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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采暖系统自动排气阀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进水套上表面呈锥面。 侵权产品差异:进水套上表面为平面,其余技术特征与专利完全一致。 司法历程: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与再审程序,形成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构成等同侵权,而二审与再审法院均判定不侵权。
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可知,进水套的设计目的在于解决传统排气阀的技术缺陷:非采暖季节壳体生锈会腐蚀浮球,导致浮球与壳体粘连,最终引发泡水事故。涉案专利通过设置进水套,使浮球下部仅与进水套接触而非壳体,有效避免了腐蚀问题。
专利权利要求明确记载“进水套上表面呈锥面”,且说明书特别强调该锥面设计能实现与浮球的线接触,从而避免腐蚀。这表明专利权人认为锥面形状具有特定技术优势,并将其作为专利保护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
侵权产品采用平面设计的进水套,无法实现锥面带来的线接触效果。根据特意排除规则,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明确限定技术特征(锥面)并强调其有益效果时,即视为将不具备该效果的技术方案(平面)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专利权人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主张被排除的技术特征(平面)与专利特征(锥面)构成等同。
本案涉及的特意排除规则与专利法中的“捐献原则”有何区别?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 (注:本文内容基于专利侵权诉讼实务解析,相关法律适用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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