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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大概率就不会执行死刑了。今天我看了一审子雅案件的判决,成都中院判决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谓死缓,他其实强调的就是先不执行死刑,先给犯罪分子两年的考验期,他在监狱里先待两年,看看这两年的表现怎么样。 我们国家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如果在死缓期间,如果你没有故意犯罪,那就期满可能会变为无期徒刑。 如果在这两年当中,假设有了重大立功表现,那两年期满大概率死缓就会转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只有当在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故意犯罪,而且这个罪情节比较恶劣,才有可能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所以一审的判决结果,我看到被害人的这个妈妈,这个阿姨之所以这么伤心,是因为死缓的结果,其实他距离执行死刑还有很遥远的一步距离。 我看网上公开的这个一审中院对于一审结果的说明,之所以判了死缓,他在结果上还是采纳了关于梁某这个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部分,认定梁某在实施这个杀害紫雅行为的当时, 属于一个尚未完全丧失,有点控制能力,但是又没那么正常的一个成年人。基于这个角度,所以判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在死缓的基础上稍微轻了一点。判了死缓, 那我看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之后,我们,嗯,被害人的这个妈妈,也就是这个阿姨,她提出要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因为在我们国家公诉案件被害方是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的, 因为公诉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提起的公诉然后法院进行裁判,所以如果要启动二审,应该是由同级的检察院去申请二审抗诉。 所以也就是为什么这个被害人的妈妈会很伤心的说,我会坚定的申请检察院抗诉,当然这个案件肯定会迎来二审抗诉,只是我们后续要关注一下二审抗诉之后到高院,也就是四川省高院的一个判决结果。其实对这个结果来说,我是充满着意外的,就是对于这个鉴定报告的采信,通过各方公开的这个 信息来说,还有对于当事人这个律师啊,对于被害方请的这个辩护人的律师,他所表达的其实这个鉴定意见如果客观上存在着前后矛盾的情况,那对于采信的这个结果其实还是有待考量的,所以我们后续也关注这个案件的走向。 那对于我们考法考的同学来说,今年所发生的这一系列的热点案例,比如说河北沧州的这个案件,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比 比如说这个成都紫雅妈妈的案件,还有就是我们这个泰国孕妇坠崖案的这个离婚结果,都是我们今年作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当中,大家所需要重点关注的考点,尤其是在今年的法考当中,刑法死刑部分的考点需要大家引起重视。

四川省成都市紫雅被害案五百五十二天的正义坚守,二十七岁海归女孩未完成的人生,为紫雅默哀,愿天堂没有痛苦。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中午,成都郫都区中航城小区的楼道里,二十七岁的王子雅 给妈妈发去最后一条微信,有个人一直在敲门,还在门口吐痰,附带一段从猫眼拍下的陌生女子背影视频。谁也没想到,这竟是这个优秀女孩留在世间的最后痕迹。 紫雅的人生,本是旁人羡慕的模样。二零零九年父亲因病离世后,他跟着妈妈相依为命,从小品学兼优,保送成都外国语学校,高三时凭借优异成绩被保送至北京外国语大学,大三以交换生身份 赴日本神户大学留学。二零一八年毕业后,刘晶在日企从事贫馆工作。为了陪伴妈妈,她毅然辞职返乡居家创业,独自扛起房贷压力。这个温柔孝顺、 从未与人结怨的姑娘,把生活过得踏实又明亮。案发当天,紫雅妈妈出门时, 就曾遇见这名陌生女子在楼道徘徊,主动搭话,两次都没得到回应,只当是邻居访客便匆匆离开。接到女儿求助后,他立刻联系物业,叫保安反复叮嘱女儿不要开门。 可当六十五岁的保安黄某前到场劝离时,紫雅打开房门质问对方听到紫雅说,你再不走,我要报警了。同小区三十五岁的梁某某瞬间被激怒,他从随身物品中掏出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着紫雅的头、面部、 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紫雅情急之下用门厅的陶瓷摆件反击,却没能挡住致命伤害, 最终因左胸被担任锐器刺激,导致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经一百二十现场抢救无效离世。更让人揪心的是,这并非梁某某首次作恶。