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婆一刀捅干了,他入狱后却拍摄影片当上影后,这不是小说剧情,而是真实发生的故事。二零二六年五月,一部叫监狱来的妈妈的电影原本准备上映,他讲的是一个女人因反抗家暴意外杀父而入狱,在监狱文艺队中服刑改造出狱后又努力取得婆婆谅解, 在社会上重新自立,并艰难修复母子关系的故事。此前,这部电影还入围第七十三届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主演赵晓红凭该片获得最佳主角银贝壳奖。可在光鲜的背后,在真实的判决书里,他是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执,持刀刺中丈夫胸部,造成对方死亡的故意伤害犯。 这下舆论彻底炸锅,网友最不能接受的是,一个因持刀伤害丈夫致死而复生的人,却能在监狱里拍电影,演女主拿影后,甚至差点走进院线收割票房。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电影局发布通报称,经初步核查,该片再申请备案,例向及报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现已停止上映,并将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除。 这里我们有四个疑问,一、如何确认该电影就是判决书原型?二、服刑人员为什么能在监狱里拍商业电影?三、一个已经被法院定性的刑事案件,为什么能被包装成真实改编的家暴反抗故事?四、电影的改编边界在哪里? 先说第一,如何确认该电影就是判决书原型?这部电影最大的卖点,也是最具争议的地方在于,影片并不是单纯找演员来演一个犯罪改造故事,而是主打真实经历改编,本人真实出演。换句话说,电影试图让观众相信荧幕上的廖红和赵晓红具有高度重合的真实经历。 我们找到了赵晓红案、二零一零年陕西省高院的中审刑事裁定书,以及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六年两次减刑裁定书。虽然赵晓红和赵晓红两个名字用字不同,但读音接近,且多项公开信息能够相互对应。 比如,在赵晓红接受访谈时,主持人曾提到其因反抗家暴杀死丈夫被判入狱十五年,这与赵晓红案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的信息相吻合。现有公开信息已经足以让公众合理怀疑,这个所谓真是经历改编的电影所指向的真实案件,很可能就是该判决。 其次,赵小红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刑满释放,其剥夺政治权力期限持续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而这部电影早在二零一九年已经开机,并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完成拍摄。然而,在法律上来看,赵小红原则上是不具备参演商业电影资格的, 即便其后来刑满释放,仍然存在剥夺政治权力期间的限制问题。此外,导演曾公开提到,最初计划的是纪录片,但后来拍摄过程中逐渐采用了故事片方式,因此影片的拍摄和审批流程也存在进一步审查空间。 都已经被法院定性的刑事案件,为什么能被包装成真实改编的家暴反抗故事?在生效文书中,赵晓红在共述中曾提到,爱发当晚,丈夫因床没有治好与其争执,并拉他下床打他头。他跑向卫生间时,经过客厅餐桌,拿起水果刀指向丈夫,随后在丈夫扑来时挥刀刺中其胸部。但问题在于,这 只是赵晓红一方的供述,并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存在长期家暴,更不等于法院认定他是在实施正当防卫。生效裁判最终认定的是赵晓红是故意伤害,而不是家暴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如果赵小红或主创团队认为当年的判决遗漏了长期家暴事实,或者没有正确评价防卫情节,那么真正严肃的做法不是先拍一部电影,而是依法提出刑事申诉,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在生效判决没有被撤销、变更之前,影片却抢先用真实改编的名义,向公众输出另一套事实版本,本质上就是绕开司法程序,借 助舆论和票房进行一次影像申诉,这才是他最值得警惕的地方。电影当然可以改编真实案件,创作者也有权进行艺术加工, 选择讯视视角。事实上,电影对于真实事件、真实案件的改编,长期以来都是推动法治进步、唤醒公众意识的重要途径。很多公众对于法律问题的认知,对于弱势群体处境的关注,甚至一些制度层面的完善,往往都离不开真实案件改编作品带来的社会讨论。 韩国电影熔炉曾推动韩国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修正,熔炉法因此得名第二十条,让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得到实践,大力推行我不是药神, 推动了社会对于罕见病用药医保制度和药品监管问题的广泛关注,国家层面也多次强调,文艺作品应当承担记录时代、 反映现实、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因此,真实案件改编本身不仅应当被允许,也应当为创作者保留必要的表达和创作空间。但问题在于,真实案件改编并不是没有底线,尤其当影片以真实经历改编本人真实出演作为宣传卖点时,它就不仅是虚构作品,而是在向公众传递一种事实印象。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电影必须尊重公共秩序,尊重真实案件中的人格权利,也不能以犯罪经历作为商业营销和流量包装的核心卖点。 最后批评,这部电影不是否认家暴,更不是否认女性困境。恰恰相反,真正危险的是,如果一个没有被生效裁判认定为长期家暴反抗的案件,被包装成家暴反杀的典型故事,等到真相反转,公众失望的不会只是这部电影。 以后真正的家暴受害者站出来求助时,可能会有人说,你是不是也在编故事。所以,这部电影消耗的不只是观众的同情心,更是真正受害者未来被相信、被保护、被司法看见的机会。 事实上,中国反家庭暴力制度已经向前走了很远。二零一六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暴不是家务事成为法律共识。 