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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癌症患者的疼痛是难以忍受的,必须要不断的打麻醉药物来减轻疼痛, 作为家属听到这种呻吟,内心也是十分的煎熬,当然医药费也会很高,这时候患者肯定是想快点结束自己的生命,说实在的,家属也是想让自己的亲人早点解脱,但是很遗憾, 我们国家不允许安乐死。目前我知道的是国家和费用是荷兰和比利时可以安乐死,费用是医保可以报销。瑞士是完全商业化了,大概是六万左右人民币。外国人要到瑞士安乐死的话,就要看你选择的机构了, 有的高有的低,他是看人下菜碟的模式。西班牙也可以安乐死,但是西班牙只接受他们本国人的安乐死申请。全世界大部分都不让安乐死,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 我们先来说说为什么不让安乐死,第一点就比较悬的吧,就是在佛教中,因为佛教在亚洲的影响还是比较大嘛,像泰国、缅甸等东南亚国家,中国、日本、韩国信佛教的人也挺多的。佛教对安乐死那是十分忌讳的, 佛教讲究因果报应,今世的苦必须今世受,这一世没受完的苦,下辈子再来受。 在佛教的角度看,生病受的疼痛和痛苦是你在还你前世作孽的债。再有就是你要是主动选择安乐死,就会毁掉你的轮回, 因为在临死前,你满脑子都是负面执念,比如对死亡的恐惧和想逃避痛苦的想法,带着这些负面念头去世,很可能会投胎道、畜生道、鬼道,甚至地狱道, 下辈子只会更苦,你看小日子没事就自个杀啥的,下辈子都不会有啥好报应。第二点是法律上也行不通,安乐死到底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谁也说不清。 比如重病患者的家属会因为医药费高,不想承担经济压力来劝导患者选择安乐死。 作为医生也是风险十分的高,经常会有医闹的事,没有哪个医生会想承担故意杀人的罪名。再有就是安乐死会让器官买卖市场更加黑暗,说不定哪天就被人安乐死了, 你想想是不是很可怕?安乐死没有痛苦吗?这要看你怎么看待安乐死了,你要是刚刚得了绝症,不想承担痛苦的话,因为还没到那种痛不欲生的时候吗?心里肯定是十分害怕的。 就像死刑犯到刑场执行死刑时都是害怕的不得了,但你要是已经病入膏肓的话,每天都是痛的不得了,那你也会很欣然的接受安乐死了。不过说实话,真要是病成那样,你再挺个几天也就完事了。 安乐死的步骤是先让你睡觉,再让你的心脏停止跳动,一共给你扎三种药,第一步是给你扎麻醉药,让你陷入昏迷,就像做手术时那种麻醉让你失去知觉和痛觉。 第二步是扎肌松药,让你停止呼吸。第三步是扎绿化甲,让你心跳停止。这三种药物总成本也没多少钱,瑞士就敢收百万费用, 这个行业也真是暴利啊。你想想,如果真要是安乐死合法了,这个市场得有多大?随便说一句,死刑犯会有安乐死的这种死法,但也有呛绝的, 这主要看当地的条件,死刑犯不能自己选择要那种死法,不过自二零零九年起,辽宁省已经宣布要全部采用安乐死给死刑犯执行死刑了。 要是你真的决心想要去瑞士赴死,还有那个经济基础,当你人到了瑞士后,还要符合现在正在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六个月内会死亡, 医疗证明等等的各项指标,一定要符合正在承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比较主观,你不抗疼,一点疼痛都受不了,这你满足了。但六个月必须会死亡,这个客观事件你也要满足才行。 还有就是你死在瑞士,骨灰怎么办?必须要带个家属把你骨灰带回来吧。但我国有教唆自杀罪和帮助自杀罪,你家属回国说不定会坐牢啊,这也没法弄好。死不如赖活着, 你要是真的得了绝症,在以后也不一定是绝症。现在癌症不是也有免疫疗法治疗了吗?科技进步很快,我们来到这个世上是有原因的。 虽然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但我们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你悄悄地来,正如你悄悄地走,不带走一片云 彩。

