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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号,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现场,一部被舆论呼唤多年的法律修订案进入三审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直指未成年人违法治理的陈科。其中最醒目的变革是私下的未成年人身份豁免标签, 十四至十六周岁一年内两次违法,或十六至十八周岁出自违法但情节恶劣者,将首次面临行政拘留。 法律明确划定红线,屡犯者与恶性施暴的未成年人必须进居留所。这意味着,十四岁刑事责任年龄不再是肆意妄为的挡箭牌,法律天平在保护与惩戒间校准了新的平衡点。 更关键的突破在于责任闭环的构建,对因年龄免罚者,公安机关必须启动缴 保证程序、社会关乎专门教育等措施无缝衔接。草案杜绝了一放了之学校蛮暴欺凌事件,将追责到人 长按,扩大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范围,提升了执法的透明度,也增强了当事人对执法结果的认同感和接受度。法律利刃出鞘之际,地方教育政策同步亮出组合权。四川德阳二零二五年中考新规规定, 被认定校园欺凌者一律无缘省级示范高中。此前,成都已明确,欺凌者不得作为指标到校升录取。 这些政策传递出双重信号,更具前瞻性的是对隐形暴力温床的打击。新规首次将组织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厅从事有偿陪事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新规最深远的意义 在于捅破了孩子打架别较真的温情面纱。草案三神稿还对学生欺凌等违法行为做出具体规定,给施暴者画红线、给学校套紧箍、给沉默者装警铃,才是对少年真正的救赎。

最近这些年啊,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一种什么现象呢?就是谁闹的厉害,谁就占便宜,谁投诉的厉害,谁就占便宜,哪个更横,哪个权益就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这种现象的出现肯定是有原因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假如你是公安,有个人的家属因为工伤死了,天天来派出所要求解决,你怎么办? 很多时候呢,明明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作为法官,公安也不得不解决,这其实是不合法的,而且也是 对依法办事的人员的严重不公平。这种现象非常令人痛心,其实也给我们律师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作为律师,我们是要以法维护的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而且只能依法维护,而不能采取其他的一些非法手段。但是如果在此时对方当事人天天找法官闹, 法官又有可能因为这种情况做出对我们不利的裁决。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难道是建议我们的当事人去闹吗?这确实很让人苦恼。 好在八月二号,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恨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霍西尼的做法,并指出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事实,定分指争,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呢?可以在评论区说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