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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解读: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该条文明确了级别管辖的基本原则,即基层人民法院是审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基本审级。 一、《根据该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级别管辖的基本原则。 •但书条款规定,如果依照本法其他条款(如第21-24条)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则排除基层法院的管辖权。 二、《条文适用要点》: 1."普通刑事案件"的界定: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2.基层法院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3.例外情形:当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基层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立法目的》: 将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有利于: •便于法院就地审理案件。 •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便于群众旁听审判。 •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 该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审判级别管辖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基层法院在刑事审判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刑事诉讼法 #普法宣传 #法律普法 #抖来普法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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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解读: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其核心内容与解读如下: 一、法律条文内容: 1.该条文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旨在通过检察监督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监督范围: 根据配套规定,监督对象包括人民法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监督重点涵盖执行程序违法、执行人员渎职等情形。 三、监督方式: 1.依申请监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需提交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依职权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主动对执行活动进行审查,发现违法情形后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3.层级管辖:一般由执行法院同级检察院管辖,上级检察院必要时可提级监督。 四、法律依据体系: •基础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配套规定: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监督程序与标准。 该制度通过外部监督弥补法院内部监督的不足,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强化司法公信力。例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曾对重大案件执行过程进行临场监督。 如需进一步了解监督申请流程或典型案例,可参考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小剧场 #普法正能量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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