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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作品发布时间:2025-11-25 23:59
闪婚案例分享(删减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林乙某、张某某立即向林甲某返还婚姻服务费用14万元。 一审认定事实: 2024年5月29日林甲某委托甲公司为其办理婚姻介绍服务。 林甲某通过案外人杨长清向张某某转账24万元,林甲某与杨某互加微信,随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张某某收款后,向杨某支付彩礼12万元,余下12万元为中介服务费,甲公司声称向公司员工、男女方媒人及乙婚介所等支付了相关款项。 2024年7月10日杨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fa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杨某与林甲某自愿离婚;二杨某自愿退还林甲某彩礼10万元。 在整个过程中,甲公司仅通过询问杨某本人得知其离异没有带小孩,对杨某的其他基本情况及林甲某的职业、收入等情况均不知情。 一审认为,从表面看,甲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促成林甲某与杨某缔结婚姻关系,但梳理在案提供中介服务过程暨林甲某与杨某结婚过程可知,甲公司收取高额的中介服务费用但并未提供相应价值的服务,未对男女双方进行适当的背景调查等,未提供机会让男女双方充分交往了解,流水线式的服务流程更是剥夺了男女双方培养感情的机会。 在此情况下,其企图通过案涉协议对男女双方禁止行为作出相关约束以打消他们的疑虑,相关约定看似让婚姻有了保障,实则揭示了契约式婚姻的本质,因而结果也是徒劳的。 甲公司作为婚庆行为的从业主体,出于收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用之目的而积极促成该类型婚姻,明显有悖中华民族优良的婚姻观及良好的社会风尚等社会公序良俗,故案涉婚介服务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 产,应当予以返还。 但林甲某作为成年人,在没有充分了解杨某的情况下,仍愿意支付高额的中介费用并匆忙与杨某登记结婚,主观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甲公司与林甲某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甲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确有支出了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现其未举证证明该部分费用的金额,一审fa院综合以上因素依法酌定甲公司返还林甲某中介服务费10万元。 二审认为: 缔结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非一种简单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林甲某与杨某从相亲到婚姻缔结的整个过程都充斥着金钱交易,甲公司利用林甲某急于成婚的心理,诱使其支付了高额的介绍服务费,但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又与其收费标准并不匹配,其未尽职调查双方背景、未提供合适的机会让男女双方充分了解并相互培养感情,并在双方明显缺乏信任基础的情形下以契约交易的方式促成了二者闪婚, 违背了男婚女嫁的善良风俗。 在整个社会都呼吁司法调整高价彩礼的当下,更不应当让高价婚介服务费成为另一种沉重的负担。在此情形下,本院认为,甲公司收取高额婚介服务费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属无效。 一审在综合全案事实并结合林甲某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酌定甲公司应向林甲某返还10万元款项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闪婚#服务费#彩礼#法律咨询#律师
从目前接到的闪婚当事人的咨询来看,咨询的当事人来自安徽、湖北、江西、江苏、陕西,其中安徽和湖北的偏多。 有一部分是男方本人自己处理,有一部分男方因平时上班没太多时间处理主要由其父母代理。有些可能往返贵阳几次,往返一趟交通费至少要花一千多。 对于来自农村的男方而言,二三十万的婚介费和彩礼可能就掏空了一家人的家底,甚至有少部分家庭是向他人借款而凑齐费用。 而关于婚后的相处情况,有部分女方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认为与男方不合适,产生离婚想法,但双方因彩礼应退还多少而发生分歧,而有部分女方从一开始就无意与男方缔结长久的婚姻关系,经常性向男方索取财物。 有部分男方想要女方全额退还彩礼,如果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想法基本不现实,一般情况下是退还部分。 除非女方收取彩礼行为构成诈马扁,或者在民事层面上被定性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才有全额退还彩礼可能性。 闪婚就如同开盲盒一般,赌双方是否合适,对方是否为真心过日子的人,双方能否从缺乏感情基础逐步培养起夫妻感情,双方的个人资料是否与征婚信息相符。 对于男方父母而言,为子女解决终生大事的初心本没有错,但砸重金闪婚并不代表一定能给子女换来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婚姻。切勿被他人利用急于结婚心理,让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血汗钱付之东流,从而换来自责、懊悔等负面情绪,并在维权的路上几经周转心力交瘁。 速成的婚姻如蒲公英一般,一吹就破,能“存活”下来的毕竟是少数,短暂的相处最终只是昙花一现!理性对待闪婚,警惕他人所构建的婚姻生活的美好,切勿让一时的冲动蒙蔽了双眼! #贵阳闪婚#服务费#彩礼#法律咨询#律师
