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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时只要求报一个下浮率,这个怎么报呢?那么在工程项目,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中标啊,这个比例就叫下浮率。比如一个控制价是两百万的项目啊,投标人报价是一百八十万,他的下浮率就是百分之十。 但是一些政府采购项目,要求投票人报价只报一个下步率,这是怎么回事呢?那比如一个年度的蔬菜配送服务的项目,要求投票人报一个下步率,谁的下步率最高是中标? 那由于蔬菜这种一年四季没有固定的价格,全年都在浮动啊,又不可能一次性的啊,把一年使用的量一次都踩过漆,对吧? 那么就需要供应商按照下服率竞标,说通俗点就是看看谁打折打的高,谁中标啊。比如招一分钟要求啊,每周供货两次,每次供货这个价格啊,按照当日本市蔬菜市场公司的价格,在乘以投标 所包的下午率,计算出单次采购的金额啊,你包下午率百分之十,就相当于当日某种蔬菜的批发市场公示价,再打九折。同理呢,你包下午率百分之二十,就是打八折,大家明白了吧?

下面把司法鉴定里最容易扯皮的三大块取费标准税金计取下浮率争议用实物加法院裁判口径加解决方案一次性讲透,适合工程结算、审计、造价鉴定、停审制证直接用。 一、取费标准争议最常见一、常见争议点,按定额取费还是按市场价除以清单取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什么费率计取?合同没约定取费标准按高还是按低?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与取费类别不一致,按哪个合同无效,还能不能按原合同取费?二、司法鉴定核心原则有约从约 合同明确约定取费标准。费率计价方式必须按合同执行,鉴定机构不能擅自改。无约定,按法定行业惯例优先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其次,中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最后,同期同类工程市场平均水平资质与取费不一致。食物主流口径合同以约定费率按合同 无约定按实际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对应取费。不按高套合同无效不等于取费无效。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取费, 无约定则按定额费用标准寄取合理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一般不得下调,鉴定时通常足额寄取。三、鉴定解决方案合同有明确取费表,除以费率,直接套用不调整。 合同模糊列明两种取费结果,由法院材料资料不全注明按现行最低常规费率取,并提实。风险 争议项单列取费。争议金额成成员由法院认定。二、税金寄取争议高频,金额大。 一、常见争议点,按百分之三简易计税还是百分之九?一般计税税金是按税前造价计取还是含下浮后计取?未开票未缴税能不能扣除税金? 甲供材甲方承包工程是否计取税费?利率调整,如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结算按新税费还是旧税费?二、司法以审计统一口径,计税方式以合同加税法为准, 合同约定计税方法,从合同小规模清包工,甲供工程可适用简易计税百分之三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百分之九税金计算基数税前工程造价 标准公式税金等于税前工程造价。乘税费下浮只影响税前造价,不影响税费本身。未开票不等于不计算税金。法院主流观点, 税费是工程造价法定组成部分,施工单位是否开票、是否完税是税务管理问题,不影响结算寄取税费。 鉴定意见,通常寄取税费不扣除税费。调整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施工结算期间税费发生变化,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的纳税时点分段计税,无法分段则按结算当期适用税费。甲供材甲方分包, 甲供材如计入工程造价,应计税金,甲方直接分包,甲方直接付款部分不计入本方造价,不计税。三、鉴定解决方案明确计税模式,一般简易写进鉴定说明 税费变化分段计算列明依据,坚决不支持以未开票为由扣除税费。甲供材甲指分包税费单独列向说明。 三、下浮率争议矛盾最激烈一、常见争议点,下浮基数是总价还是指下浮?直接费比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要不要下浮? 变更签证,新增工程是否同比例下浮?合同无效?下浮条款还有效吗? 只有中标下浮,无书面约定能否适用?二、核心裁判规则,有约从约,无约定不下浮。下浮属于商务让利条款,必须书面明确下浮比例。下浮基数适用范围是否含变更签证 下浮基数。争议合同写总价下浮乘百分号,整个税前造价下浮,合同写只对直接费下浮,仅材料费加机械费加人工费下浮 约定不明,法院一般按有利于施工方解释或仅对投标范围内工程下浮。不可。竞争费用原则上不下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社保、公积金等税费鉴定,通常这三项不下浮,其余按约定下浮。 变更签证,新增工程是否下浮?法院,主流规则,合同明确变更同比例下浮必须下浮,合同未约定一般不下浮。理由变更并非投标竞争范围,让利益途不延伸至变更 合同无效。下浮条款仍可参照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合同无效,法院通常参照下浮率结算,除非下浮明显低于成本价。口头中标下浮无书面约定, 仅有中标公示投标含无合同明确下浮,多数法院不支持强制下浮。鉴定按实际。三、鉴定解决方案,严格按合同文字解释下浮范围,基数 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下浮。变更签证无约定注明不下浮,由法院认定。下浮前后造价分别列出,便于制证。四、三类争议统一鉴定处理模板取费标准,本鉴定按合同约定取费执行。 合同未约定部分按某某地区某某年度费用定额寄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法定费率足额寄取。 税金计取,按一般计税方法百分之九简易计税百分之三计取。计税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税金属于工程造价组成部分,不应是否开据发票给予扣除税费调整部分按实际施工期间分段计算。 下浮率。合同约定下浮乘百分号适用于承承范围。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费不下浮变更及签证工程未约定下浮,本次鉴定位于下浮,是否下浮由法院裁决。 五、一句话总结食物逻辑,取费合同优先,无约,从法定规费、安全费足额计税金按税率算,不以开票与否扣除 税率按时点分段下浮,必须书面约定,不明则不下浮,不可竞争费不下浮,变更一般不下浮。

