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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被驳回,十三天后,她被丈夫丢下悬崖。这是发生在陕西咸阳的真实案件,案情不算复杂,却残忍到令人发指。第一阶段,暴力殴打。案发当天,丈夫张某因婚姻问题与 妻子苗苗发生争执,期间她多次扇打拳击苗苗头部,并抓住其头部猛撞水泥墩,直至她完全失去意识。第二阶段,丢下悬崖将妻子带离,从悬崖上抛下,最终致其高坠死亡。 先说罪名,甲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但庭审中一个关键的辩护理由可能是,张某大概率会声称其误以为妻子已经死亡,之后才剖得尸。那么,这是否会影响罪名的定性呢? 沈律师认为啊,这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因为从主观故意上来说,张某的暴力程度足以体现其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对妻子的生死持放任态度。殴打发生后,他在明知伤情危重,有机会施救的情况下却各种拒绝,充分证明了他对妻子生命的漠视。 而从客观上的因果关系来说,整个案件是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从张某的连续视报,再到将妻子推下悬崖共同创设,并最终导致了苗苗的死亡。结果这个因果链条并没有因为他所谓的误认而中断, 所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定性几乎没有悬念。其次,这个案子会判死刑吗?有人问,这个案子在永寿县法院,也就是基层法院审理,会不了死刑呢?因为可能判死刑的案子程序上是中院一审。但其实案的开庭通知书显示呢,一审就是咸阳中院, 应该是就近借用了基层法院的场地,方便审理,本质上还是中院一审。所以,案是可能判死刑的。并且审律师认为呢,死刑的概率极高。 因为从四个维度来看,第一,手段特别残忍,不仅有暴力殴打,更有抛弃的致命行为,远超一般故意杀人案件。第二,主观恶性极深。案发后多次转移被害人,不按照医生要求进行转院抢救,均反映出极深的主观恶性。第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在离婚诉讼被驳回仅十三天后即作案,公然践踏法律和轮回底线。第四,没有重亲情节,被害人家属坚决拒绝谅解,其归案后的表现也难以认定为自首。因此,没有谅解出没有自首情节,这把刀大概率要落下。而本案值得关注的另一个点是,为什么苗苗两次离婚都没有离掉? 一方面是程序上的困境,第一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注意一个关键细节,第一次起诉在调解下撤诉了, 这点非常可惜,如果第一次没有撤诉,那么等一审判决下来,不管判离还是不离,我们都可以上诉,到了二审,判离的概率就非常高了,所以千万不要轻易撤诉。 另一方面是举证的困境,法院驳回离婚的核心依据往往是认为感情尚未破裂。但本案中,即便苗苗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甚至医院出具的焦虑性抑郁恐惧诊断证明,仍未能说服法官,所以这的举证门槛对受害人来说是偏高的,通常要求具有持续性,严重性无法修复。 所以沈律师给大家一点建议,希望你用不上,但一定要记住,除了报警,那么每一次受伤都要全套留痕,一般连续三次以上可以作为持续性家暴的铁证。而离婚诉讼呢,绝不轻易撤诉,哪怕一审不判离,也要上诉到二审,二审判离的概率远高于一审,打到判决下来,才是你离自由最近的一步。 苗苗走了,他不是没有努力过,是努力的时间追不上暴力的速度。最后沈律师想说的是,被伤害不可耻,可耻的是伤害你的人。凡事需趁早,因为能把你从悬崖边拉回来的,只有你自己。


