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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相信吗?在你最需要钱的时候,你的钱可能根本就不属于你!蒋女士这件事给所有人敲醒了一个警钟。事情是这样的, 四十六岁蒋女士十月份的时候突发脑出血,被同事送到了医院,医生说,啊,必须要马上手术,但需要亲属签字。 可他身边呢?一个法律上认可的亲属都找不到,未婚无子女,双亲也都不在了,最后还是找了平时一年都见不上一面的远房亲戚赶来签了字,还垫付了三万块钱。 命呢,是暂时保住了,但是仍然在 icu, 每天花费几千块钱,很快就欠了一万二十一万块。但最令人心疼的是什么?是蒋女士自己有钱,也有存款,也买了保险,是完全付得起医疗费的,但是 有钱娶不出来。为什么呢?因为他未婚无子女,父母也不在了。按照法律啊,有权替你处理财产的人,只能是你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也就是你的法定监护人,他一个都没有。 很多人觉得我有钱,有存款,哎,我就有底气。确实是,但也不完全是。当你失去意识的时候,躺在医院里面,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时候,你的钱就像锁在保险柜里,钥匙却在别人身上, 那社区或民政部门能不能帮忙啊?从法律上来说是可以的,但法官认为你是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整个流程最快也需要半年, 半年 icu 能等等,水解不了禁火。最终,蒋女士在十二月十四号去世了,他的遗产被民政部门接管, 他的远房亲戚和好友想用遗产买个墓地,办个追悼会,但民政部门说,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确定是不是合理范围内的支出。什么叫合理范围,没有人能定义。 你看,人走了,钱还在,但却连一个体面的告别都没法给。这件事情不仅是对未婚无子女的人来说是一个警钟,更是值得所有人关注。 那这个死结有没有办法解决呢?有一个办法存在,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但对你来说,却是人生当中最关键的保护。那就是在你一时清醒的时候,身体还健康的时候,去主动签一份异地的监护协议。 简单来说,就是趁我今天还健康清醒的时候,提前去指定一个绝对信得过的了,可以是闺蜜、朋友,甚至是某个信任的机构,白字黑字写清楚,万一哪天我突然丧失了行为能力,他能够立刻站出来,名正言顺的替我做医疗决定, 动用我的财产来救我的命。这件事情就真的像一把保护你人生最后尊严和安全的钥匙。 他不是保险,保险只管钱,但他却比保险更直接。钥匙握在信任的人手里,他能立刻替你做决定。他也不是遗嘱,遗嘱是人走了之后才起效,但他却能比遗嘱更及时。你还活着的时候,钱就能够拿出来救你。 他是你在清醒的时候,给未来的自己留的一条生路。在你在最脆弱的时候,有人能站出来合法及时的帮你做决定。如果有机会,就在完全清醒的时候,你会把这一把救命的钥匙交给谁呢?

上海贾女士的遭遇满是方蛋的讽刺。手握数百万元的存款和房产生钱,躺在 i c u, 急需用钱救命,却因无近期所签字,被银行、保险公司拒之门外。 事后,远方亲戚想用他的遗产买块墓地,也被民政部门以规则为由驳回。据说这里曾动不得的遗产正被民政部门接管, 将来会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俗话说,官不应与民争,利用贾女士的钱救贾女士的命,给贾女士留下最后一份体面,难道不是最直接、最该被优先满足的公益吗? 这远比冰冷的充公捐赠更有温度。反观网友提到的美利国案例,一个老人留下一千一百万遗产, 遗产律师费尽周折在全世界找到了一百一十九位远方亲戚来分隔这笔财产。这背后无关遗产数额,却关乎对血缘、亲情与逝者尊严的尊重。这些远亲或许与逝者素未谋面,或许生前未曾照料, 但血脉相连的羁绊,会让他们记得有这样一位家族的长辈。逢年过节,或许还会有人专程到墓前祭拜。这份心系血缘的悼念,是冰人人的公益捐赠永远换不来的, 这才是为人的意义。即便生命落幕,人人以血脉为纽带,在亲人的记忆里留下一丝痕迹。我们当然需要规范遗产管理制度,但决不该走向令政公家不惧欺凌的极端。 当一个人的钱救不了自己的命,换不来自己的安息,反而要在死后被挪作他用,这样规则终究偏离了以人为本的初衷,大家说呢?

