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前几天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这样一则案例,2017年,老胡在建筑工地上打工,造成骨折,送到医院治疗,公司垫付了医药费,而后又和老胡达成了赔偿协议,除去医疗费用,再赔偿老胡8.8万元,并答应为老胡申请工伤。老胡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部门同意工伤认定,要求公司按照工伤赔偿15万元,老胡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不过,公司又将老胡起诉至人民法院,公司认为双方之前达成了赔偿协议,老胡不能违背协议规定,再次提起主张。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公司无需再承担责任。老胡不服,提起再审,再审又被驳回。老胡无奈之下,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了此案,最后支持了部分诉求,将诉讼请求中的15万元改成12万元,同时减去了已经支付的8.8万元,也就是说公司须再支付其3.2万元。 劳动者的损失受到了弥补,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想到的是:这个案件带来的后续影响很大,并且很有可能是不良效果: 1.今后用人单位有可能不再支付医药费,不再和劳动者签订“一揽子”赔偿协议,待法院判决后再支付。 2.劳动者需垫付大量医药费,有可能会“因伤致贫”,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3.民法典中的法定撤销权与“显失公平”、“公序良俗”出现冲突,撤销权的一年行使期限将名存实亡。 4.今后,因此类案件去检察院要求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劳动者会越来越多,操作起来存在一定困难。 如何破题呢? 我建议:劳动者如果既需要公司垫付费用,又害怕评残后吃亏后悔,可以向专业的律师或者伤残鉴定机构咨询。 #工伤#赔偿协议#法律咨询#律师#鄢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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