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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篇】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核心要点: 核心宗旨: 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摘要: 1. 业主身份认定: 依法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已合法占有专有部分但未登记(基于有效买卖合同)的人。 2. 专有部分界定: 具有构造与利用独立性、可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的部分(如住宅、商铺)。 规划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列入合同的露台等视为专有部分。 3. 共有部分界定: 法定共有: 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通道、楼梯、大堂、消防/照明设施、避难/设备层、物业服务用房等。 区划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非市政)、绿地(非市政或非个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天然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兜底条款: 非专有、非市政、非他人所有的部分。 4. 共有权权责: 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经营、处分等重大事项,须经业主共同决定(程序见下)。 5. “住改商”规则: 住宅改经营性用房,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有利害关系业主”主要指本栋业主;其他业主需证明实质影响。 6. 车位车库规则: 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出售、附赠、出租)。 建设单位处分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按配置比例)。 占用共有场地设置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7. 共同决定事项(程序与效力): 范围: 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经营等。 表决规则(关键更新): 必须适用《民法典》第278条! 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2/3 以上且 人数占比 2/3 以上 的业主参与表决”。 重大事项(如维修资金、改建重建):需参与表决中专有面积 3/4 以上 且 人数 3/4 以上 同意。 一般事项:需参与表决中专有面积 过半数且 人数 过半数同意。 决定撤销权: 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业主可在知悉后一年内诉请撤销。 8. 维修资金: 属于业主共有,用于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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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宅基地政策解读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建房 #农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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