今天呢和大家聊一个很沉重的话题,近期看视频,在这个癌症相关的视频,很多人都在评论区讨论安乐死的问题, 那么接着这样的问题想和大家聊一聊,安乐死到底是什么?首先呢,安乐死在我们国家是不允许的,只是在极少数的哦, 欧美国家也需要进行极其严格的审核评估之后才可以进行,大部分都是癌症的患者或者癌症患者的家属,大部分人在这晚期呢,都会伴随这种疼痛的一个问题,都是因为疼痛 难以忍受,所以想进行这个 i love。 那 么疼痛的话,我们就要牵涉到怎么去止疼,在这个止疼的方面呢,我们有很多的方案去给他止疼,常用的就是吃止疼药,打止疼针,但是对这种癌症的患者,我们 不知道他生存期有多久,也不知道要花费多少钱,如果是单纯的吃药,可能不能够很好的止疼,如果打了止疼针的话,早期的话可能一针两针就可能解决, 如果是疼痛越来越重,但是这个疼越来越难控制,可能需要越来越多的药去止疼,那么就需要花费越来越多的钱,那对家庭条件 不太好的家庭来说,可能这个钱会像无底洞一样越来越多,这样对于患者以及家属来说,时间越长,在这个经济上的困难是越来越重,心理负担是越来越大。

瑞士是目前唯一可以协助外籍公民实施安乐死的国家,当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在瑞士接受安乐死,即便是合法的安乐死,也要经过有关 机构的充分评估。外国人要想在瑞士申请安乐死,会涉及很多文殊工作。首先,申请人需要缴纳三百美金成为该机构的会员,然后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首次联系和个人访谈。 再然后,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病例以供审核,只有年满十八岁被判定只剩下三至六个月的生命,并且一直到最后一步仍坚持安乐死的申请人, 机构才会执行安乐善终。图片如果满足上述要求,更重要的一点是申请人还得有钱。当年付达人的儿子付俊豪称, 虽然瑞士机构收取安乐膳中的费用只有一万多美金,但这一费用并不含食宿。赴家人两次往返瑞士的所有费用,包括食宿大概是三百多万新台币,折合人民币六十五万多, 几乎花光了付达人个人的全部积蓄。付俊豪对此感叹,对于我们来讲也是消费非常高的。 在瑞士实施安乐死当天,患者需要自己服用下药物,这是一种镇静剂,剂量足够大,会使心肌停止跳动,或者准备好注射针头,但也需要患者自己打开阀门,这个过程会平静的持续二十到三十秒。 同时整个过程中需要录制视频对话,会记录患者的姓名、出生日期,以及他们清楚的知道自己将要做什么,视频会作为他们自愿自杀的证据。

我是支持安乐死的,就如果说你要照顾过那种连屎尿屁都不能自理,都需要身边人去照顾的那种病人,我告诉你哈,不需要太久,只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你就会失去所有的耐心,你的耐心就会被消耗殆尽, 即使是自己的儿女也不行。就有些人会说,哎呀,我有钱,我出钱去养老院,养老院也离不开,屎尿屁也离不开,得给你喂饭 对吧?因为本身病人的情绪就不稳定,再包括完全不能自理,没有什么意识,连翻身到处都是褥疮 对吧?那一躺几个月几年,甚至那所有人身边所有的人都会被拖累,哎,别说养老院,哪里都不行,我告诉你,真的。所以说如果说真是人生的最后, 哎,真是没有挽回的余地啊。一定要离开的话,我觉得有点体面,有点这种尊严的离开远比在床上一躺好几好几年,甚至甚至这个更长, 要要体面的多,尽快的走一个小药丸就能解决,其实对病人来说是一种解脱,对身边人来说,何况又不是呢,对吧?

在韩国,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家中安详的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光。为了满足这一需求,韩国京基岛城男士率先推出了居家邻中关怀项目。许多家庭面临着照顾重病亲人的压力,尤其是像李志单女士这样的家庭, 他的母亲因患有痴呆和高血压而无法行动,照顾起来十分困难。通过这一项目,李女士的母亲得到了定期的居家医疗服务,让他能够在家中安详离世,而不是在医院。该项目不仅提供医疗照顾,还简化了去世后的相关手续,减少了家属的负担。 未来,城南市计划扩大这一服务,帮助更多家庭。你觉得在家庭中是否是更好的选择?你会选择怎样的方式陪伴亲人走完人生最后一程?

