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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供犯他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供犯的情形是事先通谋,就是说在这个诈骗团伙实施诈骗之前,他就已经和他商量好了,他负责其中的提供银行卡代为转账的这个环节,那么他定为诈骗罪的供犯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哪怕他没有收取 很高额的利润,他没有参与分成,只是拿了一点工资,但也会被定为共犯。第二种情形呢,就是说是市中同谋。比如说我一开始接触这个诈骗团伙的时候,我并不知道他是在从事诈骗,但是干着干着我就发现他在搞诈骗,并且呢,我基于各种利益的引诱, 我仍然跟他们提供帮助行为,帮助他们转账,帮助他们实施诈骗的行为。那么应该说他也是一个诈骗罪的共犯的嫌疑非常大。

很多刑事案件里面,最让人唏嘘的不是主犯,而是那些好心帮忙却变成共犯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有没有朋友对你说,哎,兄弟,借你的银行卡帮我走个账, 或者说帮我收一笔钱,再转一下,你想着反正也只是顺手帮个忙,结果就成了电信诈骗洗钱的帮凶。还有一些老板,让你签个字盖个章,他觉得大家都是熟人,你也不好意思拒绝。 最后公司出事的时候,你自己也被牵连。还有人帮朋友旺夫 开车接送,以为只是撑个场面而已,结果却成了寻衅滋事、巨咒动殴的共犯。 记住一点,法律不会因为你不懂,没想那么多就放过你。只要你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在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你还为他提供帮助,这就很有可能构成共犯。 所以记住,再好的关系,涉及转账、银行卡、账号、合同签字的时候都要问清楚,想清楚 一句话,不懂就不要做,拿不准就拒绝,不要让你的好心变成毁成自己的共犯。

网赌案件之中,仅负责上下分充值提现的人员,有的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面临相对较重的刑法,而有的则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大幅减少。不少人因此疑惑,同样是上下分,为何罪名会天壤之别? 今天鲁智迟来给大家分析一下。首先进行为开着赌场的核心在于代理人属于持有赌场专属代理账号,属于依附于赌场并参与运营,分享利润。 要知道,开着赌场的共犯,本质是共同开着赌场被认定为开着赌场的共犯,往往要体现为行为人需要接受这个是赌场的指派管理, 其上下分的时间、方式、费率均由是赌场规定,甚至需要向这个是赌场去汇报工作,接受是赌场的考核,其行为属于是完全一附一。赌场属于是赌场运营体系的一部分,与赌场形成的是共同的犯罪故意。 比如说赌场为行为人分配专属代理账号,明确上下分的流程和这个是佣金比例,而行为人需要按照这个是赌场的供饭。 而定性为帮信罪的嫌疑人,核心在于为无代理账号独立帮助,仅赚取服务费,不知情细节才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 争取认定为帮信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个是独立性,不属于赌场,仅与这个是赌场相关人员达成单次或者说是多次合作提供。这个是上二分服务, 其可以自主决定于服务时间、手续费等标准,与这个是赌场是平等之间的帮助和这个是被帮助的关系,而非历史关系。 这种独立性使得行为人未融入赌场的运营体系,其行为的危害性也更偏向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非法经营网贷。对此,大家都了解了吗?普法说法,我是刑事律师鲁智胜。

今天咱们就来给大家说一下共犯的这个事情,因为这种情况实在是太多见了,我之前有几个当事人都是正常的上班族或者是小生意人,本来日子过得安安稳稳的,可能就是被朋友叫过去转个账搭个手,或者是说旺个风, 稀里糊涂可能就被卷进了诈骗或者盗窃这类案子里面啊,当时人自己蒙,家属反而更着急,好好的怎么就变成共犯了?会不会坐牢,能不能取保?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每个家属在找我们的时候都会去问那些话。 更让我们去惊讶的是,因为我们有一些人的法律意识实在是太淡薄了,在被法在被叔叔传唤之前,都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踩到了红线, 因为这种不懂法而踩的坑,其实值得我们所有人去警惕。大家掉入共犯这个坑,往往都是这几个误区。