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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53条是二战后为防止法西斯势力卷土重来而设的“敌国条款”之一,主要针对二战战败国,如德国、日本等,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反法西斯同盟国或区域组织可不经安理会批准采取行动应对这些国家的侵略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第53条原文: 1. 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不在此限。 2. 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之国家。 核心含义: 安全理事会执行行动通常需利用区域办法或机关,无授权不得行动,但对付敌国(二战中与宪章签字国交战的国家)的步骤不受此限。 若发现二战敌国(如德国、日本等)有侵略政策复活迹象,反法西斯同盟国或区域组织可不经安理会批准,直接采取包括军事打击在内的强制行动。 具体作用: 若德、日等战败国重启侵略政策,反法西斯同盟国或区域组织可不经安理会批准,直接采取军事打击等强制行动。 该条款与第107条共同构成“敌国条款”,明确了二战战败国若威胁和平,战胜国有权采取行动。 现实意义: 该条款至今有效,是国际法中约束战败国的重要依据。若日本等战败国出现侵略迹象,战胜国可依据此条款采取行动,维护二战后国际秩序。 它是防止法西斯势力卷土重来的重要国际法保障,体现了国际社会维护二战胜利成果、防止历史悲剧重演的决心。这回我们可是有理有据入住日本了,只不过目前不想干涉别国内政。什么是本美国德国,还美国撑腰了都扯淡,看完视频就知道,#国际 #人物故事 #世界之最 #历史人物传记 #每天跟我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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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 《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并非临时设立的外交工具,而是1945年生效的《联合国宪章》中明确规定的法律体系,主要集中在第53条、第77条与第107条。 这一条款的制定背景与二战的历史语境紧密相关,当时纳粹德国已战败投降,日本仍在负隅顽抗,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侵略战争重演,专门针对德、意、日等轴心国设立了约束性条款。其核心内涵在于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特殊权利,以遏制战败国的侵略野心死灰复燃。 根据条款规定,若日本等昔日轴心国再次推行侵略政策,反法西斯同盟国有权直接采取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强制措施,且无需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批准;同时,战胜国可将战败国相关领土纳入联合国托管制度,对其战略资源与行政管理实施必要管控。 《波茨坦公告》对此进一步细化,明确包括中国在内的战胜国拥有对日本实施军事占领、驻军、修改宪法等合法权利。这一系列规定共同构成了战后国际秩序对日本的法理约束,是二战胜利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世纪60年代未成为西方第二经济大国后,日本便将废除“敌国条款”作为外交重要目标。由于修改《联合国宪章》难度极大,日本转而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布条款失效,1995年第五十届联合国大会虽以155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相关建议案,但该决议并无法律效力,“敌国条款”至今仍是《联合国宪章》的有效组成部分。#联合国宪章 #敌国条款 #战败国日本 #热点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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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何引用《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 中驻日使馆21日在社媒X平台发布中日双语帖文,并引述《联合国宪章》日文版谈及敌国条款,“规定德意日等法西斯或军国主义国家的任何一国有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骤,中法苏英美等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有权对其直接实施军事行动,无须安理会授权。” “敌国条款”指的是围绕在《联合国宪章》涉及“敌国”概念相关的条款的理解。学界对此的相关理解主要围绕在第53条与第107条。 其中,第53条指的是,如无安全理事会授权,不得对他国实行行动,除非依照第107条,为防止“此类国家”再度实行侵略,“二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可因“承担起防止此类国家进一步侵略”,而不受安全理事会限制,采取行动。 第107条指的是,宪章“并不会无效化或排除”执行行动的、负有责任的政府,针对“二战中的宪章签字国”的“敌国”的作为,而采取或授权的行动。 综上,敌国条款绝非尘封的历史文件,而是约束日本军国主义的 “法理安全阀”。一旦日本突破红线,我国引用该条款采取行动,既是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正当权利,也是对二战历史教训的铭记和对世界和平的守护。#敌国条款 #联合国宪章107条 #联合国宪章53条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HANV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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