最近,上海出了这么一个事,居住在上海虹口区的四十六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在今年十月突发脑溢血,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就诊。为解决后续医疗费问题,蒋女士所属的居委介入, 一方面向法院申请担任其监护人,另外一方面在法律认证流程办下来之前,以临时监护人的身份帮助蒋女士接受治疗。本来一切都朝着向好的方向发展,不料今年的十二月十四号,蒋女士的病情急转直下, 不幸离世。蒋女士的远房表弟吴先生告诉记者,此前经过近两个月的治疗,蒋女士的病情似乎有所好转。 不过,上周一他被新华医院转到嘉定南翔一家民营康复医院之后,病情却突然恶化。上周六赶过去的时候,他生命体征就不太好了,呼吸机什么的都在。吴先生说, 为了这次专家会诊,上周六他再次垫付了一万元现金。然而最终远房表姐还是没能撑过去。但是眼下 私人已世,吴先生和蒋女士的生前好友又有了新的麻烦。这个蒋女士是上海的一个高级白领,他名下有房有车,有几百万的现金存款, 但是他没有父母,没有兄弟姐妹,未婚无子女。这个吴先生是他的远房表弟,是蒋女士爷爷的姐姐的孙子,就是他不得继承。 你看这个没儿没女、没父没母的一个蒋女士,一辈子未婚,他在抢救的时候,所有的他的名下的财产是拿不出来的。请问怎么拿? 银行里的几百万存款是怎么拿呢?谁能去拿呢?吴先生是他远房的表弟,不是直系亲属,没有 继承,他又没有留遗嘱,居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到银行去取这笔钱的时候也是拿不出来的,你居委会凭什么能拿钱呢?但是你想,这个蒋女士整个抢救期间, 谁给他操办这些?是比如说专家会诊呢?用什么药啊,监护啊,护工啊,谁管他。我觉得太可怜了,这么一个富裕的上海人,一线城市,况且这样,农村呢?县城呢?所以我告诉你啊,最近那个演员何晴去世了, 你别忘了举着和情一照蓬荜辉和的是人家的亲生儿子,虽然两岁离婚,他没有要这个孩子,但是人家从没有缺席儿子的重要时刻。 所以我再次跟大家讲,没有结婚的年轻人,你好好琢磨琢磨,你现在过得很潇洒,是你没有到病和老的那一天,没儿没女没父没母行不行?你现在轻手利脚的,年轻力壮的,你看不出啥来, 你就看这个案例,他可悲的是什么?就这么一个在上海有房有车,名下几百万存款的人,你看啊! 虹口区民政局表示,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由逝者的近亲属来承办丧事。像蒋女士这样孑然一身的人士,吴先生作为远房表弟,愿意承办的话,他得提出书面申请,但是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也就说蒋女士名下几百万块钱全部冲归国家所有,给民政了,给街道了。那你吴先生作为远房表弟,我想替我表姐这么一个富裕的孑然一身的高级白领, 我想给他买一个好的目的,不好意思,不可以,你需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且后续的维护费用由吴先生承担。 人家吴先生凭什么要承担你的遗产?我一分没有,完了我还给你承担我后续的费用,我有病啊,对吧?你看你这个,这后续特别麻烦啊。我突然想起来啊,我在十几年前我在做上海广电视台的大家帮节目的时候,就有这么一个男的打电话求助我们的节目说我一个远房的表哥, 他呢是北京的一个什么著名的科学家,一个大学教授,无儿无女,没有结婚,未婚。在北京有多少套套房呢?在北京有四套房,因为他是大学教授吗?手里拿着科研基金,也赚了不少钱啊,他就他就可能是挣了钱之后就买了房了, 没父没母,八十多岁死了,这四套房全部冲归国家。我就问他生前留没留遗嘱?没留遗嘱,打电话的时候曾经表露过,要把他的这些房子和钱留给我,儿子就是他表弟的儿子。那你录音了吗?没录。 那怎么能证明是逝者的生前意愿要把他名下的财产留给表弟的儿子呢? 而且这个表弟还不是亲表弟,是一个表亲的表弟,表上加表的表弟打电话里表露过,不好意思,四套房包括名下的巨额财产全部给国家,非常唏嘘感叹。那叫北京的四套房至少值三千万吧, 一分拿不到。因为没有留遗嘱,所以我告诉现在的年轻人,我们生孩子,养孩子,包括你对孩子好,这就是最大的延迟满足。 什么叫做延迟吗?你等于给自己储蓄,我对我孩子一被窝睡觉说的那些悄悄话,我跟我女儿儿子我付出的那些爱,那些陪伴,那些做的无数顿饭给他换的那些尿布,对吧?深夜抱着他,他 病了累了困了躺在妈妈的怀里,都是为了你老年的一份保障。所以各位年轻人,你不结婚不生孩子的,你自己琢磨琢磨,你到老了那天你咋办? 谁能替你负责?你别整来整去吧,你就奋斗一辈子,钱都都捐给国家慈善了,当然也挺好哈。捐给国家了,修路架桥也挺好,你自己琢磨琢磨。

今天听肖肖老师说到一件很揪心的事,在上海,一位四十六岁的独居女子蒋女士突然病逝,他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孤零零的。今年十月,他突发脑出血,情况危急, 远房表弟赶来医院签字抢救,还垫付了三万元的医药费。但他不是直系亲属,无法动用蒋女士的钱和保险。 可惜啊,经过一系列治疗,他还是在十二月十四号不幸离世了。由于蒋女士没有继承人,他的遗产被民政部门依法接收了。 表弟和他的生前好友想用遗产给他办后事,买墓地,却遇到了麻烦,因为遗产的合理范围没明确标准,他们被卡住了。 民政部门表示,这是首次出现这种情况,需要法院审理定标准,现在正联合多部门研究临时办法。这真让人感慨呀, 自己的钱救不了自己的命,自己的钱自己用不了,没有继承人,结局竟然如此令人唏嘘。不免想替蒋女士问一句, 我的钱我凭什么不能用?那听到这件事呢?你想到了什么呢?咱们来评论区聊一聊。