丈夫家暴完妻子,妻子直接被丈夫打的昏迷过去,失去了意识,而丈夫以为妻子死了,直接把他从十几米高的土牙就扔了下去。这个事发生在二零二四年的十二月二十四日,苗苗,也就是这位遇难的妻子,在离婚诉讼被驳回的第十三天,从高空坠落,被丈夫扔下去不幸身亡。 为什么我忽然提到这个案子,是因为这个案子最近有一个进展,她的丈夫张某涉嫌故意查人罪,五月二十六日的上午,在咸阳市永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礼。大家好,我是用法律视角说热点事件的林女士, 我先说这个案件的情况啊,根据二零二四年,也就是事发的时候,当天应该是早上八点左右,丈夫张某就开着车去妻子苗苗的租住地,他们本来在闹离婚嘛,然后当天又发生了争执,张某就多次用手扇打苗苗的面部, 拳击他的头部,用脚踩他的头部,并且抓着他撞水泥石墩。这些词确实很残忍,我都有点读不下去,直接就是导致了苗苗失去了意识,她下手确实特别重。随后丈夫张某就把苗苗扔到了车辆的后排,就驾车离开了。然后事发后,这个丈夫就联系了自己的大姐,让她准备酒精、纱布这些物品,准备给苗苗包扎伤口, 这时候他还是准备救人的,然后大姐和他就把苗苗带到了咸阳市秦都区的一家医院急诊科里面,医生看完了,哎,说病人瞳孔已经开始扩散了,这个伤情很重啊,你要马上转院 注意啊,这个时候人还是活着的,而张某就跟医生说,他可以自行转院,而大姐也劝他说,你赶快把他送医院去吧。但是张某把苗苗就直接带回了永寿县的县城,然后联系了他的三姐啊,他的另外一个姐姐, 但他总被生理盐水和理发的推子这些物品,我也不知道这个理发的推子是干啥用的,而三姐也劝他,你赶快把苗苗送到医院去吧。但是这个张某却没有听, 等张某就带着苗苗回到自己家中以后,就发现了妻子没有呼吸,没有脉搏,没有心跳,手脚冰凉,手指和指甲就发青,这时候他就判断苗苗已经死亡了,于是就开着车把苗苗带到了一个土坡,就叫做麻院沟的地方,就十几米高,就把他给扔了下去。 秦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就鉴定了苗苗是高醉至头部、胸腔、腹多个脏器损伤身亡,也就是他是被摔死的。张某就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提起了公诉。 这个案件其实讨论他到底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首先他前面打的时候肯定是符合故意伤害的情况的,但核心为什么是故意杀人,其实就在这个扔人下吐牙的行为, 他在这么高的位置上把人扔下去杀人的目的非常明确,而且他不打算救助,完全也谈不上过世,这么高空扔下去,他就不打算让人活着,纯粹就是为了害命行为嘛? 从这个行为上,他就奔着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到死刑就去了。案情其实明确的不能再明确了,那你问啊,你说这丈夫天天家暴,为什么不早点离婚呢?这其实就是离婚引发的,他们在二零一五年结婚,有两个孩子,其实都七八岁了。 苗苗从坐月子开始就被家暴,中间到了二零二四年,她实在受不了了,她被家暴到受不了以后还报过警,甚至她还批确诊过焦虑型与恐惧, 第一次法院就调解了,调解以后他们就撤诉了。然后苗苗也以为张某就说自己的丈夫答应改了以后不打人了,结果变本加厉。也就是事发前,她以感情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永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然后这时候法院做出判决,以感情未破裂又把她给驳回了,你们不能离,你们感情还好着呢。 于是你看,这就是一个没破裂的感情的丈夫,就把他给扔下了土砾,好好一个感情未破裂,就这么活活摔死了。然后我再说一个细节啊,就上游新闻和海报新闻都报道就是他们这张某一家也是很神奇的,张某父亲曾经指使儿子张某就拨打报警电话报假警 啊,说他是自己摔下去的。然后呢,这个张某的父亲和张某的姐姐还向警方提供过虚假证言,影响了案件办理。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张某的父亲和一个姐姐行政拘留,分别处十天,还有罚款五百元的一个处罚,你看这一家人就进了一家门。 所以这个案件听完了,我觉得大家是无限惋惜的,好好的本来可以靠离婚来了断这么一件事的人,最后法院把他给驳回了,说他没有破裂。 我预测啊,这个张某最后可能是无期到期,这个党就冲他这个手段的恶劣的情况,但是我觉得一定要大家深思和反省的,尤其在司法实践里面,要深思和反省的是什么?是感情未破裂,就这么一个标准模糊 的,如果法官都能这么轻易的认定未破裂,随随便便就驳回了人家的离婚诉请,法官是不是应该担责任呢?记得点击关注哦!

