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聊一聊续开发票的几个特点。我们知道一项真实的业务一般是四流一致的,四流指的是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 一、合同流。合同流指的是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实际是相符的,是符合市场规律、行业现状以及交易习惯的。 合同中的基本要素是完整的,比如说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价、 交易方式、运费承担、质量保证、验收标准等等。如果这些基本的要素缺少,要么是交易双方都不注重合同的签订, 要么可能存在一些 money。 第二,发票流。要求购销双方名称一致,开票的内容、 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税费数额等与实际相符。一些特殊的类型, 比如不动产,还要标明不动产所在地、房间号、运输合同要标明起运地、到达地、货运方式、建筑合同要标明工程所在地等等的信息。第三,资金流。虚开发票最典型的特征 就是资金回流,如果不走资金,财务的账面就会挂账,或者说最后只能以现金来凭账。按照现在的 支付环境,大额的现金支付是比较反常的,比较可疑的,而且是难以说清楚的,所以一般资金都要走一下, 一走资金必然形成资金回流,而且这时的资金回流会在短时间内完成, 中间可能会经过几个账户,最终快速的回到实控人的控制的账户。第四个,物流这一块最直接的凭证就是运费的支付, 运费发票、货运单,但是如果运费是由销货方承担的,购货方往往这些凭证是 没法取得的。接受发票的人要证明这个货物流可能就比较困难了。我们可以回到昨天我们讲的接装带厂的那个案例,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至少三流是一致的。货物流 判决书里面没怎么提到集装待产是没有资金回流的,这也是能够被认定为 擅自取得虚开发票最关键的一项因素。另外,由于行政诉讼举证规则的限制,是要有税务机关举证集装待产是知道虚开的,但税务机关没有找到最直接的证据, 比如说集装袋场相关人员的共述,或者说集装袋取得能够证明集装袋场是与开票方之外的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所以说,既然没有证据,也没办法根据现有的证据推测出 售票方是恶意虚开,从而被认定为善意接受虚开。如果假设这个举证责任向售票方倾斜的话, 可能结果就不是善意接受虚开了。从案情介绍里来看, 售票方列出的证据是合同出入过单资金流,没有提供货物流。而且合同当中也提到了一些条款,偏离了大多数人的做法, 比如说规格型号缺失,缺少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的约定,也没有入库单,也没有销货单位的名称, 这些条款都缺少了,不符合大部分合同的标准。还好,虚开最典型的资金回流 家装贷上是没有的。中关整个案件,不管是作为售票方的企业来说,还是作为税务机关而言,双方其实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只是根据举证规则的限定, 作为税务机关应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驳回了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假如举证责任偏向于企业的话,这个案件的结果可能又是另外一个场景了。 神武中也没有那么多的企业敢跟税务机关去打官司,以及也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就像 案件刚开始时,企业进行了行政附役,估计是因为证据的问题,附役被维持了。所以作为企业们要保存好自己的合同、聊天记录等等证明自己交易真实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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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分享一则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二零二五辽宁市刑中九十八号这则案件主要围绕一点,当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擅意接受虚开。 简单的说就是你知道这张发票是虚开的,你还接受,就是恶意,你不知道就是善意。神物中大部分企业都会说不知道, 所以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的证据来推定企业是知道还是不知道。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家集装代厂, 主要生产和销售塑料编织袋。集装袋是一家个人独自企业。在二零一八年和二零二一年期间, 这家企业与一饼两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 购买编织袋所用的原材料,并取得了这两家公司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进行了抵扣。后来 一笔两家公司开据的发票被证实为虚开,导致这家企业被立案调查,税务局作出处理决定,补缴税款,抵制押金九十八万元。从税务处理决定来看, 税务局也没有按照恶意虚开将其定行为偷税,因为偷税是要进行罚款的,这里并没有看到罚款,因为从后面所知,税务机关证据还是不足的。 理论上来说,税务机关此时也可以将其定性为擅自接受虚开,只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就不用补了。但是可能基于执法风险等因素的考虑吧,最终定了个非善非恶的状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一般企业碰到这样的处理结果也就可以了,但是这家企业还是比较较真的, 他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原决定,企业仍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认为符合国税法两千年一百八十七号文件暂已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我们看一下一百八十七号文件是怎么规定的。