投标报价工程下浮率和施工合同签订下浮率不符,以哪个为准?嗯,答案是以 投标报价的下浮率为准。下面我们说一个案例,投标是施工单位承诺报价中建设工程下浮率为百分之五点八, 实际签订合同的下浮率为百分之五。一审单位按下浮百分之五进行最终结算的审核,项目被抽中了。二审对一审结果进行了修正,按下浮百分之五点八去执行。刘氏签订的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实质性条款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赫本条例的规定签订和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相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定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我发现全网讲折扣率和下浮率的博主,他的评论区都是一片骂声。比如一个招标项目,现价一百万,报价八十万,有的说折扣率是百分之八十,有的说折扣率是百分之二十。其实两种方法他都对也都不对,因为这两种计算方式在招标项目当中他都出现过, 具体怎么算,你一定不要听信个人的片面之词,也不能凭借个人的经验来判断,最终一定要以招标文件所明确的折扣率计算方式来进行政采,不迷路就找小徐住。

工程圈里天天上下荡荡不一样,今天呢,我们来聊一聊工程行业里的下浮。 首先呢,大家心里肯定都憋着一股劲,认为这东西它合理合规吗?是不是变相的拒交费啊,更关心项目干完之后呢,这玩意它能不能改。 今天呢,我们花一期视频给大家讲的明明白白,出现这个词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你作为实际施工人,正常的参与招投标项目,根据前期你对现场的踏勘图纸的理解, 再结合自己的实际的施工成本,更重要的是,你要对这个项目前期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理解,在基于你正常的报价的前提下,你下浮多少个点位,还能够盈利来决定这个合同你能不能签? 这种情况呢,它是属于正常的,是属于企业对企业之间的一种让利行为。在过去的二零二五年里,不是出现了一个非常有名的新闻吗,某届某局 投标一个十七亿的项目,下浮率达到百分之四十一,也就是下浮了七个亿,最终最关键的是,他还交了十五亿的保证金,卧槽,牛逼!那么第二种情况呢,就是纯坑, 名义上呢是下浮,但实际上呢,就是违法转分包卖项目的幌子,甲方给你的合同上写着下浮率是多少? 说是下浮,本质上就是收管理费卖项目呗。前面呢,我们讲过违法转分包的事,大家可以去看看这期视频,那么这种情况呢,他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骗子呢,会告诉你这里面有多大的关系, 哪个公司的领导,哎,高层来给你牵线搭条,哎, anyway, 然后今天呢,告诉你,哪个城市的老板为了想接这个项目,他愿意下浮十几个点。 然后明天呢,又来告诉你,哎,另外一个城市老板他又愿意下浮二十几个点,那你你你看你愿意下浮几个点吧?各位观众,那这里呢,大家又可以去看看前期我的关于拘役费的那一期视频。 说了这么多,其实大家心里最关心的还是想知道工程在完工后,这个下浮率能不能调整。 首先还没有签合同的兄弟们,你们去了解一下什么叫不可竞争费,像税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这些呢,都是不在调整的范围之内的。 其次呢,就是正在施工或者说是在办理结算的,如果你们发现了实际施工项目和投标合同不一致的情况,那么这个下浮率他对应的原始合同标底和清单就发生了变化,作为我们实际施工人是有权利要求调整为 巨石结算哦,但是,但是又来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非常困难,这就是为什么业主 很难和你做设计变更的原因,所以在我们日常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做足施工痕迹。最后,关于下浮,大家还有哪些新鲜事可以一起共享一下,摆摆龙门阵!