看到蒋女士的新闻,心里真的是堵得慌。他父母早逝,没结婚也没有孩子,突发脑溢血去世后,远房的表弟和好朋友想拿他的遗产给他办追思会,买块墓地,结果只能海葬。 明明花的是试着自己的钱,怎么就这么难实现呢?这到底有没有说理的地呢? 这是真的是狠狠戳中了当下很多人的痛点。现在晚婚不婚丁克的人越来越多,蒋女士遭遇绝对不是个例,而是给所有的人敲响了警钟。 首先明确一点,蒋女士属于无继承人、无监护人的独居者,按照咱们现行的法律规定,他的遗产确实该由民政部门来接管。 远房表弟和朋友想给他办个体面的厚事,这份心意特别暖,也特别符合咱们普通人的情理。但在法律层面, 他们既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也没有天然的遗产处置权,想动用遗产办事,自然会遇到很多的障碍。 其次,大家最想不通的是,为啥不能用他自己的钱买墓地?核心卡的地方就是合理,支出的标准是空白的。民政部门说买墓地的钱得在合理的范围内,可法律上根本没有说清楚。啥叫合理呢? 是买普通公墓算合理呢?追思会花多少钱算合规呢? 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更现实的是,就算真的允许用遗产买了墓地,后续几十年的维护费还得亲戚自己承担,这又是一道难题。这件事暴露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咱们的独居群体 越来越短,但法律在遗产处置、殡葬安排这些民生细节下,没有规定的那么细。 从咱们老百姓的朴素情感来讲,试着明明有遗产,用自己的钱办个体面的厚事天经地义,可就是因为法律的这一块没这么细,让这一份情礼卡在合规的关口上。遇到这种事,大家千万也别慌, 徐律师给大家支三个实实在在的招。一生前要做一个一顶监护的协议,并且立下遗嘱,双管齐下,这是最根本的办法。找一个你完全信得过的人,不管是朋友还是远房亲戚,去公证处办一个一顶监护的这么一个 协议,明确约定在你失能或者去世以后,由他来帮你处理医疗啊,财产啊,以及后续的一系列的事情。再写一份清晰的遗嘱, 直接写明去世后用自己的遗产买墓地,办追思会,把具体标准写清楚,比如墓地的价格不超过多少啊,追思会的规模和预算啊,这样后续就没有人找到借口阻拦了。 二、提前和民政部门沟通备案,主动的争取认可。如果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亲戚朋友帮着办后事,一定要提前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办追思会啊,买墓地,具体方案列清楚,包括预算的明细,墓地的位置和价格,主动和民政部门保持沟通,争取得到他们的认可,避免后续扯皮。 第三,走法律途径,让法院来定合理的范围。要是民政部门对费用有疑义啊,就像蒋女士这个案例一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判定 这一笔办厚事。买墓地的钱到底算不算合理的支出。法院的判决就是最终的依据,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也得按照这个判决来执行, 时代呀在变,咱们的法律意识也得跟着升级,别等事找上门来才慌神,提前做好规划,才能给自己一份踏实的、体面的保障。关注徐律师,少走弯路不吃亏!