一、购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二、销货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注明的销货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数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货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所以医生法院撤销了 税务机关关于补交滞纳金的决定。这个时候税务机关不服了,提起了上诉。我们来看看税务机关的事实和理由。一、沈阳市纪委的已证实需开通知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可以证实暗涉发票是需开的。 二、沈阳市纪委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并企业没有实际经营行为,而且并企业的实控人已向公安机关共述上述行为。 第三、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不具有实际底薪的内容。里面讲了五个小点, a、 购货合同中缺少货物六个型号。 b、 有 的合同中缺少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的约定。 c、 供货合同中没有双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d、 购销合同数量和出库单、入库单数量不相符。 e、 入库单没有销货单位的名称, 只写明了经办人品名、数量。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咱们企业在签订合同中这些细节问题还是蛮重要的, 尽量签的完整一点。对此,我们看看企业是如何进行大变的。一、以正式需开通制单委托斜差凭证 只能证明销货方是虚开,但是不能证明购货方知道销货方是虚开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证明丙企业没有生产能力, 但是并不能证明销货方没有向购货方购货,因为有可能是从外部买来的嘛。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并不是司法机关的认定。三、个别购销合同规格、型号不符、数量与出库单、入库单不符的问题,是交易习惯、行业术语等原因所致,也有可能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但不是主流和整体,是合同履行中的小毛病,是可以理解的。从答辩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有效的回应,我们可以看一下二审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二审法院结合了国税法两千年一百八十七号文件关于擅自接收虚开发票的规定,以及民法典中善于取得制度的规定,再结合行政诉讼法的主证规则, 有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相对人是恶意的。如果税务机关不能举证证明上述交易是由企业和乙、丙两家单位之外的第三人完成交易的, 就不能推定企业与乙、丙两家公司没有正式交易。企业是知情的,税务机关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所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其实最近这几年,很多很多的企业都收到了税务局推送的通知, 指出,企业在某年某月收到了某某号的异常发票,涉及的金额是多少?数额是多少? 那么大部分都是怎么处理的?基本上都是非善非恶的状态来处理的,让企业更正当年的增值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不仅补交了增值税几次拿金,同时也补交了企业所得税几次拿金。其实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恶意虚开的, 但如果真的按照恶意取开来处理的话,第一可能是案件太多,来不及处理,成本太高。第二可能因为这种情况太多了,处理起来影响力也比较大,也是给纳税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这两个科目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最熟悉不过了,在会计核算上,这两个科目就如同垃圾桶一样, 里面可以塞很多的内容,而在税收处理上,他们就像导火索一样,可能引发很多的税收问题,因此必须警惕与重视。本期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这两个科目会引发的税收问题。大家好,这里是懂点税。 根据非官方统计,二零二三年至二零二五年期间,全国的机查案例里面,超过百分之六十涉及中小企业偷逃税的案件,他们的违规操作都是与这两个科目的异常变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 很多都是被大数据预警到的。接下来我们就来看几种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常见操作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操作一,将其他应付款变成隐匿收入的暗箱, 公司将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快项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的贷方,从而达到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江苏某材料公司隐匿销售收入案, 公司在向客户销售产品之后,部分客户以借款或往来款的名义将货款打入公司账户,公司财务根据银行回单将该部分销售收入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某某客户科目项长期挂账,未发生真实的清偿, 最终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增值税、解所得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还被处以了罚款。深圳某科技公司利用关联方往来隐匿政府补贴案, 公司收到一笔地方政府的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为了延迟或逃避纳税,将补贴款计入了其他应付款关联方 a 公司科目, 伪造一份与关联方的虚假借款协议,然后通过虚假交易将其他应付款与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进行对冲,抹平账目。