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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的降罚丨市场监督 「市监与法」分享的一个检察院介入后,从而降低罚款的案例。在这里总结下这类不太常见的方式,一个是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另一个就是司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当事人:申请人为攸县**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张**),被申请人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文勇),复议机关为攸县人民政府,监督机关为攸县人民检察院。 2. 案件背景:2022年3月,申请人向厦门某公司销售48件荷香糯米鸡;4月该批食品被厦门市场监管局抽检,5月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报告,显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米面制品》(GB19295-2011),判定不合格;5月17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8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市监处罚〔2022〕307号),对申请人处罚没款53840元(罚款5万元+没收3840元)。 3. **复议流程时间线**: - 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 2022年9月16日:复议机关受理申请。 - 2022年10月9日:因案情复杂,复议审理期限延期。 - 2022年12月1日:复议机关促成调解,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案件终结。 二、复议审理与调解结果 (一)关键事实查明 1. 申请人虽对案涉产品自检,但未送专业机构检测,存在“未按规定检验”情形。 2. 产品菌落总数超标,存在运输、销售环节储存不规范等外部因素,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申请人生产环节导致致病性微生物超标。 3. 申请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未按规定检验的处罚条款),而非原处罚依据的“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标食品”条款。 (二)调解协议内容 在攸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按“自愿、合法”原则达成调解: 1. 调整罚款金额:原罚款5万元降至1.2万元,没收3840元不变,总罚没款变为15840元。 2. 履行要求:申请人需在调解书签字盖章后10日内缴清15840元,缴清后原处罚决定视为执行完毕;若未按时履行,恢复原53840元罚没款处罚。 3. 法律效力:调解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后生效,复议机关对调解结果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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