自己赚的钱,自己说了不算!四十六岁独居女性突发疾病去世,远方表弟想用他的遗产买块墓地,让姐姐入土为安,却被官方告知不行,最多只能海葬。这究竟是冷血规定呢?还是另有引擎?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可能会颠覆你对孤独终老的所有认知。咱们先把这个事情还原, 这可是一个体面人的最后尊严之战。事情发生在上海虹桥区,四十六岁的蒋女士未婚未育,父母早逝,这典型的都市独居女性,她工作稳定,有房有存款,生活体面。 但谁能想到,她的人生会以这样的方式收尾?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号,蒋女士在家突然头痛欲裂,给公司请假后就失联了。 同事呢,感觉不对劲,过门而入,发现他已经昏迷,紧急送到新华医院,一诊断是脑溢血,必须立即手术。可问题来了,谁来签字呢?蒋女士身边没有配偶,没有子女, 父母也不在了,唯一的近亲属只有远在兰州的姑姑,可姑姑今年四月份已经去世了。最后呢,医生联系到了他的远方表弟吴先生。 这个远方到底有多远呢?蒋女士的父亲是吴先生爷爷的姐姐的儿子。用老话讲,这叫一表三千里, 一年也就过年见一面。但接到电话呢,吴先生二话不说赶到医院签字,还和蒋女士公司一起垫付了三万块钱的医药费。 手术后,蒋女士病情一度好转,可到了十二月十一号,他被从三甲新华医院转到了嘉定南翔的一家民营康复医院。 转院第三天,病情突然恶化。虽然原定上周日要专家会诊,吴先生为此又紧急垫付了一万块的现金,但蒋女士还是没有撑过去, 十二月十四号上午永远离开了人世。那更蹊跷的是,对于这次转院,吴先生特别质疑,为什么从三甲医院转到一家不知名的康复医院呢?居委会书记解释,这是新华医院的专业推荐,但人都没了,说啥都晚了。 操办厚事的时候,吴先生和蒋女士的生前好友提出,那能不能用蒋女士自己的遗产办个追思会,买块墓地让他走的体面些?可得到的答复让所有人都傻了眼, 他所在的邮电居民区党组书记直接说不可能,国家顶多给他海葬。那虹口区民政部门虽然态度稍好,表示可以书面申请,但强调了三点,第一, 墓地支出必须在合理范围内。第二呢,后续维护费用必须是吴先生自己承担。第三呢,什么算合理?不好意思,目前标准还没有制定。 那吴先生彻底蒙了,他自己的钱用在自己身上难道不合理吗?自己的后世不能用,自己的前善后 谁能想得通好?讲到这呢,咱们就得掰扯掰扯里面的法律硬核,分析到底谁说了算,该罚谁。首先,第一个问题,蒋女士的钱为啥他说了不算?那这就涉及到二零二一年民法典实施后的一个重大制度, 遗产管理人蒋女士的情况属于无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远方表弟呢?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所以蒋女士去世后,他的财产瞬间就进入 无主状态。那这个时候,民政部门必须站出来担任遗产管理人。这可不是民政部门要抢钱,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民政部门的职责就是先清理债务,再处理遗产,防止财产流失。 所以啊,不是民政为难人,是法律没给民政灵活处理的权限。那第二个问题, 吴先生到底能不能分到钱?答案是,能,但得打官司。虽然吴先生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有个隐藏彩蛋, 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那吴先生垫付了四万元的医药费,忙前忙后的照顾,完全符合抚养较多的条件,但他不能直接拿钱, 必须先起诉民政局。那为啥民政局这么爱当被告?因为这是唯一的合法路径。那民政局只有被法院判了, 才能从遗产里给你分钱,不然今天来个表弟,明天来个堂哥,一人分一点,最后国家财产全分光,还可能滋生贪腐。 那具体的流程是这样的,第一步,先起诉,请求法院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第二步呢,再起诉,请求法院酌情分得遗产,法院会根据你照顾的时间、金钱、精力 判决分给你多少。第三呢,民政局执行判决,该给多少给多少。记住了,民政局当被告不是坏事,反而是在帮你,他巴不得你赶紧起诉,不然遗产就僵在那,谁也动不了。那第三个问题, 也是大家最关心的,买墓地的钱到底能不能从遗产出呢?能,但有个前提,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丧事一般由近亲属承办。像蒋女士这种情况,吴先生可以书面申请承办,但费用必须合理,而且后续维护费得自理。问题就卡在这, 合理范围是多少?这个标准目前压根就没有制定,这就导致一个死循环。 民政局没说不能买墓地,但也没说能买多少钱的。真要花这笔钱,很可能需要第三次诉讼,让法院来判决。买墓地的五万、十万算不算合理, 你说离不离谱?一个人走了,想花自己的钱买个墓地,可能要打三场官司。那说了这些,再给大家科普几个法律上的冷知识,这些隐藏规则你可能一辈子都不知道。 等知识一,一表三千里不是开玩笑,是法律的警戒线。那为啥法律不把表亲堂亲纳入继承人呢?因为中国人讲一表三千里, 表亲关系可以无限延伸。真要放开,那十四亿中国人都能攀上亲戚, 那到时候生前无人问津,死后抢夺遗产的闹剧会更多。记住,法律只保护近亲属,就是那些你法律上有义务抚养的人。冷知识二, 民政局不是抢钱,是背锅。很多人觉得民政局拿遗产是占便宜,错了,遗产管理人就是可烫手山芋。要清理死者所有债务,债权人找上门,你必须应诉,要保管房产,漏雨了被盗了,你要负责。 要应对所有远方亲戚的诉讼,当被告是家常便饭。那上海徐汇区就有个案子, 何老婆去世,堂弟夫妇照顾他多年,最后起诉民政局,法院判他们分得一百三十万存款,但房产收归国有。你看民政局是只要钱吗? 他要的是快速结案,避免纠纷。冷知识三,口头遗嘱百分之九十九无效,除非满足这个条件。很多人以为临终前说我的钱都给某某某就算数,大错特错。 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成立,而且呢,必须有两个人以上 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那什么叫危急?危急事是战场地震算,那普通病房呢?不好意思, 你能写字就必须写书面遗嘱。那蒋女士如果生前喊一句我的钱给表弟买墓地,在法律上就是一句空话。 冷知识四呢,酌情分得遗产权,不是安慰奖,是实权。胡先生现在最该做的不是和媒体哭诉,而是赶紧找律师起诉。他垫付的四万块医药费,照顾的两个月 都是铁证,法院大概率会判他拿回垫付款,并额外分得一笔感谢费。但如果他迟迟不渡,两年后遗产就正式归国家了,到时候哭都来不及。那讲了这么多呢, 大家最关心的肯定是如何避免蒋女士的悲剧,这份实用指南一定要收好。如果你是独居人士,今天必须做三件事,第一, 立遗嘱,立遗嘱,再立遗嘱。别不好意思,去公证处花几百块钱办个公证遗嘱,指定遗产用途明确写清 我去世后丧葬费由遗产支出目的选购权交给某某某。没有遗嘱,你的钱就是国家的无主财产。第二呢,指定一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允许你指定任何一个信任的人, 当你失能时的监护人,这个监护人呢,可以在你昏迷时签字处理后事,避免像蒋女士那样临时抓撞钉。第三呢,设立生前预嘱和医疗信托,把一部分钱放进信托,专款专用, 生病时治病,去世后办后事,信托公司按你生前的指令执行,谁也别想抢。 那如果你是远方亲戚或者朋友,记住垫钱,可以留证据,所有转账记录、医药费发票、照顾的照片、视频全部留存,第一时间找律师起诉,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别等遗产被冻住,别信口头承诺,法院的判决书才是真金白银。那最后呢,咱们聊点制度之思, 法律为何显得不近人情呢?这个案子最扎心的地方在于,法律没有错,民政没有错, 表弟也没有错,但结果却让所有人难受。那错在哪里呢?错在我们的法律制度对独居时代准备不足。民法典虽然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二零二一年实施至今, 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丧葬费用标准,上海作为先行者,连合理范围都没有明确,这就导致基层民政干部只能机械执行。我没有权限 你找法院,这不是某个人的冷漠,而是制度的缝隙。那蒋女士的悲剧是城市化、少子化、不婚不育大趋势下的时代阵痛,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独居,当家庭结构 从大家族变成原子化,我们的法律还在用近亲属这个百年前的概念 丈量现代社会。但请记住,法律虽严,人心可暖。棚口区民政最后承诺,以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研究制定临时监控操作指引。 吴先生也表示理解,愿意走法律程序,这个首次案例或许就会推动制度的完善。 蒋女士生前体面,此后却要为一块墓地打官司,这让人唏嘘。但更让人动容的是,那个一年只见一面的远方,表弟愿意垫钱,愿意奔波,愿意为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争取最后的尊严, 这就是中国式的人情。法律可以规定谁是继承人,但规定不了谁是真心。那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三句话,第一,别用我还年轻当借口, 生老病死不分年龄,四十六岁说走就走,今天不立遗嘱,明天你的存款可能就是国家的,你的朋友想帮你都得打官司。第二呢, 珍惜那些远方的牵挂,虽然有远近,但真心没有。吴先生这样的表弟,比很多亲儿子都强,他挣的不是钱,是一份心安。 第三呢,相信制度会进步,每一个手力都是推动法治的基石,蒋女士的悲剧可能换来千万个独居者的保障。 最后想说的是,死亡不是终点,被遗忘才是。蒋女士虽然无儿无女,但有朋友怀念, 有表弟奔波,他的名字因为这场纠纷被记住。而我们这些活着的人,唯一能做的就是提前规划, 别让自己的后世成为别人的负担,毕竟钱能买墓地,但买不来心安。法律能分财产,但分不清人情,法律无处不在,关注杜律师,让你法律不迷路!