第一是咱们对于这个共犯的概念一知半解,觉得, 嗯,没有动手是不是就不属于共犯,却不知道共同犯罪,哪怕说你只是提供一些信息,提供一些工具,传过话,事后分点好处,只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都有可能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第二,抱有一些侥幸的心理, 觉得我的朋友不会害我,或者是周围的很多人都在做这些事情,法不者责重,结果就是被我们的熟人拖下水了。第三,没有法律的敏感性, 朋友让帮忙转笔钱,帮忙放个东西,没想都没想就答应了,根本没有意识到这可能是犯罪中的一环。 如果说真的,我们的家属或者是自己卷入到了这类案件中,我们核心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赶紧找这样的律师,让律师帮我们梳理这个案件的细节,区分我们到底是被蒙骗的还是明知故犯。 比如说能拿出聊天记录,证明我们当时毫不知情,或者是比如说能拿出聊天记录,证明我们当时并不知情,大概率能排除我们犯罪的故意, 倒是确实参与了一部分,也能帮我们从中争取重犯的认定,或者是争取不起诉缓刑。 另外我们一定要保存好证据,比如说像是沟通记录、转账记录,这些都是我们维权的关键。最后也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有让你做到一些事情,你感觉不对劲了,比如说像别人用一下你的卡,就给了你一笔巨额资金,或者是说 其他的方式,让你在网上帮忙下个订单,寄个货就给你一笔巨款,或者是收购一些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东西。那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注意了, 如果说你自己没有办法判断这个事情到底合不合法的时候,就可以找律师,让律师先来帮我们判断这个事情到底能不能做,存不存在什么风险。我们现在如果要去做,可能会沾上什么样的责任, 如果说对方含糊其辞,那我们肯定就要去拒绝。如果说是我们真的被叔叔找到了,那也不要乱辩解,不要乱牵笔录,我们先跟律师沟通清楚了, 家属也不要慌张,如果我们家人真的进去了,赶紧委托律师去进行一个会见,问清楚我们家人到底是因为犯了什么样的事,给别人帮了什么样的忙而进去的, 我也希望这个视频能够帮助更多的人避开这些坑。法律的红线从来离我们都不远,有时候可能就是你顺手帮个忙,顺手顺便跟着人家去了。 在这种时候,如果我们能多留一个心眼,多懂点法,别让别让自己的一时糊涂,毁了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今天聊这个话题,其实并不是说要给大家制造一些焦虑,而是让大家明白,不懂法是要付出代价的,可能比你想象的大的更多,多一点法律知识,多一份警惕心。 遇到事情我们可以多问一句,才能够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要是真的遇到了这些事情相关的问题,那也别硬扛,赶紧找专业人士帮你解决,这才是我们最稳妥的选择。


两个人一起出事,不一定就是共同犯罪。共同共犯,共同过失。不按共犯,只有交通肇事逃逸那种司法解释特例才可能拟制成共犯。 为什么差这么远?因为刑法第二十五条写的很清楚,共犯不是看几个人一起,而是看有没有共同故意。共同犯罪等于二人以上加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怎么办?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说的很直白,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各自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记住这条总门槛, 再看教说犯、帮助犯、片面共犯和分工分类,思路就不会乱。第一关,主观要件,共同故意五星,这是共同犯罪的总开关。什么叫共同故意? 不是简单的一起在场,也不是一起造成结果,而是两层。第一,有意识联络,彼此知道是在一起干。第二,共同追求或者放任犯罪结果发生。比如甲乙约好一起盗窃, 甲进屋偷,已在门口望风,这就是共同故意。反过来,两个人都很粗心,各自过失,最后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 这不是共同犯罪,该谁负责?就按各自的过失犯罪分别处理。交通肇事罪,车主、管理人、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才是司法解释拟制的特例。按交通肇事罪共犯处理,这个例外别扩大,离开这个场景就回到第二十五条。第二关,教唆犯五刑。 什么叫教唆?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注意,教唆犯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考场上最容易被坑的是引起关系和因果关系。如果别人已经有同罪犯意, 你再去煽风点火,这叫引起吗?不叫。