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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都在抵制监狱来的妈妈,但很少人去分析这个案子当年的二审判决书,当时一审判的是故意伤害真死亡,而女主是立正自己构成过失真死亡的。两者差别是,前者是十年以上,后者是三到七年。二审是维持了原判, 我将里面法院认定的情节和各位分析一下。原审判决认定,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二十二时许,被告人赵晓红在其租房卧室与其丈夫张博因滋藏贩生草并私打 赵小红退至客厅,并顺手将客厅桌上的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当张伯追过来时,赵小红持水果刀刺向张伯胸部,至张伯受伤倒地。同住义乌的吕卫兵打电话报警,赵小红一叫,吕打电话报警 后,张柏金抢救无效死亡。第一个细节,退至客厅,并顺手将客厅桌上的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这个拿刀的动作表明,他在面对丈夫追赶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利用致命武器进行对抗甚至伤害对方的意图。 第二个细节,当张伯追过来时,赵小红持水果刀刺向张伯胸部。请注意,这里是刺向胸部,而不是闭着眼睛胡乱挥舞。胸部是人体致命器官、心脏大动脉集中的部位。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刺向他人胸部会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 哪怕他当时心里想的不是我一定要杀了他,但他明知拿刀刺向胸部会造成对方重伤,却依然发现这些行为的发生是否满足正当防卫呢? 赵晓红在撕打中退至客厅并拿到了刀。此时,虽然丈夫张伯追过来,但张伯手上并没有持有任何致命武器,因为判决书上面是没有这样提及, 在双方赤手空拳撕打,且已经拉开距离推到客厅这个情况下,赵晓红直接动用管制刀具刺向对方致命部位,其防卫手段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具有主动伤害的故意。因此,法院认定其具有故意伤害的情节在法律上是有理有据的。 这个是当时案发的情节了。那会不会有一直以来,赵小红被家暴有恐怖或者激愤而导致了当晚的悲剧发生?判决书有一个对照这个抗辩很不利的证据,赵小红的亲弟弟正眼姐姐和姐夫婚后关系较好,有时因琐事吵架,但事后就好了。 在涉及生死大案里,如果姐姐长期被姐夫殴打,亲弟弟作为女方娘家最坚实的后盾呢?在法庭上,面对杀死姐夫的姐姐,我该理解,他的第一个反应绝对是控诉死者, 他生前经常打我姐,我姐过的生不如死,以此来为姐姐争取轻判甚至免刑。然而,连亲弟弟都给出了关系较好的客观评价, 这在证明力上几乎是一掷重锤。但直接向法官传递了一个信息,这段婚姻中或许有吵闹,但绝对没有达到长期家暴、激怨、恐惧的骑行状态。 至于狱中拍摄、先拍后背,这些法律细节超出我的认知范围,不好评价。我记忆中还没有一出电影是自己演自己犯过的案件, 甚至拉来了现实中的婆婆和儿子真人出演。这确实是影视罕见的商业卖点,但艺术创作的底线是忠于事实。如果所谓的家暴只是他个人的异想与抗辩,那片方就必须向大众公开说清楚, 公众并不是不能接受淫秽释放的人员重新回归社会,而是很难接受电影用虚假的情节去充当事实,将一张证据确凿的故意伤害罪美化,洗白成反抗家暴的英雄主义趋势。听听你的看法。

艺术可以来源于生活,但绝不能胡编乱造,颠倒黑白。电影监狱来的妈妈翻车了,因为这部电影不是文艺的突破,而是底线的崩塌。他讲述的不是人性的高光,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投机式洗白。 电影宣称根据女主角个人真实经历改编,讲述一位因反抗家暴施舍杀夫入狱的女性,在经历十年牢狱生活后出狱,通过自立获得婆婆谅解,并与儿子修复亲情纽带的故事。 宣传有多暖心,真相就有多恶心。这部电影把法院终审认定的故意伤害致死,篡改成了长期家暴、反抗杀夫的悲情剧本,凭空捏造伤痕,虚构苦难,扭曲真相,把凶手包装成受尽欺凌的弱者。 更讽刺的是,当事人在服刑期间就参与商业拍摄,公然违反监狱法。同时,制作方以纪录片之名片审批,以商业片谋利益。一句话总结就是,程序违法、事实造假、三观扭曲。 更值得警惕的是,那个所谓的国际大奖片房大肆宣扬海外获奖,本质上就是拿西方刻板印象换光环,借国际奖项压舆论。 他们精准迎合外部对中国的片面想象,把个案极端化,把司法标签化,试图用海外奖项为罪行镀金,用国际光环压制国内质疑这种投机不是艺术自信,而是底线投机不是文化输出,而是吃相难看的流量算计。 拿司法判决当剧本,拿生命悲剧当素材,拿国际奖项当遮羞布,这是对法治的挑衅,对逝者的消费,对公众的误导,同时也是对艺术的抹黑。 如今,影片撤档,女主角账号被封禁,但对于这样的影片,绝不能止于下架叫停,必须彻查谁在投资、谁在运作,谁在撑腰。 这个电影不仅情节雷人、选角惊人,而且整个运作都显得非常诡异,非常不可思议。因此,有必要全流程倒查、全链条追责,让造假者付出代价,让投机者无处遁形。 司法尊严不容挑衅,法律底线不容试探,公众善意不容利用。任何试图绕过司法、篡改真相的行为,都必须被唾弃、被戳穿、被严惩。 创作有自由,更要有边界。艺术有追求,更要有敬畏。一句话总结,守住司法底线,才配谈艺术,敬畏法律尊严才配有掌声。

