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0:5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有哪些呢济南经济纠纷律师带您了解 #济南经济纠纷律师法律解答 #济南经济纠纷律师免费咨询 #济南经济纠纷律师推荐 #济南经济纠纷律师在线一对一咨询 #济南经济纠纷律师分析解答 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四类商品直接不适用该规则。首先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如刻字首饰、定制家具等,因贴合个人需求而丧失通用价值;其次是鲜活易腐商品,像生鲜水果、活禽宠物等,运输与储存过程中易变质,退货会导致价值完全损耗;在线下载的音乐、影视及拆封的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因复制性强,一旦获取便无法“返还”;最后是报纸、期刊这类时效性极强的商品,超过发行周期后即失去核心价值。 而除法定豁免品类外,还有三类商品需满足“事先确认”条件方可排除无理由退货。第一类是拆封后可能危及安全或改变品质的商品,如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其密封包装破损后易滋生细菌或影响使用安全;第二类是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典型如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激活后会产生使用数据,直接降低二次销售价值;第三类是明示的临期商品或瑕疵商品,商家需明确告知缺陷,消费者确认后即视为接受“不退不换”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商家无权擅自扩大例外范围,“事先确认”必须满足法定形式。如果仅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退货”,未在下单流程设置显著确认环节,该条款无效。同时,商品“完好”标准并非“未拆封”,消费者为查验进行的合理拆封调试不影响退货,但食品密封破损、电器擅自维修等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完好”。
00:00 / 00:3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0
00:00 / 00:5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823
00:00 / 01:1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
00:00 / 01:3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
00:00 / 00:2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87
00:00 / 02:0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46
00:00 / 01:0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08
00:00 / 00:4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74
00:00 / 01:5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