发生在陕西咸阳,是一桩很揪心的谋杀案。苗苗换名和丈夫张某是结婚多年,长期遭受家暴。二零二四年的十二月十一日,法院刚驳回了苗苗的离婚请求。仅仅十三天后的十二月的二十日,张某再次因婚姻问题对苗苗实施殴打, 致其失去意识,一度将其送往医院。医生已经明确表示丧事严重,必须立刻转院抢救。张某的大姐三姐也一路多次劝他赶紧送医,但张某始终拒绝。随后,他擅自将淼淼带回老家,回家后发现淼淼已经没有呼吸,没有心跳,误以为其已经死亡。 最终呢,姜某开车将苗苗同时吃几米的土牙扔下。尸检报告显示,苗苗的死因是高空坠落导致头部和内脏多器官损伤死亡。这意味着被扔下悬崖的时候,苗苗还是有一丝声息。目前,警方已证实已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控诉。 案件呢,将于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在咸阳市永修县法院开庭审。你苗苗的哥哥希望能为苗苗讨回公道,为了这个案子呢,他跑了一年半, 两个感触啊。第一个,家里的女儿如果有个哥哥和弟弟,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那次的案件我代理过,妹妹成家后在婆家被害了,能坚持不懈为姐姐妹妹讨个说法的,都是自己的哥哥弟弟,因为那个时候爸爸妈妈都上年纪了,力不从心。 第二个,我更理解这样的秉性,暴力在连累时候都应该会有蛛丝马迹。回到法律分析啊,张某一家期盼张某能免于一死, 但按照譬如的案情,我个人分析很难。张某不仅对苗苗实施了殴打,在明知妻子相似的情况下呢,多次拒绝转院送院,并最终将失去医师的妻子从十几米高的土崖扔下。 即便张某便称自己误以为他死了,但他拒绝就诊,导致被害人丧失身权机会以及后续的抛尸行为, 在法律上足以认定其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或者直接追求的态度。这种冷血、漠视生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情节极其严重。在这类案件中,想要保命,被告人通常需要具备法定或者酌定的重庆情节,如受害者家属出具谅解书, 但该案苗苗的家属已经明确不要赔偿,只求死刑,并且拒绝拘具谅解书。在家暴自首类的案件中,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是判处刑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案还有一个细节, 当初苗苗在二四年十一月六日首次起诉离婚,却在十二月十一日被法院以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 部分基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呢,还是受传统劝和不劝离的观念影响的,倾向于将家暴视为普通的家庭纠纷。该案的法官可能认为双方还有修复感情的可能, 尤其是考虑到案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案发的时候呢,分别是八岁和七岁。因此在第一次苗苗起诉时,会非常谨慎的判决不准离婚。所以给各位姐妹建议,一旦被家暴,就要立刻报警, 保留好证据。因为法官判离或不离唯一的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家暴呢,是其中一个判定的情形,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还有悔过书,都是关键的证据。

陕西咸阳永寿县家暴男子将妻子殴打后扔下悬崖致死一案将正式开庭,全网高度关注。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大罪名的精准区分,以及涉案家属的行为定性问题。 我先结合案件完整的细节,逐一做一个法律法理上的拆解。据官方透露的案情,男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长期存在着家暴行为, 在离婚诉讼被驳回短短的十几天之后,就对被害人持续实施暴力的殴打,激打、 踩踏被害人的头部,将其殴打至深度昏迷,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几经辗转后驾车将其带至十几米深的悬崖 扔下,最后被害人因高罪引发多器官损伤死亡。检察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对私暴男子提起了公诉,今天就开庭了。 首先,我想从刑事法律的专业的技术层面区分一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智能死亡罪、过失智能死亡罪三个罪名的本质差异。 我全程只讲法律构成要件,没有主观评判,一切期待着庭审去查询。首先来看过失智能死亡罪,这应该是变方的观点,但这个罪名的核心是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伤害,更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因为疏忽大意啊,过于自信的过失啊,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主观恶性小。而本案对照男子长期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暴,事发时是主动的实施的持续的暴力的殴打, 而且专门针对人体头部等要害部位施暴,手段,本身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 主观上就具备了明显的伤害的故意,完全就不符合所谓的过失责任死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这样的辩护是一点用处都没有。 