最终,公司被依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了且所得税和滞纳金,并且按照偷税进行了处罚 操作二,将其他应收款科目变成股东抽逃资金与变相分红的秘密通道。股东或关联方从公司长期大额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上,既不分红也不归还,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变相的分配利润, 但却不想缴纳百分之二十利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股东借款购房被征税案,公司的老板王某从公司借走了三百五十万用于个人购房,公司将这笔款向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 税务机关稽查后认定,这笔借款在纳税年度中了之后,既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依法视同股东分红需要补征百分之二十的个税。 公司清算时借款引爆风险案,某家科技公司在注销清算的时候,股东李某的两百万借款仍旧没有归还, 因为无法证明用于公司经营,税务机关认定为私同分红,则另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百分之五十的滞纳金。 操作三,通过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粉饰报表,从而骗取税收优惠。 为了满足特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比如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标准,有企业往往故意在财务科目中填列大额的负数,或进行无实质交易的对冲。人为调节资产和负债规模,以欺诈手段获取税收优惠, 滥用负数调整资产总额案。山东的某家贸易公司为使其资产总额低于五千万,从而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故意填列大量负数余额, 稽查人员通过会计准则还原其真实资产已经超过一亿了。最终企业被追缴违规享受的所得税及六税两费减免,并除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操作四,将其他应收款科目变成虚开发票的资金中转站。公司虚开发票后,为了完成资金的循环,将实际收到的货款回流至售票方,因此账上挂了其他应收款。 随着虚开金额的增加,逐渐形成了一个资金的中转站,这个余额越挂越大。浙江某医药咨询公司虚开案。 公司为多家医疗机构虚开咨询服务费发票,医疗机构公对公付款之后,公司将资金通过关联企业层层转账,最终以借款形式回流至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企业将资金流出记为其他应收款,制造虚假的债钱、债务关系,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制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涉嫌犯罪部分被移送了公安机关。 操作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变成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通道。为了满足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需求,将拆借资金归集到了其他应收款科目, 有时还会把它包装成经营款向,以此规避资金占用计息对应的增值税和且所得税问题。浙江某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案。 公司大股东 a 集团因自身业务扩张需要急需资金,于是通过董事会决意,以临时资金拆借的名义,分多次将上市公司账上的闲置资金和经营性现金划转至了 a 集团的账户, 上市公司财务将这些款记入了其他应收款, a 集团科目没有计提相应的利息,挂账超过三年,期间仅有小额零星的归还,余额十分的巨大。最终上市公司不仅面临监管罚款、声誉受损, 还受到了税务部门补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处理。 广东某民营集团利用其他应收款隐匿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案。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b 公司长期为集团内其他关联公司垫付各类费用,提供资金周转, b 公司将流出的资金全部计入其他应收款关联公司科目,科目的余额持续膨胀,远超其净资产规模。 税务机关在开展集团企业关联交易风险分析时,通过电子抵账系统发现 b 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异常庞大,且债务方均为关联企业。 最终税务机关对 b 公司核定了应季利息,补征了且所得税和增值税,并要求集团对内部资金管理进行合规整改。 以上就是关于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这两个科目常见的操作以及容易引发的税收问题,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操作建议。

如果开票了,但是没有资金来往,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吗?不一定,看你是否有真实的业务交易。 在没有实际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开据发票,税务机关通常会高度关注其交易的真实性。如果开票方和售票方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销售、劳务提供或服务发生,仅凭一直发票,其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存在债务抵消、以物易物或者特殊的商业安排时,虽无直接的资金流动,只要交易本身真实且充分证据支持,则不属于虚开。 关键在于企业能否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记得点赞关注哦!