去国外安乐死要花多少钱?又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安乐死呢?在中国有没有过安乐死呢?急救光头哥带你看到医学中的人与人 安乐死。虽然有很多国家都已经可以允许安乐死了,但是所有的国家安乐死其实都有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求是本国公民。所以换句话说,去国外安乐死这件事情 只有很少的选择,也就是瑞士是可以允许其他国家的人来进行安乐死的, 但是安乐死是有严格的审批的,安乐死肯定不是能随便死的。对,那么好趣瑞士呢?需要中国哪些审批呢?首先, 这是对疾病的审批,这是最重要和最严格的,疾病要求是绝症,这是首要的。其次,你的生存期应该是不会多于六个月啊,六个月以内。第三要求是年满十八岁,那么这种情况下, 你在瑞士呢?要在相应的机构包背通过申请,以后要有至少是两位不相干的医生和两位的相关的心理的评估之后才能够实行安乐死, 那么所以可见条件非常严格,那么安乐死相关的费用总体大概是在七十万左右,换句话说,绝大多数人都真的是死不起啊,安乐死死不起的那么好,那么 中国有没有过安乐死呢?中国有过一次安乐死的叛逆啊,那么这个是一个什么情况呢? 是在一九八六年的时候,当时呢陕西的一个职工叫做王明成为他的母亲执行了安乐死。这个事情是怎样呢?为什么王明成要给他的母亲执行安乐死呢?是怎么想的呢?首先说王明成这个人对他母亲其实是非常孝顺的,为什么这么说, 在王明成很小的时候啊,他们一家是四个子女,他有两个姐姐,一个妹妹,那么四个子女呢,在他很小的时候,他的父母就离异了,离婚以后呢, 他是老三,他和他的妹妹被他的父亲带走,组建了新的家庭。在这之后呢,呃,他呢和 他的母亲呢,其实一直有联系,在他工作以后,一直是在尽孝的去供养。他的母亲的生活到什么程度呢?当时他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是四十三元, 他每个月要把其中的三十块钱,三分之二的工资要寄给他的母亲,供他母亲去生活。甚而至于直到他结了婚以后,他依然保持着这样的一个习惯,每个月给他母亲三十块钱。 所以当一九八六年的时候,他的母亲呢因为肝病的晚期反复住院,反复住院,他呢在医院看到了他母亲的悲惨的状况,他的母亲曾经在一次疾病清醒的时候曾经说过,哎呀,我活的太 难受了,如果要是能死就好了。在这种情况下,于是他和他母亲的主治的医生沟通了安乐死相关的问题, 确认了病人当时的状况非常差,真的是已经是临终的状态了,最终呢,对他母亲呢进行了安乐死。 那么这件事情后来是为什么会被大家周知的呢?是因为他的两个姐姐呢,在结账的时候,和医院发生了一些纠纷,从而呢变成了一起医疗纠纷,把医院告了,结果呢,告到法院之后呢,法院呢一看,哎, 这个死亡呢,似乎是非正常的死亡,于是把医生和这个王明成以及他的妹妹几个人一起关到了监狱,一关到监狱之后呢,他的两个姐姐就发现了,哎,我们原本只 只是一个医疗纠纷啊,医疗纠纷呢,怎么成了把我的家人也关进去了?因为他的两个姐姐其实对于他母亲的死亡本身 没有那么多的意见,只是可能对于里边的一些费用或者各方面的问题有一些纠纷。于是他的两个姐姐室友说,那我们就撤诉吧,但是呢,公安机关跟他说说,现在呢,已经不是你能撤的诉讼了,而是涉及杀人了, 于是这个事情呢,就走入了正式,走入了司法程序。走入了司法程序之后呢, 在这几年里边反复的讨论医审是判他们是有罪的,最终终审的时候呢,认为呢,这个行为呢,属于安乐死的一个判例。那么呃,医生和王明成不承担刑事责任,至此形成了中国目前为止的第一 伊利的安乐死的一个判例。当十几年后,王明成得了一个胃癌,到了他的晚期的时候, 极其痛苦,他也想要寻求安乐死啊,他跟医院多次的申请,但是医院呢,明确的跟他说,因为没有安乐死相关的法律,所以医院无法为他完成安乐死。 最终王明成在肿瘤的痛苦中离开了人间。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始终没有明确的安乐死相关的法律,所以相关的法律也是目前每一年人大会议上都会有人推动的一个法条。

一九八六年,陕西工人王明成的母亲身处肝癌晚期,痛苦不堪,多次猝死。王明成不与母亲受苦,请求医生普连生为母亲实施安乐死。普连生两次注射复发安东林之后其目死亡, 然而王明成和普连生却因此被提起公诉,经两级法院受理之后,两人被认定为无罪。这是我国公开受理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例被判处无罪的安乐死案件。也正是这个案件所释放出来的一次安乐死合法化的信号,引发了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高度关注。 从九十年代开始,每年晚会上都有关于安乐死的提案,然而和民间活跃的态度相反,国家对于安乐死问题却一直闭目不谈,目前为止好像也没有要合法化的迹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不仅我国,国际上也是如此。