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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失败了,看看我能欠多少钱。这个是工商银行的贷款,因为之前我有工作嘛,然后所以能贷的比较多。 工商银行贷款是三十万,大家看一下。负债三十万元,然后是, 嗯,中信银行的贷款,中信银行也贷了三十万,这个是二零二五年一月份一起贷的,同一天贷了六十万, 这个是看一下登录一下贷款,贷款三十万,嗯,三十万,不过逾期了,因为现在手里面没有钱,还不上。 那就是中国建设银行登录一下 信用卡,信用卡上面显示这个月要还六千多,六千九七千块钱,但实际上还有一万多没还,当时额度是两万块钱,全部刷爆了。 贷款三十万,三月份贷的应该是,然后当时还,嗯,交通银行贷了十万零五千块钱,也逾期了。 还有当时三月份买了个车,低首付,还有三十多万贷个贷款, 还有美团网贷,当时发不上工资,网贷了七万多块钱还了, 嗯,还了两万多吧,还有还有五万五千块钱没还,还有京东白条,两万块钱的额度也是一万九啊,就这些 啊。对,还有一个,还有一个就是六月份的时候啊,发不起工资。然后我之前不是有辆吉利车吗?吉利新锐,嗯,全款,嗯,也不是全款,就分期,已经分完了。 嗯,还有这个蓝图汽车去做抵押贷款,就用车抵押贷款,然后绿本抵押,嗯,两个车加起来贷了,抵押了十万块钱,十万块钱,后面把这个,嗯,大概花了有 两两个多月的利息,一个礼拜两千一百块钱的利息,利息就还了三万多块钱,然后现在是把那个吉利车给赎回来了,然后那个南土汽车还是在别人手里, 嗯,没有钱赎回来现在,然后车贷基本上也我我我再还,但是,嗯,也逾期了。 就我就是个普通人,刚毕业没多久,二二年毕业到现在。毕业三年多吧, 上了两年多班,三年快三年的班,然后现在出来创业,其实啥要说技能。嗯,啥也不会,真的啥也不会,当然想看后续的。关注我。我会持续关注,我会持续更新的。

我们买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有一个重要条件,申请人到银行流水一定要符合银行的审核标准。什么样的银行流水是不算数的?对于您银行流水呢,大家都有这样一个误区, 认为流进流出的金额是越大越好,次数是越多越好,这个是不全面的。对于以下三种情况呢,即使是金额再大,次数再多, 都是无效的流水。第一个呢,是自己转给自己的流水,自己从一张银行卡上面转到另外一张银行卡上面, 这个流水是无效的。第二个呢,是夫妻之间相互的一个转账流水,您转给您老婆或者是您老婆转给您,这个流水也是无效的。第三个呢是不隔夜的流水,无论是 谁转给您的这个流水,您在当天的时候再转出去,就是当天进,当天出,这种情况呢,银行这边也是不认可的。如果说你有以上三种情况呢?呃,您这边是在做一个无用功, 那么什么样的流水是有效流水呢?也有三种情况。第一个呢是带有工资字样的流水,无论是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嗯,柜台转账工资流水、网银转账工资流水,甚至是支付宝转账工资流水, 银行是非常喜欢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的,申请人带有公司字样的流水呢,就证明您有稳定的一个收入。第二个呢是对于个体户,呃,小微企业主虽然说 没有固定的一个工资,但是他有一个非常不错的收入,每个月呢,嗯,每个月的固定时间呢,个人的银行卡都有固定的资金流入,即使是没有工资,四样的银行这边也是认可的。第三个呢 啊,就是自存流水,这个特别适用于兼职或者是自由职业者。呃,自己通过银行柜台呀,或者是 atm 机通过现金的一个方式,呃, 对自己的账户进行一个打钱存钱,这个呢也算是一个有效的流水。





本视频十三分钟深度剖析企业贷贸易增量的骗贷模式是什么?什么是四流合一的伪造手段所呈现的真实交易?此类骗贷的核心逻辑与操作路径是什么?涉及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两罪在此类模式下的核心区别是什么?驻贷中介如何定罪? 司法实际如何认定?本视频一次性说透。大家好,我是杨贺律师,曾在银行工作近十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最近我们接触有几个企业贷款做贸易增量爆雷了, 银行以贷款诈骗罪报案了,驻贷中介们很慌,紧张到不行。确确实实,我们一直说今年是打击金融黑灰产风暴元年, 那么针对银行贷款内犯罪的打击力度,各地竞争都不小。这条视频我主要分析企业贷中的贸易增量骗贷模式核心的逻辑与操作路径,到底是涉及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那么两罪在此类模式下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问题,那么首先我们分析贸易增量这类骗贷模式,它的核心逻辑是什么?各方又是怎么操作的? 实际上,正常的贸易增量是企业通过优化供应链,拓展市场,实现自身合法业务的增长。那么贸易增量的核心支撑就是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四流合一的真实交易。 但这里我们说企业贷中的贸易增量这类型的骗贷,恰恰就是利用了四流合一去伪造的真实交易。有超高的利润,就会催生巨大的需求和极高的风险操作, 不少人紧盯银行贷款资金的这块蛋糕,认为只要利用好银行省贷的漏洞,甚至内外勾结,就能够合法的套出银行信贷资金,自己拿钱跑路,成功上岸。 因此,原本正常的贸易增量的商业概念,居然很贴切的沦为了这部分人骗取银行巨额企业贷的工具。表面上看,他就是形成的一套隐秘性强、产业化运作的骗贷模式。 所以啊,你银行想要什么样的优质企业,你想要多大的银行流水贸易合同,他就能够做出这样的企业,完完全全去匹配你银行省贷的需求,就是要让你把上千万的企业贷款放给我, 本质就是无中生有。那么为什么这套模式能够成功并且大量复制呢?