婚介机构以保证“闪婚”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返还部分费用——林某诉某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婚介公司的广告宣传中有提供“闪婚”服务等内容。2024年1月15日,该婚介公司向林某(男)发送了赵某的个人信息。 2024年1月18日,林某与该婚介公司签订《(男方)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后支付服务费17万元。 2024年1月19日,林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发生矛盾,于2024年2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退还了彩礼。 期间,双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因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由婚介机构返还全部服务费17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婚介机构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机构,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婚介机构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未能妥当履行合同义务,反而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借机收取高额服务费。 但考虑到婚介机构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产生一定费用,林某对赵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结婚,自身也存在过错,酌情考虑扣除2万元劳务费等合理费用,判令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15万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婚介机构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本是好事,适当收取服务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寻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闪婚”的中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则该行为违反了婚介服务的应有之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闪婚”当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容易“闪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高额服务费应予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当事人离婚原因等因素,认定具体返还金额。 #贵阳闪婚#婚介服务费#法律咨询#律师
贵阳闪婚退费案例分享。随着时下生活节奏加快,适婚男女青年往往少有空暇参加社会活动,没有合适的机会及途径结识新的异性,在“求妻若渴”心理的驱使下,花费高额婚介费接受婚介机构提供的“闪婚”业务,是否真的可以如愿快速组建幸福的婚姻家庭呢? 近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额婚介费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6日,家住省外的甲某找到被告婚介所,委托该婚介所为其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委托费用为14万元,并于当日向该婚介所以现金方式支付了14万元委托费。 在该婚介所的介绍及撮合下,甲某于2023年2月7日与乙某领取了结婚证。乙某跟随甲某回到省外生活两个多月后以有事处理为由返回贵州,随后拒绝返回省外与甲某继续共同生活。 甲某将乙某诉至贵州某县法院请求解除与乙某婚姻关系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彩礼,该院判决:一、准予甲某与乙某离婚;二、乙某向甲某返还20万元;三、驳回甲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随后,甲某将被告婚介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及由婚介所退还甲某已支付的14万元婚介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婚姻中介合同关系,现原告已起诉乙某请求判决离婚及返还彩礼,普定县人民法院亦作出判决准许原告与乙某离婚,并判决乙某返还彩礼,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 原告与被告婚介所形成的事实上婚姻介绍合同关系的合同目的均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请解除其于被告婚介所于2023年2月6日签订的《委托书》之诉请并无不当,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婚介所经营者退还服务费14万元的诉请,甲某向被告婚介所支付14万元中介服务费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该婚介所的介绍能与他人缔结良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之规定,婚介所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严格遵循行业规范,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禁止以提供婚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用。 