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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贷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做无罪辩护 AB贷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 AB贷黑灰产的刑法规制。不法贷款中介实施的AB贷骗局中,在不法贷款中介既欺骗客户,又欺骗客户拉入局用以所谓“增信”的亲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不法贷款中介在签订、履行助贷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诈骗手段获取客户误以为贷款成功后支付的高额服务费,其行为可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在客户对AB贷也明知的情况下,不法贷款中介对客户不存在欺骗,故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客户仅为解决资金的燃眉之急,此后能正常还贷的,可认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客户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但此后因客观原因无力还贷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与不法贷款中介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如果客户自始就不具有归还贷款的意图,如何定性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观点。比如,有观点认为, “若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贷款中介共谋使用AB贷方法获得钱款的,其行为实质是在骗取见证人钱款。见证人受到借款人、中介诈骗,基于自己要增信过账的错误认识,将钱款交予借款人;所谓‘贷款’只是借款人、中介掩盖其诈骗见证人真实意图的幌子。由于借款人没有还款意图,见证人势必又要面临金融机构贷款催收,落入债务陷阱。因此借款人与AB贷中介对见证人构成诈骗罪,并成立诈骗与骗取贷款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在此情形下,不宜认定系借款人与贷款中介共同对见证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有:第一,该行为更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借款人自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目的并不是在贷款发放给见证人后才产生的,其与不法贷款中介采用AB贷的手法骗取银行贷款,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对其定性,而不宜把受蒙骗的见证人作为承受损失的被害人,认定为对其钱款的诈骗。第二,借款人和不法贷款中介在主观故意方面存在区别,不法贷款中介往往并不明知借款人具有非法占目的,因此难以认定其与借款人有贷款诈骗的共同故意,进而难以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其只能在骗取贷款的范畴内成立与借款人的共犯,对其以骗取贷款罪定性更为妥当。第三,不法贷款中介当然,关于这一点可能也会存在争议,有观点可能会认为该项规定中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必须是纯粹为了实施类似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发布信息,对于发布信息引流后既有可能实施合法经营活动,又有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不宜适用该项规定。#贷款中介法律风险 #江浙沪刑事律师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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