尽管安乐死有着近百年的历史,安乐死需求也随之老龄化的发展越来越高涨,但是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国际上至今还在争论不休。 为什么安乐死合法化会存在那么大的争议?而又是为什么在大多数国家都否定安乐死的情况下,荷兰和比利时却能反其道行,在本世纪初先后通过安乐死法案,律师甚至还搞起了安乐死旅游七类杯子,只为丑死,多么匪夷所思。 安乐死到底能不能合法化?这些就是我们今天这个视频想回答的问题。 随着医学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安乐死问题接踵而至。一九三五年,英国出现了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此后,美国、荷兰等多个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组织,很快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安乐死运动。 然而,一九三八年,德国纳粹骤然开启了一场不闻之色变的安危斯计划。这个所谓的安危斯计划一开始还只是针对绝症患者,一下子就扩大到了残疾人、精神病人,最后直接就变成了针对犹太人的族屠杀。 正是因为纳粹的种种分裂行径,安乐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批判,甚至一度销声匿迹。直到二战结束,安乐死才被重新提出。此后,随着安乐死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慢慢从法律上或者政策上回应安乐死的现实需求。 每个人都想有生的权利,这可毋庸置疑,但为什么当死的权利突然就支支吾吾争来争去的?说个极端点,不如决定生也就算了,还不如决定怎么痛痛快快的死,怪不讲道理的。关于安乐死,大家都在争论什么?或者说安乐死合法化大家都在顾虑什么? 其实,大多数反对安乐死的人,基本上都是在顾虑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安乐死正当性的担忧,具体而言,人是否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是否符合医学逻辑和社会阅历?传统医学认为,医学的目的是延续生命,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 医生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同时,传统社会观念认为,好死不如赖活着,人的生命具有绝对价值,不仅属于自己,也属于社会和国家,实施安乐死就是对生命的践踏,是文明倒退。 另一方面,对安乐死合法化后果的担忧,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异种的情况,明明不是绝症,却误以为是绝症,早早就安乐死了,而死亡的结果又是不可逆的。退一步说,就算没有误诊,医学发展日新月异,我们现在看来,治愈无望的病也许过两年就会迎来新的曙光。 不过,医学安乐死会不会使医生过早的将病症变为绝症,从而放弃积极治疗,最终阻碍医学发展? 同时,有人还担心安乐死会不会引发道德滑坡,他们认为,如果允许安乐死,人们将沿着剥夺生命的斜坡滑下去,直至去结束没有任何过错的人的生命。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一旦依法允许绝症患者自愿安乐死,那么很快就会允许不自愿安乐死。 安乐死慢慢的就会变成杀害残疾人、精神病人,甚至是大部分老年人的工具。当死亡权力变成死亡义务,那催的安乐死悲剧会不会重演?另外,安乐死合法化会不会引发犯罪浪潮?安乐死会不会成为故意杀人的合法掩盖工具?会不会有人被安乐死? 刚刚说的这些,都是安乐死反对派的主要观点,听着好像不无道理,但确实也有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首先, 救死扶伤的传统一德早已向新一德转变,而新一德要求进行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活得久不如活得好。对于一个绝症患者来说,他已经够痛苦了,也不能说为了延续他一时的生命而对他的诉求不管不顾,甚至给他造成更大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折磨, 反正都已经绝症了,安乐死与否对他们来说其实就是痛快的死和痛苦的死的区别。 其次,道德滑坡所主张的哪怕自愿安乐死本身是合理的,但是因为自愿安乐死可能会导致不自愿安乐死,所以我们最好连第一步都不要迈。以前说这种观点是防微杜渐,倒不如说是一叶飞石。