此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不断完善,到二零二六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年来,人民法院已经累计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三点三万份。如果家暴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虐待、非法拘禁、强制侮辱等犯罪,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若长期遭受家暴,不是任何反击都当然构成正当防卫,司法机关也会结合长期受虐背景、防卫时所处环境、双方力量对比、精神状态等因素,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者是否应当减轻处罚。 所以,真正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方式,不是去构一个未经裁判确认的家暴反杀故事,更不是用一刀改变命运,而是法律已经提供了一整套救济路径。这部电影当然可以拍罪与法,可以拍毁与痛,可以拍一个人如何重新做人,但前提是别替罪行化妆,别替判决改口,别让真相让路,别让被害人再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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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秦晓宇导演拍摄监狱来的妈妈在监狱部分。嗯,是实景当中,是真实进行,那时候小红还没有出监狱,还是个犯人。我在。呃,我拍摄的这个监狱 待了有四个多月的时间,专门去采风和观察,去写这个剧本。


监狱来的妈妈这部电影为啥能在真实的监狱里边取景?里边的服刑人员究竟能不能参与电影拍摄?而且这部电影号称得到了司法部的支持,究竟是不是真的?这背后难道真有人开了后门吗? 其实啊,真相早就藏在电影导演秦晓宇接受的一次采访里,他咋说您听,他们最初啊,是打算到监狱拍纪录片,进去之后才有改变主意要拍故事片。也就是说啊,秦导是以拍摄纪录片的名义获得了审批,这样的审批 没毛病。服刑人员参与纪录片的拍摄啊,其实很常见,比如咱们经常看到一些法治节目,那中间就会有视频穿插采访啊,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啊,当事人身穿着囚服,坐在那抹眼泪,说自己多么多么多么后悔。 那这些啊,真实记录监狱生活的纪录片,本身就具有教育警示意义,而且人家没有用于商业盈利偏方,按照流程报批,获得审批之后,同时在尊重拍摄对象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完全可以进行合法合规的拍摄。而秦岛的操作多少就有点让人震惊了, 在他进入监狱之后,突发灵感,决定要拍一部故事片,哎,还私下采用两种拍摄方式,一种是正常的纪录片,另外一种呢,则是按照故事片的方式写剧本,设计分镜头。之后啊,更是直接推出一部商业类型的故事片,还要去电影院供应赚票房。 你看,这就完全不符合他们当时爆批的内容了,也违反了司法部审批的公益目的,涉嫌以七大手段获得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撤销对他们的行政许可。监狱里的妈妈践踏的法律红线其实还不止刚才说的这一点,还有啥?第一,涉嫌泄露国家秘密。 监狱啊,那可不是普通场所呀,可以随意拍摄,你还放在电影院,你还在全球供应,那比如监狱里边的布局,哪里是监视,哪里是操场,内部的警力部署怎么样,监控分布在什么位置,那都有可能涉嫌泄密,给监狱的管理带来风险,同时会威胁到社会安全。第二,这部电影还涉嫌侵犯了肖像权。 秦导啊,在采访中提到,他所遇到的服刑人员,除了赵某红,几乎人都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被曝光。你别说拍电影了,纪录片人都不想上镜。原因很简单,他们虽然是服刑人员,但是也有羞耻心啊,人家只想低调,不想给家人抹黑,可以理解。 而电影你既然在监狱中取景,那进入镜头的可能就不止赵某红一个人吧?偏方有没有获得其他服刑人员的许可?有没有给人家进行面部打码?那按照民法典规定,只有新闻报导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而你拍商业电影,如果你未经同意使用别人肖像,那涉嫌侵犯对方的肖像权,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第三,不符合电影的审批流程。 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电影在拍摄之前就应该向相关部门备案,那这部电影一九年开机,二一年才完成备案,属于典型的先拍后备程序违法,电影主管部门应该给予取缔,并且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还要进行罚款。 目前面对网上的争议,国家电影局工作人员作出回应,已关注到相关情况,正在处理。当然,这部电影最大的问题其实还在于有被于法律认定的事实,涉嫌侵犯死者的名誉。 人家去世的人虽然不再拥有严格意义上的名誉权,但你也不能被随意造谣被抹黑,那人家还有名誉利益,一旦受到侵犯,他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那这里死者的配偶也就是赵某红啊,咱就不指望了。但人家的儿子,人家的母亲还可以向偏方主张维权。 毕竟这部电影啊,在偏方宣发过程中,反复强调渲染赵某红长期遭受家暴,偏方又号称啊,电影是根据真人真事改, 那你就得拿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长期的家暴,确实让赵某红被迫持刀反杀。不然你就是编造谣言,是误导观众,是抹黑逝者。用网友的话来说就是赵某红杀害她的丈夫,其实是杀害了两次,一次夺走了她的生命,一次抹杀了她的人格。法律无悔,柴米油盐。关注书范给您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