怎么是税法认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呢?关于这个呀,我们可以直接看发票管理办法最核心的规定。简单的来说呢,只要是下面这三种行为,都要属于虚开,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第一种叫做为他人为自己开辟和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大白话呢,就是你开出的发票上面写的商品金额、数量,这些内容必须要和你公司真实做的这一单业务完全一致。如果你为了某一种目的,故意开出和实际这个发生的生意不符的发票,那么就是违法的。第二种叫做让他人为自己开辟和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说你的公司并没有发生某些业务,但是呢,让别的公司给你开发票,或者呢是你跟你发生的业务呢,是 b 公司,但是给你开的票呢,是 a 公司的。这种呢,也是属于虚开的。 第三种啊,介绍他人开据和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你当中间人介绍虚开,只要你在中间牵线搭桥,介绍别人去完成前面这两种虚开行为,你作为介绍人呢,同样是违法的。 我们之前呢,有一个煤炭运输的公司,他的会计呢,就是因为介绍他人虚开被牵连,现在呢,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于取保的阶段,目前呢,我们现在还在帮他做这个检察院阶段的声辩。所以说呀,千万不要小看这些,我只是帮别人给个电话或者是微信, 一定要让自己不要处于这种被动的局面。如果说你的公司也有这样的问题,或者有担心有这样的风险,可以在我的评论区留言税务咨询,我来帮你分析一下。

老是听人说把账做平是什么意思呢?把账做平呀,也就是平账,就是把公司的收入和开支呀,算的刚好吃平。账面上呢,要么没有利润,要么直接做亏损。你想公司没有赚到钱,自然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了。 不过呀,这么做合不合规,核心是要看账是不是真实的,如果是为了评账去乱列支出,或者是差一块钱,老板自己掏钱补上。这些啊,都属于做假账了,被查到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交社保金。所以账呀,是不能乱评的,要评的合规。

千万别碰虚开发票,不管是买发票还是卖发票,或者是帮别人代开发票,轻则罚款,重则坐牢。今天我们花几分钟来讲透什么是虚开,后果有多惨,怎么避坑? 我们先明确一下,虚开发票就是发票信息和实际交易不符。以上三种情况都算,第一种,没有真实交易却开发票,比如非法虚构开票。 第二种,有交易但金额或数量造假,打个比方,卖十万元的货,却开二十万的发票。 第三种,介绍他人开发票,自己呢,就充当开票方或者是售票方的中间人,从中获取税点或佣金。 我们来看一下真实案例,二零二三年,深圳某电商公司呢,为了少缴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五十万的发票,被税务局查到后, 补税十二万,加罚款八万。法人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记住, 虚开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十万元以上的是要坐牢的, 别以为能逃得过稽查。现在大数据时代,系统自动比对发票上的买方、卖方、资金流向、付款记录、物流信息、发货单必须要一致,只要有一个环节对不上,系统直接预警, 税务局马上上门核实。再说一下后果,我们分三级递进,第一种情节轻微,那这种的后果就是要补税加滞纳金。 第二种情节严重,补税滞纳金罚款最高罚五十万元。那第三种就是特别严重,特别严重的话呢,是需要补税滞纳金罚款,还有一个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 那我们怎么识别虚开发票呢?教你三招。第一招,查来源,必须要从交易对方手里拿发票,千万不能拿第三方的。 第二种,查真伪,我们登录电子税务局,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能查到信息的才是真票。 第三种就是我们要去核一下信息,发票上的公司名称、税号,还有金额要和合同付款记录完全一致,有差异就是问题票 合法避税呢?不等于虚开发票,我们来看一下正确的做法。第一种,有真实交易才开票,信息如实填写,不夸大,不造假。第二种, 我们如果缺镜像发票,可以找正规的供应商合作,要求对方来开票,别想着去买发票。第三种, 公司经营要留痕,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发票要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四种,我们财务人员要守住底线,拒绝老板的虚开要求,不然自己也要单着。 那我们发现虚开票怎么办?请立即举报。第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线上举报,或拨打幺二三六六税务热线举报。第三种,我们可以去当地的税务局现场举报。另外提醒, 收到虚开发票后,要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主动整改,能减轻处罚。我们最后总结一下,虚开发票呢,是没有小事的,每一张虚开的发票都是埋在身边的炸弹, 合法经营、如实开票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关注我,了解更多财税小知识!

