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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应对:虚假宣传 一、区分二者的背景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设定三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设定十倍惩罚性赔偿,现实中出现大量针对虚假宣传、以欺诈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密集投诉,甚至误导了部分执法人员。但实际上,特定情形下,虚假宣传并非必然导致欺诈结果。 二、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核心差异 (一)虚假宣传 1. 法律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概念。 2. 侵害对象:主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相关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不特定对象知情权、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为目的,保护范围较大。 3. 构成要件:无需以实际危害后果发生为前提,只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发布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就构成虚假宣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消费欺诈 1. 法律性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欺诈的认定适用个案保护原则。 2. 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知;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此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虚假信息必须是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的重要因素,否则不构成欺诈。 3. 关键特点:消费欺诈是一种事实行为,通常需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受到蒙蔽才成立,保护范围仅针对特定个案,注重实际结果。 三、维权方式差异 1. 主张惩罚性赔偿:前提是欺诈行为成立,而非仅存在虚假宣传。若消费者受到欺诈,需举证证明构成欺诈的事实,通过投诉的方式主张赔偿。 2. 针对虚假宣传:若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未构成欺诈,消费者应通过举报的方式维权,且举报无需以发生交易行为为前提。 四、举例说明 部分化妆品宣称“适用所有肤质”,若生产者在没有相关安全评估、实验等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该宣称,即构成虚假宣传。但该信息仅会对敏感肤质消费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对于非敏感肤质消费者而言,该信息不会使其陷入错误认知,即便购买了该化妆品,也不构成消费欺诈。 来源:王延武《手把手教你处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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