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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杀妻案终于迎来了判决,这个案件的确是刷新了很多人的认知和三观, 在今年八月二十二号的时候,金浩把自己的妻子刘某某打成颅脑损伤致死,他的妈妈张姐不仅说在旁边是眼睁睁的看着 没有制止,在事情发生之后居然还帮着儿子去毁灭证据,但是老天有眼,母子俩当场就被抓了。 经过指定管辖政办,十二月九号法院一审宣判,结果也是大快人心。那么肯定有人想问啊,这不就是当妈的护犊子吗?怎么还把自己送进监狱了?那么实际上我们从法律上来说,刑法是明确规定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就是帮着当事人去毁掉伪造关键证据,妨碍司法办案。那么不管你是谁,是什么身份,都会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法院最后是怎么判的呢?这个杀人犯丈夫是故意杀人自刑,他妈妈呢,是帮着毁灭证据 判刑两年两个月。那么这个判决也是给所有人敲醒警钟,亲情再深,绝对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还有家暴绝对不仅仅是家里面的一些小事,最终有可能就是上升到刑事犯罪,甚至说把自己的命都给送了。



金浩被判死刑以后,后面还有哪些法定的程序要走呢?首先大家得明确一点,一审被判死刑绝对不是一个案件的终点,在我国一直是坚持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所以后续的每一道程序都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接下来我就一步步给大家讲清楚这后面的程序。一审判决下来以后,金浩和他的辩护律师会有法定的上诉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呢,他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 哪怕是不打算上诉,案件也不能直接进行到执行的阶段。如果提起了上诉,就会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不管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还是法律适用审判程序, 都会逐一核实。要是发现一审有问题的呀,可能会直接改判,也可能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如果二审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的,就会为使人判,但这依然还不是最终的结果,最关键的一步呢,就是死刑复合的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法律赋予最高法的专属权力。最高法会组成三人合一题,对案件进行极其严格的审查, 不仅要核对全案的材料和证据,还要确保定罪量刑准确,诉讼程序合法。 在这个过程中呢,如果发现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又或者原审的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最高法都会裁定不予合准,要么返回重审,要么直接改判。 也就是说,只有在案件事实确实充分、证据确凿、证法律都正确,判处死刑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会做出合准死刑的裁定。另外也要给大家说明的是,在整个后续程序中,金浩依然享有充分的权力保障, 比如获得有效法律援助的权利、申诉的权利等等。哪怕是在合准死刑以后呢?执行成执行前,也还有一系列法定的流程要走,其实并没有那么快。

金浩杀妻一审被判处死刑,网友,少了四个字,还有缓和的空间吗?金浩杀妻案终于迎来了判决结果,十二月九日,河北沧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金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看到金浩杀妻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眼尖的网友发现,少了四个字,是否还留了一手?在人们的印象中,像这种罪大恶极的先犯,判决书中都是这样写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那么,该怎样理解金浩判决书中的判处死刑呢?判处死刑是统称包含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核心区别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性质定位。判处死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属于刑法种类的认定 死刑立即执行不是独立刑法,只是判处死刑后的一种具体执行方式。二、合准程序。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除最高法直接作出的外,必须报最高法合准。 而死刑中的死缓判决可由高级法院合准,程序相对宽松。三、执行结果,死刑立即执行经合准后,会依法尽快执行,直接剥夺罪犯生命。 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仅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才会核准执行死刑。 有人说,这个判决是一审判决,所以不会出现立即执行的字眼。其实,故意杀人犯的一审判决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包含死刑,而死刑立即执行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比如司法实践中,以卑劣动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后果且无任何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故意杀人案,依审法院就可能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不过,该判决不能直接生效执行,还需依法报警、最高法核准, 这是死刑执行的法定必经程序。如此看来,莫非金浩的罪行还算不上以卑劣动机作案手段及其残忍、造成严重后果且无任何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故意杀人吗?后续还有缓和的空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