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我,他在跟甲方签这个设计合同的时候呢,用的是总公司的名义去签的,但是甲方要求他把税要纳在当地, 让他在当地成立一个分公司,由这个分公司来开票,这样合不合适呢?首先来回答一下是合适的,一般呢我们也都是这样操作的,但是在这个里面呢,会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用总公司的名义去签约,在真得假方许可的情况下呢,由总公司出具授权分公司进行收款、开票、旅行项目服务等等相关服务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的内容。之后呢,分公司在当地可以开具发票,并且办理相关的财务结算手续。 如果甲方不接受委托书的请示的话,也可以考虑签署三方协议,合同约定有分公司来执行合同开票以及收款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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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幺二三六六的服务平台上看到这么个问题,问题的内容是,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经三方协议的方式,监理总公司授权他的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服务,并由分公司 开局发票并结算监理费。这样开票是否可行?那么税务局的回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银改增有关增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二零一七年第十一号文件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呢,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税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是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收款并开具发票。那公告的关键点有以下四点, 第一点,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因为这个是需要资质的。第二点,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总 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注意哈,其他服务是不行的。第三,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第四,分公司呢,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你明白了吗?关注真材有方,企业合规向上,记得关注再走哦!

儿子,有人在问,如果我们总公司对外签合同,可以约定分公司开票结算吗?这个要去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我们总公司和别人签了一份合同,然后这份合同签了以后,具体的业务是由分公司去完成的,对方单位也愿意接受分公司的发票。分公司完成的业务,分公司开票 盘打过来,这个呢,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比如说某一大型建筑公司,他有投标资格, 他中标了,但他但他就是一个投标机构,他就是一个总公司管理的,有资质,但是中标以后有他的子公司去承建,然后子公司承建,子公司结算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讲总公司签合同,约定了有分公司完成业务,分公司开票结算,我觉得是没有问题的。

有人问总公司签的合同可不可以用分公司开票和收款?这个首先我们来讲一下开票日谈开票,那肯定是增值税相关吗?分公司、总公司,他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原则上来说总公司签的合同是不可以用分公司来开票的, 但是还是要看合同是怎么签订的,我们不能脱离业务实质来讨论这个问题。譬如说协议是由总公司签订的一个框架性的协议,具体实施的时候是由下面的分公司来实施的,这个时候分公司提供的服务就可以由分公司开票跟收款, 这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第二个能不能收款,这个也要看合同怎么约定。开票是归税务机关管,但是收钱他是不归税务机关管的,而且我们在查己留言 一致的时候,他会看这个收款,但是并不代表收款这个事情都税务机关来管,因为几流一致,他归根到底是查你的业务实质,你开票是不是虚开, 你真实的业务是什么样的状态,而并不是说你几流不一致了,那么就一定不合规,这个明白了吗?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发票收款可以吗?一、分公司纳税地点问题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按国家规定,总公司、 分公司均属于固定业户,是增值税纳税人,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就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二、 分公司开票问题分公司是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只要有发生真实业务,就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能否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银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二零一七年第十一号第二款规定,建筑企业已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 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辟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包方可凭实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规定指明确,从事建筑服务的总公司签订合同,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由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双利新方财税,让民营企业放心落地的财税专家!


建筑企业的问我啊,说这个总公司中标,把活分给了分公司,让分公司干,但甲方要求抬头是必须是总公司,工程款进了总公司,供应商开票的成本是进了分公司,那总公司不就没有成本票了吗? 他就是带着这个疑问,他可怎么处理好?说,如果你这个甲方要求必须是总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的话, 你这么操作,你的成本是不是都在分公司了?所得税没问题啊,因为所得税他是一个法人,是一个纳税人,最后他都要进行汇总嘛,汇总到总公司,但是你增值税你可就有问题了, 增值税分别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总公司只有销项,没有进项,而分公司呢?只有进项而没有销项,是不是很难受?如果是甲方要求你的总 公司开发票收款,那么你的成本也要在总公司,收入和成本都在一家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没问题了。但是呢,你们的总公司还想让分公司来干这个活呢?你们分公司派人到总公司的项目部去干活,去施工就可以了。 你给这些分公司的人发工资,我们要掌握一个原则啊,这个原则上就是谁干活,谁开票,谁收款。另外看你们公司是不是个集团公司,如果是个集团公司的话, 总公司签订了合同,你可以通过集团内部授权这种方式,或者是三方协议的方式,委托你的分公司干活,你的分公司可以跟甲方直接开发票结算收款,这是最顺的了啊,你可以参照啊。最总公告二零一七年十一号公告, 这个规定是比较合适的,总分公司这么施工是最顺的。如果你想学习更多的建筑财税知识,请你在评论区打上总分公司并点赞加关注啊!你想回头学习的时候,你可能就找不到我了, 有问题请私信我 z f s 幺八幺幺八。

你怎么又愁眉苦脸的了?我们之前中了一个标,签完合同后就让当地的分公司来履约了,现在分公司准备开发票给采购人,有人却说,因为是总公司中标签的合同,分公司与采购人在发票流、业务流和资金流是一致的,但合同流不是分公司的, 产生了四流不一致的情况,有违反税法的风险。四流一致原则虽然常常被企业用来做税务筹划,也可能作为税务机关查处偷税漏税、虚开发票的线索, 但实际上税法从来就没有明确规定过他,只是企业经营者们根据税法总结出来的参考原则,并不是绝对的。税法到底怎么规定的?我们这种情况到底应该谁来开发票?能展开说说吗?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还是发 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都规定的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需要按照实际业务开具发票。税法关注的核心是是否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谁提供的服务谁就要开具发票。 所以说,尽管与采购人签合同的是我们总公司,但实际履行合同的是分公司,那就要由分公司来开发票,不能由总公司来开发票。你这么说我就明白了。关注我,学习更多!

你们公司是否存在着这个和总公司呢签订合同,然后呢由分公司来开发票的情况呢?那么有一个朋友呢,向我咨询说,他们公司啊是一家工程设计公司, 然后呢合同由总公司和甲方签订,但是项目地的这个甲方呢,以当地政府的要求为由呢啊,说让在当地建立一个分公司,这个分公司呢向甲方来开取发票,这样可以吗? 那么在说这个问题之前呢,咱们先了解几个相关的问题,第一个呢就是什么是分公司,那么分公司呢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这个民事责任呢,也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并且呢他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没有自己的这个财产,那么这时候呢,总公司的资产呢,对分公司的债务呢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咱们再来看一下,这个分公司能不能签合同呢?分公司啊是可以带 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只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就可以了,并且呢这个分公司呢也可以对外独立签订合同与以自己的这个名义啊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咱们再来看一下,这个分公司能开发票吗? 那么只要说是咱们分公司呢,办理了这个税务登记,就可以到税务机关呢领取发票,开具发票,那么咱们再回到咱们之前的这个问题之上,那么总公司如果签订了合同,分公司开发票并且收款,这种情况可以吗? 其实呢,呃,在这里边呢,我建议大家啊,对于这个服务呢,咱们一定要履清这个合同关系,由甲方和分公司签订合同, 并且呢由分公司呢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咱们这个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那么这个呢是最合法合规的一种做法。但是如果咱们这个项目甲方啊不同意跟分公 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这个资金汇入到分公司账务里面,或者呢一些集团公司出于这个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合同。那么这时候呢,我就建议大家呢,是由这个项目甲方总公司还有分公司呢签订一个三方的协议, 那么这个合同约定呢,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且呢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的手续。那么这样呢,就解决了咱们这个呃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发票,这样呢呃存在的一个风险,咱们需要签一个三方协议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