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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可嘉1周前
在友人的安利下听完了这期播客,也把个人看法分享给这里的听友吧,希望能启发大家的多元思考: 我觉得这期的内容有些讲得都挺好的,比如要做好“课题分离”,以“我的感受和直觉”来构建自己内心的参考系,用“自己的主体去创造自己想要的生活和世界”等等。这些内容都是在讲在生活中“尊重自我保护自我”的部分。 但私以为,或许是受播客时长的限制或者播主观点的私人局限(观点嘛肯定不可能是方方面面全都照顾到的),这期播客对“主体性”的讨论好像都更多地聚焦在了“内守”的部分。但是主体性绝对不仅仅只有“守”这一面,像硬币一样,既然有“守”那就势必有跟它相生相克的“攻”,大家经常挂在嘴边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就是“主体性之攻”这一面更普泛的讨论。然而在这期播客中没看到太多对这方面的分享。 个人觉得,人要把握好“主体性”,核心宗旨就是培养自己“深深深深的配得感”:我就是一个很“好”的人,我不是一个僵化的机器而是一个活生生能“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的人,我就是一个“永远发光发热不断流转能量”的人。我值得被尊重被爱被珍视,我勇敢炽热不怕付出但也不会一味自我牺牲被他人吸血,我不怕困难不会二极管思维不会“因噎废食”,我既能“外攻”也能“内守”,因为我是会博弈会调整的有“主观能动性的人”! 我觉得既敢“外攻”也会“内守”,会有意识地反思、适时博弈调整这二者的平衡关系,并且用自己的信念和行动不断去践守这种平衡关系,才是一个人尊重自己是个“人”,真正“拥有主体性”的表现。#播客推荐 #小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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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楼风1周前
十分感同:先有观念,才能去求证。很明显,张教授也就此与科学界产生过某些探讨与辨识。确实如此,就我个人而言,如果我没先想到,也就不会去记下那个感觉,也就不会在偶尔看见一位物理学家的文章时,惊讶到见鬼似的发现,他那一大篇说明,就是我刚写下的四句话。由此我才开始注意物理,又触及哲学,其实至今也没多久。在此之前,我一直以为自己的感知属于禅意类。我当时就对一位朋友表达过我的感想:我的有些想法,没法让人理解,因为没法证实。而物理恰恰就是对这些想法作出了验证,便于一般人能够理解。 这可能也是物理科学自认更重的要因,但其实也不能因此否认那些不需要证实、而被自己意识观照到的空间感知和推理。 第二个,关于原理,张教授说,不管种类还是数目都是有限的。这点,我有点自己的看法。首先,能得到的原理有限,这是肯定的。但有限不是因为本就只有这点原理,而是发现原理的成本其实很大,太大,不容易得出。这不是体力劳动,只要勤劳就行。这需要很多 机巧合一,包括思想恰巧进入某一通道,并且能够不受干扰地沉入,深入,浸入,下探,高度集中,不可中断… 等等,太多巧合,缺一不可,才可能灵光乍现,瞬息捉到。这个,只能意会,难以言传。但正由此,原理是非常难得的,所以有限。也就:是因为难得,才有限。而不是只有这些原理,才叫有限。这是我的一点感知。当然不一定正确,想到就记下。也许某天,又有新的想法,可能推翻今天的想法,都不一定……但这就是思想,探索,研究… 是只有人类才有的高级趣味吧~#深爱大自然 #深爱智慧#探索无止尽#深爱智慧如同深爱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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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解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明确了法庭调查阶段的程序规则,具体解读如下: 一、条文内容: 第191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核心要点: 1.程序启动: 法庭调查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为起点,随后被告人、被害人可对指控内容进行陈述,公诉人有权讯问被告人。 2.发问主体与权限: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经审判长许可方可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直接讯问被告人,以厘清案件事实。 3.发问目的: 发问环节旨在澄清案件关键事实,区分被告人责任,揭露证据漏洞(如非法取证行为),并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辩护律师通过发问可构建防御壁垒,维护被告人权益。 三、法律意义: 该条款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通过多方发问机制促进法庭全面查明事实,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同时,发问权是辩护策略的关键工具,直接影响辩护效果与司法公正。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咨询 #法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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