最后,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发犯罪浪潮的说法更是站不住脚。 安乐死不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只是一种可能会被利用的外部工具。犯罪分子有了谋财害命的想法之后,可能会利用任何一种外部工具来实施。并不是说我们禁止了安乐死就不会有犯罪的发生。 而且刑法上存在道德困惑的不只有安乐死,还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其他事由,法律也并没有因为他们可能会被有些人利用,就直接了当的否定了他们的合法性。 所以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呼吁人道主义精神。比起怕这怕那,倒不如好好想想怎么通过制度设计去防范这些风险。 说到现在什么是安乐死,或者说成立安乐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其实这本应该放到视频的开头,但我却可以回避了这个问题。 安乐死就像是一种有共之无共时的问题。大家都听说过安乐死是病的初衷就是想要解除绝症患者难以忍受的痛苦, 但是安乐死却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这也算是个很重要的原因。我说城门楼子,你说跨过肘子,我们谈的根本就不是同一种安乐死,怪不得你不认可。 安乐死概念的分歧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第一,安乐死的性质是什么?到底是一种受主托杀人的犯罪行为,还是一种完全正当的行为? 第二,谁可以使用安乐死?只有绝症患者才可以使用安乐死吗?出生时就重度残疾或者痴呆的婴儿可以吗?精神病了呢?昏迷不醒的植物人呢?第三,只有病死患者才能安乐死吗?如果没有病死,但长期痛苦,生不如死呢? 第四,安乐死请求是不是只有患者本人才可以提?家属可以吗?医生呢?如果患者昏迷不醒,意识模糊或者精神失常,又该怎么判断他的安乐死意愿呢? 第五,安乐死只能用医生实施吗?家属可不可以?第六,既然是安乐死,那么肯定应该尽可能的采取仁慈无痛苦的方式,但如果没有这条件呢?第七,该怎么设定安乐死法定程序,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安乐死被滥用呢? 刚刚我们提到了这些概念,分析其他国家是怎么权衡的,尤其是核癌是怎么权衡的?如果我们将各国安乐死进程分为三类,安乐死合法化、犯罪合法化以及非法化。 毫无疑问,安乐死非法化仍然是世界的主流,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否定安乐死的理由和程度各不相同。为减轻绝症患者的痛苦,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中断治疗手段并放任其死亡的,属于焦急。安乐死 为患者提供致命药物加速其死亡的属于积极安乐死。再细问一下,如果医生提供致命药物供患者自行自用,那就是被动协助自杀。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反对积极安乐死,认可消极安乐死和被动协助自杀。 而安乐死叛逆合法化的国家中,最典型的就是日本,主要就是因为日本曾在两个著名叛逆中设立了安乐死合法化条件。首先是一九六二年的蒙古判决,判决中明确规定了安乐死应满足六个要件, 第一,逼死的绝症患者。第二,患者遭受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第三,减轻患者痛苦是唯一目的。 第四,有患者本人明确的爱乐思嘱托。第五,原则上有医生实施。第六,执行方法在理论上具有妥当性。其后,一九九五年的横滨判决中,又重新界定了积极爱乐思的四个要件, 第一,死亡不可避免,且死系将尽。第二,患者遭受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第三,所有消除痛苦的手段都已经用尽,除了死亡,没有别的选择。第四,患者们明确的爱乐思请求。 但大家不要以为有了这两个叛逆,日本就是安乐死和法华的国家。相反,我们多少能感受到日本对于安乐死那种矛盾的态度, 毕竟日本从来没有通过任何正式的法律条文来认可安乐死。而且即便这两个叛逆设定了安乐死和法华条件,日本至今都没有任何一个安乐死无罪的叛逆,包括那两个叛逆本身。 安乐死合法化最典型的国家就是荷兰。二零零一年,荷兰国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安乐死法案,荷兰成为全球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安乐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医生根据患者请求执行特定的医疗操作来终结患者生命, 荷兰绝大多数的安乐死都是这一类。