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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消防检查,不管他再怎么向消防员,只要没有这几个标,我不信我不信!我不信我不信!遇到任何形式的消防培训,只要他收费,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只要他推销任何的消防产品,拒绝我拒绝!我拒绝!我拒绝!

南京出现假消防员,上门检查灭火器,竟然还收钱!老板你好!灭火器检测 该行为遭到群众举报,南京消防正式官方回复,是假的!原来,视频中的男子是惠安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这些被他们认定为过期的灭火器 大多数仍在有效期内,并且压力正常,无需维修更换。那么这两名男子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呢?师姐反复观看了视频,发现了几个问题点,视频有点长,请耐心看下去。 首先,我们看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三个,一、冒充消防员以检查为名售卖灭火器,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而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二、如果 两名男子的行为达到使普通大众误认为是消防员,使大家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购买灭火器,还可能涉嫌诈骗罪。这时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也就是想象进核,在均达到追溯标准的情况下,哪个最重定哪个? 三、如果出售的灭火器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而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还有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时与上面的罪在数罪并罚。二是实际上怎样定性呢?首先,男子身着制服,但仔细看并没有悬挂奸章,只是不符合消防人员的着装标准。 其次,该二人在进门时只是声称消防检查,并没有自铺加门,比如某某消防总队。第三,当商家询问起对方的工作单位时,他们所报的是惠安消防,同时挂有该公司的工作 证。通过以上几点客观的讲,从证据上很难认定行为人具有冒充消防人员的主观故意,只能说有高人指点,打了擦边球。但这样的行为和实际上进行招摇撞骗的那些人又有本质上的区别吗?这是真正在钻国家和法律的空子啊, 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但主观目的上不能构成犯罪,客观行为上就不能构成违法吗?师姐就问,普通的消防公司有消防检查的行政职权吗?这样的国家公权力是谁赋予的?拨打幺幺九出警的时候怎么没看见你们的身影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依据该法,可以对招摇撞骗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为。 nice, 关注师姐一按说法!

当你单位去培训的消防员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其实呢很好辨别,第一个呢,先看他身上衣服是不是我们现在穿的这个火焰蓝,第二个呢,可以看一下他这个证件啊,当然了,这两种啊,啊,有人说去这个某宝上啊,买一些类似的差不多的服装,还有呢就去那个墙上贴着办假证的地方啊,办个假证。 不过有一点啊,这个最重要就是他最后培训之后有没有给你卖这个消防产品器材,他要卖的话呢, 基本上呢他就不是我们消防队的人啊,他是打着消防队的旗号到你单位去培训,主要呢还是卖消防产品,当然了,我们是很支持这种市场经济行为的,但是有一点,你卖的东西不能太贵,那让老百姓花了冤枉钱不进你的口袋, 这样就做的不好了啊。当然了,我们这个也是建议大家的家里面常备一些这个消防安全产品,这样的也是应急之需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