为什么在各地都有此类打着专经特星为幌子的企业孵化公司,在背后做着这类风险极高的生意呢?原因就是企业贷的额度巨大,动辄上千万的贷款资金 极具诱惑力,但是他的风险也很高,一旦涉案就会被一锅端。我们说贸易增量骗贷模式有三大核心的环节,那么环节一就是前期的铺垫, 构建虚假的经营主体矩阵。骗贷链条的发起人绝大部分就是专业的驻贷中介以及企业的实际控制,他们首要的操作就是搭建虚假的经营主体,比如通过冒用购买第三任的身份信息,去注册数十家的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 或者利用关联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形成一套闭环的网络。而这些主体既没有真实的办公场所,也没有仓储设备和核心的业务团队,他们的身份其实只有一个,伪造贸易链条上的棋子, 部分人还会撕刻上下有企业的印章,租用闲置的厂房,伪造水电流水,营造出真实经营的假象,目的就是应对银行的贷钱进调, 实际上他们自己对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查是非常清楚的,甚至还会主动的去发展内轨,帮助自己去实现顺利放贷。那么第二大环节就是最为核心的伪造四流合一的贸易闭环,这是此类骗贷模式的核心环节,它通过全面条造假, 伪造贸易增量的假象。其一就是合同流的造假,空壳公司或者是关联企业之间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合同的标的多是便于虚增价值的一些品种,那么交易的金额也是根据信贷需求来精准设定的,往往远超公司的实际经营规模。 其二是资金流的造假,通过关联账户去循环走账,将贷款资金在虚假贸易主体之间多次的进行划转,制造付款和回款的假象, 那么绝大部分资金最终还是会通过隐秘的渠道回流到实际控制人的账户。那第三就是货物流造假, 据伪造物流单、入库单、出库单等等凭证,甚至虚构运输轨迹的信息,完全掩盖无实际货物流转的真相。第三是发票流的造假,那么通过虚假合同和资金流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票,形成交易完成的税务佐证。 那么第三大环节就是风险规避,制定出反核查的一些应对策略,为了逃避银行和税务的监管而提前制定好应对策略,比如去统一空壳公司法人的陈述口径,明确虚假交易的官方解释,在完成骗贷后,去注销部分的空壳公司,实现段位, 利用经税系统数据更新矢言的间隙,快速完成造假流程,从各个方面去掩盖造假的痕迹。但是我们说随着大数据监管和技术的升级, 这种纸糊的闭环极容易因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脱节、税负率远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等等的异常信号而被识别。那么通过上述造假的全套流程, 企业向银行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交易凭证和纳税记录,以贸易规模的大规模增长、经营效益的良好为由去申请企业的信用贷款, 而贷款获批之后,资金却没有用在合规合法的企业生产经营上,被快速的转移到了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那么我们总结出贸易增量的骗贷模式有三种典型的表现,第一就是空转性,多家关联公司之间循环虚购买行为, 资金和发票在币还内流转,是完全没有实际货物交付的,仅仅是通过数字的变动虚增营业收入和银行的流水。 第二是欠套型,将空壳公司嵌入真实的贸易链条当中,通过多层的转手去掩盖资金的真实去向,目的就是让银行难以追溯其交易的本质。 第三是虚假订单型,以远超企业存在能力的虚假的大额订单为诱饵,伪造出口合同、收汇凭证等等的材料,骗取外贸企业的专项贷款,部分海外的买家实为关联方或者是完全没有真实付款能力的主体, 以及在实践当中还可能衍生出其他的一些业务形态。关键的问题来了,在贸易增量的骗贷案件当中,核心真意的罪名是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呢?各位要知道,这两个罪的刑期天壤之别。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款的骗取贷款罪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两者虽然都是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的犯罪,都涉及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但两罪的主观意图、犯罪构成、量刑的标准存在着本质区别。 而司法实践当中核心的考量因素就是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核心的区分, 以下我们逐一来分析。那么首先从被告的主观目的方面,这两罪最核心的区别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 贷款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是可以通过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进行推定的。比如是否明知企业自不抵债,仍然去骗取贷款。是否将贷款资金没有按约定用途去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赌博甚至转移隐义。 是否骗取贷款后逃逸、更换联系方式、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等。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具备归还意图的, 骗贷的目的也多是为了临时的去解决资金周转,去扩大生产,只是采用了违规的手段。