大家其实也可以结合这个男子长期的家暴,蓄意的殴打要害部位的全部的这种客观呈现出来的行为,是不是存在着过失责任死亡的适用空间呢?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吧。 再来看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的核心的边界,这或许是今天庭审最关键的辩方和抗方的一个定性的争议。 从法律技术来讲,两罪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一个是故意去伤害导致了他人的死亡行为,人只有我伤害你身体的故意,但是我不希望有结果的发生,对这个结果是完全反对排除也是无法预见的,不存在着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愿。 而如果是故意杀人罪,他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的死亡,依旧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便你不是积极的直接的追求死亡, 对他人生命的这种极度漠视,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也构成故意杀人,那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那么回到我们这个案子的客观细节,该男子持续殴打被害人的头部,致其深度昏迷,明知被害人生命垂危,不仅不拨打急救电话,不实施现场的任何救助,反而刻意延误黄金的抢救时期, 驾车带至荒郊野外,在悬崖旁边直接给扔下,即便我们拆他在停损中会变成他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啊,但是你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呢?理应知晓,即 便是深度昏迷不等同于死亡,但是你不积极救治,甚至把他抛下悬崖的行为,就直接彻底的断绝了被害人最后一世生还的可能性。 再结合他长期家暴的主观恶性,实施暴力的手段的残忍拒捕救助、抛崖悔祭等一系列的后续行为, 是足以认定其对被害人的生命持完全漠视、放任死亡的态度,完完全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直接的故意杀人罪,要在庭审中的 证据去来证明的,这也是当地检察院指控故意杀人罪的核心的客观的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核心的 法律依据?试想一下,这施暴者全程没有积极救助,刻意延误救助,将女子抛下悬崖,这种对生命毫无敬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还是直接的故意杀人?你心中是否有清晰的答案呢?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接下来我必须谈一个结合本案的案件的现场送医报警的细节, 对这里涉案家属的行为来做一个纯法律技术的分析。根据官方媒体的报道,男子的姐姐、父亲事发后几乎是全程知情,也目睹了被害人被殴打至昏迷的 一些过程。他没有在现场及时有效的制止施暴行为,也没有主动报警,没有积极送医抢救,事后也明知难知是四大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抛下悬崖的行为不仅没有主动揭发,配合警方的调查,反而共谋串供, 指使并协助男子向公安机关谎报假案,谎称被害人系自行坠崖,恶意隐瞒家暴、殴打抛崖的全部的犯罪事实,提供虚假的陈述,干扰了警方的正常侦办。 而现实是目前仅对两名家属做出了行政处罚的一个决定。其实,单纯从刑事技术的层面分析, 你单纯的知情不自知、不报警,在法律上是难以直接认定你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共犯需要事前的共谋、适中的协助,协助抛崖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实施了实际的协助行为。 而现有的公开证据无法认定家属参加了直接的故意杀人的行为,排除故意杀人罪的供犯的认定,也是在今天的庭审中,他们将不会出现在庭审现场的原因。 但是,当民家属明知暗知已经实施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刻意作假证明,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言,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刑事罪证,是不是涉嫌符合我们刑法有一个罪名, 比如说包庇罪,比如说防害作证罪,明知犯罪嫌疑呢?而帮助其逃逸,作假证、作包庇,如果查证属实,那是不是典型的防害司法类的刑事犯罪的行为呢?不管是我们还是办案机关,都可以扪心自问, 家属在命案面前串供报假案作为证,掩盖犯罪事实,仅仅给予行政处罚,是以匹配这种 妨害司法包庇犯的行为的危害性呢?是否足以彰显法律本来该具有的威严呢?是否对得起已经没有了生命的 被害人呢?在此,我不得不重申,我这个视频仅仅是做中立的、客观的纯法律技术的分析,不带有任何主观情绪化的立场, 不想被舆论所妥协,只讲干干脆脆的法律规定,只看官方媒体报道的案件证据,只抠书本上的法律构成的要件。我不想偏袒任何一方,只想还原用法律去适用的真相, 但我们必须明白,我们确实没有看到安全材料,只是尽量尊重官方媒体的报道,所以难免疏漏。 