我相信啊,蒋女士自己也没有想到拥有几百万的财产,但是在他最需要的时候,却变成了一堆废纸。 最近啊,上海蒋女士的故事牵动人心,让人心痛,更令人思考。四十六岁,单身,突发疾病,进了 icu, 有 保险赔不了,因为没人替他办理手续,有存款也取不了,因为银行只认本人和监护人。 直到前天啊,他去世了,留下了大几百万元的遗产,但是却连买块墓地开个追思会也都成为了难题。民政局是他的遗产管理人,但是具体该怎么花,没有具体的标准,也没有参照。 蒋女士的故事啊,并非简单的人情冷漠,而是一面我们平时无法照到的镜子,照出了在家庭结构日愈多样化的今天,社会为个人自由所配套的服务体系还存在着巨大的缺口。你看啊, 当蒋女士这样的社会性孤儿遇到危机的时候,医院、银行、保险公司、社区、民政的部门都处于各自合规,但是整体失灵的状态。 每个机构呢,都在自己的规则内运行,但是缺少了一个在紧急情况下打破常规、优先保证生命权的协调机制和应急院。 另一方面啊,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观念还停留在一切由家庭自然兜底的层面。许多像蒋女士一样的独身人士啊,并没有意识到提前进行法律安排的必要和紧迫性,认为意外很遥远。 而现实的情况是,当你丧失意识,丧失能力,又没有近亲属时,不仅世界对你按下了暂停键,你还走进了一个法律的真空,你的各项权利根本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如果我是蒋女士,在我健康清醒的时候,我会做些什么呢? 我想啊,我会立刻去公证处,选择让公证处作为我的监督人来完成以下三件事。 第一件,办一个一定监护的法律协议。我呢,会选择一到两位值得信任,人品端正,价值观相近,有责任,而且年纪明显低于我的朋友或者亲戚,或者是社会一定监护机构组织来做我的一定监护人。 一旦我出事了,他们能够合法的为我签字,用我的钱救命,处理我的事情。第二件,签署一份医疗预注或者是生前预注,明确当我失能失志的时候,我是否需要进 icu 抢救,抢救到什么样的地步,明确哪些是不需要的抢救措施。 第三件,立一份遗嘱,不仅仅是把我的财产、房子啊,存款啊留给谁,而是要明确委托谁来处理我的身后事。非常明确的写清楚我希望花多少钱,以怎样的方式和这个世界做最后的告别等等,明确我会把哪些财产留给具体的操办人。 蒋女士的故事啊提醒未来的我们,自由不等于毫无准备,独立更需要提前布局,别等到躺在了病床上才后悔没有早恋安排,你的财富和尊严应该永远的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这才是现代成年人对自己应有的负责。

今天和大家关注一起引发广泛讨论的社会事件,上海虹口四十六岁独居蒋女士突发疾病离世后 遗产处置与生前救灾御储的一系列问题。这起事件撕开了独居无亲群体面临的现实困境,引人深思。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且无子女,常年独自生活。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他突发脑溢血,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令人揪心的是,蒋女士虽在银行有大额存款,却因缺少合法支取渠道, 无法及时拿出救命钱。他此前购买的保险也因没有合法监护人, 保险金迟迟无法申领。最终,蒋女士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按照法律规定,他留下的数百万元遗产由民政部门依法接收。 可后续事议的推进更显无奈,请有为他举办追思会构制目的却面临重重阻碍, 甚至连墓地的维护费用都无法从他的遗产中支出。蒋女士的遭遇,集中暴露出独居无亲群体面临的多重现实问题。 一、紧急救助环节的全责空白。突发疾病时手术签字、医药费垫付、个人财产动用等关键事项 都缺少清晰合法的快速办理渠道,居委会即便申请担任临时监护人,也因流程滞后 难以解决燃眉之急,凸显出临时监护制度在实操层面的漏洞。二、 遗产处置的法理与情理冲突。离世后,遗产归民政部门接收, 符合法定程序,但这与亲友希望用遗产办理追私会购买目的的诉求产生矛盾。 如何界定这类深厚式的合理费用,平衡法律规定与人文关怀,成为此类案例需要探索的重点。这起事件也道兵相关部门 重视独居无亲群体的保障问题,未来可通过建立独居无亲群体信息提前备案机制、明确基层组织的应急处置全责等方式,简化就诊及身后事办理流程,减少类似的遗憾。 蒋女士的经历让不少人感慨万千,对于那些坚持单身自由生活的年轻人来说,会不会因此有所触动, 提前做好生活与风险规划呢?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交流。

给他有个体面或者有个比较体面的一个告别吧,包括同事啊,包括,嗯,社会上报道之后那么多关心他的一些人啊, 总归有一个有一个说法是可以从他的遗产里面进行支付的,那么但是呢,可能目的,呃,涉及到后面的后期的啊,每一年的维护啊等等费用,这些是要吴先生自己来承担的。