例如 企业虽然伪造贸易增量的材料去获取了贷款,但是资金实际用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上,因为市场风险导致无法还款,通常是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那么这与企业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股东个人账户挥霍掉,或者通过空壳公司循环走账引溢资金, 没有任何还款计划的贷款诈骗罪是完全不同的。其次是在危害后果上,他是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骗取贷款罪现在是结果犯,也就是说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是要造成银行或者是金融机构五十万以上损失才构成该罪的。 而贷款诈骗罪是只要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且数额较大,那么司法实践当中通常达到五万以上就可以认定为该罪,不必然要求实际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贸易增量的骗贷案件当中, 一旦虚假的贸易链条导致银行贷款无法追回,且行为人存在的转移资产、逃逸等等,直接就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此外,从行为手段来说,虽然两罪都有骗贷的行为,但行为也分轻重深浅。贷款的公司主体是否是行为人一直在经营, 还是仅仅是行为人为了去骗取贷款而购买的空壳公司?公司的成立就是冲着骗贷去的。骗贷行为是否掩盖了贷款的全流程,方方面面还是仅仅只是一部分的行为呢? 实际上都可以作为判断两罪行为的一些依据。那么举个例子,司法实践当中典型的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情形, 比如说 a 企业因为真实的贸易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少量的虚构交易补充流水以满足相应的贷款条件,在贷款获批后,其实全部用在了企业的实际经营上,只是因为市场的波动导致贷款逾期了, 但是始终与银行保持沟通,并且在积极的制定还款计划,最终是被认定骗取贷款罪的相 法。如果住在中介以及相关的主体,利用其操控的多家空壳公司,通过虚假业务、虚开发票帮助企业骗取银行贷款,之后中介和实际控制人将贷款资金平分,相关人员失联跑路的,最终是会被定性为贷款诈骗罪的。 此外还有一个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在冒利增量骗贷案件当中,各方均构成同样的罪名吗? 难道我贷款中介仅仅是做了一个流水,我就要背贷款诈骗罪的罪名吗?这个问题,一般来说,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常是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是贷款诈骗罪的,中介也多以骗贷相关罪名的共犯来论处, 并且驻贷中介如果还有独立的其他的犯罪行为,也可能触犯其他的罪名,具体的定罪需要结合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来综合的判断。我们下面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比如贷款中介明知公司的实控人就是要通过虚增贸易增量实施骗贷,仍然继续的提供协助,设计骗贷流程,伪造贸易合同与资金流水对接。金融机构隐瞒虚假事实,双方均是以侵占银行贷款资金为目的,一般是认定贷款诈骗罪。 而司法实践当中,会根据中介在犯罪中的作用来量刑,共同主导策划骗贷的则是共犯,仅仅起着介绍辅助作用则为重犯, 可能重新减清楚吧。那如果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欺骗中介自身还有还款能力,中介并不具有共同侵占银行贷款资金的意图,那就不应当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来给中介定罪量刑。有包装行为,但是没有侵占的意图,是属于骗取贷款罪的。 你也可以这么理解,骗取贷款罪是贷款诈骗罪的兜底罪名,但凡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通常都以骗取贷款罪来定罪。 此外,针对一些独立的罪名,一旦中介在协助骗贷的过程中实施了独立的犯罪行为,比如贷款中介为了制造虚假贸易增量的相关材料而私刻上下有企业印章罪,这可是要宿醉并罚的,这点也需要特别注意。 此外,针对罪与非罪的边界问题,不排除实际中也有大量的企业仅仅是轻微的贸易数据美化,没有虚构核心的交易背景,而且贷款资金的用途合规,具备还款能力。那么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仅仅是民事的欺诈,不构成刑事犯罪。 最后我们说,企业贷贸易增量的骗贷模式,无论最终被认定为是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企业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参与者都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近年针对金融欺诈的打击力度在持续的加大,通过虚构贸易增量骗取贷款罪的行为,风险是巨大的,各方针对此类业务都需要慎重的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