二零二三年八月,他就因在小区无故敲门滋扰,与住户发生口角, 甚至辱骂出警民警,被依法警告,此后竟开始随身携带刀具,多次在小区内敲门滋扰紫雅妈妈事后才得知,早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梁某某就曾敲过自家房门,只是当时无人预料到危险。 案发后,梁某某经鉴定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对案发当日行为平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紫雅妈妈和代理律师军队该鉴定提出质疑,指出梁某某无极网精神病史就诊记录, 鉴定过程仅与鉴定人接触两个半小时,未充分观察评估。听审中,梁某某当庭否认患有精神疾病,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还曾当庭解除辩护人委托,试图拖延审礼进程。五百五十二个日夜,紫雅妈妈的世界彻底崩塌。她搬离了满是女儿回忆的家,一边打零工维持生计, 一边照顾八旬老母,一边为女儿维权。凶手家属案发后连夜搬离小区。二零二五年五月, 紫雅妈妈才通过律师收到对方落款为二月二十五日的道歉信,信中那句,你的女儿失去了生命,我的女儿失去了自由,让她悲痛又心寒,难道你的女儿失去自由 是我女儿造成的吗?为了能走进法庭,亲眼看着凶手受审,他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后又当庭撤销。我不要一分赔偿,只求法律能还我女儿公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庭审持续约八小时。法院门口集满了自发前来声援的市民,大家举着正义不会缺席的牌子,大喊加油,陪着这位坚强的母亲等待结果。紫雅妈妈胸前贴着女儿的照片,手里攥着女儿 从小到大的奖状和北外毕业证书,哭着说,我相信法律公平,一定会给我女儿一个交代。检方已故意杀人罪起诉梁某某,明确其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将于十二月十九日宣判。这起悲剧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破碎,更敲响了社区安全的警钟,精神疾病不该成为犯罪的免罪金牌,监护人的看管责任, 物业的安全保障,任何一环的缺失都可能酿成大祸。紫雅的人生停在了二十七岁,她的善良与优秀被永远铭记,而她妈妈的战斗还在继续,只为守护女儿应得的正义家人们。点击收藏,让更多人关注这起案件, 点赞,为紫雅妈妈加油!你相信法律会还事者一个公正判决吗?评论区留下你的声音,让我们一起为正义发声,愿每个善良的人都能被世界温柔以待。

紫雅裕海案出结果了,梁某死缓,一方面是网络舆论要求判处梁某死刑的呼声,一方面是少杀甚杀的司法要求。紫雅的花妈妈后续如何维权? 大家好,我是北京刑事律师胡磊。十二月二十号的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紫雅裕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梁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并导致了他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给予惩处。 同时呢,基于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之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个判决也就是代表梁某某可以逃过一死, 在缓期两年之后,他将减回无期徒刑或者后面的有期徒刑。 这个判决一出来,其实是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尤其是被害人家属和公众对于量刑是否过轻的一个质疑。 关于案情的本身,我们将在后续的视频中给大家做一一的分析。但是今天的第一个视频,我们先来聊聊紫雅的妈妈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案发前,紫雅的妈妈多次表示自己是不接受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判决结果。同时,这个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还采信了梁某的精神疾病鉴定,认为他是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对于这个施缓的判决,紫雅的妈妈大概率是不认可的。 被害人家属对于判决不满怎么办?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其实是提出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首先,一审的这个判决没有生效,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他是没有直接上诉权的,因为这个公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所以说被害人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同时,根据这个行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可以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抗诉的请求之后的五天内,也应当 就是否抗诉做出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也就是说,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内,紫雅的妈妈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请求,说明理由。