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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加班,公司还继续增加工作量,法院判了 高某于2017年4月入职A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均由A公司决定,A公司有权对高某的工作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高某需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任务,并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并规定了如存在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训、调动等情况,A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2023年3月,其他员工离职后,A公司安排高某接替其工作,高某以工作量饱和为由多次拒绝。A公司以高某“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后向高某发送了《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高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近13万元。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高某的仲裁请求。 高某不服仲裁结果申请一审诉讼,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高某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告诉我们,企业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压榨劳动者的剩余时间用于生产,是符合企业的行为逻辑的,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并不是死的,而是可以基于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的,企业在考虑成本的同时,也应注重人文关怀,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盛不衰。 入库案例编号:2025-07-2-490-002 #律师 #北京律师 #天津律师 #找律师 #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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