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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作品发布时间:2025-10-20 12:01
林地纠纷现场勘查。
你可以罚款, 我可以申诉?
感谢党恩,感谢水利部门。 清理河道,造福芸芸众生。 工人们,你们辛苦了!
感谢政府,感谢水利部门!
农作物太高了,挡住了视线,无法找到界线,放弃。下次用无人机高空作业。
生我养我的地方,加油!
今日的感叹!
本人退休前从事土地行政裁决工作近二十年,对土地山林水利领域有特别的研究。
今天撤回起诉了🤝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投资人通常不参与诉讼。但存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特殊情况时,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此时其他投资人可能需要参与诉讼。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1、个体工商户欠员工的工资,是否应当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2、承建农村自建房时受伤的索赔问题。 3、村委会是否有权调减村民的农业补贴? 4、当事人互换土地协议履行中,第三人主张所互换土地的使用权时,应当怎样处理?
愿我们的事业如日中天👍💪
为民请命,可能要走上一条漫长的不归路😳
依法行政,不能法外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在小学的语文课本上有一篇文章叫做“人定胜天”,不知还有多少同龄人记得?😜
只要是为人民服务,我做努力去做。
路小车多,我的小马被刮花了。没事,和气生财,清明节后将大发💪
三月三柳州鱼峰公园
春风吻上了我的脸,万事大吉!事随人意!
今天遇到的问题使我想到:是不是遗漏了当事人?处理项是不是侵害了当事人的物权?
老话题,涉及土地纠纷的案件,必须到现场熟悉争议地的情况,今天查看现场后,改变了我原来的诉讼策略。 另外,今天收到中院一份民事裁定书、一份民事判决书和一份行政判决书,可谓硕果累累💪
政府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不属于许可证性质,而是行政确认性质,理由如下: 法律依据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也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是为了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基于承包合同生效,而非政府颁发《土地经营权证》。 行为性质方面:行政许可本质上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赋予相对人原本没有的权利或资格去从事特定活动。而政府颁发《土地经营权证》,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基于承包合同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事实和权利的确认、证明,并非赋予其新的权利去从事某项原本被禁止的特定活动。 功能作用方面:行政许可具有事前控制的作用,目的在于对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的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和限制,限定从事特定活动的主体数量等。《土地经营权证》主要作用是明晰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属关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更加稳定和明确,便于土地流转等活动的开展,不是为了限制或控制谁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今后的莱园,随时奉陪😛😛😛
办理土地纠纷案确实是累了点,但愿能把纠纷解决掉🙏
现存价值法:对纠纷发生时现存装饰装修icon物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扣除折旧后所得的剩余价值金额,该方法在实践中易操作,对双方相对公平。
有机会从贵州参与南下大军,从枫香至麻尾历经三次堵车,最后逼迫从麻尾下高速走国道回到家。
仿佛已经到了年三十?
但愿事随人意!
案例:(2020)桂02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
2025—环江开门红💪
林木林地纠纷的办案要义在于现场,因为它涉及一个经营事实,只有透过现场才能看清经营事实。今天爬山涉水到同德同古现场配合政府的现场勘查,但愿能把握住事实的脉搏🙏🙏🙏
和谐社会靠你我他 2024年的最后一天下午到曾经熟悉的上坪村处理地界、通行纠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祝双方当事人新年好运👌👍🌷
在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中,要善于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
今后研究的重点: 1、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 2、“新证据”的辨析与运用; 3、参与度与责任的承担。
行政机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财政拨款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否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对解除的程序有一定的要求。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提前三十日。为保障劳动者利益,使劳动者能够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有一个另谋职业的期限,本法规定了三十天的预告期。(2)以书面形式。就是只能以书面方式而非其他方式来履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3)通知劳动者本人。另外,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取代三十日的预告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此项补偿费的前提下,立即辞退该员工,而不需要预告期。
办案随笔。明天向梧州进发,后会有期——区高院👌自我感觉今天上午的庭审表现非常的棒,庭前做到充分的准备,对方可能提到的问题都能预想到并且有了应对之策👍今后接案不在多而在精,必须有充足的时间去研究案情,这是律师办案的根本。切记,切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立案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可能构成违法。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受理时间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事务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不过,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并说明理由。
有谁不在思念着故乡?!