如果这个量刑过轻或者鉴定不当, 人民检察院决定了抗诉案件就将进入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拒绝,也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进行请求。当然,梁某某如果对这个判决不满,他也是有权进行上诉的。 在这个刑事判决生效之后,滋雅的妈妈仍然可以进行申诉,他可以向原审的法院提交申诉书,这个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但是需要有证据去证明这个原判决是错误的,比如说有可以推翻这个梁某某精神疾病鉴定的相应的证据。 此外,因为这个紫雅娜妈妈在一审结束之后是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说梁某某他如果没有上诉的情况下,紫雅娜妈妈也不能就这个民事部分来提出上诉。 前两条视频中滋养了妈妈的悲伤和公众的愤怒情绪,我是十分理解的,但是这个法院的判决也是批露出了许多的案情争议焦点,也是值得我们学界和公众关注的。 反案的被害人无辜遇害,社会的危害大,公众呼吁严惩。但同时另一方面,刑法的专业主义也强调 死刑的适用需要严格,最高法也多次强调了少杀慎杀,尤其是涉及精神疾病的因素。后续呢,我将也根据官方批捕的核心案情来对案情进行一个解读,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我尽量的把这个事情揉碎跟大家讲啊。 第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是如何削?我刚才说的是啊,削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如何 和这次案件恶性案件的发生产生具体因果关系的啊。我们说第三个就是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如何削弱,削弱到何种程度的?既然削弱了是如何削弱的? 又是削弱到何种程度的? 这三个问题没有进行详细的、完整的、充分的论书。 好,我们接着说。这个实质上是什么啊?我对不起,我这头发我感觉太乱了哈,我这两两三天没洗了,那天刚刚是从呃,这个河南十三个这个孩子 被大火那个什么的那个案件啊,呃,我们是凌晨呃两呃,我记得是两三点吧, 到的一个城市,然后第二天早上五点,助理赶快,嗯,敲门,否则我就起不来嘛,睡两个小时的敲门,然后我们五点赶赶到机这个机场,然后又飞到 这个成都凯文庭,然后昨天我们又是到两点啊,呃,头上都是油油乎乎的啊,对不起,太失礼了啊,太,太失礼了。呃,我接着说啊。

这个案件我们会拼尽全力,我们会拼尽全力去为王子亚妈妈去争取他的应得的这种公平和正义,我们坚决的不能接受。建立报告,这是我的坚定的意见和态度。是的,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一份精神鉴定为何成为免死金牌?成都紫雅被侵犯案一审已经落下帷幕,从一审死缓判决结果来看,被害人家属 以及代理律师对部分行使者能力的鉴定结论提出强烈质疑。法院在判决中详细说明了采纳建立意见的依据。这概念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 当事人认为梁某因在法庭上思维清晰,逻辑严密,其行为是有预谋的。杀人。律师也曾提出六点具体质疑,包括被害人无典型精神病症状、鉴定程序问题 等等。被告人父亲陈述,梁某因自二零二零年出现精神精神异样,有焦虑、失眠、幻听等症状,但拒绝就医,二零二三年曾因敲门之扰被警察警告,其行为被认为异于常人。法院最终采信那个鉴定结论 主要是依据的多名的小区住户证言聊天记录、二零二三年出民警出警的记录。然后案发前被害人母亲 也认为梁某已精神异常,并提醒女儿不要开门,反认为这个鉴定的机构以相应人员资质合法,检查来源可靠,所以说程序合法。所认定的鉴定结论还有一个焦点是被告人案发的时候是否具有完全刑事的能力。被告方、被害方认为被告人案发的时候 亲能够清楚实施犯罪,应当赋予安全责任。而鉴定结论和法院认定均认为,杨某莹在案发的时候因为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最终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能责任能力人。 法院最终以此作为法定的重新情节考虑的那关于那个精神病认定的标准在法律上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精神病在法律上认定的门槛是很高的,核心还是在于 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讲就是案发的时候是否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以及有没有能力控制自己去做成或者不做,这些都需要鉴定,也需要结合案发前后的言行、生活记录等等综合来判断。 