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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行业中,不少保险代理人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存在质疑,认为该条款会纵容客户不如实告知,甚至称其是在“怂恿钻法律空子”。事实上,这种观点是对立法精神的误解。保险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条款设计旨在维护保险市场公平,而非偏袒任何一方。
2009年,保险法第二次大修时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修订并非偶然,而是针对当时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分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投保时不严格审查,理赔时却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权益。
根据2009年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权威解读,增设不可抗辩条款的首要目的是限制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立法者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疏于审查,甚至故意误导投保人,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这种行为被立法明确禁止。
条款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设置了双重限制:
这一设计倒逼保险公司在承保后两年内履行审核义务,避免“只收保费、不担责任”的行业乱象。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本质是平衡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保险公司有义务在合同订立后及时审查投保信息,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这不仅保护了长期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权益,也促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减少理赔纠纷。
从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来看,99%的司法判决均支持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仅极少数个案因特殊情况例外。这表明司法机关坚决维护立法初衷,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为保险从业者,应正确理解条款精神,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角度提供服务——毕竟客户才是行业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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