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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会让人一难平,一个二十七岁的男子带着四名未成年女孩 到水库游泳,结果呢,两名女孩溺亡,一名十五岁,一名十三岁,请注意,她是姐妹俩,父亲要求赔偿两百三十万精神损失, 还有死亡赔偿金,但是法院驳回,维持了九点二万的民事赔偿, 这名男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四年。怎么看这事?我这三点,第一,是的让人一难平,请注意,他是一个二十七岁的男子,结果呢,通过网络认识了四个未成年女孩, 相约去游泳。那么二十七岁和四个未成年女孩他交往的目的是何?而且呢,他明知道四名女孩 不属于水性,结果呢,硬逼着他们到了深水区,尽管去救援,但是这种行为显然用过失或许符合法律的相关认定, 但是让人是一难平啊,因为你是一个成年人,你和未成年女孩这种交往本身就是心术不正,而且呢,在游泳的时候,直接把对方逼到了深水区,才造成了这样的一种悲剧。 第二点,但是法院的驳回也是有法律的依据的,因为这种形式附带民事,这种刑事犯罪 很多呢,就是物质的赔偿,也就是说花多少钱赔偿多少钱,而死亡赔偿金还有精神赔偿,这些法院都不去支持,而且法院认定这名男子占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而这个父亲占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因为他是个单亲父亲,对自己的两个女儿照顾不周,然后导致自己的两个女儿跟这个二十七岁的男子去交往,出现这样的一个悲剧。 第三点,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提醒,不管是家里面遭遇什么样的状态,对孩子的看护都是重中之重的事情。你看两个孩子,一个十五岁,一个十三岁,结果呢?跟一个二十七岁的男子去交往,出现这种悲剧。 当然,另一个提醒也是,这个二十七岁的男子与未成年女性这种交往,到底目的是啥?当然,法院在给出这种判决的时候,应该也有相应的考虑,但无论如何,这件事情让人一难平。


带人野泳致人死亡,临时看护失职必须担责。二十七岁男子潘某甲主动邀约四名不会游泳的未成年人前往偏僻水库野泳,其未携带任何救生设备,还故意将孩子逼向深水区,最终造成两名女孩溺水身亡。 致后潘某甲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四年。死者父亲起诉讼赔两百七十万余元。 法律规定,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冒险,临时负有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明知对方无自救能力,仍制造危险,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法院酌定潘某甲承担百分之七十民事责任,死者监护人舒瑜管教自担百分之三十责任。终审维持原判,仅支持九点一万余元丧葬费,高额死亡赔偿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