现在被害人这方代理人以及公众其实都担心对方是装病的。而专业的一些司法鉴定,一般的来说都有一套严格的呃评估体系的,比如长期性的观察,专业的测试,历史资料调取等等, 而不是单次的访谈就能下结论了。但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过往记录的可信度,确实是法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这个可能是关键。案发后的鉴定如何还原案发时的状态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这个世界性的难题。一般来说,鉴定机构会考虑什么呢?案发时的一些行为,比如说是否呃有明确动机,是否知道躲避?然后呢?案发前后的一些 连贯状态?嗯,是否如前所述的一些长期性的异常时,这些还有疾病的一些规律,比如说疾病的一些规律,比如说精神分裂症在非急性发作的情况下,可能仍保留部分的一些逻辑能力啊,但辨认和控制可能已受损,但结论必然存在一定的推断性,也是法官 综合自身的呃自由心证,从严把把握的地方。最终法院认定这个鉴定结果正确,还是考虑了很多方面。第一就是根据多名邻居证实其长期有无过的敲门、吐痰等异于常人的指导行为,父亲的其父亲的一证言提到了他有幻听的症状,并且拒绝就医。 还有第三方的出警也证明了案发前他因为类似的指导行为被警方出警警告了,其异常表现可能被官方记录了。 还有被害人这方的一方的认知,这被害人母亲在案发前曾提醒过女儿那些那个人精神有问题,不要开门,这说明说明在经异常状态下,案发前就已经显现出被就人知感知的情况。 所以法院的认定逻辑就是长期性的,案发前的长期的多元的证据以及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存在高度关联性,共同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提供了可信的补强。 所以说在公众在法庭上看到的逻辑清清晰,无法推翻。基于长期的病理性的医学判断,目前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现确实让被害人代理律师以及公众都严重怀疑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是在装病。结论不认可,但是被告被害人代理律师也表示要抗诉。去看后续如何进展吧,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就是这类疾病啊, 注意精分的一个显著特点,我说的不是唯一特点,我说的是显著特点。那精神分裂症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患听患失、幻觉, 那其他的抑郁症没有,狂躁症没有?精分最显著特点是患听患失、幻觉, 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他就定了无辜感被害和凭空纹身。怎么定的?依据是什么? 这不得了,这几个鉴定人要是做某官,那得有多少? 那我可能是不是话又说过了?好。第二,精神障碍与本次持地 s 人的行为之间的具体因果关系分析。 就这次这个事件恶性事件的发生,在之前他的精神障碍与这次的发生具体有关系?什么意思?就是在案发的这一瞬间,他的精神障碍 是怎么促成这个事件发生的?你当时嘛,就这个时间点,你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是怎么引发?你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下降吗?精神障碍吗?你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有限吗? 怎么就促成了这个 s 人行为的具体因果关系的发生?怎么导致的? 第三。

你有没有时光机?你怎么能够在事发之后你能够鉴定出案发当时他精神不正常,反而现在庭审中他是正常的。 昨天下午那个法院一审判决了宣判,宣判之后我们也注意到,就是很多的这个社交媒体都在报道,其实当时就是为了这个怕大家有歧义。 那么人民法院我看到还专门发了一个声明,这说明里面就还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个解释,实际上最核心的原因最终还是采纳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那个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这个鉴定意见,那么就认为就是他在案发的时候患有精神疾病, 那么是部分丧失了,就是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们刑法上叫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认定为了这种 限制责任能力,那么就会依法的重新啊处罚。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没有放在最后最高那一档,而降了一档,变成了一个使还这样的一个主要原因。 按照我们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刑法里面对于使还他有三种结果,第一种就是你简单的说你又犯事了,这个是可以撤销使还直接执行实行。 