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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司法程序有三加一的说法,这里的三是指一审、二审、再审,这是由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加一的一是指法律监督程序,这是由人民检察院主导的司法程序, 根据主导机关的不同,形成了三加一的说法。还有一种说法叫有限三审制度,这里的三审依旧指的是一审、二审、再审。但是为什么要说是有限三审呢? 是因为再审程序他是审判监督程序,他是纠错程序,本质上他是不同于一审、二审的,或者可以说再审程序他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 我们要理解好再审程序它独特的制度定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好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