问大家一个问题,你是否还在用投标价下浮的方式来测算成本?如果还在用这个方式来测成本的话,那么你一定要小心了。以前投标价下浮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可能还会有个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的一个利润空间, 但是现在你下浮百分之十,很有可能都是赔钱。为什么这么说?你一定要了解招标控制价他是怎么计算的?招标控制价一般都是用当地的预算定额进行编制的,只是取费比普通取费要高一些。 但是预算定额我们都知道,好多价格是十年前、八年前的材料价格可以按照信息价、网刊价、市场价进行换算, 但是人工这一块是不允许调整的,只能寄取相应的动态调整的一些费用。他的人工基数一般是一百一百二啊,或者是一百八, 很少有超过三百块钱一个工日的一个人工基数。那么了解市场人工价格的都知道,现在最少一个技工都得四百四百五、五百,甚至个别特殊工种能达到六百八百,所以人工这一块就会相差十万八千里。 而且预算定额他的取费是用预算人工加预算机械费来取,等于说你的预算人工和预算机械是八年前编制的,那么他就是八年前的这个 人工基数和机械基数进行取费。绝大部分项目干上之后,你会发现,人工和机械的费用其实是远远低于市场价的, 基本都是亏钱的一个状态。那么施工单位想要赚钱呢?无非就是两点,一个是变更签证走增项,另一个呢就是在材料上赚钱,去填补人工的这个亏损,那么现在这个项目为什么他就不赚钱了呢? 原因呢?有两点啊,一个是现在项目本身价格压的就很低,竞争也很激烈,再一个呢很难拿到一手项目,基本上都是二包拿过来的项目 到我们手可能是二手或者是三手四手都有可能,所以到我们这这个价格已经压缩到不能再压缩了。那么这种情况呢,就一定要进行成本核算, 不能通过中标价格进行下浮,把这个项目的直接费成本、间接费成本以及居间费什么的一刨掉, 包括项目的质保金。你再算一算这个项目他到底能不能赚钱,如果能赚钱再接,如果不赚钱赶紧研究其他的, 不然很容易就掉进去了。现在很多企业都是这样被套进去的,为什么说现在开不出工资?原因与这个有很大关系,大家也可以说一说,你们都是用什么方式来核算成本的。

跟总包的合同约定啊,结算的时候下浮二十个点,真到起诉的时候,这二十个点的下浮率能不能打掉?今天我结合这些年我们代理的工程案件的经验和各地法院的判决观点,总结了四种可以打掉下浮率的情况。 第一种,因为总包的原因,工程没有干完,可以打掉下浮率。我们在镇江带来一个案件,合同签约是六百多万, 最后因为甲方的原因,工程没有干完,起诉到了法院,最后判决是不支持下浮, 因为法院认为下浮是针对整个项目干完而做出的让利,现在因为甲方的原因,工程并没有干完,所以让利的条件就不复存在了。第二种情况,总包和业主的结算迟迟出不来, 最后通过造价鉴定确认了结算结果,不支持合同中约定的下浮。之前我们代理了一个总包和分包的智能化工程,合同中约定 最终的结算以总包和业主的结算结果下浮十七个点。可最后呢,总包和业主的结算迟迟出不来,最终是起诉到法院,通过造价鉴定出来的结算结果。法院认为啊,合同中约定的下浮条件 是总包和业主的结算结果,而现在的结算结果是造价鉴定出具的,下浮的基础发生变化了,所以不支持下浮。 第三种情况,图纸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认为约定的下浮是针对签合同时候的图纸而做出的让利,现在图纸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了,所以下浮的条件就不具备了,最终的判决也是不支持下浮。 第四种情况,总包和分包的合同无效,反认为合同无效。下浮的本质其实是 总包收取的管理费,不支持总包因为合同无效而获利。当然,这种情况 实际判决中是比较复杂的,各地法院的判决观点也不一致,有的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还有法院认为约定的下浮比例过高,会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法院综合考虑,给出一个合理的下浮率判决。 总结来说,结算下浮不是合同中约定了就必须要执行的,而是要看下浮的基础和条件有没有发生变化,只要这个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是可以向法院去申请打掉下浮率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中,签证变更是否一定要执行原合同的中标下浮率呢?解决此类问题一般会遵循两大原则。 第一个原则,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该条款确定了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 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变更执行中标下浮率,则无论是竣工结算还是司法鉴定,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个原则,在施工合同中未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此类问题的核心在于签证变更部分是否仍属于原合同计价体系的自然延伸,亦或已构成独立于原合同计价体系的新的计价单元。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以签证变更是否属于原招标范围与原工程是否可分割作为材料的关键。 依据二次版清单价规范第二点零点二八条的规定,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博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 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等的改变等。通过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工程变更应当是指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及施工图纸之内工程内容的变化, 超出的部分则不应当划入工程变更的范畴。因此,原施工图纸之内发生的工程变更,无论是执行变更估价三原则的清单项目,还是重新组价的清单项目,都应当执行原合同的中标下浮率。 如果超出了原合同范围和施工图纸约定范围发生的工程变更,则应当执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中的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的工程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则不应当在执行原合同的中标下浮率。以上是工程签证是否执行原合同中标下浮率的两大原则,关注我,让你了解更多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知识。

