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显示,遗嘱内容并非遗嘱人亲自陈述,遗嘱无效,这是我们在办理的一起代理被告方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判决书中的认定。本案是一份代书遗嘱,原告方不仅向法庭提交了纸质版的遗嘱文本,而且说为了进一步佐证遗嘱效力,在开庭时竟然补充提交了订立该遗嘱过程的录像,原告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恰恰是这份自己提交的录像导致自己的诉讼目的落空,因为从该录像中可以清楚看出,遗嘱的全部内容几乎都是其中的一位代书人在陈述,可以说几乎全程都是这个代书人在自说自话,遗嘱人只是偶尔配合进行“嗯”和“好”以及点头式的简单回应,法庭由此认定遗嘱见证过程不符合要求,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本来代书遗嘱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也基本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对于被告方来讲,本来想推翻这份代书遗嘱的确不太可能,因为很难找到突破口,被告方也是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录像让自己“逆风翻盘”,成功推翻了遗嘱。也许有人会说,原告方这种“画蛇添足”的做法实在是太愚蠢或者是太不专业了,大家试想一下,如果原告方没有提交这份录像,那么结局是不是就会完全不一样,“一手好牌被打得稀巴烂”,说实话,本案原告方还是请了律师的。说到这里,也许又会有人该说了,遗嘱人并没有亲自陈述遗嘱内容,这就是真相,真相就应当披露,提交录像本来就是还原真相,这是尊重事实、如实陈述的表现,何错之有?这个问题我们就不发表意见了。 在法律上,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力亲为,遗嘱反应的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意志,遗嘱人必须亲自表达遗嘱内容,尤其是订立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因为这些遗嘱形式都需要遗嘱见证人参与,代书人、打印人、见证人都只是负责书写、打印和见证而已,不可以代替或者代理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部分老人,他们订立遗嘱并非出自其真心实意,有些系迫于子女的强烈要求和压力,只是为了不影响自己的晚年生活和家庭和谐,实际他们对于订立遗嘱内心是不情愿的,由此表现出来的是在订立遗嘱过程中,不是不会表达而是不想表达,不是不会主动而是刻意回避,不是刻意漫不经心而是出于被迫隐忍。 总之,这种“不正常”的订立遗嘱过程,一旦被证明出来,相信谁都会认为这不应当是遗嘱人的真心本意,而如果从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角度进行认定,又苦于没有确证,所以在出现这种情……#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法律常识 #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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