如果他本来只想偷个钱包,你把他推动成抢劫,那你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但如果正犯最后干的是节外生枝的过线结果,这个结果和你的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你不能被顺手拖进去。还有一种高频变息 未遂的教说是教说别人实施不能犯。正犯无罪,教说犯也无罪。教说犯未遂,是你教说了真实犯罪,正犯已经着手,但未得逞, 你跟着成立犯罪为谁?这两个名字像不像?很像结论一样吗?完全相反,一个无罪,一个有罪,差一个字,结论完全不同。第三关,帮助犯五刑。这是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帮助和教说不一样, 帮助是给条件、给工具、给心理支撑。这里有三个概念一定要分清。第一,帮助喂水。你给正犯留了一把钥匙,结果钥匙没用到,被别人偷走了,你的帮助行为根本没连接到正犯行为上, 这就是帮助喂水,没连接就是没帮助,无罪。第二,帮助犯的喂水,你提供了钥匙,正犯也拿到了, 结果他嫌钥匙不好用,改用破门器破门了,你的行为连接上了,但没起作用,这就是帮助犯未遂。第三,帮助行为正反化。像现在严打的帮信罪,那属于独立犯罪,不受共犯重属性的约束。第四关,片面共犯五星。 所谓片面,就是你单方面想帮他,他根本不知道,或者你单方面想和他一起干,他也不知道。关于片面帮助犯,学说有争议,但目前法考主流是多数说,也就是高门槛偷偷望风就一定犯罪吗?不一定,你暗中帮他望风, 结果期间风平浪静,根本没发生异常。你没有实际贡献,就不成立片面帮助犯。但如果你暗中伸腿把被害人绊倒,让他顺利实施了犯罪, 这就是发挥了实际作用,构成了片面帮助犯。记住,片面实行犯争议很大,如果暗中开枪,但无法查明是谁打中,这不成立片面共同政犯,只能按同时犯处理。第五关,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 三星分工分类看的是你干什么活,是正犯教说还是帮助作用分类看的是你贡献多大,是主犯重犯还是邪重犯? 帮助犯就一定是重犯吗?不一定,这两条标准是交叉适用的,不要搞混了。再送你一个考场陷阱。很多同学看到两个人都粗心,最后造成同一个结果,就想直接说共同犯罪 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说的很清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该负刑事责任的,按各自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只有交通肇事中车主、管理人、乘车人指使逃逸 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司法解释才把它拟制成交通肇事罪共犯。这个例外只限这个场景,不能外扩。最后一个考考你,甲教说乙杀丙,乙在路上临时起义抢劫丁,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丁死亡, 请问丁的死亡甲如何评价? a 甲构成抢劫罪共犯系随 b,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随 c, 甲对丁的死亡不负责, d 甲构成抢劫罪帮助犯。答案揭晓 c 丁的死亡是以临时起义造成的过线结果和甲原本教唆杀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教唆犯既遂不等于正犯,所有结果都自动传导,过线结果不负责。这就是本题的题眼。 好,我现在问你,共犯的五个要件是什么?你是不是不用想就能说出来了?几分钟前你还觉得这些概念绕来绕去, 这就是考点公式。记住一个公式,拿下一个考点,明天间接正犯。教说成年人犯罪是教说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却可能是正犯。为什么同样是让别人动手?一个是共犯,一个却按正犯处理?关注我,明天帮你拆干净!


战警是这样啊,这里面涉及到三个人,张三,李四,王五,张三呢是一个毒贩,但是呢他处于一种被通缉的状态。李四呢 是张三的邻居,张三呢长期是通过李四来保持着跟家里边的联系。王五是谁呢?王五是张三曾经的狱友,然后呢,张三呢就 跟王母说,你帮我去接,实际上就接一批毒品了,王母呢就和李四一起,当然先告诉大家,王母后来否认 跟李四认识,但是现在查询的事实是一起去接一批毒品,那么他们是怎么接的呢?王五买了背包,买了切割机,还买了一批工具,买完了以后呢,李四的驾驶证过期了,王五帮李四在做了一套假的驾驶证,后来就出发了,那他们是先到了一个 服务区,到了服务区这时候呢,他们要接的货是什么呢?实际上是一辆汽车,他们先过去看了一下,那个车 没动就走了。走了以后呢,到了第二天凌晨他们又过去,他们只到了那个服务区,看到那个车在那里好,他们就走了,第二天凌晨又去了,又看到了那辆车,张三就指示李四 就他们租了一辆车,租了一辆车,然后呢,就为什么要两个人去,就是因为他们去对接的是一辆车,对吧?