现原告与乙某已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妥善履行了婚姻介绍义务,但考虑到其在为原告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提供信息、来回奔波等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也事实上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电话费等合理费用支出,故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婚介所向原告退还服务费12万元。 前述判决作出后,被告婚介所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婚姻不是人生的终点,而是全新生活的开始,也是人生中唯一一次可以亲自选择家人的机会。“闪婚”业务中蕴含着的高风险,等同于一场豪赌。 一个人的性格、品行,双方是否合拍,能否良好互动及相处,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在婚介公司的介绍下,与素未谋面的陌生人在极短的时间内缔结婚姻关系,伴随着严重的信息不透明,如果选择失误,将直接导致自己步入人生的岔路口,甚至因此踏上多方维权之路。 因此,在选择接受婚介公司提供的高价“闪婚”业务前,应充分评估风险并慎重作出决定。 (来源: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阳闪婚#中介服务费#法律咨询#律师
闪婚当事人需注意合同陷阱#闪婚#协议#法律咨询#律师
办理贵阳闪婚案件有感(二)我于2023年办理第一个贵阳闪婚案件,当时还没意识到贵阳闪婚现象发展至今竟如此普遍,对闪婚未果的当事人而言提及闪婚更是谈虎色变。 记得当时初次接触到这类案件时,我是挺诧异的,男女双方才认识短短的一两天就登记结婚,堪称神速(现已见怪不怪)。 而婚介机构和红娘只要成功介绍一单就要共同收取十几万的服务费,这个数额相当于普通人一年的年收入,甚至部分民众年收入都不一定能达到这个数额。 在高额利润诱惑之下,众人纷纷跻身婚介行业,要么扮演红娘角色,要么成立婚介机构取得婚姻介绍资质,从中分一杯羹,使得花果园婚介机构在近几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众视野。 之所以存在闪婚市场,源于部分90后及00后适婚青年步入了晚婚晚育时代,周边圈子没有合适的结婚对象,所以只能选择通过婚介机构介入走闪婚的捷径。 许多外省当事人基本是基于对本地红娘的信任在本地红娘带领之下随同父母来到贵阳闪婚。 之所以选择闪婚,我猜测大概率是以下几种原因所致: 1.随着年龄增长面临父母催婚压力; 2.如若一直没有落实终身大事会觉得对不住父母,让父母担忧; 3.渴望婚姻,担忧年龄越大越难找对象,但圈子比较固定,周边没有适合的结婚对象,难以自寻。 因此,在终身大事面前,即使当事人意识到闪婚并不一定稳靠,但也要去试一试,赌一把,而几十万的婚介费和彩礼便成为了“赌资”。 因闪婚当事人大多集中在二十多岁至三十多岁这个年龄段,其自身经济能力不一定能承受得住几十万的婚介费和彩礼,所以部分当事人父母不惜砸血汗钱帮子女解决其婚姻大事为子女买单。 回到闪婚行为本身,因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不足以让双方对彼此的性格爱好、三观、生活习惯、婚史、负债情况、家庭情况、职业等有过充分的了解,那么婚后生活是否与想象中的一样,还是个未知数。 然而在签订相关合同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欠缺法律意识,在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对己方不利的条款)情况下,就匆忙地把合同签了。当发生纠纷后,才注意到签的合同中那些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比如大多婚介合同内容中会约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服务费不予退还等内容。 除此之外,有些当事人还有红娘签订相应婚介合同,红娘收取一周年跟踪服务费,合同条款约定服务周期为一年,按月扣除一定数额,待满一年服务费全部扣除完毕。 部分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会先选择与婚介机构或者红娘协商退款事宜,若婚介机构与红娘愿意退还一部分款项,也大概率会要求当事人签订涉及退款的协议,而协议内容也大概率会载有退还部分款项后,剩下款项不能再主张的约定。 此种情形下当事人需看清条款内容,能接受就签,不接受就慎签。签了的法律后果就是主动放弃对剩余未退款项主张权利。 文末再补充一点,法律并不禁止闪婚行为,所禁止的是以闪婚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 截至目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类案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大多是支持了当事人要求退还服务费的主张,当然全退是不现实的,需要扣除小部分金额作为婚介机构提供婚介服务的成本开支。 #贵阳闪婚#服务费#法律咨询#律师
闪婚退费案件代理。感谢抖音当事人的信任,接下了执业以来的第五个至第七个涉闪婚退费案件。 #贵阳闪婚#婚介机构退费#彩礼返还#法律咨询#律师
闪婚注意事项。1、如果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服务费和彩礼,因现金相比转账难以留痕,最好要求出具收据,留存证据。 2、如果服务费和彩礼并非分别支付给婚介和婚恋对象,而是全部交付给其中一方,需问清服务费和彩礼各收取多少,并留存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防出现虚增彩礼数额降低服务费数额逃避责任等情形。 3、若婚介或婚恋对象答应退还一部分款项并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不可盲目签订,需看清协议条款内容,若条款载有退还部分款项之后,双方此次纠纷已化解等表述,那么剩余未退部分基本上很难再主张。因此能接受该结果就签,不接受就需得慎重。 4、除彩礼外,若结婚对象婚后仍一直索取财物的,需提高警惕。 5、涉及返还彩礼的,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高,根据彩礼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闪婚#彩礼法律咨询#律师
