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一型糖,保险拒赔不合理 很多家长不知道,小朋友确诊了一型糖尿病,是可以申请重大疾病理赔的。我们今天刚刚收到,一份法院下发的调解书,河南的小朋友确诊了一型糖,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赔,因为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严重的1型糖尿病”附加的三个并发症条件,所以拒绝了重疾保险金。但是我们保险律师分析,保险拒赔不合理,这些并发症的条款,属于不合理且违背,医学标,违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23条。首先,严重的1型糖尿病并不是医学上的疾病名称,1型糖尿病的发病环节和临床表现有高度异质性,并发证,也是1型糖尿病的基本临床表现,不同患者的并发症表现不同。保险条款中附加的三种并发症只是1型糖尿病可能出现的三种慢性并发症。根据治疗手段、治疗程度、及个人体质的各种因素的不同,条款中列举的三种并发症并非必然出现。其次,1型糖尿病并发症包括急性并发症和慢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为1型糖尿病中,最常见一种急性并发症,在没有及时并充分诊治的情况下,是1型糖尿病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而我们这个案件的小朋友,首次入院于许昌市中心医院PICU,确诊 “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需及时抢救。所以,小朋友患I型糖尿病并酮症酸中毒属于临床上及普通人理解的严重I型糖尿病。按照通行的医学标准,1型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对于患者来说已足够严重。且出院医嘱明确:“出院后积极治疗、终身监测血糖/血酮、规律用胰岛素”说明疾病十分严重。所以保险公司却在疾病之上附加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理赔条件,该约定明显不合理。保险公司对严重1型糖尿病的释义中要求必须满足三个慢性并发症至少一项也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论是根据《民法典》497条还是《保险法》第19条,该两条格式条款均属无效。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保险拒赔都不合理,起诉后顺利调解赔付保险金,帮助小朋友拿回理赔款。#保险拒赔 #保险律师 #保险拒赔律师 #保险拒赔怎么办 #上热门🔥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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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一型糖尿病,保险公司以达不到理赔条件为由拒赔,合理吗? 确诊一型糖尿病保险公司以达不到理赔条件为由拒赔,也就是不认可你构成了重疾。那么此类拒赔为什么不合理呢? 我们先从条款上来看,基本需要满足至少一项并发症条件:1、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并发心脏病变,且需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3、至少一个脚趾头切除。 这个条款是完全不合理的: 1、首先,在病人已经确诊I型糖尿病的情况下,又增加了限制性条件作为理赔条件之一本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未履行,该条款不生效。 2、如果确诊I型糖尿病还需要符合类似切除脚趾或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条件,实际上是不符合客观医学发展规律的。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根据该规定,医生根据医学诊断标准诊断病人符合并确诊I型糖尿病,保险公司不能以该诊断标准和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拒赔,大家明白了吗? #保险拒赔 #一型糖尿病 #一型糖尿病保险拒赔 #重疾险拒赔 #一型糖尿病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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