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确!雇主为雇员购买“团体意外险”可以抵扣雇主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公司购买团体意外险的目的是减轻因提供劳务一方遭受意外伤害时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且刘某也无法证明该保险属于员工福利。 团体意外险的运用十分广泛,但很多企业雇主对其具体作用常存疑问。特别是关于团体意外险赔付后,是否能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实际上已有诸多地方案例判定明确支持:团体意外险的理赔金确实可用于抵扣雇主的相应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购买团体意外险不仅体现了雇主对员工福利的关怀,也有效降低了雇主在工伤事故中的经济风险。 案例一简介 福建某公司雇请刘某从事锅炉工作,刘某在检修锅炉不慎摔伤,经司法鉴定为伤残9级,综合评估需支付伤残赔偿金10万元,因公司给刘某买了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了理赔款10万元。随后,刘某要求公司支付14万元。公司认为,刘某已经领取了保险公司理赔金10万元,公司只愿意支付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无论从哪种渠道获得救济,对受害人而言,只要能弥补损失即可。为雇员购买团体意外险并不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公司购买团体意外险的目的是减轻因提供劳务一方遭受意外伤害时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且刘某也无法证明该保险属于员工福利。因此,公司主张刘某所得保险理赔款应在其应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合理合据。综上,判决公司支付刘某4万元。刘某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刘某仍然不服,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雇主牟利,确保保险合同利益直接归雇员所有。本案中,刘某已实际取得保险理赔款,其受损失已得到补偿。且公司为刘某等雇员购买团体意外险是为了转嫁用工风险,在雇员发生人身意外损害时减轻其经济负担。若无公司有意识地出资投保,刘某无从享受保险合同利益。在法律未明确禁止雇主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转嫁用工风险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一二审判决认定刘某所获保险理赔款应在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并无不当。福建省高院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团体意外险 #意外险 #保险 #团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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