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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十号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核, 身其十一味颗粒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一并发布,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前, 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决定第二十七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 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详情请见国家药监局二零二四年第一百零四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