还在服刑的罪犯能拍上映片吗?有很多网友发私信让我解读一下监狱来的妈妈。公开报道显示啊,这个电影定档在今年的五月三十号,宣传重点包括反家暴、失手杀夫原型人物正式出演,编剧呢,更是在接受采访的时候爆猛料啊, 说女主角在监狱服刑期间就参与了拍摄。那么这一通操作下来呀,直接让电影宣发的同时,踩到了刑法的执行、影视的审批、商业发行以及公众趣事这么四条线。 关于其中争议啊,其实最重要的也是这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还在服刑的犯能拍商业片吗?既然是服刑的犯啊,打的原型人物真实出演的噱头,那我们先来看看啊,圣象裁判 主角到底是犯了什么罪呢?要知道这个电影宣传的是啊,反抗家暴、施舍杀夫,出狱后倾情修复,这样带有强烈情绪色彩滋味。但这与判决书呈现出的司法事实似乎是有所出入。 根据陕西高院的二审裁定,被告成赵某和丈夫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撕大,赵某持水果刀捅刺丈夫至其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而当场死亡。从赵某捅刺张某的部位和力度来看,其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明显。 法院认为,啊,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书还记载赵某的供述称,啊,说两人发生争执后,丈夫用拳头打她头,用脚踢她的后腰,她跑到客厅拿起水果刀,在丈夫扑来的时,她下意识挥了一下。 但是法院最终没有认定正当防卫有没有采纳他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呢,是直接认定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判了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力五年。后来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啊,二审的裁定也没有把案件定性为反抗家暴。 多名证人正言中出现的表述是,夫妻婚后关系较好,平时因琐事吵架,吵后就好。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一定就不存在家暴, 但是,至少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宣发所谓的反抗家暴、施舍杀夫,不是法院认定的司法主线。那么,一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还在服刑的罪犯,能拍上映片吗?我们来找这个问题的答案。 好明显不能,而且原则上是绝对敬职的。对此规定的是比较完善的。按照刑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力是指剥夺这些权力,而且他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还有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此也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 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响制品啊,也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此外啊,早在一九八八年,广播电视部和司法部还联合发布过一份关于禁止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 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啊,这里边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严格禁止正在服刑的罪犯公开在社会上进行营业性演出,包括为电影制片厂、电视台当演员和为音响出版单位录音录像。 各音响出版单位和电影制片厂、电视台、电台不得将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表演制成音响出版物和影视片出版发行。 那么,赵某在复兴期间经过两次减刑啊,狱刑执行至二零二零年的六月十五日至剥夺政治权力减为三年。那他在二零一九年复兴期间拍上一篇,毫无疑问,肯定违反了剥夺政治权力的有关规定,甚至啊,未来可能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呀,处警告或者是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个问题的答案啊,算是很清楚了,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监狱这个地方能拍商业片吗?答案呢,在新修定的监狱法律,从宗旨上讲呀,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工作应当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监狱是为了改造、教育罪犯的啊,进监狱拍商业片,显然与这个宗旨不相符。