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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产分割协议 一、遗产分割协议的概念 遗产分割协议是指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如何分配达成的协议。 二、遗产分割协议的性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遗产分割协议属于法定继承情形下就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协议。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定继承情形下,各继承人的应继份应是均等的。 但是,民法典同时亦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各继承人的应继份可以不均等。例如,存在“照顾型不均等”、“鼓励型不均等”还有“协商型不均等”等。 本文提及的遗产分割协议就属于“协商型不均等”的范畴——即各继承人基于互助互谅、和睦相处、平等协商通过遗产分割协议对其应继份的大小等进行分配。 三、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产分割协议 司法实务中,遗产分割协议可能因为很多原因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文仅列举常见的无效事由进行分享介绍:(1)继承人不完整;(2)没有给胎儿保留份额;(3)没有照顾到即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多份份额;(4)就有关遗产如何分配书写不规范导致有歧义等等。 在起草遗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妥善起草条款,从而避免因协议无效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情况的发生。 如有起草遗产分割协议的需求,欢迎大家叨扰!#法律咨询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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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诉讼费什么时候交?这里的诉讼费主要指的是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从目前的遗产继承诉讼司法实践来看,各个地方法院的操作不尽相同,尤其是一审的诉讼费。在北京,一般在遗产继承诉讼立案时并不需要马上交纳诉讼费,通常会等到法院开庭审理时法官才会开具交费通知,因为只有等到遗产范围基本查明了,才有可能知道需要收取多少诉讼费。而在外地,可以说大部分的法院都是在立案时就先按照起诉时的诉讼标的向原告开具交费通知。 当然,如果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也就是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那么一审的案件受理费原告需要在接到法院开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提起反诉的当事人需要在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在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案件中,案件受理费的预交和负担方式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有所不同。在预交方面,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一般是各自预交各自要求继承的遗产对应的案件受理费。例如,在遗产继承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要求继承原告没有在本案中主张继承的遗产,那么被告自己就需要针对这部分遗产预交案件受理费。在负担方面,也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一般是按照各自继承得到遗产的比例来分担案件受理费的,这也可以理解为分得多就担的多、分得少就担的少、分不到遗产的人有可能就不用分担,这与其他民事案件中由败诉方负担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是不同的。 实际上,除了案件受理费外,所谓的诉讼费还包括申请费,例如需要查封、冻结等保全遗产房屋或者遗产存款的保全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这里的证人,例如出庭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事实的证人;这里的鉴定人,例如出庭说明遗嘱司法鉴定报告相关问题的鉴定人员。#法律咨询 #律师 #法律常识 #知识科普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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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继承,一文讲清楚 实践中,代位继承的情况还是挺多的,有的简单,有的复杂,举个例子。 父亲先去世,爷爷后去世,父亲作为爷爷的儿子,有资格继承爷爷的遗产,但是因为已经先去世了,所以父亲能继承爷爷的份额由父亲的子女即孙子/孙女继承,这个就是代位继承。 结合不同家庭情况,分别是: 1、子女代替已故父亲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 2、子女代替已故父亲可以继承奶奶的遗产; 3、子女代替已故母亲可以继承外公的遗产; 4、子女代替已故母亲可以继承外婆的遗产。 有时候父亲可能是在爷爷、奶奶之间去世,母亲有可能是在外婆、外婆之间去世,但是老年人的遗产,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每一方都有份额,比较容易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 当然,无论父亲有几个子女,他们能继承的份额就是其父亲本应继承的那一份,不会因为人多就能多分。 代位继承的关键词在于:晚辈-直系-血亲 配偶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就以上述例子而言,孙子女可以主张代位,但是母亲不可以主张代位。 母亲的继承权利来源于流转即———转继承。 例如爷爷、奶奶去世后,遗产还未分割,父亲又去世的,这个时候母亲+孙子女可以继承父亲能够继承的份额。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例如张某去世,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年就不在了,这个时候张某的继承人就是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张某的兄弟姐妹,如果张某的哪一个兄弟姐妹在张某之前就去世了,那么这个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主张代位继承。 Ps: 1、代位继承没有辈数限制,例如孙子女也去世的,曾孙子女可以主张代位继承。 2、打破血亲有例外,养子女可以代位;继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但是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其他极少情况忽略....)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继承法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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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要注意什么? 房产继承公证要注意什么?首先大家要注意区分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这两个公证的时间和作用是完全不同的。遗嘱公证是被继承人生前行为,是被继承人本人的行为,其意义在于指定遗产的继承人,排除法定继承规则的适用;而继承公证是被继承人去世后的行为,是全体继承人的行为,其意义在于对遗产进行分割,使得遗产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转为各个继承人分别所有状态,同时还在于确定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以及遗嘱的效力。在现实遗产继承案件中,在普通百姓的遗产类型中,遗产继承公证绝大部分是关于房产继承公证和存款继承公证,这里咱们就先跟大家分享关于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首先是房产继承公证必须全体继承人亲自出面办理才可以,一般不适用委托代理,如果存在个别继承人不能亲自出面、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根本找不到该继承人等情形,那么继承公证是办不了的。其次是全体继承人对于遗产如何继承分割可以达成共识,否则公证处不予受理。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如何继承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意味着继承纠纷产生,此时只能通过遗产继承诉讼来解决了。这种继承纠纷的产生,比较常见的是关于继承份额的多少以及遗嘱的效力问题达不成共识,有的继承人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但其他继承人不同意,有的继承人认为遗嘱无效而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遗嘱继承人不认可,等等。第三是必须提供比较齐全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产权属证明材料。有不少的公证处甚至还要求必须调取被继承人和每位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资料,这一类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会难倒不少当事人。在遗产继承实践中,有不少的遗产继承案件正是由于无法提供公证处要求的一些证明文件而不得不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尽管当事人可以凭公证处的调查介绍信进行调取相关资料,但公证处毕竟不是司法机构,不像法院拥有司法调查权、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裁判权,调查取证成功的概率也是比较低的。第四是关于房产的分割方式上要注意,公证处一般只能是对房产按份继承进行公证,通常是要么平均继承,要么个别继承人放弃继承从而房产归属其他继承人所有。……#法律咨询 #婚姻家事律师 #律师 #房产继承 #房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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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能不能互相继承遗产呢广州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解答 #广州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推荐 #广州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在线咨询 #广州遗产继承纠纷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广州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服务 #广州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一对一在线 兄弟姐妹之间,能互相继承遗产吗? 首先要明确,继承不是想当然,法律有严格的顺序规定。《民法典》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这些是最亲近的亲属,继承权优先;而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这就意味着,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明确放弃了继承权,兄弟姐妹才有资格参与遗产继承。 可能有人会问,哪些兄弟姐妹算有继承权的范围?法律界定得很清晰,不仅包括同父母的亲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在内,甚至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过要注意,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是以实际存在扶养关系为前提的,没有扶养过的,就不能互相继承;养子女和亲生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最后必须强调一个关键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去世者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把遗产留给兄弟姐妹,那么不管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都能按照遗嘱继承遗产;但如果遗嘱里没提到兄弟姐妹,而是指定了其他人,那就要优先按遗嘱执行。另外,要注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是均等的,但如果有的兄弟姐妹对去世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时也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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