第二种呢,就是更常见的就是说使缓这个两年期过了,你什么事没办,那么就会自动的减为无期徒刑,而减为无期徒刑之后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他可以一直减下去。那么第三种就是如果你在这个使缓期间你还有重大立功的话, 他是可以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完之后还可以再从二十五年再往下减,所以一般来讲,判处使缓大概率就不会死了。 其实是这样,我们国家的这个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的很清楚,其实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他没有上诉 权,如果他如果不服这个一审的判决,他想加重,或者他想再到二审法院再争取权力,他只有一条途径,就是他申请人民检察院检查机关来提起抗诉,只有这种方式可以引起,从他的这个角度引起二审。而真正的刑事案件中的上诉权 实际上是赋予了被告的那一方,他们可以提起上诉,而且上诉是不加刑的。比如我医生判了释怀,我,我上诉,不管怎么闹,只要检察院没上诉, 我随便怎么主张权力,他就算不想给我再减刑,他也不能再把我升档了。所以上诉一般是我代理被告人的时候,我都会建议我的当事人上诉,因为上诉反正不加刑了,我们再试一试,看能不能争取再轻一点。 实际上我之前在一个西南的一个地区,我办了一个呃,跟本案非常相似的故意杀人案,甚至我的那个案件中的这个呃杀人犯的他的这个手段更残忍,他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整个小区的,在一个小区的这个呃广场中间, 他将一个呃收破烂的老头砍,砍倒之后啊,整个头骨一直在疯狂的地上砸砍,案发现场是几乎是把整个头骨全部砍碎,到处都是骨头散落。而那个案件当时的我代理的是那个死者这方的这个代理人呃, 但是对方的那个辩护律师,他也是申请对他的当事人进行了继承鉴定,而且最终鉴定出来的这个结论是,精神分裂。就精神分裂啊,最常见的几个方面,有没有幻听,有没有幻视,有没有幻觉。而我们这个案件里面, 他几乎就是照着说的,就是比如说问他你最近有没有幻觉?他说,哎,我经常看,我经常看到一些不存在的东西,那你有没有幻听?我晚上睡觉的时候耳边一直有一些声音,电影里面的声音, 你有没有幻视啊?有,我经常呃,在我吃饭的时候,我看到碗里面有虫子,或者我看到碗里面有条狗,这是他的笔录上就这么说的,那么就 这个鉴定人员就根据他的这种说法,就会做出了这个精神精神分裂的这个结论。实际上我是很不服的,我认为就是,呃,跟这个案件一样啊, 就是他们最终的结论是说案发时能够得出他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或者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这个状况。 我一直对这个问题有疑意,就是你一个这个鉴定机关,你怎么能够在事发之后 你能够鉴定出你有没有时光机?你怎么能够鉴定出了在案发当时他精神不正常,反而现在庭审中他是正常的,当时不,你是怎么得出来的?你的科学依据在哪? 而这个科学,这个,这个得出这个结论的这个公正性、客观性又在什么地方?其实是面对很多质疑的。所以我一直认为,呃,这个制度啊,如果被不好的人用到了,他会成为一个呃破坏公正的一种手段,所以这点我觉得应该高度警惕那个案件的,我到现在我都一直耿耿于怀。 呃,其实这个精神分裂间谍在我看来会说我经历的案件,看来我一直认为没有一个呃特别规范和科学的标准。呃,首先这个制度, 呃他能不能真正的呃运用于司法,我觉得应该在严格的去调研一下,做一些实验。有两个很明显的状况,第一个是司法鉴定机关,他往往没有按照现在现行的已经出出来了这些规范制度来鉴定。比如说最常见的一个,这个案件里面出现了 就是鉴定人,他要求其实是必须要见到那个被鉴定人的,就是我要面对面,我听到你说话,我面对面问到你些问题,来观察你的神色,来了解些你的病历 啊,这是最基本的,这叫亲力性啊,我必须要亲身经历过和你的接触,我来判断吧,这是第一个,但是这种判断还是依赖于他的个人经验吧,嗯,这很多人就做不到。第二个就是就算我面对面见到你了,我有什么科学依据能够得出你在 很久之前案发的当下是精神分裂,或者说你当时是发病期间,因为因为我们知道这种,我们这叫半疯,哈,一般精神病我们行业里面就两种,一种叫全疯,就完全丧失行为和辨认能力了,叫全疯。第二种就是这个案件或其他的刑事案件出现最多的叫限制,限制就我们一般叫半疯。 半疯的人有个特点就是他有时候发病,有时候不发病,甚至他发病的时间很少,他绝大部分时间是正常的,这种情况下你怎么从事后去判断他当时 是发病状态?我一直觉得这个是一个玄学,所以他有问题。所以这个制度我觉得要不然就是经过科学性的完善,然后进行详细的专家认证,最终 会同各种司法领域的专家得出一个结论,不要一个一个医院或者一个鉴定机构。呃,很简单的流程就得出了对一个案件定罪量刑这么重大影响的一个结论。这是我的一点小的建议嘛。