近几年来,在云贵川掀起了这样一股闪婚浪潮,众多外省单身男性怀着对婚姻的美好憧憬与向往在本地红娘介绍之下来到云贵川婚介机构找寻婚恋对象,并支付了高额介绍费及彩礼。 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片区进驻多家婚介机构,该片区也随之演变为“闪婚大军”寻求婚恋伴侣的“基地”。 在闪婚模式下,众多当事人在婚介机构及红娘介绍下,从与婚恋对象相识到领取结婚证仅间隔短短的几天,可谓是名副其实的“闪婚”,与传统婚恋模式相比突出一个“闪”字。 而婚后不久部分结婚对象就逐步暴露出无意与男方缔结长久婚姻关系、组建家庭的本意,甚至部分结婚对象刚与男方领证不久就失联,进而使男方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而男方在迫于无奈之下,为了减少损失,只有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去追回彩礼及介绍费。 甚至有少数结婚对象在闪婚过程中为达成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彩礼,经当事人控告后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有些婚介机构会与当事人签订婚介服务合同,以及要求当事人与女方签署婚前协议书,两者基本都属于是婚介机构事先拟定而未与当事人协商,用以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 婚介服务合同中大多都有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服务即宣告完成,男女双方发生纠纷与婚介机构和介绍人无关,服务费概不退还等表述,而婚前协议书条款内容所载明的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明显不对等,大多是对女方有利的条款,部分当事人签订的婚前协议书还约定男方需定期给女方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直至满一年为止。 在闪婚模式之下,通常系由男女双方的红娘互相提供男女嘉宾资源,然后与婚介机构合作,并瓜分介绍费。 有些当事人系将所有介绍费以转账形式支付给婚介机构,然后婚介机构再与红娘进行分成,但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情,当产生退费纠纷之后,当事人才意外发现红娘从中瓜分了介绍费。 有些当事人系将介绍费分别转给婚介机构和红娘,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能明确知晓婚介机构和红娘各自收了多少介绍费。 有些婚介机构和红娘不与当事人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并要求当事人只能以现金形式支付介绍费,且不开具收据,婚介机构取得现金之后又将现金向各红娘瓜分。 此类纠纷通常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 1、婚介服务合同中有关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服务费概不退还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红娘是否具有婚姻介绍资质?其收取几万元的服务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3、婚介机构称其已将服务费分配给其他红娘的抗辩理由能否对抗当事人的主张?即能否减轻其法律责任? 关于闪婚未果,能否要求婚介机构退还高额服务费以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能否要求退还彩礼等问题,本人公众号以往发表过的文章有提及,感兴趣的可自行搜索查阅。 结合本人检索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类案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及本人亲办案例来看,全国多地法院对于此类纠纷已统一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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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借款能否要得回来#民间借贷#
借款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要回?#民间借贷
债权应及时主张及固定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经过陷入败诉风险。 这个案例是主张两笔资金被挪用期限产生的资金 占用利息,本金被挪用时间为 2007年及 2008年,其 中一笔利息因原告没有保留主张权利的记录导致诉讼 时效经过被法院驳回,另一笔因留下主张权利记录被 法院支持。 Lpr是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颁布之后出现的规定, 如果原告此前早点起诉,或许法院就会适用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就要比现在的判決金额 高出一倍。#诉讼时效#及时主张债权
#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情况下,该唯一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接受原告委托前担保人担保期间已届满,后与原告一起找到担保人,让担保人出具还款协议书,最终法院判令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这个案例警示在有担保人情况下,债权人应及时在担保期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避免陷入担保期间届满担保责任消灭的被动局面,不是每个案例都像本案幸运担保人能重新出具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