他的房子,他的财产都由国家接收了,而且你们是是现在是他的临时监护人,我们没有办法出手呀,现在过失了,只能说算是遗产,那我说遗产继承,那他的钱用在他身上也是合理的吧? 我说买个墓地,这个有必要的吧,他们他说不可能的,顶多给他海藏,我说那你教我们商量我们怎么商量?不管怎么样大几百种都有的了, 弄个海账也没有目的,也没有追私会办,那这个怎怎么搞呢?因为后续就可能是我们居委书周围遗产保管人来就是跟公证处申请把他的遗产先保管起来, 然后就是,嗯,后续,然后再跟民政部门对接,或者是跟法院对接,然后再做他后续的事情。他的那个丧葬的事情我们其实已经跟我们殡仪馆已经跟他们讲好,就是 先,嗯,先做防护分存,我们后续做好了之后该怎么做怎么做。嗯,如果说吴先生作为这个丧事承办人的话,他是可以购买墓地,那么这个墓地的支出的费用当然是合理的范围内啊,是可 从他的遗产里面进行支付的,那么但是呢可能目的,嗯涉及到后面的后期的啊,每一年的维护啊等等费用,这些是要吴先生自己来承担。 这个追私会和购买墓地呃,这两块的那个工作的话呢?呃,目前的话,我们,呃民政包括居委,呃,如果有 的倾诉是愿意的话,我们会全程来协同一起来操办这个事情。现在身后事的话呢,他们如果说想要办一些追思会,包括买墓地的话,那么这个呢,更多的事实上需要他的一个 亲朋好友自己去通过垫付一些相关的资金,然后呢包括他到底什么样的一个标准?比如说他想要给他办一个最最智慧,那么他他有个相应的这样的标准,什么样的标准是符合相关的一些规定的?那么最后是可以得到,比如说我们遗产管理人最后的一个认可,可以通过这个 杨女士自己的这个遗产里面进行支出,那么这个标准事实上是没有制定的。另外的话呢,包括这样的墓地是让我们也知道墓地他的一个价格会有这个他由高到低会差很多。另外的话,以后他的墓地他一个维护和保养的相关的费用如何支出?其实未来其实也是一个比较大的一个难点, 所以这些呢都是需要我们相关的一些法律细则来维这个,来最终去完善整个一套体系。所以从吴先生的角度上来说,他如果及时想要垫付这个相关的费用,来为他办一个体体面面的一个葬礼机,给他买一个, 面对这个墓地的话,他其实心里也是没底的,我垫付多少钱才是合适的?最后能够得到这样的一个遗产管理一个认可,因为最终的遗产管理人呢,我们目前看下来应该是说是我们属的这样的民政局,那么但是呢,其实民政局他也是缺乏和操作指引的。

破解独居者困境,从贾女士案看三条改进办法上海贾女士的悲剧戳中了独居存在的两大痛点,有钱救不了命,离世难留体面。 随着独居人数增多,这类问题只会更加突出。要解决问题,关键要走时三步。第一,让异地监护制度真正落地。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成年人可以提前选定信任的人,作为自己私人后的监护人。 但现实中,很多独居者不知道这个权力,金融、医疗机构也常不认非亲属监护人,必须加大普法力度,让大家知道怎么办、有啥用。同时明确机构义务,只要有公正文件,就得配合监护人处理资金、医疗事宜, 更要设临时监护机制。独居者突然昏迷时,社区派出所、医院可联合指定临时监护人,先救命再补手续。第二,扩容遗产继承范围。现行法律里,唐表兄弟姐妹不再法定继承系列, 独居者离世无遗,主财产大概率归国家。但从其里看,唐表情往往是事者生前的重要联络人,甚至照料过其生活。建议把唐表兄弟姐妹纳入第三顺序继承人, 同时明确对逝者生前记得照料义务的亲友,哪怕不再继承叙烈,也该赋予继承权,这比财产充公更有人情味,也能鼓励亲朋好友的互助。 第三,打通紧急救援的绿色通道。贾女士的核心困境就是有钱不能用银行、保险公司怕担责,实守程序,无视人命关天。 并建立医疗、公安、社区金融保险联动机制。独居者并未无亲属签字时,医院出证明,社区派出所核实情况,就能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发紧急处置函,允许先发布资金预付、理赔款救命,事后再补充证据。 依据无因管理原则,机构垫付的钱可以从死者财产中扣除。同时明确免责条款,打消机构怕单责的顾虑。程序的意义是,首付人别让冰冷的规则冻住了本该有的温度。大家说呢?

上海独居蒋女士的案例,是一场关于生命尊严和法律现实的深刻启示。四十六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未育,是家里唯一的女儿。 今年十月份的时候突发脑溢血入院,尽管他的同事及时送医,但当时因为没有人能够帮他签署手术文件,曾一度陷入困境。后来他的远房亲戚吴先生协助签字,并且垫付了医疗费,居委会也介入协调,但蒋女士不幸还是在十二月十四日离世。 蒋女士去世以后留下的遗产包括存款和房产,但是因为他没有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的继承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些财产最终将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他的好友和吴先生希望用他的遗产为他举办追思会,并且购买墓地, 但是都因为制度限制没法实现。更令人唏嘘的是吴先生垫付的医疗费和同事的人道帮助,这些可能也因为遗产使用范围模糊,难以清偿。蒋女士的遭遇褶涉出独居人士普遍面临的困境。突发疾病的时候,医疗决策缺位,身后是无人操办。 遗产的处置与情感的需求可能相冲突,尤其是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的孤老群体,如果没有提前的规划生命,最后的医疗和丧葬安排可能完全脱离了他个人的意愿。 正如虹口区民政部门提到的,当前的制度对于非亲属承办丧葬的费用支出缺乏细化的标准,导致合法但不合情。 面对这些情况,目前的解决方案只能是提前规划一种,就是意定监护协议,成年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书面指定信任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朋友、社工机构作为他的监护人,代理医疗决策和财产管理。 比如通过公证协议,委托邻居或好友的子女担任他的监护人,确保在适能以后有人照管。另外一种是遗嘱加遗赠抚养协议,明确遗产的分配方向,同时约定受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上海也已经出现了专业的社会组织提供监护服务, 通过协议保障旅行。蒋女士的故事提醒我们,生命的终点需要被温柔以待。对于独居者而言,提前规划不是冷漠的算计,而是对于自身意愿的尊重。 无论是通过一定监护协议,还是通过遗嘱明确遗产用途,这些安排都能在合法的前提下,让生命的最后一程保持体面,让告别不留下遗憾。