百分之九十的预算员在做投标报价时都会犯的错误,用投标报价下浮做成本核算。我们平时在做报价的时候,无论是人工费还是材料费,一般在做报价都会包含一些水分, 比如说这个材料是十块钱买的,我不可能只报一个十块钱,我可能要报十二、十四、十五,有的时候这个价格纯纯就是看心情来的,不一定是按照固定比例上浮的,而且用过预算定额,大家都知道定额中的人工费普遍低于市场价, 所以这就导致人工可能是赔钱,材料有可能是赚钱,最后这一项是否是赚钱呢?我们自己可能都说不清楚, 所以这种情况都就导致了,如果用投标价格下浮率作为成本测算,是对成本测算的一个不负责,那如何测算标签成本呢?我们这套系统可以快速的进行测算,究竟如何操作,咱 们去看一下。好,那比如说我们现在有这样一个清单要测成本呢?我们第一步先把清单导入进来,点击导入清单识别,导之后一个按键直接导入进来。导入清单的过程呢,直接给大家做了合并,同一项相同的清单,工作量直接汇总到了一起, 然后导入进来之后,我们就可以啊,直接 ai 整体匹配,把我们内部的切定额直接跟它匹配上,它可以一次性全部匹配进去。 ok, 大家可以看速度是非常快啊,这已经匹配进来了。那么很多同学问啊,那这个如果不准确怎么办呢?那你注意我们可以对它进行调整,来 我们这里要求用的是五菱的主龙骨,点击查询材料,我们来搜索一个五菱主骨,找到五菱主骨,双击龙骨替换进来,要求用九点五的防火石膏板,那我们这呢可以再来搜索一个防火石膏板, 找到石膏板,再双击把石膏板也给他替换,那么这个替换之后的数据就是我们实际对这个清单所对应的这个数据, 那么这些数据我们自己调整好之后呢?一个按键生成出功劳机,那整个项目用了多少人才机一目了然,而且我们还支持材料调差、同步成本等功能,功能非常非常的实用,可以看到我们一个按键所有的成本呢,全部同步回原清单, ok 吧,你看一千五百五十九条记录全部生成出来。 这套系统不需要你有任何 excel 函数基础,只要点一点按键就可以轻松完成成本核算,这样的成本算系统难道你不需要吗?如果你也想做这样的系统,点关注,晚上九点来我直播间带你了解一下。

新增工程也是这个项目的一部分,又不是换了一家施工单位,凭什么不按原来的下浮率执行?合同里又没写新增部分重新谈价,你们当时也没提,现在结算才说不适用,那就是想两头占便宜。 呃,尊敬的法庭啊,备案的一个核心呢,在于说到底是执行原来的变更估价,还是执行新增部分的巨实结算啊, 那我们一定要去讲清楚一个基本的法理。在民事当中啊,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义务关系的改变呢,可能存在两种状态,一种呢,称之为是变更 啊,比如说根据民法典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一种呢,是属于更改啊,这个更改已经完全超出了变更的范畴,更改构成了对合同的彻彻底底的一种改变啊, 所以呢,我们不能拘泥于原合同,应该以合同更改作为基础的法例。另外呢,根据我们现行的二零二四版新的清单计价标准当中规定了啊,新增工程 的本质上它是属于我们接受了发包人的指示,也同意了按照发包人的指示来工作。但是呢,他完成的这部分工作呢,在原来的招标清单呀,原来的施工合同啊,技术规范当中啊,均没有包括, 所以呢,这部分是属于合同之外的内容。那既然属于合同之外,那我们作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在我们当初的资源配置啊,工期安排上,从来没有将其考虑到这个考量范围之内。所以呢,这样一种薪资工程的计价基础就与原合同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差异, 如果此时啊,再去强行套用原合同当中的计价原则,也就是说啊,现在发包人主张的下浮率的就会使我们承包人承担了超出合理预期的商业风险,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那我们现在呢,也并不是说对于新资工程就主张这个 套取暴利,我们也是希望呢,与对方能够达成一个协商一致,在正常的市场价基础之上啊,去办理结算啊,我们是很难去执行 与原合同相同的下浮率啊,如果实在不行,我们恳请按照这个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十九条按照定额办理结算。所以呢,对于新增这一部分,我们希望发包人也不要啊, 简单的延续就原合同的风险负担的这样一个分配,而是呢,充分的尊重啊,在合同之外,双方应该达到合同自由与合同公平原则的一种平衡啊,达到双方对工程计价的一个合理期待好吗?啊,恳请发包人再认真考虑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