第二类是医生协助自杀,医生提供致命药物或手段,患者在医生帮助下自行完成终结生命的关键操作。 但是,不管实施哪种安乐死,医生必须符合恰当理智标准。只要符合这道标准,医生才能面临刑事处罚。所以,在荷兰,与其说安乐死是一项权利,倒不如说是在刑法相关罪名下开辟出来的豁免或例外。 恰当离职标准有六个具体要求,第一,患者的安乐死请求是自愿且经过慎重考虑的。第二,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是无法承受、没有改善希望的。第三,医生必须向患者说明真实的病情和预期。 第四,患者和医生和医生必须一致确认,只有安乐死才能解除患者痛苦,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选择。第五,需经另一位独立医生实际看诊,并就是否满足前四项离职标准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医生在执行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过程中,必须履行恰当的医疗看护,以注意职责。 这还没完,医生根据这套标准实施安乐死之后,要马上通知医师官,并附上书面报告。有医师官对患者的死因进行确认,确认患者是死于安乐死之后,医师官会进一步将该案通报到地区审查委员会,地区省委会每年都会联合发布年报,评估安乐死相关数据。 此外,为保证安乐死制度的良好运作,荷兰每隔五年就会对安乐死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独立评估。 也就是说,荷兰医生实施安乐死是不需要事先申报的,是否接受患者请求完全由医生自行决定。当然,医生也没有义务接受患者请求。 既然是先实施后审核,那医生实施安乐死的意愿大不大?风险高不高?根据荷兰最新的毒株报告,一半以上的受访医生表示曾参与过安乐死戈案,没有参与过的医生中,有百分之二十七的医生表示不反对安乐死,所以医生总体接受医院还是比较高的。 医生接受意愿高另一面也就意味着风险肯定是比较低的。事实上,排除掉明晃晃的非法安乐死案件,二零二零年安乐死法实施了十八年后,荷兰才出现了第一起真正有医生因安乐死争议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多米康案、 多美康的受害人是一位老年痴呆患者,这类患者事先未有安乐死遗属,但是遗嘱用语模糊不清,前后矛盾,患者还反反复复修改遗属,而且遗属的书面表述和患者的口头表达之间又存在冲突。然而,就算这个案件争议那么大,法院最终还是做出了无罪判决。 荷兰维系安乐死制度的力度和决心由此可见一斑了。刚说的都是其他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态度,那么面对频发且无法回避的安乐死个案,我们国家又是如何处理的呢?学者特地分析了十四个被媒体以安乐死命名的经典案例我们首先看到被害人并症这一 栏,虽说各国还没有和安乐死概念达成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都把适用对象限定在昏死的绝症患者。 但这十四个案例中,只有五个符合要求,剩下九个虽然也是很严重的病,但都属于可以救治或者不危及生命的。 而且安乐死毕竟是剥夺人的生命,大家基本达成共识,实施安乐死的唯一目的只能是解除患者本人的痛苦,而不是为了减轻家人的经济负担、护理负担或者精神痛苦。 也许安乐死在事实上会带来这些效果,但决不能以此作为出发点。然而,这十四个案例中,又有几个能真正符合唯一目的的要求呢?有好几个案例的安乐死要求,甚至都不是患者本人提出来的。 再看一下这次手段,安乐死本应尽可能选择迅速且痛苦极低的手段,比如说注射。但在我国,一般人哪里够得着管制药物,基本上就选择触手可及的农药、安眠药,甚至是采用更直接更野蛮的暴力手段。 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将安乐死行为出罪化,一般情况下,安乐死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故意杀人罪有两等法定刑优先适用高一档基本法定刑,即死刑无期或者十年以上有期。 情节较轻的适用第二档减轻法定刑,即三至十年有期。这十四个案例中,被判有罪的案例有十二个,其中只有两个适用基本法定刑,剩余十个都是适用减轻法定刑,而且瓶中刑期大概在四年左右。 也就是说,我国四大食物中,虽然将安乐死认定为犯罪,但基本都是做减轻处理。具体量刑情节主要有被害人病情是否存在,本人民事嘱托目的是否纯粹,但易产生原因以及毁罪表现等方面。 接下来,我们再把目光交织到被判无罪的两个案例,其中黄龙娟被人起诉主要还是因为她重病去世,这个案例我们就不谈了。而法院之所以判处王明成、普仁生无罪,主要是基于两个考量,主观上,两人实施安乐死是为了让患者无痛苦的死去,主观目的纯粹无恶意。 