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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别“埋雷”企业必避3个税务坑 #股权激励 #股权架构 #企业管理 #老板 #税务知识 某汽车零件企业为上市留核心团队,耗时半年联合人事、财务制定股权激励方案,采用合伙平台持股想省税,却在辅导期被税务部门告知 “合伙份额不算企业股权,不符税收优惠条件”,最终多缴近百万税款,还险些影响上市。这类情况不少见 —— 今年超 1300 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较去年增近 3 倍。拟上市或已上市企业多靠股权激励留才,但不少企业只聚焦方案设计,税务问题 “想当然”,反埋隐患。以下结合案例,梳理三大税务坑。 第一坑:误选持股平台,盲目 “省税” 另有类似企业认为有限合伙平台易管理,还能让员工 “获权不缴税、转让后再缴”,但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递延纳税优惠前提是 “持有企业自身股权”,员工持合伙份额不符条件。最终该公司在税务部门指导下调整架构,方避额外税负。需注意,不能凭 “经验主义”,搭建平台前务必咨询专业人士,确认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第二坑:“资金融通” 中的垫资风险 某医疗器械 A 公司为助核心员工行权,拟用自有资金垫资认购。但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员工借款若年末未还,垫资将视作 “工资薪金”,需缴个税;更关键的是,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股权独立性要求严,垫资可能被认定 “股权不清晰”,影响上市。最终 A 公司改用 “分期认购”,既解员工资金压力,又避合规风险。 第三坑:员工减持时盲目选递延纳税 某眼镜制造 B 公司员工减持限制性股票时,纠结 “解禁缴税” 还是 “递延至转让缴税”,多数人觉 “递延更划算”。但实际测算:授予价 8 元、解禁价 6 元(解禁价低于授予价)时,解禁缴税无需纳税;若递延,待股价涨至 10 元转让,需按 2 元差价缴 20% 个税。可见无 “万能缴税方式”,需结合企业股价预期、员工财务状况判断,不能 “一刀切”。 笔者从事企业合规多年,始终认为 “合规是最大红利”。股权激励核心是 “激励”,而非 “埋雷”。若企业筹备上市、设计方案,在持股平台、资金安排、减持缴税等方面有疑问,可留言咨询,笔者将逐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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