怪事总会发生,竟然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求对方律师回避?我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确实找不到这个规定呀😜
今天早晨看了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杭州拟向社会采购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服务,这个偿试确实不错,由此,我联想到很多、很多。
遗漏影响处罚幅度事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被撤销吗? 一、法院一般不能直接认定该遗漏的事实进而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分析如下: 1.合法性审查原则 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时,需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主要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法定程序以及是否滥用职权等,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遗漏影响处罚幅度的事实,会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合法性要求。 2.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 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法院通常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若法院直接认定遗漏事实并维持处罚决定书,就会有司法权代行行政权之嫌,这超越了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3.变更判决的限制 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少数情况下,法院才能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而对于遗漏影响处罚幅度事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本身存在事实认定问题,法院应先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调查核实、补充证据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而非直接认定事实并维持原决定书。 二、遗漏影响处罚幅度的事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会被法院撤销,具体分析如下: 1.事实认定不清:行政处罚需以事实为依据,若决定书遗漏关键事实,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及相应处罚幅度,法院会认为该决定书不符合合法性要求,从而撤销。 2.违反合法性审查原则: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主体、内容、程序、适用法律及比例原则等方面是否合法。遗漏影响处罚幅度的事实,属于内容不合法,违背了合法性审查原则,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撤销该决定书。 3.影响公正合理: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遗漏重要事实会使处罚幅度缺乏合理依据,导致处罚结果可能显失公正,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法院有权撤销。 司法实践中的类似判例:在诸多行政诉讼案件中,若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遗漏重要事实等问题,法院经审理后,通常会依法撤销该决定书,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中,遗漏影响处罚幅度的事实会导致主要证据不足,进而符合撤销条件。
有个刑事附带民事案的受害人要求代理,条件是得到赔偿后才支付律师费,在考虑接或不接?
办案随笔:今天下午在某乡政府参加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会,对方持“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在调解会上我明确地反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希望对方能理解[握手]
办案随笔:有朋友鼓励我,律师一旦在接到一审败诉的判决书后,必须有主见,必须有坚韧的毅力,拿着放大镜查找一审判决书中的漏洞,如果找到了漏洞,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提起上诉[捂脸]
办案随笔:双方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时,其中一方未经审批违法建设,最快捷的解决办法是举报对方违法建设,利用公权力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可以达到吹糠见米的效果。
办案随笔:付岀总会有回报。几个月北京来回奔波,今天终于有了结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辛苦终于有了回报,精神特别的爽,今晚约几个好朋友搞两杯!
办案随笔: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是很有必要的。前段时间代理了两个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纠纷案,8月7日将确权申请书邮寄给了区政府,区政府在8月15日转给办案机关,但具体的办案机关至今未予立案也未通知补正材料,我觉得他们已经违法了,准备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确认区政府违法。经过反复权衡,下午直接联系办案机关的负责人,其答应明天上班后办理受理立案手续,由于他们的案件太多人又少,因此这位负责人以商量的口吻请我向当事人转告真正的处理结果可能会超过法定期限。我想,案件终于可以进入程序了,向目标迈进了第一步,避免了我本人直接与办案机关的对垒,是好事,我爽快地答应了。 但愿一切都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运作。
办案随笔:行政律师的委屈向谁诉说?办案随笔:行政律师的委屈 在法律的世界里,我本以为凭借自己的专业与努力,能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正的天空,却未曾想,委屈如影随形。 那起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至今仍像一块巨石压在我的心头。当事人带着对土地所有权的渴望找到我,那丰厚的报酬诱惑在他提出风险代理要求时展露无遗。可法律的红线横在那里,行政案件不得风险代理,我只能坚守原则,按行政复议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我全力以赴,在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中穿梭。终于,上级政府撤销了县级政府的行政裁决,我的付出有了回报,也给了当事人希望。当县级政府重新裁决,当事人再次不满并又来找我时,我依然不敢跨越雷池,还是按原标准收费。而后,县政府重新作出的裁决又被市政府撤销,这本该是值得庆祝的胜利,我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彰显。 然而,那通电话如同一把利刃,刺痛了我的心。“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拿一分一毫的土地,我们都是帮你弄钱了。”他的话语在我耳边回响,让我心寒。我为他的权益奔波,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力争取,却换来这样的误解。我何尝不想让他早日获得土地所有权?我又何尝不想弄个风险代理多拿报酬?可法律的规定不是我能违背的,帮当事人弄得胜诉了反倒被误解,我的委屈该向谁诉说?难道坚持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就要承受当事人的指责吗?这委屈,如鲠在喉,让我在这法律之路上走得有些沉重。
今天竟然忘记带上律师证,幸好检察官亲自到安检门带我进去,使得今天的业务圆满完成。 感谢您,北京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