客观上,普林森注射药物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药物的用量也在合理范围之内,药物只是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但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结合上面的案例,我们知道,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原则上安乐死行为都是要作为犯罪处理的,那么我们国家为什么迟迟不将安乐死合法化呢?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荷兰为什么能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合法化。 首先,荷兰经济发展水平高,医疗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对荷兰人来说,他们基本上不用顾虑到经济互惠这方面的问题,只需要考虑自身的痛苦程度。 其次,荷兰长期的贸易生活造就了荷兰人民开放包容的价值观,并且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荷兰的宗教意识淡薄,推行安乐死的阻力没有那么大。 再者,荷兰樱花关系和谐,基本上每个荷兰人都有家庭医生,荷兰医生也没有参与过纳粹的安乐死计划。最重要的是,荷兰的安乐死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你别看荷兰零一年才通过安乐死法案,在此之前,荷兰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安乐死司法实践经验, 荷兰的安乐死制度也正是这些经验的总结。再看看我们国家,我国这种高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国家肯定是没得比的。 如果法律允许安乐死,安乐死恐怕就是很多人唯一能负担的起的医疗选择了。而且我国整体社会文明程度还比较低,近几年医患关系也比较紧张,也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医疗技术保障。 若是医术不高,还能说患者是被误诊为绝症,从未被错误的这些安乐死。但若是因得败坏,某些妄图逃避治疗、抚养等义务的家属会,机构很有可能就会和医生相互攻击,利用安乐死作为合法掩盖工具,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径。 所以,至少我国从新阶段来说,还是不具备安利斯合法化条件的,而且就算理法也会设定非常苛刻的标准,基本上也是形同虚设。那么就目前而言,在司法上将安利斯作为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或许会更加妥当。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视频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耐心收看,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我是绿一,我们下期再见!

一个国家能离谱到什么程度呢?你耳朵嗡嗡响,受不了,可以合法申请安乐死,你怕失明也能申请。你抑郁症,觉得活着没意思,同样能申请。这个把死做成产业的国家,不是穷地方,而是荷兰, 以风车、郁金香闻名的自由天堂,你猜怎么着?荷兰二零零二年通过安乐死法案,世界第一。二零二五年,安乐死人数突破一万,占全国死亡总数的百分之六。每一百个死去的荷兰人里, 就有六个是医生送走的。还有更狠的精神疾病患者,成了增长最快的群体。二零一零年,只有两人因精神痛苦被安乐死。 二零二四年冲到二百一十九人,翻了百分之六十。一个十六到十八岁的自闭症男孩,觉得生活不走运,太孤独,家人哭着求他别死都没用。审查委员会批准了,医生断定他没有治愈希望。 一个脑子还没定型的孩子,就这样被合法送走了。还没完,二十九岁姑娘佐拉亚抑郁焦虑,自闭十年,三十多次电休克疗法都没用,她申请安乐死。 二零二四年五月,医生上门打了一针,他躺在沙发上,伴侣陪着走了。一个正值最好年华的人,不是因为身体不行,而是精神撑不下去了,被自己的国家合法送走,这到底是解脱还是放弃? 别急,更离谱的来了,二零二三年,荷兰把安乐死合法年龄下休到一到十二岁。一岁刚会走路的孩子,患不治之症,且无法忍受痛苦,父母同意,就可以合法结束生命。有个失职老人, 生前写过遗嘱想死,但已经意识不清。医生还是执行了审查委员会判定不合规,移交检查官。这是荷兰安乐死合法化以来,第一次有医生被刑事调查,但在这之前,从来没有一个医生因此被起诉过。 最后这个最气人。二零二五年底,一个组织收集了七点五万个签名,向议会提交动议,要求彻底删除安乐死一切限制。以后你想死不需要看病,不需要医生同意,你自己想死就能死。 创始人范迪克之前因非法贩卖自杀粉末被判过刑,现在换个方法继续推动议。二零二六年就要讨论。说到底, 荷兰的安乐死从绝症救命稻草变成精神病人出口,再变成一岁婴儿,选择正向无门槛的死亡超市狂奔,有人叫他死亡斜坡一旦上去就刹不住车,问题是滑到哪里才是头? 一个抑郁症都能合法打死针的地方,一个一岁孩子都能被合法送走的地方,到底还有没有不能越过的线?那些被批准的自闭症少年,是真的没救了,还是社会已经懒得去救了? 米线这东西,一旦没人守,就一定会有人往下踩。荷兰已经踩了几十年,还在继续踩。

