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信吗?只是故意扒开一道堤坝,就可能被判十年以上甚至死刑?今天这条视频带你看懂刑法里后果及严重的罪名。绝水罪很多人觉得放水能有多大事,但在法律上,绝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 只要故意破坏堤坝、水闸、防水设施,制造水患,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就已经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绝水危害公共安全还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让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岂不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除了故意绝水,还有过失绝水罪。 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引发水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简单说,不管是故意诈低开闸放水,还是该捋直却不作为导致匮饬,只要危害公共安全,法律都会严厉追究。学法懂法,守住底线,别因为一时冲动付出无法挽回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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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您审判的案件是放火掘水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掘水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极其恶劣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三类罪行均严惩不贷,一旦实施,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这三类犯罪核心指向公共安全,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安全,并非针对特定个人,只要行为产生公共危险就构成犯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 放火罪是故意纵火、焚烧公司财物,引发火灾,危及公众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伤亡,都可定罪。绝水罪,只故意破坏堤坝、水库等水利设施,制造水患,淹没村镇农田,危害公众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及源头毒罪是故意向公共水源、食物、公共场所投放毒药、放射性物质等危害大众健康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三类犯罪量刑标准一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实施三类行为,按上述罪名严惩。 因过失引发火灾、水患、危险物质泄露构成过失犯罪,处罚相对较轻。此类犯罪几乎无法适用紧急避险,任何报复、泄愤、恶作剧等动机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触碰这条法律红线,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有事问律师,不要瞎琢磨。大家好,我是文律师,今天我们来讲一下绝水罪。绝水罪和我们上期讲过的放火罪,都是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中的,都是简单罪状。 但是绝水罪我便利搜索都没有查到一个入罪的案例,只有一个公诉机关只控绝水罪的案例。我们来看一下 二零一六年四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福为了盈利啊,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用挖掘机擅自在黄源县黄水河道内夜间采挖砂石料,并雇佣龚某的自卸货车拉运砂石。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龚某驾驶的自卸货车载满砂石途经黄水河下游时,车辆侧翻至黄水河道至使防洪堤部分结构塌陷。 为了将车辆从河道内拖拉上来,李某福指示另一被告驾驶挖掘机用钢丝牵引绳将 货车牵拉上来,车辆压塌及挖掘机作业,造成河道北岸的河堤三十米、灌盖渠道五十米及消粒池一座损毁, 墙体向内严重倾斜变形,二百米路面路基塌陷,损毁一千八百三十三米。经鉴定,损毁水利设施共计六十二万九千九百一十一元。 法院认为不构成绝水罪,因为绝水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要有破坏水利设施,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司财产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因龚某拉运砂石的部分压塌, 为了将货车拖上岸,李某福才指使他人用挖掘机将车拖出, 即防洪设施造成的这个损坏状态是由货车压塌以及挖掘机作业两个原因造成的。 同时,被告人李某福并没有主观上的使黄河河水横溢成灾的一个故意,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人民法院最终认为不构成绝水罪。好,下期我们再来讲一下爆炸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害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等物质, 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章最侵犯的课题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司财产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前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人的危险或者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 如果犯罪行为只为侵犯某一特定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公务安全,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务安全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课题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等。如果针对特定的对象,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不确定的,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应当以本章罪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这种危险行为在刑法分责中没有明文规定。 二是这种没有规定的危险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掘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如在人群密集区驾车撞人、像人群开枪、撕射电网、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我是眼影醉,目前是取保状态。