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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龙1周前
导读:第8.2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及应用》 第8.2.1条: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基本部位。 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敞开楼梯间同样视为室内安全区域,每层均应设置可开启的自然通风窗。 第8.2.2条:本条规定了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内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基本场所及部位。 (1)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主要是针对房间、车间、库房、疏散走道等场所,可依据各个不同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并可根据不同场所的实际条件确定排烟设施的设置方式。 (2)本条未明确甲、乙类场所的排烟设施要求(要点2),但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中的丙、丁类场所和房间,仍应依据本条规定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3)设置气体灭火保护的防护区,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第8.2.3条: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 (1)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修车库,可通过直通室外的汽车坡道排烟,当汽车库、修车库内最远点至汽车坡道口的距离不大于30m时,可不设排烟设施。 (2)修车库不应设置于地下建筑,确有需要时,应确保存放和使用易燃物品部位、喷漆间等设置于地上一层。 第8.2.4条: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城市交通隧道。 第8.2.5条:本条规定了无可开启外窗房间及区域的排烟设施设置要求。 本条第2款所述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是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房间的累计面积,不包括疏散走道等公共区域,当某区域无可开启外窗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但这些房间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学习 #消防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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