安乐死合法吗?答案肯定是不合法。最近呢,我刷到一些肿瘤晚期的很痛苦的一些视频资料,那么评论区里面有些人就提到了安乐死这个事情,首先安乐死他一定是不合法的, 起码目前在国内是这样。其实安乐死还有一种形式,我们叫做消极安乐死,其实什么意思呢?就是病人病情很重了,很晚了,没有特别的医疗的价值, 这时候医生会跟病人家属讲,这病人治疗效果很差,那么你可能再继续治疗下去,到最后结局也改变不了,那这时候病人家属就会掂量一下,让家人少受罪, 减轻痛苦。比如说放弃治疗了,回家了,自动出院了,这个我们叫做消极安乐死,这个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事情,就是说医疗工作人员肯定要尊重家属的意愿 来是否进行积极的抢救治疗。对于主动的阿拉斯在中国一定是违法的。其实我们简单聊一下,在国外也只有少数的几个国家或者地区是合法化的,每年呢,阿拉斯的病人占到所有死亡人数的比例大概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六的样子,但是呢,他们有一个严格的 繁杂的论证程序,对一般来说,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医学专家去评估有没有达到安乐死的标准,再加上家属的意愿,再加上相关的公证人员的一些协助辅助,才能做到 最终的安乐死的结果。所以说,对于我们国家来说,短期内也是不会允许安乐死的合法化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缓慢的、谨慎的发展过程。

注意,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再次引发了议,有代表呼吁,法律应推动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让那些身患不治之症、饱受痛苦且无治愈希望的患者拥有自主选择、有尊严的离世的权利。 但我们必须明确,截止目前,安乐士在我国尚未合法化,一旦开放,如何防止滥用,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如何避免悲剧发生, 都要慎之又慎。生命可贵,尊严同样可贵。对于安乐士的合法化,我们需要的不是情绪化的站队,而是底线审慎全面的探讨, 需要在生命尊严与法律论理之间找到最稳当的平衡的。大家怎么看?评论区聊聊,关注权哥,每天正能量分享!

你能接受安乐死吗?相信呢,不少人也听说了吧,有位人大代表刘桂芳再次提议,建议安乐死合法化。但为什么这份看似充满了人道主义的提议在国内很难推行呢? 其实啊,主要卡在了两大难题上。首先就是法律层面,民法典明确,人人有生命权, 任何主动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就算本人同意,出于好心,按现行法律都容易啊,被定为故意杀人。你可能会说,那安乐死合法化这条不就没了吗?但法律之所以如此谨慎定义, 试想一旦轻易合法化了,会不会有重病患者的家属迫于家庭经济压力,然后可不可能让患者被自愿安乐死?会不会有不孝的子女借此合法化摆脱赡养责任? 甚至会不会有人利用这个合法化对病人的财产有非分之想呢?所以说,现在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完善的。今天的社会, 立法者必须很周全很周全的想这个事,不敢轻易冒这个险。再就是,我们国人传统观念和老论语一直信奉着好死不如赖活着, 加上传统孝道深入人心,大家只一味的硬撑着延续亲人生命,根本呢,不在乎病人有多痛苦。我身边呢,就有真实的案例, 朋友的父亲七十多岁了,成植物人三年了,医生说根本没有醒过来的希望,每个月护理费加上吃药要花大几千,几乎啊,掏空了家里的收入, 可爱于孝道和亲友的闲话,谁都不敢做决定。很多想安乐死的人都是啊,绝症没有治好的希望, 天天被病痛折磨,活得没有尊严,绝症病人没有了希望,自己受尽折磨,家人跟着花钱受罪受煎熬,不少人都希望能体面无痛苦的离开人世。如果征求大家的意见,你会支持接受安乐死合法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