好,然后凌晨了就到了那个服务区,就到那个车后面,然后张三就指示王五说,你们跟着那辆车走好,然后那辆车开到哪了?我们都知道服务区是马路对面都有的对不对? 他们就跟着那辆车就绕到了对面的这个服务区前面。开的那辆车的车停在那里以后,张三就又通过联系方式告诉王五,你们可以去接这辆车了,王五呢?就跟李四说,你 上去发动一下那辆前边跟着的车,然后李四就去发动那辆车了,王五在哪里?王五去了没有?对,王五在后面的车上对不对?好?李四过去发动了一辆车,发动了一辆,那车发动可以动了,他就熄火了,没开走,熄火了下来,刚刚下来就被抓了,然后呢? 王五呢?一看到李四被抓了就开始就跑,然后王五就是在出口就被抓了,案情就是这样,估计李四肯定是跑不掉的,对不对? 那李四和王五到底是不是共犯?这个可能会是个问题,那接下来干嘛呢?公安就在这辆刚刚被发动又熄火的车的夹层中,据开发现里面有毒品,你们认为能够认定李四构成毒品犯罪吗?能够认定王五和李四构成毒品的共犯吗? 可以吗?我们要这么去分析,首先这个肯定也是没有直接证据的,李四和王五肯定是否认的,那我们现在总结这个案子,第一得分析这个案子有没有毒品,是不是一个毒品案件,因为已经查获了毒品对不对?实际上这类案子肯定是公安机关,首先他是掌握了这个车 是毒品,关键是谁去接这些毒品的问题,对吧?他肯定是想把买家一并给抓了。那首先这个公安机关肯定是一直在跟着辆车, 而这辆车有没有行驶轨迹?我们叫前车,后车吗?前车有行驶轨迹,后车有没有行驶轨迹?有吗?往五开的那辆行驶轨迹是重合的,他们先去根据监控录像看到了这个后车到了服务点之后,就围绕着这个车在转,对吧?观察环境吗?李氏是不是已经上了那辆车 对不对?那 ok, 那 就说明可以证明有毒品犯罪,第二李四肯定就是去接受这辆车的,那接下来就要认证明知的问题了。前面我讲了,这里头是异常,异常就体现在毒品隐藏是不是异常,实际上因为这案情细节太多了,在这里边呢,他们的报酬也是很高的, 我估计呢,他们不知道是不是要把车开走,到下一个地方去切割以后再让人家来接,要么把车开走,要么就现场切割,但是不知道因为还没做就被抓了对不对? 所以这个案子呢,其实也是有很多的类似这样的一些异常点,因为李四是被抓现行了,没什么可说。而王五和李四之间至少查明的是李四的假的驾驶证是王五帮办的对不对?他们的行驶轨迹是一致的,所以最后一样可以认定李四和王五是共犯。隐蔽有什么呢?毒品隐藏高度隐蔽,交接地点都是变更 交接方式,避免接触,多次观察服务区的情况,这属于引力和异常。还有报酬,一个人共述他得三万块钱,另外一个人是没有共述自己的报酬,没有共述的是谁呢?就是王五。 但是王五帮李四办假证,说明报酬肯定是有不合理的地方,李四和王五没有办法去证明他们是被蒙蔽的。 为什么?你看王武曾经在监狱中,他是知道张三是个捕犯,他也知道张三因为贩毒正在躲藏,所以呢,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属于被被蒙蔽的情形,所以最后就推定李四明知、王五明知,并且他们是共犯,这样子,就这样是一些细节的问题。

共同犯罪中,什么叫实行过线?实行过线怎么认定?几个人约好一起盗窃,结果同伙临时用暴力伤了人,说好一起教训一下对方,也就是呢,故意伤害,有人呢,却直接把人捅死了。 这些超出约定范围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就叫做实行过限。核心问题来了,过限行为的责任是全体共犯一起担,还是谁做谁担? 陆律师,今天就跟您分享一下最高院的司法观点。首先是核心标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食物中 以超出共同故意说作为主导思想,也就是您没那个犯罪故意,自然呢,不用担那个责。这里呢,有五个关键的认定情形,一、约定内容明确时, 超出约定的就是过线。比如大家约好只投现金,结果呢,有人顺手抢了人家的手势,这抢劫手势就是过线行为,其他人啊,不用担抢劫的责任。 第二,约定内容概括时,看能不能合理的预见。 比如只是说教训一下,没说具体怎么动手,造成轻伤,大家都能遇见,不算过限。但要是直接把人打死,超预期,这就是过限。 第三,其他共犯知情的时候不制止,等于默认不算过限。 比如你看到同伙拿出刀要捅人,没阻止,还帮忙旺风,这就相当于啊,你默认了这个行为,得一起担责任。第四是其他供犯不知情时,完全算过线,只有实施者来担责。 比如大家一起盗窃,有人在门外望风,屋里的人偷偷的又暴力,商人望风的完全不知道,商人呢,就是过县望风,只担盗窃罪的责任。 第五点,事后追认时没用,事后同意啊,不算数。比如盗窃案通过说他伤人了,你觉得反正分脏了就默认了,但这改变不了过线的性质,您啊,还是不用担伤人的责任。 陆律师提醒啊,关于责任的划分,一般是这么处理的,实行过线行为的人啊,原犯罪和过线犯罪都要担责。比如一起盗窃,他额外抢劫,那他既要担盗窃罪,也要担抢劫罪。 其他共犯呢?只对约定的原犯罪担责。比如上面的例子,其他人只担盗窃罪,不担抢劫罪。另外情况是其他共犯知情却不制止,要对过线行为一起担责。 总之,实物中实行过线的认定,经常卡贷,是不是超出共同故意?别人知不知情?有没有制止这些细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