好在法律他讲究严谨的构成样件,讲究中立的裁判审判,但法律的本质,他从来不都应该是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守护弱者权益,捍卫生命尊严吗? 家暴从来都不是家务事,漠视生命、暴力殴打乃至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然必须也一定要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处。 而涉嫌剥皮罪犯、干老司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或减轻处罚的行为,同样不是,也是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既要精准的 定性那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也更要不姑息任何一种防害司法、纵容犯罪的行为, 守住每个人的生命底线,严惩家暴犯罪,维护司法公正,这才是我们刑事法律核心的立法的本意。大家针对这个案件的罪名的定性、家属的包庇追责问题,你有什么样的看法? 欢迎在评论区理性留言讨论。当然,我们也更期待着停审后会有一个公正的审判的结果。

恶魔丈夫心真狠,离婚不成即离世!就在今天,陕西永寿县女子被丈夫打晕扔下悬崖致死案就要开庭了。一个被家暴了九年的女人鼓起勇气起诉离婚,却被法院驳回。仅仅十三天后,他就被丈夫活活打晕,扔下数十米深的土牙铲死荒野。 苗苗和张某二零一五年相亲结婚,认识仅两个月就订婚。婚后九年,他一直活在家暴的阴影里。从二零二四年开始,家暴变本加厉。 二月二十日,他被打得浑身是伤,第一次拨打幺幺零报警,还被诊断出焦虑性抑郁恐惧。走投无路的他终于在十一月六日起诉离婚, 可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十三天后,悲剧发生,张某找到苗苗的出租屋,对他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扇脸、拳击头部,脚踩头部,抓着头撞水泥墩。直到苗苗失去意识,他没有送医,反而开车带着昏迷的苗苗兜兜转转。 在医生明确告知伤情过重需要转院后,他拒绝就诊,误以为苗苗已经死亡,将他扔下了数十米深的土崖。最终鉴定苗苗是高坠致多脏器损伤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中,张某有三个足以判处死刑的加重情节。 第一,长期实施家暴,被害人多次报警起诉离婚,主观恶性极深。第二,手段特别残忍,长时间殴打后拒绝救助,最终抛尸悬崖,情节极其恶劣。第三,事后逃避罪者富家一开始谎称苗苗自己跳崖,还散布谣言抹黑受害者。 至于张某的父亲和姐姐,因为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言,目前被行政拘留十日。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杀人或抛尸,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受害者家属明确表示不要任何民事赔偿,只求判处张某死刑。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如果你也遇到家暴,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就医,保留证据,不要因为孩子或对方的道歉一再忍让。同时也希望法律能给苗苗一个公道,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我会持续关注这个案子的庭审结果,第一时间给大家通报,关注我,用法律守护弱者,让正义不再迟到!

老婆生孩子,老公请陪产假,结果工资被公司扣了,合理吗?法院判了陪产假工资必须发,少一分都不行!大家好,咱们一起来看案例学法律,通过人民法院的典型判例来寻找答案。 案的基本案情是,二零二一年五月,李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当摄影师。七月初,李某的老婆快生了,他跟公司请假回家陪产, 结果一请就是半个月。七月三日小孩出生,李某七月二十号才回公司上班,十一月十八号去结工资,公司居然扣除了他陪产期间的薪酬。李某气的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他直接告到法院。 本案经法院审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妻子生产期间,老公至少能休十五天陪产假, 这十五天算出勤工资照发。李某的陪产假完全合法,公司必须补发工资。法院最后判决,支持李某的诉求,公司必须支付十五天陪产假的工资。 近年来,各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出台支持优化生育政策的措施。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共同承担着生儿育女的责任。 陪产护理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 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发挥男性在生育中不可或缺的丈夫和父亲的角色作用,强化两性在生育事务中的平等合作, 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进步完善以及人口的高质量发展。关注我,带你学懂劳动法,遇到黑心公司直接硬钢到底!

