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不缴社保约定”无效,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大家注意了,今后单位忽悠你不交社保多给你开几百块钱,千万不要上当了!最高法明确,以任何理由“不缴社保约定”无效,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最高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司法解改释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是: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支付给了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无论是签了协议不缴社保还是“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按月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另外,五险都要缴纳,险种要齐全,要根据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水平和法律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时缴纳。法官提醒劳动者:劳动者要注意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断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稽核、补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法 #9月1日施行 #不缴纳社保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转发周知 @抖音创作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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