去年六月份取的保。对,进去过吗?进去了,就是我是过了多长时间? 我是第三十六天取的保。检察院不逮捕取的保啊。金额是多大嘞?流水是在十三万多。你说的流水指的是涉案金额吧?涉案金额没有,但是他前两天给我发了一个退赔的那个证明书,我总金额算了一下就两万多块钱, 然后两万多块钱退赔是你已经退了两万多块钱吧。对,他的意思我只需要退那些两万多块钱,他就这个意思。 你的意思是十三万的流水是这个意思。对对对,然后退两万多是有十多个受害人,十五个加起来总金额两万多。他今天打电话给我,他说还要让我过去一趟。 他准备把那个案件移送检察院了吗?移送检察院了,因为时间也快到了的吧。我想的就是他本来刚开始跟我说检察院会通知我过去,但是他今天又跟我说检察院打电话给他那边,他说需要走一个流程什么的,我也不太懂,我想着这个案件后续会说,没说什么流程吧。 没说什么,就作为这个当事人本人叔叔。嗯,在移送这个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是要告知给你的,会给你签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你?对,通知你过来这里都正常啊。正常的,程序问题啊。我这个案件后续他会怎么走啊? 案件后续会怎么走?这个案子你能退了十三万的也是隐瞒,你是看得到的,缓刑看得到的,想问的是不是能缓吗?还是说能怎么样吗?其实我觉得你可能比较关注的事情能不能争取不起诉是最好的。 你能争取不起诉的前提是我先问你案子在哪?广东那边,你能把你能把十三万全退了吗? 退不了,他没有要求我退全部。我知道是叔叔没有要求你。你现在不是在问能不能争取不起诉吗? 那这个案子不是到检察院去吗?那你到检察院了,你能把剩下还有十一万啊?对,还有两万啊,还有十一万,剩下那十一万你能退完吗?那退不完。对了噻你,你想哈这个是自愿,我们知道你说严格上来讲包括你连两万块钱,其实也是自愿 的,是你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实是没有被害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侵犯的,法医是破坏了这个司法秩序, 你又不是诈骗的犯罪活动的实施人,对不对?犯罪嫌疑人他是直接的被害人,那你这种说我们叫在法律上叫自愿,你愿意去赔偿这些被害人,退给被害人,化解这个社会矛盾,那么在最终给你量刑的时候都会酌定的。这个,嗯,能同宽的都会给你考虑到。 但是你说这个案根本是你的涉案金额,你说了流水是十三万,你只是说现在报案的人可能是两万左右,对吧?涉案的金额有两万左右,另外还有十一万,那么涉案的涉及眼影的这个资金 要么是被害人没有报案,或者是被害人没找到,没有时间当中啊。有这种涉案的资金就是你指的流水的,说涉案的资金全退了,在十左右的也能看得到,有希望去往不起诉走,当然你说你该有的情节都有啊。第一是触犯没有前科涉大的,这部分谅解书拿到,剩余的自愿能退回去, 那这个就可以去。嗯,这方面努力了。如果你退不回去,那不起诉可能难,但是缓刑我个人觉得没什么大的问题。

三千多吨危险废液偷偷倾倒在长江里,这不是电影情节,而是真实发生在江西的一起特大污染环境案。江西某药企的副总经理严某,以每吨四百二十元的低价,把危险废液外包给没有资质的人处理。 结果,这些人分两次把三千两百二十七吨强腐蚀性废液直接倒在长江江西段的国家级水产种子资源保护区,导致水生生物死亡,地表水严重污染。群众举报刺鼻气味后,环保检查部门迅速介入,通过微信记录车辆轨迹等锁定了全部链条。最终二十人被抓,包括副总、中间人、运 输司机。二零二五年三月,法院判决四名主犯获刑四年八个月到三年不等,其余十六人缓刑,涉事公司被罚金三十万。不仅如此, 涉事企业还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一千九百三十一万元和应急处置费七十五万元,总赔偿超过两千万。如果你是这家企业的 e h s 负责人,会怎么做才能避免这类事故?评论区,聊聊你的对策,我们一起守住环保底线!

非法经营流水五十万,两个同案犯已经判了五年,我自首有机会缓刑吗?客观说哈, 同案犯呢?被判了,你如果当时是在逃,后续去自首了,理论上是有的,因为你有自首, 你能降到五年以下,对吧?你是这个金额是升了刑档的,但是有一点对你不太有利的是,这个案子有同案犯,同案犯在前面判过了,判的是实刑。虽然你多了一个自首的情节, 你的刑期是有机会往下探到五年以下,对吧?甚至说能探到三年以下的。但是这种情况之下,法院更倾向会判实刑或者缓刑来说,我个人觉得可能会更倾向于实刑。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啊,仅仅靠资金流水这样定罪,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在现实中啊,确实有不少的企业高管、业务负责人呢,就因一笔银行转账,甚至一份简单的资金流水呢,就被办案机关直接立案了,扣上了职务侵占的帽子。 要知道的,资金流水的底层特征是,他只是对资金轨迹的客观记录,无法印证转账的真实缘由,也无法界定款相的真实性质,更无法证实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哪怕看起来再可疑的流水,那顶多只能证明钱动了,资金发生了流转,但是距离定罪的完整证据链呢,还是差着十万八千里。 而一份孤立的资金流水,他只能证明钱从 a 账户转到了 b 账户,证明不了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了职务之便去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我国刑事诉讼法呢,其实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呢,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这既是铁律,也是底线。 但是很多人呢,还是有一个误区,觉得这笔流水呢,定不了罪。那多笔流水累积起来,是不就能定罪了呢?我明确的告诉大家,依然不能。哪怕是几十笔上百笔的公转私,本质上呢,也只是数量增加了, 依旧只能证明资金发生过转移,还是体现不了交易的真实原因,款项的性质跟主额的目的,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呢,那再多的流水,也只是一堆无效的数据,照样定不了罪。 所以说,流水可以作为侦查线索,但绝对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线索呢,是用来排查案件的, 进而锁定调查的方向,不代表就一定构成了犯罪。如果说只看流水,本质上就是孤证,而孤证定案的核心问题呢,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也是多数流水类植物侵占的指控无法成立的关键。 那什么是合理怀疑?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啊,只要这笔钱可能是合法的借款,正常的业务分红、代收代付的款项,或者是公账私账混同导致的财务错位,只要这些可能性是存在的,就意味着案情呢,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法律上呢,只要存在无罪的可能性,就绝对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 除此之外呢,要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主体适格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单位的财务、非法占有目的,这四个构成要件呢,是缺一不可的。 而一份孤立的流水,连其中任何一个要借呢,都无法完整的支撑。最后呢,大家一定要记住,资金异动呢,它其实不等于刑事犯罪。而财务不规范呢,它也不等于职务侵占。 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呢,仅仅是因为资金流水就被指控了职务侵占,千万不要慌乱,更不要坐乱阵脚,排除合理怀疑,打破这份流水构建的虚假逻辑,才是我们无罪辩护的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