又一起家暴,离婚无果,惨遭丈夫残忍杀害的悲剧 即将庭审!这场害人惨案,法律将给出怎样的公正答案?大家都在关注着这场庭审,大家好,我是林斌律师。看到陕西永寿这起家暴惨案,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痛心又愤怒。 结婚近十年,女方从月子里就长期遭受家暴,先后两次起诉离婚,一次调解撤诉,这一次被法院驳回,最后被丈夫故意伤害后,像丢垃圾一样扔下一个致命的悬崖,不幸离世。这是杀人吗?作为法律人, 我想忍不住反问大家,这到底是普通的家暴,意外故意伤害自己,还是性子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刑事犯罪,被害人已经被你打晕了,打昏了,失去了意识,片体的鳞伤, 你没有去急救,即便送医后也不遵遗嘱转院,反而继续施暴,最后竟然来到了悬崖边,主动把他抛下了。这致命的悬崖正常人都清楚啊, 这个行为百分百会致人死亡,你看,这不就是主观上积极追求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有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大家用良心在评论区拼一拼。同时法院的官方文书已经明确,本案是以故意杀人罪正式起诉。 长期婚内家暴后残忍杀害配偶,属于情节极其恶劣,量刑顶格就会到死刑。很多网友都在疑惑,故意杀人这种可能判死罪的重罪,为什么是在当地永寿县法院当地开庭? 其实我刚看到报道也挺疑惑的,还好刚刚找到了陕西咸阳中院出具的正式出庭通知书,才知道是为什么。我给大家来讲清楚,本案一审管辖法院本来就是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符合行诉法重罪中的可判死刑的中院要一审的硬性规定, 选择在永寿法院开庭。我想应该是中院就近借用审判场地,全案的审判权限,判决的效力都是中院所有。 同时啊,就近开庭还有个非常重要的普法的优势,直面当地群众,以案示法,用血淋淋的真实案件来震慑家暴恶行,做好全民法治的警示教育。使者苗苗生前两次离婚为什么没有离成功? 这是所有家暴中女性的痛啊,更是法律的动,也让我们深深的反思家暴受害者的离婚维权到底有多难?家暴离婚中调解撤诉有的时候就是致命的陷阱, 施暴者的几句道歉,一份保证书就会被调解,或者被认为是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受害者一旦带引号的受骗撤诉,就白白浪费了一次离婚的机会,后续再次起诉难度成倍增加,要多一次。长久以来,我们家暴不是是家务事 调和不调离的成就观念,让家暴的证据的认定门槛偏高,单次的轻微伤很难被法院直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让无数受害者陷入求救无门的绝境,这会不会是有司法懒惰和消极的问题呢?评论区也可以说出你的意见。作为律师啊, 不光应当看到这个故意杀人自首的一个案件,还应该看到整个案件链条里面有两个值得所有人深思的深层的问题。 第一个就是施暴者的亲属参与了送伤者就医后续的一系列的处置,甚至协助把危重 被害人从医院私自带走,有的甚至在案发现场。如果这些亲属明知道案情,帮忙掩饰包庇罪行,不仅要单独追究包庇罪,还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自首的共同犯罪。虽然我们讲究青青相为饮, 但涉及犯罪是不是也应当一起追究呢?第二,让人痛心的是,我们医疗的环节也许存在着漏洞。现在我们有严格的未成年人被侵犯的一个强制报告制度, 但严重的家暴受伤就医,医院有没有刚性的法定的报警义务呢?受害人重伤送医本来是最后的生机,却被凶手轻易带走,直接错失保命机会。 如果医疗机构就像保护孩子一样,强制上报家暴的警情,阻拦危险的人员带走危重的病人,类似的悲剧是否就能够避免呢?说完这些环节中的一个问题,其实我们每个人还要想到自己的人身环节,想想死者和这个自害者 两人当初相亲闪婚,婚前有没有足够深入的了解,婚后才一步步陷入长期家暴的深渊。这种类似的势力也警醒所有的年轻人,法律确实保障婚姻自由, 但你们的父母,你们的家人不关爱你们吗?他们对这个婚前的人品、三观的把握,是不是从来就不应当是你们认为的束缚独处?你很难看清一个人的本性, 多一双亲人、旁观者的眼睛,就能提前避开绝大多数婚恋的风险,这是无数悲剧换来的血泪的教训。你不要说这是封建老残余思想, 一次次的离婚的求救,最后换来的灭顶之灾,你觉得家暴受害者最不能妥协的自救的底线是什么? 我们心痛无辜的使者怒测残忍的恶行,那么请在评论区一起发声,近代法律严惩凶手,愿世间再无此类婚姻的悲剧,愿所有遭受家暴的妇女走出这阴霾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