先是某网红艺人扇了自己吹成一束光的博文。这条引发网友强烈反感的博文,说的是这个勇敢的女人从废墟里站起来,把自己活成一束光。 这话要是被主人公十七年前杀害了的丈夫听见,估计气的会从地里站起来,但是不可能的,他已经被这些人在人格上又杀害了一遍。二十号凌晨,影片的出品人站出来了,千呼万唤,终于在后半夜站出来 发表声明称是在书获之下同意挂名,而且是仅挂名,并晒出了落款在四天前十六号听的一份关于不再保留出品人署名的确认函。书获这个词用的太妙了, 和某网红艺人三博时解释的对影片背景了解不足并审视自信态度很吻合。总的意思是没了解到司法没有判家暴,纯属是书获的。 但是问题来了,这些强调没投资仅挂名的知名人士和机构,虽然真不一定拍摄时投了多少钱,但是对这么一部国外得奖的影片,对这个杀人犯标签非常明确的主演和主人公,对这部宣传中强调是真实经历改编真人出镜表演的电影, 其最基础的案情,最基本的背调总是应该有吧。为什么普通群众电影还没看,就感觉这部电影不正常,就迅速判断出这个人不是英雄妈妈, 并非遭遇家暴,不具备在服刑被剥夺政治权力期间拍摄电影的权力。判断出这部影片从报备到拍摄,甚至到国外去拿奖, 背后都有涉嫌违法违规的操作。而这些知名的机构,这些知名人士,为什么连普通群众的判断能力都不如?为什么会疏忽到不顾事实的程度?匪夷所思啊! 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拍摄,没有家暴编造情节也要演,他们能搞定被害者的亲人一起参演,把他们受伤害的情感彻底再扭曲一遍。能够把没有龙标的影片裸送国外参展,让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刻板印象再加深。一、 能够很技术性的默默等待五年才上瘾。能够在五月十号母亲节前后,以勇敢的名义、母爱的名义,把一个杀人犯讴歌成苦难母亲,塑造成反抗家暴的一束光。能够请一大堆知名人士和主人公一起自我感动的吹, 他们都麻木了吗?都集体疏忽了吗?这些反常的情况仔细想真的会让人背脊发凉。 既然都号称不是钱的问题,那么是什么?是价值观集体跑偏吗?是对司法权威公然漠视吗?亦或是吃透了什么样的中国题材拍电影才能够走国际路线的玄机? 这些都应该在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中做出分析判断。我个人更倾向于认为所谓书获更像是精致利己的托词,是一些人有选择的失明司法铁板钉钉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编成勇敢妈妈一束光还要去照亮全世界的女性,这种话说出来亮瞎人的眼睛。一个敢编不奇怪,奇怪的是一群人还敢拍,一些部门敢批准, 一个杀人犯敢演不奇怪,奇怪的是演完之后一群人真的很敢吹,这是在宣传女性救赎吗? 而是在美化罪恶,扭曲人性。因此对这部电影,我个人的观点是,不仅不能上瘾,而且要追究主创责任,不能让一些人像群众说的那样无事就分钱有事做切割。个人观察经过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