那么从安全角度来讲呢,监狱法第十七条有规定啊,未经批准,不得对监狱 警戒设施、罪犯改造等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测等活动。也有律师啊,在接受采访时,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解读啊,那么,在实践中,监狱拍摄的审批相当严格,拍摄活动必须提前报备目的、内容和用途,且必须与审批相一致。 监狱内对外拍摄采访啊,仅允许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普法、宣传、警示教育、官方纪录片等公益属性的内容。 那么商业电影引力型影视创作是属于市场化的商业行为。然后第三个问题啊,复兴的罪犯不能拍商业片,监狱也不能拍商业片,那这部电影是怎么产生的呢?那是怎么获批的呢? 要知道呀,电影剧组在接受采访时可是说,电影从二零一八年六月开始筹备啊,为了获准 进入监狱采访拍摄,做了许多申请和办理手续的工作,最后得到了司法部相关部门的批准与支持。他还称,自己去过呀,东北的几座重刑监狱啊,普通监狱和女子监狱也去过,陕西的西安、咸阳、延安的监狱一共呀,有十几所。这是怎么实现的呢? 答案还是他在采访时给出的,也就是挂羊头卖狗肉。编剧表示,最初的想法是拍纪录片啊,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能获批进监狱拍摄,但是在女间采访过程中遇见了电影的主角后,开始改想法了啊,他甚至在采访中直言, 开机后啊,我们在监狱中拍摄用了两种,一种是用纪录片的方式记录啊,赵某的生活,另外一种是按照剧本设计分镜和调度,一条不满意就重拍, 完全是故事片的工作方法。所以第四个问题,如果真的是挂着纪录片的名头货批,然后拍商业片,这违法吧?那么大家也是肯定的, 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建议拍摄纪录片,这本质上是获得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逾期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果是挂羊头卖狗肉啊,那就是隐瞒政治目的,以欺骗手段获得行政许可,当然是违法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许可,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当然,如果是明知他们拍商业片,还预先准取,那就属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那么,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关行政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一个问题,二零一九年开拍,二零二一年才备案,这违法吗? 当然啊,答案也是肯定的。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设置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 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是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是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二零一九年开机,二零二一年才完成备案啊,是典型的先拍后背,当然违反法定遣制程序。 那么,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有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不予确定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啊,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是违法所得不足以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完整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以后啊,你就发现这部电影可以说啊,每一部都是在踩雷,并且大家关注的,能不能上映啊,我想这些问题或许更有价值。 影视作品当然可以触碰复杂的人性,也应该有勇气去讨论家暴、犯罪、惩罚和重生。但越是敏感的题材啊,越不能模糊边界,违反规则, 创作者要面对的不只是镜头啊,还有法律权力和公共责任。一切皆法,总有办法。

国家电影局调查监狱来的妈妈。近日,电影监狱来的妈妈陷入巨大舆论争议,影片宣称真实故事改编,却被爆篡改案件实情,刻意美化犯罪行为。该片还存在服刑期间拍摄、先拍摄后备案等违规问题。 影片相关主演账号已遭管控清理,原定上映计划叫停。国家电影局工作人员就上述争议做出回应,已关注到相关情况,已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