他自己本人是精神鉴定的相关单位的人,认为他幻听,我再给大家说一下,逻辑啊,精神分裂症的主要症状是患听患失,幻觉, 那么他们的依据是他父母做出的陈述,而他父母的陈述我们是坚决反对的,因为他父母是在案发后为了保他闺女的命,所以进行了一个陈述,而且他的父母的陈述还是前后矛盾的陈述,因为早在二零一七年,他母亲就陈述说我闺女没有精神病, 那么在此之后他又反复的陈述,这个是核心点。注意,那么他们所陈述的说有这么一个人,所以证明梁科英有患情患势症状,但这个人是真实存在的,不是幻想出来的人,而且他, 我们调查出来这个人,这个人在相关的证据里我们是有的,只是不方便给大家提供。而且今天法庭审判长又当庭的询问这个人,询问梁,梁可颖当庭就说是有这么个一人,并且有录音录像保存, 那今天给庭上刚刚也提到了,呃,对方还提到有自首的情节,那这一点没有自首。注意啊,自首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第一,他没有主动投案,第二,他根本不存在如实供述,所以不可能认定自首, 他是在家,怎么说,怎么描述自己有他,他的强调,他的坚持是正当防卫,他说他自己是,他坚决反对自己是精神病患者,他有,他认为,他没有说自首,他的辩护人反复的强调他是自首,那从这个球形的。

成都二十七岁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遇害案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六点质疑,其实并非简单的程序抗辩,而是直指案件的核心证据的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与真实性。 那么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精神医学诊断标准,我们对邓律师提出的六个问题呢?进行深度的剖析。那么理清背后的法律逻辑与事实的关键。那么第一个质疑, 无患听患视却诊断精神分裂症是否符合医学的规范。被告人梁某啊,无患听、患视、幻觉等典型症状,鉴定机构却以大二辍学、家庭争吵、 异常的住房行为为由,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这一结论是否符合医学的规范? 从医学的维度来看,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有明确的标准,无论是我国的 ccmd 杠三标准还是国际 dsm 杠五标准, 均要求核心症状中至少要包含妄想、幻觉、言语混乱等关键表现之一,仅靠行为异常等非特异性表现不足以确诊。 虽然有单纯型精神分裂症,不包含幻觉、妄想的分类,但该类型要求存在持续的情感淡漠、意志缺乏等阴性症状,且并存需满足长期进展的需求。 被告人梁某无相关的病史支撑,明显不符合。从法律维度来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要求鉴定的结论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依据, 缺乏核心症状支撑的诊断属于依据明显不足。律师对此提出了质疑,本质是要求建立意见,符合科学性的底线。 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医医学的依据必须无可辩驳,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赋予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权利的立法初衷。 今天我们对第一个质疑进行探讨,关注王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成都二十七岁的王子雅在自家住宅内惨遭杀害, 三十五岁的同小区业主梁某颖携带刀具无故敲门并吐口水, 在物业保安劝离过程中,突然持刀刺向王子雅,连刺十刀致其右肺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起看似突发的案件,因凶手在法庭上的异常举动,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先是突然解除辩护律师,自便是正当防卫, 又凭一份仓促出具的二点五小时的精神分裂症鉴定报告给案件定性。调查显示,梁某营案发前多次裁剪于某法庭上,却逻辑清晰的反问 哪条法律禁止敲门?其父母生辰、女儿长期受精神疾病困扰却拒绝就医,梁某莹的父亲更是便称带刀为了防身。 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份决定生死攸攸的报告,仅用二点五小时仓促出狱, 远低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平定指南中要求的至少十五天系列观察期。 首次开庭时,梁某莹突然解除辩护律师,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二次开庭时又否认精神病史,却在法院认知能力测试中漏洞百出。 当被问及角码尺寸时,这个部分丧失辨认能力的凶手竟能准确回答。 王慈雅母亲声泪俱下的控诉震撼人心,我不要赔偿,只求凶犯死刑立即执行。 这位一夜白头的母亲保留着女儿血迹斑斑的衣物,他拒绝注销户籍, 用五百五十多天的追凶之路,全是着最朴素的正义观。 当市民在法院外高举鲜花,齐呼正义必胜时,这起案件早已超越了各案的范畴,他拷问着每一个法律人, 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博弈中,我们该如何守护杀人偿命这个最基础的司法信仰。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也就是今天下午, 该案将进行一审宣判。全网对紫雅案关注度极高,核心诉求均为 不让精神病成为残忍犯罪的免死金牌。一审判决将回应受害者家属的气血维权, 回应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影响重刑适用的核心争议。