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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现在有个厨师长做菜很好吃,很受大家欢迎,但这个厨师长有点小毛病,没事的拿点东西回家,这种人能不能有?你要问我的话我肯定用。首先我要问的是他没事拿下针就回家,你有没有规章制度?有没有规定哪些东西不能拿回家? 不光真的,他真的所有人都不能拿回家的,老板也不能拿回家的。那么如果拿回家怎么惩罚呢?是原价赔偿呢?还是可以低价去购买呢?或者是还要罚款呢?罚了几次之后需要开除呢?你做那个方案出来吗?你们事先把这些规章制度都跟他说好,如果你就说好了,按说好的做就行了吗?该罚罚 陪,陪到了一定程度该开除开除,不是你开除他,他自己把自己开除掉,但是我自己工作都没有做,那是我们老板有问题,那么我们就把这些补上来就 ok 了。在那个角度讲,我依然用这样的人。为什么用?我说过任何人有强项都有短板,他的强项就是他的菜好吃,大家都喜欢,他的短板就是有点 手脚不太干净。刚才方案已经给你了,那方案没有做的情况下,做我的心态,我大不了这个当成我的工资,我的奖励给他们,我多花一点奖励来请了这个人,让心胸放大点。但他说的是,本来是我们自己管理有问题,并不是他的问题,所以我是会用的。

啊,我们是做豆制品加工的,给别人餐馆送货之前有丢过一次,但是之前丢的就是很少一小袋的东西,就没有注意没管他的,因为我们早上起来的比较早,送货都很早,去的时候人家店里都没有开门,就直接就已经放在门口了。

银行给我发来了一个消费通知,说我消费了五千多美元,我很惊讶,因为我当时没有出国,莫名其妙多了一笔消费。李先生十分诧异,因为这并不是他本人消费的,于是立即联系了银行客服,并说明了情况。 我对这个消费提出了意义,客服那边也支持了我,当场就给我停掉了。李先生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一个月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再次联系了他, 银行来找我核实,说你认识不认识谁谁谁,他还说了这个这笔款项的流向,购买了长假期间出过往返的机票。银行工作人员还告诉李先生,这笔消费被用于购买的机票使用人是一个名叫安某的男子,然后突然意识到, 哎,这个人的名字有点熟悉,是不是就是那个招聘 ax 的名字啊?一搜还真的是他姓李先生回想起来,他曾到上海市宝山区一家公司进行面试,而安某正是当时接待他的公司人事专员。 面试的时候,我就背着这个包,然后我就顺手把我的背包放在了那个微视里,信用卡包括我的很多银行卡都是在我的这个钱包里面,钱包也是在这个背包里面。 李先生说,面试结束后,他就背着背包离开了,没过多久,他就收到了信用卡消费通知。警方很快确认,刷卡人正是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安某,手机号也是他平时使用的, 预留的邮箱也正是他一直使用的购票信息里面还预留购买机票的方式,以及是在什么地方购买的。 那么这些东西其实都能从侧面印证,并且指向这个嫌疑人。二零二五年四月,民警找到安某,依法传唤。我们厂有什么事情知道我没见过? 我知道我的两月份信用卡,你仔细想想,还有继续缴,你拿谁信用卡去刷的?两月份 没有拿过他信用卡被消费钱竟然是你啊,你这怎么解释啊?太不合道理了吧?你这也太不合道理了吧? 我,我拿我候我候选人的信用卡,给我买一个五千块美金的机票,这很不合道理吗?那你解释一下,为什么乘机员为什么是你的?那我怎么知道呀?为什么这些机票的所有的信息,包括你所使用的电话卡,注册的邮箱号都在机票的订单信息里面?那对, 对于这个信息,他是不予解释,也就是说,他连辩解都不予辩解。安某说自己的手机放在家中,于是民警决定与他一起去取手机。到家后,安某提出想换衣服,然而就在他换衣服的期间,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不要在口袋里 哦,找到了,哎,在,在,我,在我换下的裤子里,就在你口袋,你搞什么了? 原来安某的手机一直在他的裤子口袋里,他想在换衣服的时候偷偷将手机藏起来,没想到被民警发现了。 民警在安某的手机里发现了他用李先生的银行卡购买机票的记录,甚至在他的家中还发现了陌生人的钱包,发现了多个陌生人的钱包, 其中一个钱包,呃,我们通过这个身份证件去查询,是他单位的员工的,还有个钱包,我们当时去询问被害人的时候,他说是在国外旅游期间被盗的, 是我印象中是应该是我去上了个洗手间,呃,上完洗手间以后,我那个东西你当时不太记得是放在洗手间还是在我的工位上, 然后我那个下午的时候我就发现,嗯,就是钱包,然后就不借了。周先生说,发现钱包不见后,他就把身份证和银行卡进行了挂失补办,没有再继续寻找,也没有报警。 另一个被盗钱包的主人张先生,他说是在国外转机时丢失的,当时他忙着打包行李,就顺手把钱包放在了直击柜台上,我觉得也就最多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吧,我回来 一看,这个包包就没有了。由于当时着急登机,张先生并没有继续寻找,也没有立即报警。那么有着正当工作的安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据安某归案后交代,他这么做是为了完成自己的旅行计划,毕业于一个比较好的学校。 但是到了社会上之后呢,他就逐渐迷失了自己对于这种旅游的向往,但是他的收入无法负担起他的这种欲望,所以呢,在这个过程当中迷失了自己, 甚至走向了犯罪的深渊。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阿某在一年之内的出入境次数高达五十多次,出行费用与他实际收入水平相差甚远,每一次出行基本上都要在几万元左右整体的费用,而他每个月的工资一万元,在这个情况下,他想要负担 担得起这么昂贵的出行费,其实是很难的。目前,犯罪嫌疑人安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