今天呢,给大家发一个注意,虚开发票是企业和个人在税务上最容易踩的大坑,一旦触碰,轻则罚款,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接下来呢,咱们通过回答呢,把这个视 频聊透。王姐,首先得问清楚,到底啥是虚开发票呀?很多人可能还分不清呢,正常开票和虚开的区别,简单说,虚开发票呢,就是发票上的业务金额和实资金情况不匹配,比如 没有正式交易就开票,有交易呢,但是金额虚报,不管是专票还是补票,只要信息不实,东转西迁。那为啥这么多人会踩这个坑呢?难道不知道后果吗?不少人是抱着这个侥幸起, 比如为了给公司避税买退款的镜像票,或者是帮朋友走账再开发票,觉得偶尔一次两次没事,却不知道税务系统的监控早就已经全部覆盖了。那踩了这个坑,具体会有啥后果呢? 后果可真的是太严重了。首先呢,是经济处罚,会被拒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会处高额罚款。 其次呢,信用惩戒,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就会降级,影响招投标贷款。最关键的是,达到这个标准呢,就会触犯刑法,负责人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所以说呀,大家一定要记住,发票管理红线碰不得。最后问一下屏幕前的你,你还知道哪些税务踩坑点,或者是有财税相关疑问,都赶紧在评论区留言,专业团队帮你规避风险,千万不要等出了事再补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去的不一定是老板和财务。一个常见的误区是,一旦案发,大家认为负责任的一定是老板和财务。但法律上的追责逻辑并非如此简单。根据规定,在单位构成犯罪时,通常追溯两类人,主要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 主要责任人员是指对虚开发票行为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关键人物,他们往往是整个行为链条的推动者与主导者。 直接责任人员则是指具有执行操作、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人,例如负责虚开票据操作、资金回流、伪造合同或制造虚假出入单据等环节的参与者。因此,追求谁的责任,核心在于其行为是否起到了 作用或提供了直接的帮助。即便身为法定代表人,若对虚开行为完全不知情,也未必会被追究。同样,财务人员若只是按流程操作,并不知晓漂移的虚假性质,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总结来说,这类案件司法关注的是你做了什么,而不是单纯的看你是谁。职位头衔并非护身符,实际参与的行为才是界定责任的关键标识,理清这一逻辑,才能正确的评估风险,明确责任边界。大家好,我是张律,本律关注张律,五泡茶,用法替你说话!

千万不要再虚开发票了,快到年底了,有不少企业老板开始为发票缺口发愁了吧,一些公司甚至还有代理记账公司还在为客户用虚开发票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如果你还在这样操作的话,请立刻停止,不要再抱侥幸心理了,税务的红线千万不能触碰, 我们接手不少案例就是因为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怎么来避免这些风险呢?首先,我们从现在开始就要有税法意识, 尽量要把账精细化、合规,别总想着如何避税,到时候税没避早,罚款倒是一大笔,还有进去的风险,得不偿失。 经适系统上线之后呢,要想的是如何在合规的情况下尽量截税,而不是避税,如果不合规,税务机关找上门是迟早的事,不要给自己的企业留后患。

很多老板觉得关联公司之间开票就是虚开,不敢正常的开展业务往来,其实很没有必要。首先呢,合格开票完全没有问题,比如说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分公司帮总公司采购原材料, 只要签了正式的合同,按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和内容开票是留零,对应上就可以。那其次呢,开票不合格也会踩雷。 就算有真实的业务,但若开票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开票的抬头啊,税率显错,也可能被税务稽查,虽不算虚开,但会被要求作废重开,还可能影响到纳税的信用。 记住,关联公司之间不是不能进行业务往来,只要基于真实的业务,规范的操作,就能开展正常的业务,也能正常的开票。关注我啊,杨刀刀刀刀,财税合规!

