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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1.一般不侵权的情形 商品为正品且来源合法:平行进口商品须是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在境外合法投放市场的正品,非假冒伪劣商品。 国内外商标权人为同一主体或关联主体:出口国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需为同一人,或存在管理、经济上的控制关系。 无实质性差异且未损害商标功能:进口商品与国内市场上经授权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包装、功能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未破坏商标的识别来源、质量保障、商誉承载等基本功能,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在上述条件下,法院通常认为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体现了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的适用。 2.构成侵权的情形 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进口商对商品进行重新包装、磨掉产品识别码、改动商标标识等行为,导致商品与国内正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损害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或导致消费者混淆。 商标使用超出合理限度:在店铺招牌、宣传材料等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店铺与商标权人存在授权关系,构成对服务商标的侵权。 国内外商标权人非同一主体且无关联:若进口商品的生产者与国内商标权人并非同一主体且无关联关系,即使商品为正品,未经国内商标权人许可进口销售,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平行进口本身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需结合商品来源、商标权人关系、商品状态及使用方式等综合判断。建议平行进口商确保商品来源合法、保持商品原状,并避免不当使用商标,以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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