太生气了!你知道吗?自己的遗产不能给自己办葬礼,只能海葬,二十多万的医药费呢,远方亲戚垫付,很有可能要自掏腰包。上海虹口区四十六岁的蒋女士,未婚未育,父母双亡了,十月份的时候突发脑溢血住院两个月后前两天走了, 真的让人想起来赤条条来去无牵挂。更让人揪心的还在后面,他的远房表弟吴先生第一时间垫付了这个医药费,想给他买个墓地,办个体面的追悼会,结果发现没那么简单。 现行国家的规定要求是,没有继承人,没有监护人的遗产,就是要由民政部门来接受的。吴先生,他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直接动用这个遗产。那民政部门给的方式,你要么海葬,要么他自愿承办丧事的话,但是需要走复杂的流程, 花多少钱算合理,也没有个标准,墓地维修的钱还要自己来掏腰包。网友很不解,我也很不解,好心人怎么就变成了最难的人呢?这个世界其实真正错认的地方是,一个单身无直系亲属的人,一旦出事, 自己的钱居然用不到自己身上,连最后的尊严都留不住。所以,如果你单身,未婚未育,至少需要做好三个圆, 一、医疗决定权,提前做一定监护,指定信任的人在关键时刻能够签字救命。二、遗产的安排,立份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白字黑字写清楚,后事怎么办?钱怎么用? 三、现金和保障,配置医疗险和应急的现金流资金,给自己留个安全点。真的希望这样子令人揪心的局面不要再发生了。

所有无儿无女的,所有没有直近亲属的,特别是独生子女又独身独居的,这个事值得你看完。 最近,上海四十六岁独身女子蒋女士突发脑溢血去世,在没有任何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他留下大几百万的遗产,远房表弟吴先生却难以用这么多的钱给蒋女士买个墓地,办个追思会,这么一大笔遗产,只能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归国有。 媒体报道之后,这个事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有网友说,假如蒋女士留下的不是大笔遗产,而是大笔债务,那么民政局还会收归国有吗?或者有大笔的遗产也有大笔的债务,那么民政局还会全盘接收吗? 这个问题提的太好了,太现实了,直接关系到这类遗产由谁处理的现实难题。人死债消,只有债务,那民政局肯定是不会接手的,但是人死留财,那民众部门就得出面当这个财产的管理人。 还有网友说,无主遗产收归国有。最让人担心的是,这些遗产会不会变成某某具体管理者的资产呢?比如说 蒋女士家里的财产,那些财物能否百分之百得到登记呢?他的财产出租等收益会不会揣进个人的腰包呢?近水楼台先得月啊!我觉得这个担忧是很有探讨价值的,这份忧虑不是杞人忧天。 也有网友表示,自己的钱就应该给自己料理后事,这是天经地义的,怎么还处处设置障碍呢?没有近亲属继承,还有远亲可以继承财产呢,可以寻找吗? 那个很多国家不都这么做的吗?为啥非得收归国有呢?你看这个观点也不无道理,众多疑问的背后,是法律的空白。把蒋女士的遗产收归国有,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但是民法典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能不能从遗产当中拿出钱来买墓地办丧事, 也没有规定民政部门应该按照什么样的具体流程,怎样管理这类无主的遗产。事实上,上海当地的民政部门也是头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都没有经验,所以说只能是一是一。 在表弟吴先生的争取和媒体的介入下,最终当地民政部门允许用蒋女士的遗产买墓地,办追思会,但是这个费用必须还得合理。具体什么叫合理,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墓地今后的维护费用也得吴先生他自己承担,你说这合理吗? 觉得不近人情对不对?不太合理是不是?但是没啥办法,这就是尴尬的现实。所以我才建议把这个视频看完以后,类似蒋女士这样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可能以后还会发生在你我的身边。 那么,在出台明确规定之前,类似情况的人该怎么办呢?最直接的就是早点立遗嘱,立真实有效的遗嘱,注意,是有效的, 把遗产留给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那也比无主遗产要强啊。把遗产留给谁,这完全是个人的权利,但是当你失能的时候,卡里纵有财产千万,你也花不了一分一文。