没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的数额?根据我们办理涉税刑事案件的经验,还有刑法的规定,没有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属于呢虚开的数额。无论根据刑法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的认定呢,都是根据行为人具体虚开的数额进行判断进行认定,并不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用于了实际抵扣 作为判断依据和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涉嫌虚开,虚开的行为一旦成就,其涉嫌虚开发票对应的数额呢,就属于呢涉嫌虚开的数额,以此作为呢,对行为人是否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当然呢,在实物当中呢,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存在没有抵扣的情形,这一没有抵扣的情形呢,可以呢作为呢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所以,对于呢,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如果呢,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用于抵扣的,可以呢,主张将这一情形作为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我是吕吕,专注税法案件。

税务局,判断你发票有没有虚开,主要就看两件事,跟咱们平时做生意靠谱啊是一个道理。第一件事呢,四流得对得上。想象一下啊,你做一笔生意,就像讲一个完整的故事,得有头有尾,证据链齐全。这四个流就是合同流,你俩签订的合同协议,发票流, 谁开的发票给谁开?金额多少?资金流?钱从谁的账户打给了谁?金额能不能对得上?四、根据业务类型来定。卖货的,你的货是不是真的发过去了?物流单、出库单得有。做服务的呢? 你的服务成果是不是真给了对方?报告方案、验收记录都要有。搞科技的,你的技术或者产品是不是真的交付给了对方?代码产品使用说明得齐全,关键在哪呢?这四个事情必须说的是同一件事。比如你卖了一百万的货,开一百三十万的票, 那多出来的三十万呢,就是故事变大了,属于虚开。你和我签订了合同,却让一个完全不相干的第三方给我开票,这就是像张三请客让李四买单一样,一看就不对劲,也是虚开。至于纯粹的买卖发票啊,那等同于连故事都懒得编了,就是造假。第二件事呢,就是钱不能兜一圈又回来, 这个特别好理解,如果你把钱打给了供应商,没过多久呢,供应商又以各种名义,比如借款呢,投资啊,退回啊,把这笔钱或者大部分的钱转给你,或转给你的亲戚,或转给你另一个控制的账户,这就叫资金回流。税务局啊,会觉得你这笔生意很可能不是真的, 只是走个账,套个票,钱根本没出去,真实的生意钱付出去了就是付出去了。最后总结一下啊,怎么保证自己公司清清白白?你就记住两点,一,每一笔生意合同、发票、资金、货 和服务这四个东西必须严实合缝,能够相互证明。二,对公付出的钱就真的付出去了,别想着在变的法上拿回来,做到这两点,你的业务就是真实合规的,心里也踏实。

我们经常听到虚开发票、多开发票、异常发票这些关键词,那如何来区分和应对呢?虚开发票很简单,就是没有真实业务内容的开发票,这种发票通常被税务机关达到一定数额之后 会移送停滞。那多开发票呢?就是比实际业务金额高出的部分开了票,这叫多开发票,那异常发票就多了,比如税率开错了, 或者是开票内容的类目选的不对以及金额等等,这都是异常发票。异常发票很容易被税务推送风险,那站在税务局的角度,他们一般会通过勾选平台, 包括货物、发票、资金等等的这些流向来甄别和推送相关的风险。面对这些情况,企业如何应对和自查呢?那最起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发票合同还有资金三流一致, 有时候还有甚至物流以及他的业务流都要保持明显的一致性和趋同性。那规范起来就是非常简单的一句话,所有的发票只要是基于真实的业务内容, 就没有任何的风险和问题。企业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就应该做好这一类的规划和防范,不要等到企业受到税务的预警之后,再去做一些亡羊补牢的事情,那时候可能会有更高的代价,风险也就更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