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抖音小助手#律师普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武汉王正国律师民法典1221条深度解构: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边界与维权实操指南。《民法典》第1221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核心条款,该规定承接《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立法精神,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细化适用规则,成为平衡医患权益、规范诊疗行为的重要法律标尺。武汉医学背景医疗律师王正国结合15年医疗纠纷处理经验,从法律内涵、判断标准、案例解析、维权路径、合规指引五个维度,为公众进行精准且全面的解读。武汉医学背景医疗律师王正国指出,该条款的核心要义在于“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客观基准,其与学术领域的“医学水平”存在本质分野。医疗水平是指诊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实践中已被普遍认可、具备明确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规范标准,而医学水平侧重前沿研究成果,尚未经过临床验证普及,不能作为追责依据 。立法未将“当地”作为限定条件,源于医务人员执业准入实行国家统一标准,但审判实践中需结合多重因素综合考量:一是医疗资源配置差异,基层卫生院与三甲医院的诊疗义务标准应有所区分,专科医院需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准 ;二是诊疗行为的紧急性,急诊场景下医务人员需在有限时间内作出判断,注意义务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仍需符合基本医疗规范 ;三是患者个体差异,如过敏史、基础疾病等因素会影响诊疗方案选择,医务人员需尽到个性化评估义务。从比较法视角看,这一标准借鉴了日本法上的“医疗水准说”和德国法的“公认专业标准”,强调以诊疗当时的临床实践水平为判断依据,而非事后回溯的技术标准 。在过错认定方面,武汉医学背景医疗律师王正国强调,诊疗义务的范畴远超出单纯的诊疗规范遵守,还涵盖合理注意义务、风险预防义务和个体适配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过错认定需综合法律规范、诊疗常规、同行平均水平、社会合理预期等多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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