关于上个视频讲到的上海蒋女士的事件,有人问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事情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内,而是发生在国外,结局会不会不一样?那我做了一些调研,以北美国家为例,尽量客观的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们一起来互相借鉴一下。 首先,在北美的医疗体系里面,有一个非常明确也被广泛适用的原则叫推定同意。 推定统一的含义是什么?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病人已经失去意识,生命处于危险之中,那么医生是可以合理的推定。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同意为了保命而接受必要的医疗措施。 因此呢,医生可以直接进行手术或者抢救,而不需要家属的签字,也不需要监护人到场。这一点在北美国家的法律框架和医疗理论当中都是被明确支持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抢救生命是默认选项,先救人是系统的第一反应。 那接下来又会有人问,如果蒋女士同样是单身,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也已经去世,医院也找不到任何的直系亲属,那么该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医院会介入医疗社工体系,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会去启动一个叫医疗轮理委员会。这一机制的核心目的并不是替病人去找家属,而是确保医疗决策有人负责,确保流程可以继续推进。 如果病人事先没有指定医疗代理人,那么医院会在合规的前提之下,由这个轮椅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医疗的决策。做决策的时候唯一遵循的原则就是以病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这个医疗行为不会因为关系不清、身份不明而被迫中断。 另外还有很多人同样关心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跟钱相关。那大家知道北美国家的医疗费用会很高,如果蒋女士的钱一时半会拿不出来,会不会影响抢救?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在国外很多国家,医疗行为和费用支付是分开的两件事情。在急救的阶段,医院不能因为病人有没有保险,有没有人签字而拒绝就诊,这是比如美国的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当然账单最后一定是会产生的,但是那是事后的事情,而不是决定当下能不能救命的前提。所以如果说蒋女士,比如说在美国有存款,但是当时没有人被授权可以去动用,那么他的资产确实也是会被暂时冻结的, 但是不会陷入彻底无解的状态。就最后法院他会启动一个叫遗产认证程序,也就是我们英文里面所说的 private, 然后由法院去指定一名遗产管理人,依法去处理相关的事务,包括医疗账单、丧葬费用等等。这个过程呢,确实是比较慢,也会需要支付一定的法律或者管理成本,但是它是一个可以运转的制度流程,而不是完全被卡死。 当然我也必须强调,即便是在其他国家,关于这件事情他也并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国外有很多很现实的问题,比如说医疗费用很高,法律的程序很复杂,律师的费用很昂贵, 如果一个人什么提前准备都没有做,后续的处理依然会非常的折腾,而且耗时间,而且费用很高。但是 呢,这里面我觉得存在一个非常本质性的差别,那就是很多西方国家的制度的基本假设,他是个人先于家庭存在的,而不是默认每个人背后一定有一个随时可以兜底的家庭结构。 而蒋女士的悲剧啊,我觉得恰恰发生在一个我们社会目前正在经历的一个过渡的地带。我们中国社会,尤其是在大城市,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单身化、独居化、多元家庭结构并存的这个阶段。 但是不少的制度的设计,他依然是停留在家人一定在家庭自然会兜底的这样一个假设之中。所以当这个假设失效的时候,这个系统就容易出现空转。 不过呢,即便是在我们国家当前的制度框架下,我们普通人也并非是完全无能为力,我们仍然可以提前去做一些现实的、合法的,可以操作的准备,来尽量避免类似蒋女士的情况发生。下面呢,我给大家整理了三点我们普通人可以提前去准备做的。 第一,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个法律概念叫一定监护。一定监护指的是成年人在神智清醒,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之下,通过公正的书面的协议,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多个自己信任的人。这个人呢,可以是亲属,比如说配偶、子女,也可以是非血缘关系的人,比如说朋友、同事, 在将来我们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能够去担任我们的监护人,从而实现未雨绸缪的自我保障。 同时呢,也可以去立一份公正的遗嘱,明确一名遗嘱执行人。当然了,前提是你需要提前去确认一到两位愿意承担责任的人,并且与对方提前去充分的沟通。那这个情况里面比较理想的组合呢,就是公证遗嘱再加上公证的异地监护协议, 前者是解决前和事,后事怎么安排后者呢是解决谁能够到时候替我们做决定,那么这两者结合,才能够去形成相对完整的风险闭环。具体的操作细节啊,大家可以向当地的公证处咨询。 第二呢,我们可以在社区的委员会以及我们自己城区的医院去登记一位我们信任的紧急联系人, 像我们家孩子在幼儿园啊,幼儿园也会要我们啊,登记一个紧急联系人,就是万一出现什么紧急情况啊,学校找不到我们家长,他可以去联系的那么一个人。 还有第三点,就是纯粹在财务层面,其实有些银行他是允许设置联名账户的,或者可以办理一个账户授权委托。当然这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支持,规则也不完全统一,但是我觉得值得提前去咨询去了解清楚, 至少可以为突发情况之下的紧急垫付和过度性处理预留一个空间和时间。总而言之啊,如果你选择单身 独居或者丁克的生活方式,请一定要在清醒和健康的时候,替未来那个脆弱的自己多做一些制度内的准备,留下一条在现行的规则之下可以真正走的通的通道, 这样子做呢,并不是悲观,而是为自己在万一意外来临的时候,多保留一份尊严,一份体面,也多留一份希望。

最近那个上海四十六岁蒋女士孤独死的案子,大家可能刷到了,就是他无期无后走了远方亲戚想拿他的遗产给他买块墓地,办个追悼会,结果民政部门说得让法院来定能不能花这笔钱。这里面可能就涉及了一个继承和遗嘱的问题。蒋女士他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那他此后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政部门会当他的遗产管理人,最后遗产要收回国用于公益。他的 远房亲戚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办法直接说了算。当然经济想法挺合理,但是法律里面只说遗产要先还欠款,付丧葬费,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说法,那自然做这个决定,只能让法院来判他这笔开支合不合理。 这个事情呢,其实也被独居的人群提了醒,最好是提前立个遗嘱,指定谁来管理自己的遗产,不然真出了事,事后就很容易陷入这种麻烦。然后你可能连买块墓地办个追悼会都不一定能拿你的钱去实现。嗯,因为现在这种宾客越来越多,独居也越来越多,这种案子不会成为个例,希望就是司法能出一些解释判例来明确,更方便操作,就更更好的这个实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